《论辩胜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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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胜术- 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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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诺的答辩也是极富辩证性的。

一个人有了一定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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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和思考的问题自然也要多了,却会觉得自己有许多问题尚不明白,感到知识贫乏;相反,一个人缺乏知识,发现和思考问题的能力就低,却会使自己显得知识充足。

我们要使自己的论辩深刻、有力、新颖,就必须掌握辩证推论术。辩证推论术能使我们的论辩语言富有深邃的哲理性,增添一种迷人的理性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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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普遍联系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世界中一切事物和现象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处于种种相互联系之中,其中没有任何孤立存在的事物。因而,我们就必须用全面的、整体性的观点来观察事物,在研究个别事物时,不可忽视它同周围有关事物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在研究某一部分时,不要忽视它同整体以及整体中其它部分之间的联系,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认识客观事物,夺得论辩的主动权。

下一案例中律师的辩护,能给我们这方面以深刻的启示。

1985年8月22日,太原市中级法院开庭审判杀害丈夫的路福连。路犯不满17岁就由其父母作主,介绍人说合,村干部作保,以出具假证明,签订文约等手段,被迫与农民王银栓结婚。一年多来,路福连多次要求离婚,没人支持,终于萌发邪心将其亲夫毒死。

在法庭上,律师徐毅申辩道:“通过法庭调查,我们清醒地了解到了被告人毒死被害人的动机、目的以及经过和后果,我不再重复了。我要说的是:由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结合,一开始就建立在父母之命、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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妁之言的封建思想基础上,完全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破坏了建立幸福家庭的条件。

又有一纸违背女方意愿的婚约像枷锁一样把路福连和被害人套在一起,剥夺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结婚、离婚的自由权利,使路福连感到无法解脱,这是路福连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可否认,被告人毒死被害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本辩护人认为,像被告人这样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涉世不深的青年,她该得到法律保障的合法权益没有保障,本来可以解除的痛苦没有能够解除,不能说这些与这起完全可以避免的惨案没有能够避免无关。是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毁掉了王银栓的生命,断送了路福连的青春。非法拼凑这个家庭的被告人的父亲以及大队干部,对本案的严重后果,都有不可推御的责任。姑念被告人现在不到18岁,就面对绝非寻常可比的封建残余势力,本辩护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徐毅律师在这一节法庭答辩中,并不是仅仅孤立地、片面地针对被告毒死亲夫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来论辩,而是把它放在事物的相互联系中去考察,其中揭露了毒杀亲夫悲剧的实际罪魁——封建包办婚姻,鞭挞了落后势力的残余——被告人的父亲和作保的农村干部,又揭示了路福连这个既是杀人犯又是封建恶势力的牺牲品的痛苦无援的悲惨遭遇。正是因为从事物总的联系中进行设辩,因而激起了听众对封建残余的憎恨和对被告的同情,取得了良好的论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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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转化

客观世界是永恒地运动、发展、变化着的,人类要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就必须认识客观世界的运动、发展和变化,能动转化术就是用客观世界的运动发展变化的原理进行论辩的方法。

先请看东方朔与汉武帝的一次论辩。

有一次,汉武帝到上林苑游玩,看见一棵好树,问东方朔叫什么名字,东方朔随口答道:“叫善哉!”武帝让人记下这棵树。过了几年武帝又问这棵树叫什么名字,东方朔随口答道:“叫瞿所!”武帝有些不高兴地说:“你欺骗我已经很久了——同一棵树,为什么前后名字不一样呢?”

东方朔答辩道:“马,大的时候叫‘马’,小的时候叫‘驹’;鸡,大的时候叫‘鸡’,小的时候叫‘雏’;牛,大的时候叫‘牛’,小的时候叫‘犊’;人,刚生下不久叫‘儿’,年纪大了称‘老人’;这棵树以前叫‘善哉’,现在叫‘瞿所’,长少生死,万物成败,难道是固定不变的吗?”

武帝心悦诚服地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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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朔列举了大量事例,论证了事物的发展变化,事物发展变化了,指称它的名称也就可能发生变化。由于他把握了事物的发展变化进行答辩,因而呈现出一种独特的艺术魅力。

同样在法庭论辩中也是如此。比如有这么一件案例:被告人杨×、李×、王×三人,于某晚酒后外出,寻衅滋事,对正在谈恋爱的某女青年进行猥亵,遭到谈恋爱的男女双方共同反抗,杨×即掏出刮刀,当场将男青年曹×的捅死。某中级人民法院以伤害罪判处杨×无期徒刑,以流氓罪判处李×有期徒刑6年,王×有期徒刑2年。群众认为判得太轻,意见纷纷,反映强烈。检察机关也认为判决确有错误,民愤难平。下面是检察机关代表与辩护人就此案在法庭上的一场论辩:辩护人:“一审认为是伤害罪是正确的。

杨×等三名被告挑逗侮辱妇女,只说明他们在主观方面具有流氓罪的故意;虽然带刀,也不能认定是为了杀人;杨×对被害人只捅一刀,没有再捅第二刀,很明显,被告不是要置被害人于死地。因此,杨×的行为没有杀人的目的,纵观前因后果,认定伤害致人死亡罪是正确的,不能认定没有故意的故意杀人罪。“

检察院代表:“辩护人和第一审法庭都只强调了杨×等3个被告人开始挑逗侮辱妇女的犯罪故意,忽视了他们在犯罪过程中犯罪故意的转变(质的变化)。

这一起杀人案是以被告等人耍流氓行为为起因的,当他们遭到正义的反抗时,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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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喊捅人,有的持刀行凶,有的将被害人绊倒,有的上前踢踹,有的穷追不舍。这时,他们的流氓犯罪的故意已转变为杀人的犯罪故意。因此,杨×虽然只捅被害人一刀,也不应将其故意杀人的故意降格为伤害的故意。杨×捅刀是在他杀人的故意犯罪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况且在我国的刑法和司法实践中,杀人行为的性质并不取决于一刀或多少刀,而只能根据犯罪人杀人行为的犯罪故意。

本案的前因后果是很清楚的,需要认清的是,杨×等一伙被告,长期以来一贯为所欲为,横行霸道。在当时,被害人竟敢当场对他们进行反抗,这对他们这伙被告人来说完全不能容忍,更不会善罢甘休的,被告人之所以当场不顾一切,叫嚷‘捅死他’,只能证实被告人具有杀人的故意,而不是其它别的什么故意。

综上所述,认定杨×犯罪的故意不是杀人而是伤害,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的精神都是相背离的。“

通过上述辩论,辩护人无言以对,庭审后二审法院改判杨×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两犯分别判处7年、4年有期徒刑。

检察院代表在这场论辩中所以取胜,除了因为掌握大量确凿证据以外,关键一点,是善于把握事物的发展变化,从杨犯犯罪故意的发展变化进行了论辩。因而能动转化术对司法工作者来说,同样也是克敌制胜的锐利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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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发展

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

蛋是由鸡生出来的,没有鸡就没有蛋,这样看来应该是先有鸡;可是鸡又是由蛋孵化出来的,没有蛋就没有鸡,这样看来又应该是先有蛋。到底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这一古老有趣的难题曾使不少人争论不已,也曾难倒不少先哲。解放后,我国学术界曾多次对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进行讨论,但都不了了之。其实,不管争论的结果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都是错误的,错误的原因就在于割裂了事物的发展。

我们要反驳这种错误,就必须把握事物的周期发展规律。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包含着矛盾,任何事物都包含着肯定因素和否定因素,在这两个对立面中,有一方面是主要的,决定着事物的性质,这就是事物的肯定因素;另一方面则是非主要方面,是促使现存事物走向灭亡的方面,是否定因素。

这两种因素的相互斗争中,否定因素不断发展,当它上升为主要方面时,事物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导致了旧事物的灭亡和新事物的产生,这就是否定。事物总是通过否定而向前发展的,这种发展不会有止境,肯定的因素被否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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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否定了旧事物之后产生的新事物同样要为它内部所包含的否定因素所否定,为更新的事物代替。事物就是由肯定阶段走向否定阶段,由否定阶段走向否定之否定阶段发展的。一般地说,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经过两次否定,事物的运动状态就表现为一个周期,会出现与肯定阶段某些相似的属性。但是,否定之否定并不就是肯定阶段的简单回复,而是更高级的某物。以麦子为例,播下的麦种被由它生长起来的植株所否定,经过出苗拔节、开花、结果,最后又产生麦粒,麦粒成熟了,麦杆被否定,这就完成了种麦子的一个周期。而在否定之否定阶段出现的麦粒,不论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和肯定阶段不相同。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周期性是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

同样,鸡和蛋的关系也是如此,由蛋孵化出鸡,这是对蛋的否定;小鸡经过生长,发育,又会生出蛋,这是对鸡的否定。

但是,经过否定之否定的蛋和原来的蛋并不完全相同,总会发生一些变化。鸡和蛋就是这么一个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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