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太人为什么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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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人为什么优秀- 第3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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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例来说,一件好的东西要在三越(日本一著名百货店)买还是在一个不知名的店买呢?其实是没有区别的,但偏偏有一些人喜欢告诉自己:“我是三越大家庭中的一员”,然后拎着写有“三越”的手提袋去了三越。日本男人会在胸前戴上公司的标志,这让他们觉得十分体面。有很多女人在围围巾的时候,喜欢故意露出一角,上写“某某设计师设计”,这让她们觉得自己很有品位。这种人最关心的事就是想尽方法让自己和名人或是名品拉上关系。
  直到现在,作为传统文化,日本人还是非常注重自己的外表和名誉。只是,大多数的日本人不知什么时候有了名牌情结,忘记了自己作为“人”的主体性。
  这种虚荣心带来的人性盲点让假货有了可乘之机。很多人把手提包﹑领带和体育用品打上“法国制”或是“意大利制”的标记进行伪造,然后作为减价商品出售,最后大发横财。出现这种情形,那些对“名”心怀崇敬的大众的虚荣心是不是比售假商人更应受到谴责呢?将廉价货贴上名牌商标进行出售,是一种作弊的商法,这在犹太人的传统中也是没有的。
  保护弱者的契约精神
  可以说,犹太人特有的思想就是他们的契约思想。人和上帝之间有契约,人和人之间也有契约。即使在结婚的情况下,新郎也要给新娘一份《结婚契约书》。
  日本人之间没有契约思想。即使有契约,那也是为了消除当事双方的不信任,通过明文约定,使双方的责任最小化。这是对日本人契约最通俗的解释。但是,也不能说日本人完全没有契约精神。廉仓?室町时代的武将里面,就有明确的主人和仆从的契约关系。主人保证仆从领地的安全,而主人处一旦遭遇突发事件,仆从为了报恩就会不惜身家性命为其作战。遗憾的是,德川幕府的三百年太平盛世磨掉了日本人的契约思想。
  “保护弱者”主要体现在《塔木德经》对雇佣条件的解释上。
  雇人之后,如果想让他早出晚归地干活,就要看当地有没有早出晚归的习俗。如果没有,那这种行为就会被当作强迫雇工从事过度的劳动而得到禁止。如果当地有管饭的习惯,那就必须在工钱之外再给雇工提供饭食,而且不能提供粗糙的食物,饭食要和普通人的一样好。
  在果园里劳动的雇工,是允许在现场采摘一些水果食用的。在这一点上,赫斯麦拉比提出了这样的异议:采摘的水果的价值不能比工钱多。但是拉比们都不同意他的意见,说:“可以吃,但决不能被贪欲所俘虏”,并以此来劝告雇工们自律。
  关于佣工条件,如果被雇佣者是成|人,即使是自己的儿子﹑女儿,或是家仆的儿子﹑女儿,主人都必须明确地告之。如果只在白天劳作的雇工,(如果到傍晚还没有领到工钱)可以在晚上向雇者要求付钱。如果是做晚工的话,(如果工作已经结束)可以在第二天早上要求付钱。按周﹑按月和按年雇佣的情况下,道理是一样的。
  犹太教法要求“不要将应付的报酬留到第二天早上”。这不仅仅是对人,对家畜和农具的借还同样适用。如果收到支付报酬的请求,必须立即执行。只是,在没有付款请求的情况下,延期支付是被允许的。
  犹太人俭约有道,无论是商业还是实业,绝对不做无用的支出。我有这样一个犹太朋友,他在日本的赤坂做钻石。我们一听到钻石商,可能会立刻联想到他是一位穿金戴银﹑出手大方的实业家。实际上,他节省是出了名的。
  他在接待客人的时候,会把饭费控制在公司(说是公司,其实是他和朋友两人开的小店)经费允许的范围内,顶多是去一下日本料理店。他个人也会去赤坂的琥珀夜总会,但从不呆在消费昂贵的区域。他一般是在二楼前台旁的椅子上坐着,安静地观看这楼下的节目。他从不把自己的生活费和公司的经费混在一起,也就是说,他的生活费从不用公司的经费结算。当然,他也从不拖欠为他工作的日本工作人员和秘书的薪水。
  他决不染指超出自己能力的博彩和投机活动,他只会在能力范围之内,不断地扩大着自己的生意。这就是他的行为方式。
  都说犹太人小气,那他们的“小气”反过来说就是安全的经营之道。如果在犹太人的企业里就职,你不要期望得到特别丰厚的待遇。不过,首先你会得到保障普通人生活水平的待遇。你如果想大把大把地赚钱,那你只有拥有自己的事业,自己当自己的老板。有汗水就有回报,这是犹太人三千年以来的信念:“民以食为天,我们能用全部的辛劳换来幸福,这也是上帝的恩赐。”
  犹太人区分商业责任的方法
  日本人在借贷和做生意方面经常用赊欠的方式解决问题,而犹太人在这一点上有着明确的责任规定。
  作为日本的律法,圣德太子的宪法的第十七条可能是最古老的,不过它的内容到现在已经杂乱无章了。日本人中间形成了充分的经济思想和商业习惯是在室町时代以后,而将这些商业习惯明文化是在明治维新以后。我们说日本人疏于法律,看来也是不得已的事情。日本的法律思想和契约观念不强的原因之一就是,日本人没有把问题提出来的习惯。日本人传统的交流方式是使双方“心知肚明”。
  犹太人最初是由有利害冲突的部落联合而成,而后就又分散在世界各地。所以,为了调整思维方式和习惯不同的犹太人利益,制定严密的法律体系就变得很有必要了。《塔木德经》就是由拉比们将日常生活中各种见解集合起来形成的,它收录了人们所能想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A向B提出“帮我保管一下这个吧,我还要帮你保管你的东西呢。”。B很快答应了。这种情况下,A和B都有保证对方东西安全的责任。A向B说“帮我保管一下这个吧”,而作为回应,B说“好的,放在这里吧”。这时,B就应当对A负责。A对B的这种善意的行为不一定有回报的义务。按照现在的说法,就是体现了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的区别。
  那在实际中需要对对方的东西做多少赔偿呢?《塔木德经》举了三个例子来给出基本的判断标准。
  1﹑无偿帮别人保管东西而造成丢失或损伤,保管人没有赔偿的义务。但如果是借别人的东西,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都有义务赔偿原物。
  2﹑承租人或是被有偿雇佣的人,必须赔偿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是由于偷盗或是其它无意行为或是不可抗力的天灾(如羊在放牧中被狼群或是狮子吃掉)造成损失,不能被追究责任。
  这里值得思考的是什么是天灾什么是人祸。关于这个区别也有详细的论述,也就是我们要说的第三个
  例子。
  3﹑雇工在放牧家畜的时候遭到野兽的侵袭,无论是狮子﹑熊﹑豹或是毒蛇,只要出现一头,就被认为是不可抗拒的天灾。狼群(狼的数量在两匹以上)侵袭家畜的时候,如果不能击退,也是不可抗力的天灾。人有可能击退两匹土狼,但如果它们是从前后两个方向夹击,也可以断定家畜的损失是有不可抗力造成的。上面的例子只限于在安全的区域放牧时出现的事故。如果牧羊人故意把家畜引到危险的区域,引起的一切后果都由牧羊人承担。
  总而言之,由于疏忽引起的事故就要承担全部的责任。所以,犹太人在做事情之前都做十分周密细致的
  准备,在做事的过程中对每个细节都予以充分的考虑。万一需要冒险的时候,他们也不做有勇无谋的赌博。
  三年前震惊世界的“乌干达救援”事件(将巴勒斯坦游击队劫持的飞机乘客从乌干达机场突击救回的事件)的成功,百分之一是幸运,百分之九十九是在周密计划基础上模仿真实情况进行的救援演习。犹太人成功的秘诀就是为冒险做全力的准备吧。
  对不言而喻的道理进行确认也是契约
  现在我来介绍一个能表明犹太人合理主义的例子。
  A将B连同B的牛都雇佣来从事农作业。在作业中,牛因为事故死掉了。这种情况下,责任是A的还是B的呢?《塔木德经》认为应该是B的责任。A是把B和他的牛一起雇佣来的,所以应该理解成B在受雇的时候还充当牛的管理者。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A最初先从B那里租借来牛,然后再雇佣了B本人。如果牛在以后的作业中死了,A必须就牛的死亡对B做出赔偿。为什么呢?租借牛和雇佣B是分别独立的两种契约关系。对第二个例子,我们日本人比较容易理解,而对于第一个例子,恐怕是没有想到吧。
  工人(或雇工)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和不良品的出现有向雇佣方赔偿的义务,因为原材料是由雇佣方出钱买的。但是,如果是在雇佣方验货﹑收货,支付了工人工资之后才发现有分量不足或是有不良品的情况,就不是受雇方的责任了,因为那时契约关系已经结束了。
  这些做法明确了受雇方的责任范围,而现在的人们可能已经把这些作为常识来看待了。即使是常识范围内的惯例,也要将之纳入法律体系。纳入还是没有纳入,这个差别是巨大的。如果没有把商业惯例以立法形式确立起来,你请的工人就会不负责任地造出很多不良品,并且认为:“难道经营者不应该认识到生产中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吗?”。或者,雇佣方在收货﹑付款之后,不小心损坏了产品,就会把责任赖到受雇方的头上,说:“不对啊,你交的货里面有次品!”,从而要求对方做出补偿。即使是非常明确的事情,当事者双方都要使之明确,这就是契约,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
  我经常听到日本公司的职员这么抱怨:“和犹太人做生意,定单要列得非常细。”我想这就是和粗枝大叶式的日本商法的区别吧。而在另一方面,日本的职能机关却要求生产厂家细化定单,让其用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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