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拿出案卷说:“江西拖拉机厂已经宣告破产,案件的审理现在已经没有意义。本来这个案子没有必要拿到我们这里来,在西湖区法院审了就可以了,案件拖到现在,我们也没有办法再进行审理了。”
这件事令我吃惊不小,该法官又说:“有一个叫刘焕宇的,说他是江拖的律师,拿来了一张宣告江西拖拉机厂已经破产的报纸复印件。”接着翻开案卷,找了出来。
“西湖法院告诉我,江拖不是提供了答辩状吗?”我很不甘心,想知道江拖答辩状上有什么样的说法。
该法官说:“哪有什么答辩状,江拖不可能会跟你提供的啦。”说着把案卷一一翻给我看。
我又见案卷里面,还夹有一张刘焕宇打着律师身份的名片,便说:“他不是律师,是被告江拖的主要当事人。”
该法官继续说:“他跟我们讲是律师,还说如果法院再找他们的话,他们也不会来了。现在江拖已经成了这个样子,他们还会解决你的问题呀?你只有撤诉,现在还可以退回一半诉讼费给你,否则一个裁定下来,就什么都没有了。”
“江拖这样一个大型国营企业,国家不可能没有善后工作。”我虽大失所望,但觉得事情不会这么简单,坚决不肯撤诉,
他见我态度坚决,便指着对面的空桌子说:“这件案子是那位法官管,是个女的,她好忙,暂时放在我这里,她现在出去了,等下回来了,你去跟她说说吧。”
不久,走进一位年轻的女法官,坐到了对面的位置。这位男法官跟她把情况讲了讲,女法官又起身出去了。
“你去工商管理局查一下,看看江拖是被哪个单位兼并了,打个证明来。”这位女法官回来后跟我说,可能是刚才请示了领导。
“这可直接去江拖了解一下就知道了。”我自以为是地回答。
当天下午,我来到江拖,见厂门口贴有国务院企业破产领导小组《关于宣告江西拖拉机厂破产进行清算的公告》。上面说明江拖现有资产仅为两亿多,而负债却达到了约四个亿。
我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滋味,在全国,像山东潍坊等不少拖拉机厂,现在仍然是那样的红火,而江拖这样一个全国闻名的国有大型企业,曾生产出全国第一台南方水田轮式拖拉机,出过市长赵志坚、省委副书记梁凯轩那样的人,现有国营编制的职工七千多人,有五十多年的历史,在南昌地区举足轻重,现在说倒就倒,在本市无疑又是一个很大的震动。
我来到江拖丰收大楼四楼破产清算组所在,工作人员告诉我说:“江拖已经被破产清算组接管,不过厂里现在并没有停止生产,目前仍为江铃汽车集团公司租赁经营,但名称已改为南昌市江铃拖拉机有限公司。”
我又赶到东湖区人民法院,把情况告诉了那位经办法官,她说:“这些情况光说没有用,要有工商局的证明。”
傍晚,我赶到广场新华书店买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民事诉讼法》、《公民劳动法律手册》查阅,并把情况告诉了远在深圳的弟弟。弟弟不久打来电话,说他已向有关法律专家咨询,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停止诉讼,应该请破产清算组参加开庭。我的查阅也是如此。
次日一早,我来到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得知江西拖拉机厂并没有注销,但不好给我个人开证明。
我马上向东湖区人民法院告知了情况,还翻开了《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一九九六年八月劳动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由清算组作为劳动争议案的被诉人的文件,递给这位女法官看。
不想她竟用手一推,气呼呼地说:“我还需要你教哇!”拒人于千里之外。
我一愣,是不是因为自己是当老师的,人家会有误会,自觉有所得罪,只好向她赔不是,连说:“不是这个意思,不是这个意思。”
可她连理也不理。
我只得忍气吞声,很不情愿地收起了法律读本,回来后想想又用书面方式,写了一份请求东湖区法院依法请江拖破产清算组作为被诉人参加开庭的报告,并抄录了一九九六年八月劳动部与最高法院协商一致的《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文件明确指出: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条也做了与上述规定基本一致的规定。根据上述精神,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可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对企业在破产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效力予以认定。
我又来到法院,小心翼翼地把这份报告交给了那位盛气凌人的女法官,然后赶快识相地退出,生怕会惹恼了她。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当我再去东湖区法院时,还好,这位女法官多少改变了一点态度。
“你要清算组作为被告,那你就去江拖请破产清算组盖个章开个证明来。”这位法官提出。
“我个人去恐怕不妥,以我的身份也可能不好去找。”我很为难
“你不去把章盖来,就算是败诉。”可她毫不放松
她又有些嘲讽意味地说:“你要晓得你现在是一个被开除了的人,当然是没有什么身份,你现在仅是一个无业人员,清算组也不会理你;你只能是一个居民上的人,你只可以去居委会说明你的身份,凭居委会的证明去找清算组,如果清算组不跟你盖章证明,那你就算是败诉。”
我觉得心里没有底,还是乞求法院能帮出一下面。
她不容分说地表示:“法院诉讼的原则是谁起诉谁举证,你拿不到证明,我只能裁定你败诉。”
我只好硬着头皮去先找居委会,居委会主任先是说盖章要交钱,而我身上只有10元钱,又说我是打官司的事,她们对这样的事情弄不清楚,还是不肯盖章。
难道被单位除了名的人,就一点身份都没有了吗?
我索性就以原江西拖拉机厂教师的身份,向江拖破产清算组写了个报告,要求证明江拖已经被宣告破产,由清算组全权接管负责。
所幸还好,当我向破产清算组工作人员一再说明情况后,清算组的同志竟出乎意外地帮我盖了章,给予了证明。
我拿到盖有江西拖拉机厂破产清算组鲜红大印的证明,兴奋得像飞一样顶着烈日奔到了法院,虽然汗水淋漓,却也心情特爽,双手把汗湿湿的证明,兴冲冲地捧给了经办法官。
她看了看证明,总算是答应了开庭,表示法院会去找清算组。
为了慎重起见,在九月二十八日,我又向江拖破产清算组写了一份报告,带着诉讼的全部材料找到清算组信访部,跟负责人详细地谈了谈情况。
他们也很爽快,表示法院如来找清算组,这里一定会去参加开庭,收下了我的全部材料。
尔后,我又赶去东湖区法院向那位女法官作了汇报。
到十月中旬,我见仍没有什么动静,便去东湖区法院询问。
这位女法官生硬地说:“这件案子还是不会开庭,现在破产企业,不管是什么民事活动,包括劳动争议,一律终止。”
我心急如焚,写了材料向市中院信访室反映,说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原则,我真不知如何才能理解,起诉后苦等了五个月不得开庭,到临近六个月的终结期,情况又会是这样。本人十分焦急和困惑,精神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实在是难以承受,特向市中院反映,希望中院能在这仅有的一点时间里,能够直接审理为感,以保障公民的合法诉权。
然后,又到市中院民事庭作了咨询。他们都说根据法律规定是应该开庭,中院已派经济庭法官全权驻江拖破产清算组,具体可以去找一下他们。民事庭的有关法官还为我跟清算组的中院法官通了电话,警告说如不开庭的话,当事人很有可能依法把法官告上法庭,跟法院打官司,最好能够调解一下。
求助江拖清算组 枉法裁定无出处
二○○○年十月十八日上午,我带好全部材料和有关法律书,在江西拖拉机厂丰收大楼一楼,找到了清算组中院法官所在的办公室。
我向几位法官叙述了情况,一位姓邹的法官说他知道是魏群手上办的那件案子。这时我才知道那位女法官的名字叫魏群,在东湖区法院,哪位法官的身份、名称是什么,没有标志,问又不好问,这一点没有西湖区法院做得好,西湖区法院还有一个公示栏,贴有每个法官的照片和介绍,一目了然。
中院驻江拖清算组的这几位法官,讨论了我提供的法律条文和劳动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的文件,都表示应该开庭。
“魏群跟我通过电话,她没有把事情说清楚,也没有提到这份文件,我当时不了解情况,本想把这件案子终止掉的。”邹法官说。
一位姓焦的法官看到江拖那份没有公章的文件,便跟其他法官提出:“这样的文件连章子都没有,是不是有效?”
“无效,上面连个章子都没有,这样的文件不能生效。”邹法官表示。
“当初江拖不肯在文件上加盖公章,你就可以坐到厂长的办公室去,要他安排你上班,发你的工资。”邹又对我说。
“我找过江建林厂长,人家说我已除了名,我毕竟是个当老师的,如何做得出?”我心有苦衷地说。
邹法官和焦法官一致表示,他们可以帮我恢复编制,调整工资,解决社会养老保险等,补发工资可能比较难。叫我速去东湖区法院,补被告名称为江拖破产清算组,并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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