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案件,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3)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在此,可将我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再审的案件,逐条对照加以分析: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我依据的是第三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显然,我提请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在第(1)列。
(2)这里指的是对一审未提出上诉的判决、裁定,而我的裁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第六项,法律规定不能上诉,所以我的再审也不在第(2)列。
(3)这一列指的是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我的正在此列。所以应该免交案件的受理费。
因此,东湖区法院办案法官的做法又是错误的。
法官不熟悉法律,又不虚心的学习和钻研法律,这给老百姓会带来多大的损害和压力啊!这样的官司叫人怎样去打?
我再赶到江西拖拉机厂,在厂大门确实已换上了南昌市江铃拖拉机有限公司的牌子。原厂宣传部的老同事刘作坪告诉我:“破产清算组在春节前就已经撤得没有人了,老江拖留守的那部分也已另外注册,换成了南昌市机械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新丰管理处,江西拖拉机厂已经不存在了。”
这天,我立即写了情况,向东湖区法院院长徐河东汇报:
本人于去年五月十日起诉的“江拖劳动争议案”,被贵院于十一月十三日通知裁定终结,我于十五日向中院提出了再审申请。中院经过审查,用专车急送,交给了贵院,要求加紧复查上报,贵院院长批示请郭庭长加紧复查再审。
十二月一日,郭庭长对本人作过一次笔录。
四日,为有利于加快办案,我主动交了《有关询问情况详细说明的报告》。此后多次催办,没有动静。
十二月二十五日,又再次书面说明,江拖在一月份即有可能处理完遗留问题,即将注销,请了中院催办,自己也多次询问,仍无动静。
今年二月十五日,我找到刚接手不久的齐法官,齐叫我找好证人,等候通知开庭,我当天找好了现育英学校的书记邓顺茹,准备作证。
十六日,齐法官告诉我,已同意再审,但需在七日内再交诉讼费2040元,否则视为放弃再审,作了笔录。
今天星期一上午,我来到中院咨询,得知江拖已经终结。我再去了江拖,得到了证实,连清算组也已经撤光。
此况不知贵院现如何开庭再审?
徐院长也有些紧张,问案件是多少钱,我说仅按标的来说是五万。他说看看能不能补救,我说连被告都没有了,怎么补救?
他想了想说:“那没有办法。审理期限是六个月,不是法院的责任。”把材料拿还给我。
我不肯接,要他把材料看看再说。
二月二十日上午,我到市机械局取得了“江拖已经破产终结注销,破产清算组已撤”的书面证明。
骆主任说:“这法院也真是,搞了这么久,怎么连个庭还开不了嘛?本来这边也会帮你适当解决,像恢复编制这些都好办,你不应提补发工资的事,跟你解决了,你又要补发工资,你叫人家江拖怎么拿得出这么多的钱来给你办?”
“我以前也没有提补发工资的事,还不是没有办,单位不让我上班,就已经侵犯了我的就业权。既然已诉诸法律,当然要依法办理,提出所要求江拖的赔偿,比照江拖对我多年的损害,并不过份。”
“哪有那么容易想走就走,想来就来呢?对方人事调动的冻结也会开冻的咯。”骆主任不大理解。
“江拖讲同意调动的期限是三个月,过期就已经作废了,我还能怎么调?而且连我提出把编制挂到人才交流中心去,单位也不肯让。”
“这也是,等于一点出路也没有了。这是做得不应该的。本来这次在法院是应该可以解决的,你在去年五月份就起诉了,这么长的时间还开不了一个庭啦,这些法官也不知道是怎么搞的,现在连江西拖拉机厂这个单位都没有了啦。”骆被问住了,感慨地说。
事已至此,现在跟他们还有什么讲的呢?我拿了证明就出来了。
我再来到东湖区法院,把这些情况跟齐进斌法官谈了谈,并出示了市机械局的证明,问他怎么办。
齐进斌说:“我在上星期还跟他们清算组的一位女组长打了个电话,她也说破产清算组已撤掉了,我问她有没有清算组撤消的文件,她说没有,现在有了证明,你也不要再交费了,只有终结诉讼。我们会给你一个裁定书。这个案件的延误,不是我的责任,我也是刚刚调到这个庭来的,案件是从郭庭长手上接过来的。要是早在我手上,是决不会出这样的事的,这是郭庭长负责的,院里是知道的。现在我也没有办法,你只有通过政府行政部门来解决。”
说着他把案卷翻给我看,移交的日期显示,在他手上算到现在也只有十来天时间,他是过年以后才来的,一接手就开始在帮我办理。
我还看到了市中级法院下发给东湖区法院的文件,上面有我依法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陈述,摘录了劳动部与最高法院协商一致的文件,强调了江拖清算组即将结束,时间紧迫,指示东湖区法院加紧复查再审,并要求上报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卷里,有东湖区法院徐河东院长的签字:请郭岚加紧复查。更说明东湖区法院应该知道案件审理的紧迫。
在齐法官写的复查再审的报告上,说明了东湖区法院《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的错误,报告的日期是二月十五日,除院长签字同意的日期是二月十六日。
我见市中院的发文在案卷里放有好几份,便想跟齐法官要一份,齐表示为难,我也就算了。
因为江西拖拉机厂被江铃汽车集团公司是整体收购,不是兼并,南昌市江铃拖拉机有限公司不大可能会承担被诉责任。
但我还是询问齐法官:“现成立的市机械局新丰管理处是原江拖的留守部分,管的还是原江拖的遗留问题,这个单位能不能作为被告?”
“不行,江拖的这种破产方式是被整体收购,这实际上就是一种逃债方式,我们法院对他们也没有办法,学校已划归了市教委管辖,也不能成为被告。”齐法官否认。
这时,我拿出了二月十七日的那张《江南都市报》,请他看了看那件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报道。
“报纸上的这件案子,在形式上是和你的那件劳动争议案件差不多,江拖的无章决定是没有道理的。”齐法官看后说。
我又跟他谈起了再审收费的问题:“按一九九九年最高法院的补充规定,像我这种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项再审的,也是讲不能再收费。”
“如果是检察院或法院提出来的就不要交费,自己提出来的就一律要交费。”可他还是坚持说。
我看跟他实在讲不通,就懒得再说,反正现在已不存在再交费的问题了。看来,这起曲折多变的劳动争议案,已回天无力,硬还是实实在在地被耽误掉了。
我想起这样一句话:有权有钱的人从来就不需要去讲理,而要讲理的常常是一些既没有权又没有钱的人。。 最好的txt下载网
全国人大提法制 四处奔波求公正
二○○一年三月五日,正值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我以自己这场官司的亲身体验来看,觉得有几个法制方面的问题,作为一个公民应该向大会提出,便写下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国家干部的人事调动,人事部门的批复应该有个期限的约束。如我的调动经历,最后因接受方主管厅久久未予批复,原单位又声称开出三个月就已经作废,由此发生了长达十年来的人事纠纷。
2。国营企业对职工除名的程序要加强规范。如我在办理调动时,即被要求离岗,适遇对方人事一度冻结,便受到原单位刁难,甚至被无辜除名,“决定”不盖公章,不告诉本人,造成无法诉讼。
3。信访部门不应仅是个收发站。我的情况经过多次信访,省里推市里,市里转主管局,主管局说市信访办是个收发站,除非有个市长签字才好办。最后转到单位,结果是什么问题也没有解决。
4。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期限,不能被一些法官作为延误办案的借口。有的法官以普通程序为六个月,非要拖到临近期限才来处理,甚至置案件的紧迫于不顾,故意贻误办案,给原告造成损害,对复查再审说没有期限、没有责任。
5。对法院的诉讼收费,希望能进一步明确。按最高法院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属于非财物案件,仅为30至50元,而我的诉讼费是2040元,说是有要求补偿工资事项;我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办法》和一九九九年的补充规定均说明不需再交费,而法官则强调说凡个人申请再审的都要再交费。
6。对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希望国家能够尽快给职工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本人因原单位已被整合收购,不是兼并,法院说被告已经不存在了,诉讼只能终结。而我所有的只是一张没有公章、被称为内部掌握的除名文件的复印件,没有有效证明,连街办、居委会都不管,就业十分困难。由人才流动引发的人事纠纷以来,我长期失业在家,现已经四十五岁,一家子的生活极其艰难,往后怎么办?
这些内容,融入了一个普通教师迫切希望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意愿,寄给了正在北京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法制工作委员会。
三月七日,我送材料给了南昌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