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的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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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的人事档案- 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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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件事跟张鑫平讲有什么用嘛?提起他这个人我就来气,他跟我谈到这件事时,他说他对两边都搞不清楚,他在组织上,当然站是在组织的一边,顾也只能是顾组织。而唐方明倒不是这样,在对这件事的态度上,现在就是唐书记在这里,我都可以当着他的面说,连他都讲原江拖的做法是不对的。”

  这时,王科长好似来了兴趣,拨通了徐主任的电话,跟徐商量说:“秦付根到我这里来了,我们看看几时还是去一下新丰管理处吧?他们答应跟人家解决就解决,不答应的话我们也好跟秦付根回复,你看呢?”

  王科长通完电话,告诉我说:“徐海根这两天身体不舒服,我们要到下个星期才能够去得成。”

  我爽快地说:“行,这么长的时间都拖过来了,我也不会在乎这么几天。”

  出来后,我又去了一趟市检察院,还是没有找到万检察官。

报告搁笔夜三更  邻里火灾惊人心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我满怀希望来到南柴俱乐部,见门口没有停王科长那辆熟悉的自行车,心想他可能又不在了,但既然来了,就总要进去看看,还好,王科长在里面。

  我老着脸皮说:“王科长,对不起,也没有办法,一个星期跟你报一次到。我刚才在外面没有看到你的自行车,以为又找不到你了。”

  王科长开玩笑说:“难怪我的自行车会被偷掉来,原来是你盯到了我的车子。”

  接着,他讲了一大通一年之内丢了三辆自行车的头痛事,有一辆还是借的。

  说到正经事,王科长告诉我,他已经与徐主任约好,会在二十五号星期五去新丰管理处,二十七号星期一可以跟他联系。

  这一天,我又去了一趟省检察院原址,在招待所问到,省检察院的控申举报中心,又刚搬到市郊区检察院里面临时办公了。

  我来到郊区检察院,找到了省检察院控申举报中心的临时办公地点,在这里,我一眼就认出来了以前收我材料的那位检察官,他帮我查了一下记事本,说我的材料早在三月初就已经转到市中院了。

  我想,这样跑来跑去也不是个办法,应该准备一份详细的报告材料给市检察院,光用嘴说起不到多大的作用,这样做也要郑重些,即使再找不到万检察官,也可以留在的他办公室,等找到他时也好谈些。

  晚上,我为了能较好地跟市检察院交涉,查找了有关的法律法规资料,一直忙到次日凌晨 3点多钟,写出了《要求按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中院纪检的报告》,报告内容是:

  本人于二月七日,收到了贵院《洪检申决字(2002)01号刑事复查决定书》,二月九日写了材料,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要求对东湖区法院魏群枉法裁定、郭岚和吴卫兵玩忽职守故意贻误办案依法追究的申诉》。经询问,省人民检察院已转给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市中院纪检监察室的梁主任说:原由市人大发转办单到中院,确认东湖区法院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行政赔偿一案,由于市检察院的介入,中院已经中止此案,现在检察院应该将情况和行政处理意见告知中院纪检,或把案件移送到中院,中院好进行行政方面的处理,否则中院的工作难以进行。对于市检察院的工作,中院已经配合,也希望检察院能配合中院的工作,这是有规定的。

  经查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第一百三十四条有这样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另外,市中院《洪经初字(2000)114…4号文件》中所提到的《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1第35号),也已查阅,在第十二条及其第(2)项、(3)项的叙述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略

  (2)尚未审结且无连带责任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这些应该与劳动争议案件无关。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这里已将“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与“破产债权”严格区分开。可见我的劳动争议案的诉讼,是劳动法规所决定的,不可能是债权债务的经济关系。

  在此,魏群在已知《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和劳动部与最高法院协商一致由清算组作为劳动争议案的被诉人参加开庭的文件,有明确规定应该开庭的情况下,知法犯法,以根本没有的所谓“有关法律”执意作出违背法律的裁定,终结劳动争议案的诉讼,是枉法行为,为后来在审判监督庭被延误劳动争议案的诉讼,留下了重大隐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郭岚、吴卫兵,在中院已发文指示对再审加紧复查上报,东湖区法院院长也批示“加紧”的情况下,故意延误办案,系玩忽职守的行为,最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责任不可推卸。

  中院焦宜松法官,在本人于二○○○年十月十八日向其出示了《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后,与中院的邹法官一致表示应该开庭,并叫本人速将被告补更为江拖破产清算组,请东湖区法院及时开庭。

  现在焦宜松却对此情回避,据说在口头上证明是他们要东湖区法院不开庭的,在书证上反说中院的《洪经初字(2000)114…4号》文件,应该包括秦付根起诉的劳动争议案,在客观上起到了庇护东湖区法院有关人员违法办案的作用,使这次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时,被其将案件的审理引向了歧途。因此焦宜松的行为已经不是对法律文件错误认识的行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写好报告,洗了把脸,正准备休息,突然听到外面不远处有惨叫声,像是谁在挨打;又听到“砰砰”巨响,混杂着女人的尖叫声:“把窗子关到!快把窗子关到!”

  我想可能是公安人员在抓坏人开枪,不免有些紧张,万一流弹飞进来可不得了。

  接着,我便清晰地听到有人在恐怖地叫喊:“发火了,发火了!”

  这下我倒是受惊不小,赶紧开窗朝外张望,结果什么也看不到,应该不是在周围,我放松了些,较冷静地出去看看。

  我顺着呼叫声刚刚出来,就看到有一人边跑边用手机向119报警。

  拐弯约50米处,一座两层楼的旧板壁房大火熊熊,一中年男子赤着脚在火前呼喊;“发火了,发火了,救命哟!里面还有我的老娘在里面哟!”

  我奔了过去,整个房子烈焰冲天,灼得人无法近前,哪里还能够进得去?

  看来只有他一个人逃出来了,房子里还有不少的人,我的毛骨悚然,里面的人已经无法救出,现在已经烧死无疑。

  太惨了,确实是太惨了。

  相继涌来的人们,见此情景,悲痛欲绝,一时间动魄的尖叫声、哭喊声响成一片,我急得手足无措,难受得心都要跳出来。

  消防车终于弯了进来,消防战士迅速到位,高压水枪喷射出条条水龙,冲压着肆虐乱窜的火焰。

  大火正在吞舔着生命,熳延到北面一栋八层楼房的门窗,西面一栋楼房已有几台空调着火。

  几条水龙,一边在冲射着大火,一边在兼顾着两座高楼,火势一度相持不下,周边楼房窗上的玻璃纷纷爆裂掉落。

  这时我得知,当晚这里住了了九个人,现有三个年青人已经逃脱,一个卖烧饼的妇女带着小孩不知去向,四位老人一位也没有出得来。人们围着这三个年轻人,睁大眼睛倾听着他们的诉说。

  原来,那位赤着脚,头发被烤得发黄、焦曲的中年男子,是个下岗工人,由于生活艰难,妻子与他离了婚,带着小孩走了,他在这里照料下肢瘫痪的老母,全靠哥哥和姐姐给的一点赡养费度日。

  这晚,他在睡梦中惊醒,就见房内已全是浓烟和火光,便赶紧跳起,想背起笨重的母亲逃出火围,可是大火已经封门,眼睛都难以睁开,只能从窗上跳下去。

  他一把想拉起母亲,拉不动,硬拖又拖不动,带着一个笨重的瘫痪老人,怎么也跳不下来。

  这时,火光扑面,千钧一发,身上的单衣也在着火,可怜可敬的老母突然歇斯底里地大喝一声:“你还不快走,不要管我!”使尽最后的力气挣脱了儿子紧紧抓着的手,一把将儿子推出了已在燃烧的窗子,自己却被熊熊大火给吞没了。

  在东头一间房里,睡的是一对年轻夫妻,也被浓烟熏醒,把门一开,满目火光,火舌伸进房内,立刻感到窒息,从门口冲下去已经是不可能的了。

  情急之下的丈夫,决然撞倒东面薄壁,一看下面,也全都是火,跳下去必然烧死无疑,他赶快抽出床板,架到了相邻的平房水泥顶上。两人刚刚逃过,床板即与房子一起塌下,真险。

  大火终于被扑灭了,这里一切实际已经全毁。几辆自行车烧成了麻花,成了一堆废铁,一些没有燃尽的物品在冒着白烟,场面不堪入目。所听到的巨响,原来是液化气钢瓶爆炸。

  街办、派出所、以及区、市领导陆续到达。火场周围,除了消防车外,便是各色的小车。

  这次火灾烧死了三位老人,已经炭化,还有一位被从废墟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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