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分子与人民币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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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子与人民币时代- 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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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自夏衍《懒寻旧梦录》第610…612页,三联书店1985年第1版)
  直到1958年“大跃进” 在农村、乡镇大搞人民公社,一度又推行吃食堂大锅饭的“供给制”。极左派提出所谓“破除资产阶级法权”认为“进城以后”改供给制为“薪给制”(完全工资制)是一种“倒退”,是向资产阶级的让步。因而一度主张废除“按劳分配”的薪给制(工资制)、恢复所谓“按需分配”的供给制。
  

关于“供给制还是薪给制”的争论
对于绝大多数享受“大灶”即吃大锅饭的普通干部说来,实行了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人人都是革命的螺丝钉,国际上称为“蓝布蚂蚁群”或“红色工蜂群”。供给制的“大中小、三级灶”实现了“吃饭不要钱、穿衣服也不要钱”。供给制基本上不要钱就保证了人们的基本生活和集体工作(劳动)条件。而工资制的基本价值体现为钱。
  据曾任毛泽东卫士长的李银桥回忆:“毛泽东最讨厌钱。毛泽东曾经同蒋介石握手,但是毛泽东从来不摸钱。毛泽东在延安不摸钱,转战陕北不摸钱,进城后更不摸钱。……毛泽东说:唉,钱这个东西是很讨厌的东西,可是我拿它也没办法。”(引自权延赤:《走向神坛的毛泽东》,原载《炎黄春秋》1989年第2期)
  毛泽东谈到战争年代革命根据地的供给制生活时,总是充满了美好的怀念。他赞扬供给制,厌恶薪给制。他认为:我们党是连续打了20多年仗的党;长期实行供给制。一直到解放初期,大体是过着平均主义的生活,工作都很努力,打仗都很勇敢。这些历史经验,对于我们解决社会主义建设的问题,有着很大的意义。1958年大跃进高潮中,毛泽东视察了河北徐水时指出:“搞供给制好,过军事共产主义生活好,农村作风游击习气好。靠这些,二十二年的战争都打胜了,为什么建设社会主义就不行呢?我们不马上废除工资制度,但将来要取消。恢复供给制好像是倒退,倒退就是进步。我们要提倡政治挂帅。”
  新中国成立后,许多同志对继续实行供给制表示了不同意见。认为军事共产主义的供给制在战争时期有很大的威力;但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平均主义“干好干坏一个样”却成了培养懒汉的温床,“大锅饭”不利于调动广大劳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极左派批判说:过去二十年(指30年代和40年代的战争时期),出了多少懒汉? 我没有看见几个。我不相信,实行供给制,人就懒了、创造发明就少了、积极性就差了。几十年的经验,证明了供给制是便于向共产主义天堂过渡的形式,不造成障碍。人民公社必须实行供给制,为准备过渡到共产主义奠定基础。对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下的薪给制(工资制),把劳动力当作商品,极左派表示了极大的厌恶。他们说:解放后,统统实行资产阶级的薪给制,评工资定级了,反而问题发生得多。有些人常常为了评薪、争级别吵架,要做很多说服工作。极左派责问道:难道二万五千里长征、土地革命、解放战争是靠发薪水过来的吗?
  

各级人民政府暂行供给标准
政务院为了统一全国财政开支,在1950年9月颁发了《全国各级人民政府1950年度暂行供给标准》,自9月1日起执行。对菜金及燃料、食粮、服装费、津贴费、过节费、保健费、老的优待金、妇婴费、医药费、埋葬费等个人生活的供给标准作了规定。
  一、菜金及燃料每人每日供给标准:
  大灶:油3钱、盐5钱、肉4钱、粗菜1斤,原煤1斤4两或木柴2斤(以16两为1斤计算,下同)。
  中灶(轻病伤员同):菜金按大灶倍计算,原煤1斤14两或木柴斤。
  小灶(重病伤员同):菜金按大灶倍计算,原煤斤或木柴4斤。
  二、食粮每人每日供给标准:
  食粮定量:每人每日米斤(小米、大米、高粱米同)。
  细粮调剂:在吃小米、高粱米或杂粮地区,可以调剂食用细粮。
  细粮调剂比例:大灶10…20 % ;中灶及轻病号50 % ;小灶及重病号80…100 % ;在细粮缺乏地区,不能依照上列规定调剂者,当地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供给;在粗粮缺乏、细粮较多的地区,经中央或大行政区批准后,得适当提高细粮比例。细粮折合率,小米1斤折大米1斤,折小麦斤,其他杂粮折合米数,按各大行政区规定办理。
  三、服装费每人每年供给标准:
  单衣1套,白布34方尺,染色工资等折米10…25斤。
  单帽1顶,白布3方尺,染色工资等折米2…3斤。
  衬衣1套,白布23方尺,染色工资等折米5…15斤。
  棉衣2/3套,每套白布67方尺,棉花2…3斤,染色工资等折米12…30斤。
  棉帽1顶,白布3方尺,棉花2两,染色工资等折米2…4斤。
  棉被1/4床,每床白布60方尺,棉花2…4斤,染色工资等折米3…5斤。
  夹鞋3双,每双白布16方尺,染色工资等折米每双3…8斤。
  棉鞋1双,白布20方尺,染色工资等折米5…10斤。
  袜子2双,每双白布7方尺,染色工资等折米3…5斤。
  草帽1顶,折米5…9斤。
  棉大衣1/3件,每件白布60方尺,棉花3斤,染色工资等折米18…30斤。
  蚊帐1/5顶,每顶纱布60方尺,白洋布22方尺半,染色工资等折米7…25斤。
  其中有些项目因地区不同,发放的数量不尽相同,如东北、西北等地区,每人每年可按1/3 件补充棉大衣,这些地区需要发皮大衣的,不再发棉大衣。华东、中南、西南过去有发蚊帐的规定的,每人每年按1/5顶补充,已有的不发,没有的尽量先发。
  四、津贴费:
  普通津贴(零用费):每人每月发给猪肉1斤、肥皂2/3条、牙刷1/6把、牙粉2/3包、毛巾1/6 条、理发费以2斤小米计算;纸烟,专员级以上干部15包、县长级干部10包、区长级以下干部5包;勤杂人员叶烟8两(纸烟以20支为一包,毛巾、肥皂、牙刷、牙粉、叶烟均以当地中等质量为标准)。
  技术津贴:每人每月发给肉甲等5斤、乙等4斤、丙等3斤、丁等2斤(领取技术 津贴的普通津贴照发)。技术人员包括:汽车司机、修理工人、汽车修理员、印刷工人、医生、医助、护士长、司药、电务员(电话员、报务员)、机要及其他农林、水利、畜牧等技术人员。对有特殊技术者,其津贴最高可发给肉15斤。
  特别津贴:部长级、省主席、直辖市市长级以上人员,每人每月特别津贴费米100斤。
  五、过节费:
  新年、春节、国庆节每人发给肉1斤。
  六、保健费:
  每月甲等肉5斤、乙等肉4斤、丙等肉3斤、丁等肉2斤。
  七、老年优待金:
  不分干部、勤杂人员,凡年在45岁以上,参加革命工作满5年以上者,每人每月发给肉1斤;工作满8年以上者,每人每月发给肉2斤;工作满12年以上者,每人每月发给肉3斤。
  八、妇婴费:
  妇女干部卫生费、妇女干部生育费(分大产、小产、流产三种),根 据所需物资分项规定了标准(标准略)。
  婴儿保育费(包括婴儿医药卫生零用等全部费用):1至12月的婴儿,每人每月发米110斤;25 至48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发米120斤;49至72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发米130斤;72个月以上的,按勤杂人员待遇(入公费学校者,按公费生标准由学校供给)。
  九、保姆费:
  一个婴儿每月发米130斤;两个婴儿每月170斤;两个婴儿以上每多一个增发米40斤。
  十、医药费:
  每人每月米8斤,以5斤发给各机关,3斤归各级财政部门掌握,作为休养干部及特殊伤病员的医药费用。
  十一、埋葬费:
  在职死亡者,发中等棺木一口,普通寿衣一套,实报实销。
  对个人生活部分的供给发放办法,是包干还是直接供给,由大行政区或直属省(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1950年开始,随着国家的财政状况变化,供给办法不断修改,供给项目逐步合并、简化,供给标准不断调整、提高。在供给办法上,把个人生活部分按各项单列分别规定标准,直接发给实物或以小米等为计算单位折款发给的办法,改为合并一些项目折合成“米”数或“供给分”数包干发给的办法。
  

50年代初政府的供给制标准
1950年7月财政部规定《中央级直属各机关1950年度暂行供给标准》,其中个人生活部分的生活费,包括:食粮、菜金、煤炭、细粮补贴、鞋、袜、棉被补贴、过节费、轻病号补助、伙夫费及普通津贴等项,一律折成米数包干供给。
  供给标准为:大灶每人每月折米130斤、中灶每人每月折米165斤、小灶每人每月折米225斤。其他项目如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水电费、家属粮、医药费、休养费、埋葬费等仍分项供给,有的项目标准略有调整。
  1951年2月,供给制变通为“包干制”,干部们的伙食标准,改按货币计算。大灶万元、中灶万元、小灶万元。(指“老人民币 ”,当时1万元的币值折合1956年“新人民币”1元3角左右。)
  1951年9月计算单位改成“工资分”,即大灶70分、中灶103分、小灶135分。(附注:每个“工资分”大约折合1951年的老人民币2600元;折合1955年的新币元。)
  1952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各级人民政府1952年供给标准》,自2月份执行。
  标准中对生活费、津贴费、服装费、技术津贴、老年优待金、保健费、妇婴费作了规定。(注:每个“工资分”值,一般折合新人民币2角2分—2角8分。详见有关“工资分”各章节内容。)
  生活费:
  包括食粮、菜金、燃料、鞋袜及被子等在内,每人每月大灶60分(不含普通津贴,下同)、中灶85分、小灶110分。如果包括普通津贴,和上述中央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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