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鲁门总统认识到,苏联是其称霸的障碍而不是合作的对象,遂一改罗斯福生前与苏联协调和合作的做法,开始对苏采取冷淡和强硬的态度。在这种背景下,美国远东战略重要组成部分的对日政策,便围绕着如何最大限度地排除苏联在远东的影响开始发生变化。美国主管远东事务的副国务卿格鲁向杜鲁门建议发布由美国保证“允许保存日本天皇为国家元首”,以换取日本向美国投降的劝降文告,杜鲁门誉之为“真知灼见”。5月29日,格鲁让日本作“军事的无条件投降”而“不是作否定君主制的无条件投降”的意见在国防部会议上被陆军部长、海军部长采纳。在美国看来,将“日本的无条件投降”更改为“日本武装力量的无条件投降”,这样既避免了对日本本土进行伤亡巨大的地面进攻,同时也就排除了苏联因参加这一进攻而分享对日胜利果实的可能。于是,美国为达到在苏联出兵前而使日本投降的目的,一方面加强对日本本土的海空轰炸,以战迫降;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对日本进行劝降,并准备发表公开的对日劝降文告。
1945年4月30日,德国法西斯头子希特勒畏罪自杀。1945年5月8日,法西斯德国战败投降,欧洲战争结束。
日本法西斯在远东负隅顽抗的同时,也已开始酝酿媾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分享战争胜利果实,如何安排战后格局,成为苏、美、英共同关注的问题。
为了研究处置德国的问题,商讨对日本作战和解决欧洲其他问题,1945年7月17日至8月2日,苏、美、英三国首脑斯大林、杜鲁门和丘吉尔(后为新任首相艾德礼)在柏林西南的波茨坦举行二次大战期间第三次首脑会议。会议期间三国首脑讨论并通过一项决议,即《波茨坦公告》。由于苏联当时尚未对日宣战,此项公告以中、美、英三国政府名义,于7月26日正式发表。中国政府虽无代表参加讨论,但在公告签字发表前,美英两国曾征得了中国政府的同意。苏联对日宣战后,也在公告上正式签字。公告宣布:盟国对日作战将继续到日本完全停止抵抗为止;日本军队必须立即无条件投降;实施《开罗宣言》的条件,把日本侵占的中国领土全部归还中国;日本军队完全解除武装,日本军国主义必须铲除;日本战犯交付审判;永远消除阻止日本人民民主的所有障碍;不许日本保有可用于重新武装的军事工业。《波茨坦公告》实际上是反法西斯同盟国对日本法西斯政府发出的一份敦促投降书。
《波茨坦公告》发表后,当时的日本首相铃木贯太郎在军部头目的强硬要求下发表声明说:“政府认为(公告)并无任何重大价值,只有对它‘默杀’而已。”美国为了彻底摧毁日本顽抗到底的信心,独享胜利果实,于1945年8月6日和9日,分别在日本广岛和长崎投下了刚刚制成的两颗原子弹,两座城市顿成一片废墟,居民死伤无数。而苏联为了保障本国在东亚的利益,从1945年2月开始,即已着手准备对日作战,从欧洲战场秘密抽调75万军队到远东地区,使该地区的苏军兵力增至158万余人。8月8日,苏联对日宣战。翌日零时,苏军在4 000多公里长的战线上对盘踞在中国东北的日本关东军发动全线进攻。
◆ 日本投降,接受东京审判
日本统治集团在走投无路之下,连日开会研究如何接受《波茨坦公告》的问题。东乡茂德外相主张提出一个附加条件,海相米内光政则顽固坚持附加四个条件:(1)保证维护国体;(2)战犯由日本自行处理;(3)自主地解除武装;(4)避免盟军占领日本本土。经过激烈的争论,最后由天皇“圣断”:采取东乡的以“维护国体”为前提接受公告的方案。1945年8月10日,穷途末路的日本政府通过瑞士临时代办格拉斯利向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发出了乞降书,宣布“日本政府准备接受美、英、中三国政府领袖于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所发表的,其后经苏联政府赞成的《联合公告》所列举的条款,而附以一项谅解:“上述公告并不包含任何有损天皇陛下作为最高统治者之特权的要求。”
1.40年代,亚细亚(5)
当日,美国政府就收到了日本的乞降书。杜鲁门总统当即召集国务卿、陆海军部长等进行讨论,鉴于如果盟军不答应日本要求保存天皇制的惟一投降条件,日本的好战派军国主义分子必然竭尽全力死战到底,将导致如下三项不利后果:(1)美军将再付出10万~20万人的生命代价才能攻占其本土;(2)美军占领日本后,也许会在较长时期遭受军事袭击,难以建立一个符合美国利益的政府;(3)如果战争继续下去,苏联在中国东北的军事胜利很快会发展到整个朝鲜半岛直至日本本土,战后的日本将由美国和苏联共同占领,这是不符合美国利益的。经过反复权衡,美国政府最终接受了日本以保存天皇制作为实行“无条件投降”的条件。
1945年8月12日,日本收到美国代表盟国做出的接受日本投降的答复。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向全国发布《终战诏书》,宣布日本无条件投降。日本降书要点如下:
一、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已向联合国最高统帅无条件投降。
二、联合国最高统帅第一号命令规定在“中国(东三省除外)台湾与越南北纬16度以北地区内之日本全部陆、海、空军与辅助部队应向中国投降”。
三、在上述区域内之全部日本陆、海、空军及辅助部队之将领,愿率领所属部队,向中国无条件投降。
四、立即命令所有第二款所述区域内之全部日本陆、海、空各级指挥官及其所属部队与所控制之部队,向中国特派受降代表———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及其指定之各地区受降主官投降。
五、投降之全部日本陆、海、空军立即停止敌对行动,暂留原地待命,所有武器、弹药、装具、器材、补给品、情报资料、地图、文献档案及其他一切资产等,当暂时保管。所有航空器及飞机场一切设备,舰艇、船舶、车辆、码头、工厂、仓库及一切建筑物以及现在第二款所述地区内日本陆、海、空军或其控制之部队所有或所控制之军用或民用财产,亦均保持完整,全部待缴于中国代表所指定之部队及政府机关代表接收。
六、第二款所述区域内日本陆、海、空军所俘同盟国战俘及拘留之人民,立予释放,并保护送至指定地点。
七、自此以后,所有第二款所述区域内之日本陆、海、空军当即服从中国之节制,并接受中国及其代表所颁发之命令。
八、本官对降书所列各款及以后对投降日军所颁发之命令,当立即对各级军官及士兵转达遵照,第二款所述地区之所有日本军官及士兵,均须负完全履行此项命令之责。
九、投降之日本陆、海、空军任何人,对于本降书所列各款和中国政府及其代表嗣后所授之命令,倘有未能履行或迟延事宜,各级负责官长及违反命令者愿受惩罚。
德、意、日法西斯发动的战争给全人类带来深重灾难,为了惩处犯罪分子的滔天罪行,早在1943年10月,美国、英国、中国、荷兰、澳大利亚等国就成立了罪犯调查委员会,筹备战后审判。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在共同签署的《开罗宣言》中曾宣告:“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这是一份确定日本的侵略罪行及战后处理日本问题的重要国际文件,也是战后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最早的法律依据。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在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中郑重宣告:“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盖吾人坚持非将滥不负责之穷兵黩武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可能”(第六条),“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第十条)1945年12月16日,苏联、美国、英国三国外长在莫斯科举行会议,决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日本投降书各主要条款,并要求驻日盟军最高统帅必须贯彻《波茨坦公告》,严惩日本战犯。对日本战犯的“历史清算”最终在东京审判中得以实现。
“东京审判”的正式名称是“远东国际军事审判”。1946年1月19日,经盟国授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设立,同时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指出法庭有权审判犯有反和平罪、普通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日本甲级战犯。经过同盟国的多边磋商,一致同意组成由美国、中国、英国、苏联、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荷兰、印度、菲律宾等11个国家参加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和检察官由这11国各派一位,庭长是澳大利亚人卫勃爵士,检察长为美国律师季南。审判对象是28名罪大恶极的日本甲级战犯,他们是: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坂垣征四郎、广田弘毅、武藤章、木村兵太郎、荒木贞夫、平沼骐一郎、重光葵、木户幸一、大岛浩、东乡茂德、桥本欣五郎、岛田繁太郎、贺屋兴宣、南次郎、梅津美治郎、畑俊六、小矶国昭、星野直树、铃木贞一、佐滕贤了、冈敬纯、白鸟敏夫、松冈洋右、永野修身、大川周明。
在世界历史上,组成国际法庭审判战犯,这是规模最大、审判时间最长的一次。审判从1946年5月3日开始,至1948年11月12日结束,历时两年半。在审判期间,共开庭818次,先后有11名法官、88名检察官和90余名辩护律师出席审判,审判记录竟达48 412页;又有419人出庭作证,779人书面作证,受理证据4 336件,判决书长达1 212页。加上翻译人员、采访法庭消息的记者和卫兵,法庭全部人员已超过1 000人。
1.40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