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世奸雄纵横三国:品曹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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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世奸雄纵横三国:品曹操- 第5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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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也不肯让步,再三再四要田畴接受,田畴还是不答应。这样一来,引起朝中主管官员的不满,上表弹劾田畴,说他狭隘自守,不明大道,只要小节,不顾大局,应当将其撤职,给予法律制裁。曹操倒还冷静,他考虑了很久,最后让其子曹丕和众大臣去讨论这件事。曹丕认为田畴这样做,同春秋时子文辞让爵禄和申包胥逃避赏赐是一样的行为,不应当强夺其志,相反对其节操还应予以表彰。荀彧、钟繇赞同曹丕的意见。但曹操还是不死心。他知道夏侯惇同田畴要好,于是让夏侯惇去做田畴的工作,嘱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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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不戚年往,忧世不治’(8)
“你去找田畴聊聊,注意用情去感化他,同时也要说清道理。你只说是你的意见,不要说是我让你去的。”
  夏侯惇遵命前往,晚上就在田畴那里住了下来。当田畴明白了夏侯惇的来意后,就不再开口说话。夏侯惇临别,拍着田畴的背说:
  “田君,主上情意这么深厚,你就不能考虑一下吗?”
  田畴听了,立即正色说道:
  “你怎么能这么说呢?我不过是一个负义逃窜的人而已,能够蒙受朝廷恩典活下来就已经很不错了,难道我能卖掉卢龙塞来换取赏赐爵禄吗?即使国家对我独加恩宠,难道我内心就不感到惭愧吗?将军你是了解我的,尚且如此,如果一定要逼我接受,我就只有死在将军面前了!”
  还没说完,眼泪就流了满脸。夏侯惇赶紧去向曹操作了报告。曹操听完报告,知道田畴不可能再改变主意,只得长长地叹息了一声,将田畴任命为议郎了事。
  曹操封赏田畴,可以说是表现了锲而不舍的精神。这表明,曹操对论功行赏是抱了极为严肃的态度的,这一制度无疑是得到了认真的贯彻执行的。
  奖功与罚过,这是互为联系的两个方面。曹操对这有着十分明确的认识。建安八年(203)五月,曹操下过一道《败军抵罪令》:
  《司马法》:“将军死绥”。故赵括之母,乞不坐括。是古之将者,军破于外,而家受罪于内也。自命将征行,但赏功而不罚罪,非国典也。其令诸将出征,败军者抵罪,失利者免官爵。
  《司马法》是一部记载古代军事典礼制度的书,为战国时齐威王诸臣所辑。“绥”,退却。“将军死绥”,即临阵畏缩退却的将军要被处以死刑。古代法律,一人犯法,家属是要被连同治罪的。战国时,赵国名将赵奢之子赵括自幼熟读兵书,好谈兵法,但并无实际军事才能。秦攻赵,赵王用赵括代名将廉颇御秦,赵母上书劝阻,赵王不听,赵母于是请求今后不要因赵括打了败仗而处罚她,赵王同意了。后来赵括果然打了败仗,赵母因有言在先,倒未受到牵累。曹操沿引这一史实,意在说明只赏功而不罚罪不行,只赏功而不罚罪不符合国家###,不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基于这一认识,曹操作了原则规定:众将带兵出征,打了败仗要按法律治罪,造成损失的要免去官职和封爵。这对整顿军队,增强将士的责任感,提高部队的战斗力,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日常行军作战,曹操还制定了不少具体法令。如《军令》:
  吾将士无张弓弩于军中,其随大军行,其欲试调弓弩者,得张之,不得著箭。犯者鞭二百,没入。
  吏不得于营中屠杀卖之,犯今,没所卖,及都督不纠白,杖五十。
  始出营,竖矛戟,舒幡旗,鸣鼓。行三里,辟矛戟,结幡旗,止鼓。将至营,舒幡旗,鸣鼓,至营迄,复结幡旗,止鼓。违令者髡剪以徇。
  军行,不得斫伐田中五果桑柘棘枣。
  又如《船战令》:
  雷鼓一通,吏士皆严。再通,什伍皆就船,整持橹棹,战士各持兵器就船,各当其所。幢幡旗鼓,各随将所载船。鼓三通鸣,大小战船以次发,左不得至右,右不得至左,前后不得易处。违令者斩。
  再如《步战令》:
  严鼓一通,步骑士悉装;再通,骑上马,步结屯;三通,以次出之,随幡所指。住者结屯幡后,闻急鼓音整阵;斥候者视地形广狭,从四角而立表,制战阵之宜;诸部曲者,各自按部陈兵疏数;兵曹举白。不如令者斩。兵若欲作阵对敌营,先白表,乃引兵就表而阵。临阵皆无讙哗,明听鼓音,旗幡麾前则前,麾后则后,麾左则左,麾右则右。麾不闻令,而擅前后左右者斩。伍中有不进者,伍长杀之;伍长有不进者,什长杀之;什长有不进者,都伯杀之。督战部曲将,拔刃在后,察违令不进者斩之。一部受敌,余部不进救者斩。临战兵弩不可离阵。离阵,伍长什长不举发,与同罪。无将军令,妄行阵间者斩。临战,阵骑皆当在军两头;前陷,阵骑次之,游骑在后。违令髡鞭二百。兵进,退入阵间者斩。若步骑与贼对阵,临时见地势,便欲使骑独进讨贼者,闻三鼓音,骑特从两头进战,视麾所指,闻三金音还。此但谓独进战时也。其步骑大战,进退自如法。吏士向阵骑驰马者斩。吏士有妄呼大声音斩。追贼不得独在前在后,犯令者罚金四两。士将战,皆不得取牛马衣物,犯令者斩。进战,士各随其号。不随号者,虽有功不赏。进战,后兵出前,前兵在后,虽有功不赏。临阵,牙门将骑督明受都令,诸部曲都督将吏士,各战时校督部曲,督住阵后,察凡违令畏儒者□。有急,闻雷鼓音绝后,六音严毕,白辨便出。卒逃归,斩之。一日家人弗捕执,及不言于吏,尽与同罪。
  

第十二章‘不戚年往,忧世不治’(9)
这些规定,也可以说是条例,虽看起来不免琐碎,但总体说来还是必要的。如规定将士在军营中不许拉开弓弩,在大军行进的时候,如想调试弓弩,可以拉开弓,但不准搭上箭,显然是为了避免造成误伤。部队刚开出军营的时候,要举直矛戟,展开旗子,擂鼓,走出三里地后,才可以比较随便地斜扛矛戟卷起旗子,停止擂鼓,无疑是为了保持军容的严整,同时给住地民众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登上战船前擂第一通鼓作为准备;擂第二通鼓,什长、伍长都登上战船,整理好橹和桨,战士手持武器上船,各就各位;擂第三通鼓,大小战船按规定次序出发,左边的不能到右边,右边的不能到左边,前后的次序也不准更动,这显然是为了保持战斗动作和队形的井然有序。这些,对于保证和提高部队的战斗力都是不可缺少的,因此制定相应的法令予以保证也是完全必要的。当然,今天看来,《步战令》中的某些规定不免有死板之嫌,如果两军突然遭遇,或处于混战状态的时候,是很难一一照章办事的。
  法令制定出来后,就必须依法办事,执法者的水平和素质如何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曹操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必要的关注,建安十九年(214)十二月还专门为此下过一道手令:
  夫刑,百姓之命也。而军中典狱者或非其人,而任以三军死生之事,吾甚惧之。其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
  特别提到要选用精通法律的人来掌管刑法,可见当时所制定的法律条文已经繁多,不是轻而易举就能熟练掌握的。曹操为此专门在丞相府设置了主管刑法的机构理曹,对刑法工作加强管理。丞相仓曹属高柔长期从事刑法工作,深明法理,执法公正,狱中没有积压的案件,被曹操任命为理曹掾。其令云:
  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是以舜流四凶族,皋陶作士;汉祖除秦苛法,萧何定律。掾清识平当,明于宪典,勉恤之哉!
  高柔,字文惠,陈留圉人,高干的堂弟。开始追随高干,后自动投归曹操。曹操开始并不信任他,想在工作中挑他毛病将其处死,于是让他去做刺奸令史。谁知高柔把本职工作干得非常出色,不仅执法平允,而且工作勤恳,毫不懈怠。一次曹操在夜间悄悄外出,想观察一下下属的情况。来到高柔住处,只见高柔怀抱文书案卷,因过分疲劳,睡过去了。曹操见了,十分心疼,于是将自己穿着的皮衣慢慢脱下来给高柔盖上,并将高柔任为丞相仓曹属。由于理曹重要,于是又让高柔去做理曹掾。曹操认为,平定乱世的政治措施,应把刑罚放在首位,因此舜曾流放四凶(传说舜曾把鲧、共工、驩兜、三苗分别流放或处死),由皋陶管理刑狱;汉高祖刘邦废除秦朝的苛法,命萧何制定法律。高柔清明公正,明于法理,但曹操还是希望他勉力体察,以把工作搞得好上加好。汉末以来,法令弛坏,无所依循,曹操重振法度,严明法令,在当时具有积极的意义。
  曹操对部下实行严刑峻法,对任何人都不例外。甚至连他自己犯了法,也要作一点自惩的表示。一次,曹操率军经过一片麦田,特地下令:
  士卒无败麦,犯者死。
  命令下达后,骑兵都下了马,一面拉紧了马缰绳,一面用手扶着小麦慢慢通过。没想到曹操自己的坐骑却突然受惊,窜进麦田,践踏了小麦。曹操立即把主簿请来,问自己该当何罪,主簿以“《春秋》之义,罚不加于尊”对答。曹操听了,却十分严肃地说:
  “自己制定了法令却又自己去违犯,这怎么能够统率部下?不过我是一军的主帅,不能去自杀,就让我自己处罚一下自己吧!”
  说完举起宝剑,将自己的一绺头发割下来掷在地上,权且算是割了头颅。这虽然有些玩弄权术的意味,但其用意还在于维护法令的严肃性。自春秋以来,历代统治者无不强调“法不加于尊”、“刑不上大夫”,公开宣扬统治者可以超脱法制的管束,而作为一军主帅的曹操,在战马受惊、无意中践踏麦田之后,却能清醒地认识到自己不能执法犯法,否则难以服众,并采取割发代首的方式自惩,这种严于律己的精神,还是难能可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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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兵败赤壁(1)
一“破浮华交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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