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法庭的组织、管辖权和职权详载于本日经我核准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
“第三条:本命令丝毫不妨碍为审判战犯而在日本或在某一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的联合国家内任何地区所建立或必须建立的任何国际法庭、国内法庭、占领区法庭或委员会或其他法庭之管辖权。”东京盟军最高统帅部特别通告第一号,1946年1月19日,载;Trial of Japanese War Criminals(Publication )。这个通告在当时的国内外报纸上均有披露。
在发布这个通告和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后不久(即1946年2月15日),盟军最高统帅部根据各同盟国政府的提名还任命了十一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中、美、英、苏、澳、加、法、荷、新、印度、菲十一国各一名)。
由于十一国法官到达东京的时间参差不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迟至1946年4月29日才正式接受盟军最高统帅部国际检察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起诉机关)对东条、广田、平沼、小矶、松井、板垣、土肥原等28名日本主要战犯的起诉书。公开庭讯是在1946年5月3日开始的。远东国际法庭自从公布宪章及法官名单到正式开庭,其间经历了约三个半月之久。主要原因系由于十一国法官到达东京的时间参差不齐。苏联法官迟至开庭前两天始偕同苏联陪席检察官及若干随员到达。据说苏联法官之所以迟迟到达,其原因系盟军总部对他随带人员的入境签证故意刁难。缘苏方原拟派遣约七十名人员到法庭及检察处工作,但是完全由美国人包办的盟军总部认为人数太多,不肯签发入境许可证。后经往返磋商,再三交涉,始允约二十名随员入境。美国之独断专行于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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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战犯与国际审判
最后,有几个次要的法律实践中的问题,还需要说明一下。那便是:何谓“甲级战犯”?它同乙级、丙级战犯的区别何在?何以甲级战犯一般系由国际法庭审判,而乙、丙级战犯一般系由国内法庭(犯罪地国的法庭)审判?
必须指出:把战犯分为甲、乙、丙级只是一般学术著作中和新闻报道上的习语,在正式的国际文件中是没有根据的。在1945年8月8日英、美、法、苏四国签订的伦敦协定和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它们用的是“控诉及处罚欧洲轴心国主要战争罪犯”的字样;1946年1月19日东京盟军最高统帅部颁布的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通告和法庭的宪章中,也用的是“公平及迅速审讯并惩罚在远东的主要战争罪犯”字样。在其他的正式国际文件中,它们使用的也是“主要战犯”而不是“甲级战犯”字样。
但是在日常习语中,在学术论著中,以及在新闻报道中,人们为了方便和更醒目起见,常把这类战犯称为“甲级战犯”(Class A war Criminals)。
甲级战犯的特征有二:一是他们的地位很高、权力很大,属于国家领导人的范围;二是他们都犯有纽伦堡和东京宪章中所规定的“甲项”罪行——破坏和平的罪行,亦即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侵略战争的罪行,而这种罪行是法庭所认为“最大的国际罪行”,是“包括全部祸害的总和”的罪行。这两个特征是互相关联的。一个没有很高地位和很大权力的人是不会对国家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发生作用或影响的。因此,被称为“甲级战犯”的大都是侵略战争中的“元凶巨魁”。
这些“元凶巨魁”虽亦常被控犯有他项的战争罪行,如普通战争罪行和违反人道罪行,但是他们每个人毫无例外地是被控为犯有破坏和平的罪行。这是对他们的主要的控诉,其他被控的罪行都是次要的。
依照一般国际惯例,甲级战犯大都是由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至于何以必须由国际法庭去审判,我们在国际文件中或作家论著中并没有发现权威的或详明的解释。据我们体会,其理由大概是这样:和平是不可分割的,安全是要靠集体去维持的,所以发动侵略、破坏和平的罪行不仅关系直接受害的邻邦,而是参战各国所共同关切的。这种罪行的祸害是没有地理区域的限制的,它是对多数国家和多数人民的犯罪。因此,它应该由国际法庭去共同审判,而不宜于由一国的国内法庭去单独审判。
至于犯有违反普通战争罪行或违反人道罪行的乙级和丙级战犯,按照国际惯例,一般都是由犯罪地国(即暴行实施所在地国)的国内的或当地的军事法庭去审判。这不仅是由于这类战犯的官职地位较低、犯罪事实较为简单,用不着组织国际法庭去审判,而且把这类战犯引渡给犯罪地国国内的或当地的军事法庭去审判还有两大好处:第一,他们所犯的暴行既然是在某地区实行的,则在该地区审判不但可以贯彻“犯罪属地”的刑法原则,而且对于证据的搜集、证人的传唤以及现场的调查等均较方便。第二,由犯罪地国内的或当地的法庭去审判,使这类战犯在当地受到法律制裁,可以使对他们的暴行记忆犹新的地方群众在心理上、精神上感到快慰。由于上述原因,所以同盟国在迭次宣言和照会中都强调犯有残酷暴行的战犯们将来必须引渡到暴行实施地去受审,并警告中立国家对他们不得予以庇护。
田中军吉(谷寿夫部队大尉中队长,南京大屠杀时杀害300多人)被引渡到我国受审
战犯审判的规模浩大和案件众多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终结后的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在国际方面,有纽伦堡国际法庭对德国甲级战犯的审判,有远东国际法庭对日本甲级战犯的审判。在国内方面,各同盟国国内法庭对乙、丙级战犯的审判,其案件之多是使人惊异的,有的国家(例如美国)竟超过了一千件,而几百件或几十件的更是所在多有,不足为奇。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国内军事法庭审判犯有暴行罪的乙、丙级战犯案件的数目字,我们迄今还没有精确的、全面的统计或报道。据1964年12月24日出版的美国“时代”周刊披露:在德国被占领期间,同盟各国的军事法庭曾审判纳粹战犯共5025名,其中处死的为486名;战后德国法庭自己审判的纳粹战犯为12882名,判刑的为5243名,其中处死的为12名,无期徒刑的为76名;苏联法庭对纳粹战犯判刑的估计约为10000名。这个报道和估计的可靠性如何,不无疑问。但是,同盟各国对德日战犯审判案件之多和处罚之严确实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个最突出的现象,它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犯审判的情况是大不相同的。
法庭的地址及布置(1)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一条中规定法庭的常设地址是在东京。但是第十四条又规定:除第一次审讯应在东京举行外,以后的任何审讯应在何地举行,可由法庭自由决定。乍看起来,这两条规定似乎是抵触的,其实不然。为了对外行文便利及其他种种原因,法庭必须有一个正式的、固定的、具永久性的常设地址,这便是东京。但是为了审讯的实际方便起见,宪章又规定了法庭有权在第一次开庭之后自由决定将其全部或一部分审讯工作迁移到任何他们认为适当的地点去进行。这原是为了工作的效率和便利设想,同时也是对法官们的自由意愿表示尊重的意思,用意是好的。
然而,事实上,在远东国际法庭存在的整个期间,它的审讯工作始终是在东京进行的。惟一的一次“例外”(其实并非真正的例外)是在1947年春天。那时法庭要传唤一名前日本关东军参谋长石原莞尔中将出庭作证,而石原莞尔长期病卧山形县吹浦町不能动弹。法庭于是派了新西兰籍的法官诺斯克洛夫特带了书记官、记录员、检察辩护双方代表以及几名随员前往石原莞尔的吹浦住所,举行日本人所谓的“临床审讯”。这是一般法庭在有迫切需要时指派一名“授命法官”代表法庭在庭外采取证据所常用的办法,不能视为法庭审讯工作改变了地点进行。然而,就是这种办法远东法庭也只采用过一次。
前日本关东军参谋长、“九一八事变”的主谋石原莞尔侥幸免于起诉,图为长期卧病的他被人用手推车带往庭外作证
1946年夏季,那是远东法庭开庭的第一个夏天,由于东京气候酷热,而法官们出庭又必须穿着厚的黑色缎制“法袍”,因而汗流浃背,感觉异常苦闷。那时确有个别法官建议把审讯工作暂时迁移到日本避暑胜地轻井泽去举行。经考虑后,法官们大都认为这事的牵涉面太广,耗费也太大;要把这样一副庞大的审讯机器和这样众多的有关人员搬到日本任何其他地点去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此,这个建议未能邀得多数法官的赞同。但是,有鉴于盟军总部迟迟未能给法庭装修冷气设备,法庭决定以“罢工”(停止审讯)来对总部施加压力。果然不出所料,法庭全部冷气设备不到一个星期工夫便装置好了。审讯工作于是便告恢复。法庭这一次“罢工”的举动曾引起世界舆论的讥评。幸而,临时迁移到轻井泽去的计划未能实现,否则必然会遭到舆论界更大的攻击。由上所述,可见宪章虽有法庭可以自由选择其审讯地点的规定,但远东法庭的审讯工作自始至终都是在东京的常设地址举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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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法庭在东京的常设地址是在市谷区的原日本陆军部大厦。这个大厦在战前一度是著名的日本陆军士官学校,日本军国主义分子的摇篮;在战时是军部和参谋本部合组的大本营的所在地,亦即日本侵略战争发号施令的中心。审判日本主要战犯的国际法庭设在这里,不能说没有深远的意义。
战后东京,由于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房屋都被炸毁烧光,到处呈现着断瓦残垣、遍地焦土的凄凉景象。但是有某些地区和某些建筑物却屹然耸立,像沙漠中的绿州或大海中的孤岛一样。远东法庭所在地便是这种绿州或孤岛之一。
关于法庭的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