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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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第4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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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3年巴尔被任为加尔各答大学法学院讲师;1924年并获得该校的法学博士学位。
  1937年巴尔加入国际法协会;同年他被邀出席在海牙举行的比较法国际会议。在那次会议中,他被选为主席团团员,并且担任了法律哲学组的总报告人。
  1940年巴尔被任为加尔各答高等法院法官。1946年4月27日,他被派遣前来担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现在的职务。
  巴尔法官是下列各书的作者,这些书在印度被公认为是标准著作:(1)“英属印度的时效法”;(2)“英属印度的所得税法”;(3)“长子继承法”;(4)“印度法律哲学。”
  哈那尼拉(菲律宾法官)
  德尔芬·哈那尼拉(Delfin Haranilla)1883年12月14日生于伊罗依洛省之阿帕茨镇。在阿帕茨镇立和伊罗依洛省立中学毕业之后,哈那尼拉考取了官费留学,得以赴美深造。他在美国进过圣安娜高级中学,田纳西州州立大学,并于1907年在华盛顿特区乔治城大学法科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回到菲律宾之后,哈那尼拉担任过下列司法职务:法院书记官、翻译官、检察官、第一司法区和第七司法区初级法院的助理法官。
  1925年9月1日哈那尼拉被任为菲律宾总检察官。在伍德、海顿、史汀生、德维斯、基尔摩和罗斯福任菲律宾总督期内,他始终是担任着这个职务,直到1932年美国胡佛总统任命他为菲律宾最高法院法官为止。但是由于该院法官名额那时自15名减为11名,他实际上并未能到任视事。
  在1940年哈那尼拉在被授予上校军衔之后,便被任为菲律宾军法总监。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他于1941年12月19日被召参加美国军队,并随美国远东空军部队驻扎巴丹,直至1942年4月11日巴丹沦陷为止。
  1945年2月27日菲律宾临时政府重新建立,哈那尼拉被任命为司法部部长。这个职务他一直担任到1945年6月6日他被任命为菲律宾最高法院法官为止。作为一个资历最深的法官,他在该院院长依法应当回避的时候执行代理院长的职务。
  从1926年起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哈那尼拉并在菲律宾大学及马尼拉大学兼任法律教授。
    附录 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事件
  一
  读了《文史资料选辑》第十二辑所载唯真、宋希濂、王耀武、杜聿明等各位写的那几篇坦率描述南京保卫战内幕混乱和牺牲惨重情况的文章,使我感到无限的愤慨。由于蒋政权的腐化无能,缺乏斗志,以及守土有责者的贪生怕死、颟顸糊涂,致使我数十万军民尽作日寇刀下之鬼。痛定思痛,怎不叫人万分悲愤!
  记得当年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讯到南京大屠杀事件阶段的时候,被告日本战犯的辩护律师按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各被告战犯每人都至少有两名辩护律师:一为日本籍,一为美国籍。前一届和现在的日本国会众议院议长清濑一郎(极端反动的自由民主党人)便是被告前首相东条英机的日籍律师。由于法庭系采用所谓“国家律师制”,这些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权利义务和代表盟国(原告)的检察官是完全平等的(法庭称检察长为“首席检方律师”,称各国陪席及助理检察官均为“检方律师”)。为了开脱被告的罪责和拖延审判的进行,这些被告律师对于盘问、攻击检方提供的证人证件,以及驳辩、非难检方的论证主张等,都是无孔不入、无隙不乘、无所不用其极的。美国律师的气焰尤为嚣张,时常信口雌黄,节外生枝。远东法庭审讯之所以长夜漫漫,拖延了两载半(一九四六年五月至一九四八年十一月)之久,原因固多(如案情庞大、问题复杂、被告众多、语言翻译困难等),而被告律师们的“宕延战略”实亦重要原因之一。但自法庭毅然决然地开除了两名最捣乱的美国律师(肯宁汉和施密士)以后,情况便开始好转,审讯的进行因而也就比较顺利。诡辩说:占领初期,南京的遗尸遍地全是中国人于撤退时互相火并残杀所致。那时各国法官同仁都认为这完全是胡说八道,是一件绝对不可想像的事情。读了这几篇文章,特别是宋希濂的那一篇,我们便知道他们的胡说确也有一部分(当然是极小的一部分)是符合事实的。当时南京既拥有一千艘以上的大小船只,倘使守土有责者能作一些有计划、有秩序的撤退安排,至少那十几万武装部队绝大部分是可以安全渡江的,何至于半数(三分之二)以上会死于互相火并、践踏和被日军当做水鸭或兔子打死?当然,我这样说丝毫也不意味着会减轻日军在南京任意屠杀我数十万无辜同胞的滔天罪恶。
  南京大屠杀,正如宋希濂所说,“实为现代战史上破天荒之残暴记录”。它的残暴程度比起我国历史上著名的“扬州十日”、“嘉定三屠”有过之无不及。但是,宋说:“据后来远东国际法庭对敌酋谷寿夫判决书调查证明:我军民被敌射杀火焚活埋者十九万人,此外零星屠杀的尸体经收埋者十五万余具,总计我惨死同胞三十多万人。”这却与事实不尽相符,有更正之必要。
  

附录  十一国法官简介(4)
诚然,说我南京同胞被日军杀害的人数在三十万以上,这是可以从远东国际法庭判决中推论出来的,但是这并不是从远东国际法庭对谷寿夫的判决中推论出来的,远东国际法庭根本没有审判过谷寿夫,因为谷寿夫并不是列名“甲级战犯”而是列名“乙级战犯”。按照国际惯例,只有“甲级”战犯是由国际法庭审判,“乙级”、“丙级”一般都是由直接受害国的国内法庭审判的(有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直接受害国所组织的混合法庭共同审判的,但这种情形并不很多)。
  谷寿夫是在一九四六年夏天从日本引渡到中国来判处的,记得那时南京国防部由于受到群众的强大压力,曾经请求东京盟军总部把谷寿夫押解到中国来受审。那时我到东京才两三个月;有一天,总部法务处处长卡本德忽然到帝国饭店我房间里来看我,问我对这个问题有什么个人意见,并且说明他担心的是中国法庭能否给谷寿夫一个“公平审判”,至少作出一个“公平审判”的样子。我当然是叫他尽管放心,并竭力怂恿他立即答应中国的要求。我说:“根据一般国际法原则和远东委员会处理日本战犯的决议,对于乙、丙级战犯,如经直接受害国(即暴行实施地国)要求,盟军总部是不能拒绝引渡的。”在这次谈话过了不久,听说谷寿夫便被押解到了中国,他是次年(一九四七年)三月间被判处死刑的。据卡本德后来同我几次谈话中透露,中国方面还如法炮制地向总部请求引渡过其他几个著名的乙级战犯,其中我能记忆姓名的似有酒井隆、柴山六郎、矶谷廉介,可能还有落合甚九郎(记不清楚)。这些人都是欠下中国人民大笔血债、被中国人民恨之入骨的日酋,他们的地位虽不太高,但是他们对中国人民所犯下的暴行是罄竹难书的。卡本德几次同我谈到中国要求引渡战犯的问题都是在一九四六年下半年;一九四七年开春以后,他就完全没有同我提起过这种事情,虽然我们时常见面。我在日本三年多一直是住在帝国饭店,总部的许多高级干部也都住在那里,而且那家饭店又是盟国人士的交际中心,因此在这三年中我同卡本德在饭店里经常不断地有碰头的机会。但是,从一九四七年起,他就故意避免同我谈论任何有关战犯的问题,因为美国政府这时已逐渐显露出了庇护日本战犯的倾向。同时,仰赖美国鼻息的蒋介石政权又正忙于内战,对引渡日本战犯自然无暇也不敢向总部再有什么要求。非但如此,在上海解放的前夕(一九四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蒋政府竟把穷凶极恶的“三光政策”的创造人冈村宁次都宣告无罪释放了,并且在释放后不到几天工夫便把他连同已经判决了的在中国狱中服刑的其他二百六十名日本战犯,一齐恭而敬之地用一艘美国专轮送到日本去了。据说此事也是卡本德出的主意,是通过麦克阿瑟向蒋介石直接提出的。蒋当然是惟命是从。记得该轮抵达横滨的那天(一九四九年二月初,那时我还在日本;法庭工作虽早已结束,但是为了抗拒蒋政府要我就任政务委员兼司法部长的任命,因而滞留东京半载有余),卡本德竟然洋洋得意地向报界发表谈话,说:“为了这些日本人的安全,这个举动是适当的、必要的。因为,倘使这些人一旦落到中共部队的手中,他们被残杀的危险是很大的。”
  二
  南京大屠杀无疑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日军暴行中最突出的一件,它的残酷程度在整个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或许仅次于纳粹德军在奥斯威辛对犹太人的大屠杀。关于奥斯威辛集中营的大屠杀以及纳粹德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其他种种暴行,请参阅鲁塞尔勋爵著的《字旗下的灾祸》(又名《纳粹战争罪行录》,中文译本是北京世界知识社出版的)。这本书在描述和分析方面都很全面、很科学,获得国际出版界很高的评价。遗憾的是:我们对于日寇的累累暴行连这样一本书,或者任何一本书,都没有出版过。这不能不引起我国出版工作者、历史工作者以及法律工作者的严重注意。但是奥斯威辛的大屠杀和南京的大屠杀在性质上和方法上都是不尽相同的。首先,奥斯威辛的屠杀是根据纳粹的种族仇视政策和希特勒政府的直接命令有计划、有系统的屠杀,并且是用一种方法(毒气)进行的;而南京大屠杀则系在长官的放任纵容下由日本兽军不分青红皂白、随心所欲地胡干乱干的。其次,在奥斯威辛那个遗臭万年的“杀人工厂”里,它是把所有的屠杀对象分批地、集体地送入毒气室用烈性毒气在几分或几秒钟内杀死的;而南京大屠杀则除了集体屠杀之外,大都是由日本兽军个别地或成群地随时实行的,在屠杀之前大都先加以侮辱、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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