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国大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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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国大土改- 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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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死租活租均一样,死租形式占85%以上)。如遂川县的地租形式绝大多数是死租,头等田(收一季)产量3石,还租2石,其租额占总产量%。如万安县出租地也是死租为多,一般中等田产量石,还租1石,其租额占总产量40%。又如赣县江后乡调查,死租形式占90%以上,头等田产量3石,还租2石,其租额占%,中等田产量石,还租石,其租额占6%;下等田产量2石,还租1石,其租额占50%。
  根据江西租务关系及上述租额情况,全省总的租佃关系,如将地主土地、公佃与富农出租的土地加在一起,占4000万亩总土地面积的40%左右(总面积包括旱地及一部分荒地在内),即全省约有1600万亩土地出租。如1亩田平均以石产量计算,并按对半分租,这样农民每年要交租2000万石,等于20亿斤。从这个总的数字来看,这是地主阶级与旧式富农对农民的一项重大剥削,也是封建地主阶级维持全部生活的主要来源。如上述租额全部按二五减租,农民一年可减回租谷5亿斤,这也是农民一个很大的利益。
  江西农村的农业雇佣劳动一般有:长工、短工(零工)、月工三种雇工形式。由于农村的劳动力大量减少,雇工工资相对提高,一般农村雇长工的较少,而雇短工、月工的较多,而且有许多地主富农不愿雇长工,而愿将土地出租。例如:一个长工每年所耕种的土地,按头等劳力最多能耕(两季水田)14亩,中等劳力耕12亩,下等劳力耕10亩,每年除农业正产物收入外,还可能增加副业生产收入占正产物的20%-25%。如1亩水田平均以3石产量计算,头等劳力每年收入约50-5石,中等劳力约收-45石,下等劳力约收36-石。
  对长工的工资规定主要根据其劳力强弱而有所不同,如头等劳力每年工资最高要25石粮,中等劳力一般18-20石,下等劳力约15石,最低12石,而一个长工全年所必需的消耗:吃谷7石,另吃油12斤,吃盐10斤,共折谷2石,加上手巾理发过节吃酒吃烟杂费共折谷石,每个长工所耕种的土地约需用半头牛,牛租价约石,这样一个长工除工资外,全年需消耗共12石谷。如头等劳力全年生产谷物按5石计算,减去工资25石,再减去消耗12石,还剩余石;中等劳力按45石计,减去工资20石,再减去消耗12石,还剩余13石;下等劳动按石计,减去工资15石,再减去消耗12石,还剩余石。这些剩余部分就是雇主的剥削部分。但如果雇主不雇长工,而将头等劳力所耕种的14亩土地全部出租,以对半分租,可收租谷21石;将中等劳力的12亩田出租,能收租18石,将下等劳力的11亩田出租,能收租15石。这样就说明了雇主出租土地的剥削额,比雇长工的剥削额要大得多,这也说明了江西地主出租土地多,雇长工少的基本原因。

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13)
江西农村借贷形式很复杂,债务的种类与剥削形式也很多。总括起来大略有钱利、谷利、典当利、油利、牛利、布利、花生利、猪利、豆子利、棉花利、盐利、典租利、新谷利、毛边纸利、地瓜粉利、赌利、折冬谷利、拉壮丁谷利、租人利(即租老婆)、鱼利、糖利、辣椒利、棉纱利等23种。其中普通流行者,有以下几种:
  (1)钱利:农村借钱多以金银、硬币为主。在苏维埃以前,因货币稳定钱利比较普遍,其利率通常为2分-分,如年利3分、5分就叫高利贷(1元本一年利息3角至5角)。国民党统治时期,一般月利2分、3分,以至月利5分、10分,到期不还,将利作本,利上加利,但借贷人多数要有一定的抵押品(如以田或者其他财产),才能借到债,因此农民普遍反映高利贷剥削比地租剥削要重,而迫切要求废除,但又担心废债后,怕借不到钱,这是一个矛盾。
  (2)谷利:每年最低2分-分,有的5分,最高有10分利以上(即一年超过100%),如万安县月利10分利的占20%,月利5分的占50%,月利2分至3分的占30%。但因谷价在冬春季比秋天贵一倍,甚至一倍半至二倍,虽然利息一再提高,但债主仍不愿将谷出借,而愿在谷价高的时候将谷子出卖,现钱到手,以便再转,故一般借谷要有情面,甚至要有很大的人情才能借得到。据永新调查,借钱或谷多以田作抵押,如3年本利不清而实行理田耕种。有的借1块银元还1桶租谷(1桶即24斤值价5角,即年利5分),还有个别地方借钱利息还盐,如永新有的借1万元伪法币,每月还盐利5斤,这种形式至1945年以后因受通货膨胀物价波动的影响,债主怕吃亏,将借贷的货币都改为以当时的实物计本,到还本还息时均以实物计算。
  (3)典当利:一般在土地革命前后无大变化,通常典当价低于买卖价的30%(买价20元典价13元至14元),甚至50%。根据永新情况最高典1亩田10元,3年本利还19元,到期本利不还,由债主理田管业,有的典1亩田每年要出6石谷利。
  (4)油利:在苏维埃时期以前,每年借1斤,油利4两,计年利25%,国民党统治时期借100斤油最低每年油利25-30斤为最多,有的年利50%甚至100%以上。以永新调查显示:借10斤油(5月借10月还)5个月利息5斤至8斤,有的春荒时借银洋1元,5个月本利还10斤油,折银洋2元等于5个月利息1倍,有的借1元银洋一年本利还12斤油,合银洋2元4角,等于年利140%,这种剥削形式也很厉害。
  在国民党统治下,农民除钱粮负担外,每年还忍受着各种苛捐杂税的重重剥削,若仅以钱粮负担来看,似乎并不很重,但从农民全年总的负担额计算,不但超过了解放后的公粮负担三四倍,而且是非常惊人与残酷的。
  据永新县李明秀口述,他是中农成份,全家6口人,全年收入6200斤,每年负担壮丁费8石,电话费2桶(1桶18斤),桥梁派工费石,运粮费2石,招待费2石,草鞋香烟费1石,乡公所办公费2石,屠税12石(每年杀猪所缴的税),柴草费1桶半,食米1桶半,田亩捐1石,乡公所过节费,乡长到县开会及县长到乡开会的路费和其他用费4石,子弹费1桶,全年总负担3708斤(钱粮负担尚未计入),每人平均618斤,占全家正产物总收入的%强。但解放后,只出公粮1320斤(其中熬糖出公粮4石),每人平均220斤,占全家总收入的%强。因此,他说,按人民政府对中农征粮的政策18%来说多出了一点,但比国民党时轻的多。

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14)
又如东乡县周仁堂,中农成份,全家10口人,全年收入5150斤(钱粮负担包括在内),解放前共负担2720斤,每人平均272斤,占全年总收入%强。解放后,秋征负担919斤,每人平均92斤弱,占全年总收入%。
  又如星子县一户贫农6口人,全年负担壮丁费8石,保甲费1石5,公粮2石5,屠税1石8,县地方粮1石5,“战乱”税1石,采购费1石,修路费2斗,招待费5升,开办费1斗,乡公所地方粮3斗,月捐2斗,草鞋费8斗,人头捐1斗,门牌税与服装税2斗,户口税1石2,办公费1斗,共计全年负担2035斤,每人平均339斤强。
  又如崇仁县一户富农5口人,全年负担2538斤,每人平均507斤,一户中农4口人,全年负担1790斤,每人平均447斤,一户贫农5口人全年负担2751斤,每人平均550斤。
  如将上述6户36人总计计算,共负担粮15602斤,每人平均负担433斤。全省农村人口约1200万,如按每人平均负担433斤计算,则总的负担额为亿斤。江西全省以4000万亩土地计算(包括旱地及一部分荒地在内),每年1亩平均产量250斤,全年正产物总产量共为100亿斤。这样国民党的苛捐杂税,占总产量的%强。由此可见国民党统治时代乡村农民的负担是何等的重!但是农村的恶霸地主与乡长以上的基层官吏,利用政治上的权势,他们一般不但不出负担,而且还从中大量贪污,以饱私囊,有些富农负担也比较轻,这样就使农民的负担特别加重,这说明国民党的负担制度是极端不合理的,是农村破产的根本原因。
  5、湖南农村的三大特点
  抗战后直到解放前的12年间,湖南的农村像其他国民党统治区的农村一样,有过很大的变化,主要是:土地更加集中,使用却更加分散;封建剥削更加残酷;起来一批新兴的当权地主;加以天灾人祸,国民党当权者的无限劫掠,农村经济破产达到空前的程度。
  在抗战前,中国土地关系的基本趋向之一,是地权日渐集中,但速度是比较缓慢的。抗战八年期间,由于法币的贬值,大批商业、官僚和金融资本都趋向于土地投机。在国民党统治区,土地的兼并就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湖南的情形虽不如四川凶猛,但当时即使处于湘北前线的各县,也都有过土地争购的浪潮。1940年以后,滨洞庭湖各县强行拦筑的堤垸(即围湖造田)即达48个。解放战争中的几年,国民党政府掠夺更紧,又连年灾荒,曾引起地价下跌,土地兼并一度迟缓。但农民被灾荒逼迫,抛售仅有的小量土地,因而也更造成地主垄断地权的机会,如湘南、湘中各地灾区,以“石谷石田”(即1石稻谷买1石田)强迫收买农民土地者,仍比比皆是。解放前夜,人心待变,土地买卖多趋停顿。
  抗战前,兼并土地者主要是土著的地主和少数军阀官僚分子。抗战开始后的12年来,换了一批新人物,他们是国民党的大小党棍、官僚、军阀和商业投机家,他们依靠政治权力巧取强夺,又能在投机市场上兴风作浪,以进行土地兼并。在乡村中,新兴地主当权派,多是几位一体的人物,即乡保长、党团分子、民意代表、圈子大爷,又兼投机商人,有的更兼土匪恶霸。这些人往往就成为农民起来后的斗争对象。一般不会兼营投机商业,不直接参与反动集团的中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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