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推车430900辆、牲畜1036300头、粮食95000万斤。
正是因为这些,人民解放战争才能在短短的四年间取得决定性的胜利。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在北京天安门城楼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从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运动,翻开了新的一页,进入了开国大土改阶段!
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第五章 开国大土改的初步计划和全国形势(1)
1、莫斯科来电来电
1950年2月17日,北京。
刘少奇在中南海认真阅读一封莫斯科来电:
少奇同志:
关于新区土改征粮指示草案电收到。一般甚好,而且亟须适时发出。惟第四部分因涉及分配土地问题本身,可否暂缓发表。因斯大林同志曾在我向其报告土改政策时,提议将分配地主土地与分配富农土地分成两个较长的阶段来做,即使目前农民要求分配富农多余的土地,我们固不禁止,但也不要在法律上预作肯定。我们虽对中国半封建富农作了解释,并说明对资本主义富农并不没收,他仍举十月革命后的苏联为例,要我们把反富农看成是严重斗争。他的中心思想是在打到地主阶级时,中立富农并使生产不受影响。去年十二月政治局会议时关于江南的土改应该慎重对待富农的问题亦曾提到过,因此事不但关系富农而且关系民族资产阶级,江南土改的法令必须和北方有所不同,对于一九三三年文件及一九四七年土地法等,亦必须有所修改。故我们主张目前政务院只发表新区土改征粮指示的前三部分,而将第四部分留待我们归后讨论。如须修改,则可推迟至四月再行发表另一个关于土改本身的文件。如同意,可向党外*人士解释第四部分为今年秋后方始实行的政策,不妨从长计议,待毛主席归后再行决定及发表。
毛泽东 周恩来
二月十七日七时
这份电报,是在苏联访问的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共同发来的。
1949年12月16日,刚刚主持开国大典两个多月时间的毛泽东,率领中国政府代表团到达莫斯科;一个多月后的1950年1月20日,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也到达莫斯科。在长达两个多月的时间里,毛泽东、周恩来和斯大林等进行了多次会谈,讨论了中苏双方有关的政治与经济问题,对于土地改革的问题,也进行了深刻的探讨。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拥有1亿多人口的老解放区已经按照《中国土地法大纲》完成了土地制度改革,但1949年4月以后新解放的、人口数达3亿1千万的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四大区尚未进行土地改革。在*中央领导层中,土地改革工作仍由刘少奇分管。
毛泽东、周恩来访苏期间,刘少奇于1950年1月4日代表*中央起草了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指示,2月12日又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起草了《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和征收公粮的指示》,提出新解放区分阶段、分地区进行土地改革的步骤。接着,他在北京主持召开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国家副主席朱德、宋庆龄、李济深,政务院副总理董必武、陈云、黄炎培以及秘书长李维汉等。与会者讨论了《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和征收公粮的指示》草案。针对“草案”,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发表了不少建设性的意见。会议结束后,综合讨论意见,刘少奇将“指示草案”电告远在莫斯科的毛泽东和周恩来。
毛泽东、周恩来接到“指示草案”后十分重视,很快自莫斯科联袂给刘少奇发出了电报。
2、开国大土改计划的初步拟定
回到北京后,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随即对《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和征收公粮的指示》进行了认真的研究,鉴于建国后形势较之解放战争时期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尤其是对于富农的政策等,1947年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中的许多规定已经不适合眼下的形势,对于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应该制定更加完善的法令。因而眼下要下发的《指示》对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只能明确任务,提出实施的时间、范围的要求,而对于具体的操作办法,不提依据《中国土地法大纲》,也不作规定,只是明确指出,“将发布关于土地改革的若干法令”。具体的法令,马上由*中央政策研究室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赶在6月底以前出台,为当年冬天开始的土地改革提供新的法律依据。 。 想看书来
第五章 开国大土改的初步计划和全国形势(2)
2月24日,周恩来总理主持召开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21次会议,经过讨论审议后,《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和征收公粮的指示》原则通过,28日,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名义向全国发布。
这个指示共分四大部分,十一条。
第一部分是新区土地改革计划的初步安排:所有华东、华中、华南、西南的新解放区,由于准备工作及群众的觉悟与组织还未达到应有程度,决定在1950年秋收以前,一律不实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在1950年秋收以后,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陕西9省,甘肃、宁夏、青海三省的汉人地区,凡是准备工作已经充足、群众觉悟和组织已达应有水平的地区,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始实行分配土地的改革。以上各省,届时如有某些地区准备工作仍不足,群众的觉悟与组织仍不充分,或有土匪骚扰者,亦得有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在1950年秋收以后仍不实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待1951年秋收以后再实行。
在广西、云南、贵州、四川、西康、绥远6省,1951年秋收以前不实行土地分配的改革;1951年秋收以后,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实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在新疆与及全国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以及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地区,1951年秋收以前均不实行分配土地的改革;1951年秋收以后是否进行,另行决定。
第二部分规定:所有新解放区,在实行分配土地以前,应一律实行减租;减租的命令及减租条例由各省人民政府发布。地主依法实行减租后向农民收租,仍然是合法的。地主的土地仍归地主所有,但地主不得将自己所有的土地出卖,也不得以典当、抵押、赠送等方式分散土地。在当地解放后,凡地主以土地出卖以及上述方式分散土地者,均宣布无效。但农民(包括中农)相互之间的土地买卖不在禁止之列。不允许荒废土地,各地人民政府应保障一切耕种土地者收获的权利。逃亡地主的土地、没收恶霸分子的土地、无人管理的土地,均由当地人民政府代管,并由原来耕种的农民耕种。在实行分配土地以前,各地人民政府应禁止宰杀耕牛、破坏农具、砍伐树木等一切破坏行为;对确有破坏行为的,要依法严惩。
第三部分是关于征收公粮的:目前在新解放区,有些地区的地主已经减租,有些地区的地主尚未减租,还有些地区的农民根本不向地主交租,地主也不敢收租,情况复杂。加上最近一次新区征粮任务重,征粮办法有缺点,所以在征粮中发生了不少严重问题。例如,有些地主须以其总收入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来交公粮,还有地主须以其粮食收入的全部来交公粮,或者全部交了还不够的。这是一种缺点和错误,必须纠正和补救。为了完成征粮任务,还强调了中央人民政府所征收之公粮,在新区不到农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七;地方人民政府附加公粮不得超过正粮的百分之十五等规定。
第四部分首先告知全国,为了1950年秋收以后或在1951年秋收以后在各新解放区能够进行分配土地的改革,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除颁发本指示外,还将发布有关土地改革的若干法令,各新解放区的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应抓紧时间准备,即根据本指示及中央土地改革的法令规定各区分配土地的具体办法,并派得力干部进行典型试验,大量地训练土地改革的干部,迅速组织农民协会,召开农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农民委员会,并召开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彻底改造区乡政权机关,并注意团结一切赞成土地改革的开明士绅等。最后要求:在土匪没有肃清的新区,抓紧进行清匪,对罪大恶极的恶霸分子及反对农*动、破坏土地改革的分子,省县人民政府应当适时逮捕、*,但必须严格禁止乱打、乱杀、乱逮捕、乱处罚及戴高帽*等行为。
第五章 开国大土改的初步计划和全国形势(3)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及征收公粮的指示》的发布,初步拟定了开国大土改计划,奏响了开国大土改的前奏曲,广大新区的清匪、反霸、减租、退押工作迅速开展起来。
3、新区匪情
《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和征收公粮的指示》在新区土地改革计划的初步安排中,反复强调了“准备工作及群众的觉悟与组织”这三项条件。很明显,这三项条件就是1948年5月25日中央指示中强调的要进行土地改革的三项必须条件,即:第一,当地一切敌人武装力量已经全部消灭,环境已经安定,而非动荡不定的游击区域。第二,当地基本群众(雇农、贫农、中农)的绝对大多数已经有了分配土地的要求,而不只是少数人有此要求。第三,党的工作干部在数量上和质量上,确能掌握当地的土地改革工作,而非听任群众的自发活动。“准备工作”就是“第一”条,“群众的觉悟”就是“第二”条,“组织”就是“第三”条。1948年的情形是:如果某一地区,在上述三个条件中,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即不应被列入当年土地改革的范围。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建立,全国大陆已基本解放,为什么《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和征收公粮的指示》依然延续了1948年5月25日中央指示精神呢?这是由华东、华南、西北、西南等新区形势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首先是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