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平
等
的
,
但
是
在
印
度
这
个
地
方
,
宪
法
上
说
的
跟
一
些
社
会
的
实
际
情
况
还
是
有
很
大
的
差
距
的
。
印
度
的
种
姓
制
度
由
来
已
久
;
在
雅
利
安
人
最
早
的
宗
教
典
籍
《
梨
俱
吠
陀
》
中
;
就
出
现
了
4
个
最
初
的
种
姓
;
即
婆
罗
门
(
僧
侣
)
、
刹
帝
利
(
贵
族
和
武
士
)
、
吠
舍
(
平
民
)
、
首
陀
罗
(
奴
隶
)
4
个
等
级
。
以
后
又
演
变
为
三
大
等
级
;
即
大
体
由
原
来
的
婆
罗
门
、
刹
帝
利
和
吠
舍
所
组
成
的
高
级
种
姓
;
由
原
首
陀
罗
组
成
的
低
等
种
姓
;
第
三
等
级
是
一
些
没
有
种
姓
身
份
的
“
贱
民
”
;
社
会
地
位
最
低
;
即
所
谓
不
可
接
触
者
;
为
数
竟
近
1
亿
人
;
约
占
全
国
人
口
总
数
1
/
7
。
种
姓
制
度
的
实
质
是
阶
级
压
迫
。
种
姓
之
间
;
由
於
社
会
政
治
、
经
济
地
位
悬
殊
;
经
常
引
起
冲
突
。
目
前
在
城
市
和
较
发
达
地
区
;
种
姓
间
的
隔
阂
有
所
消
除
;
但
农
村
中
仍
有
很
大
影
响
。
在
早
期
吠
陀
时
代
,
一
家
人
还
可
以
从
事
不
同
的
职
业
,
人
的
身
份
也
还
没
有
严
格
地
固
定
下
来
。
后
期
吠
陀
时
代
瓦
尔
那
制
度
形
成
以
后
,
每
一
个
人
的
社
会
地
位
都
由
其
家
庭
出
身
来
决
定
,
各
个
瓦
尔
那
的
人
都
世
代
地
从
事
规
定
的
职
业
,
不
能
任
意
改
变
。
各
个
瓦
尔
那
之
间
原
则
上
禁
止
通
婚
。
在
实
际
生
活
中
,
高
瓦
尔
那
的
男
子
娶
低
瓦
尔
那
的
女
子
为
妾
是
被
允
许
的
,
但
严
禁
低
瓦
尔
那
的
男
子
娶
高
瓦
尔
那
的
女
子
为
妻
。
不
同
瓦
尔
那
的
人
在
法
律
上
是
不
平
等
的
。
高
瓦
尔
那
的
人
伤
害
了
低
瓦
尔
那
的
人
,
处
罚
甚
轻
;
在
相
反
的
情
况
下
,
处
罚
就
会
非
常
严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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