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敖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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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敖档案- 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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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8月28日清晨,李敖惊奇地发现台湾几张当天的报纸上,几乎都刊载了一条重要的消息:《台司法界昨举行李敖讼案论证会,萧孟能及胡茵梦等各界名流慷慨陈词》。
  李敖的心跳突然加快,他万没有想到昨天台北会有这样的一个###。更让他大为吃惊的是,自己的妻子胡茵梦居然会背着他去出席这样一个明显对他不利的###。李敖的眼睛有些发直,因为他发现胡茵梦不仅仅出席这种旨在将她丈夫搞臭、显而易见由官方暗中操纵的###,同时胡茵梦还在她的发言中对现在仍有夫妻关系的李敖大肆泼污!胡茵梦竟然当众说天母静庐的那处房产,是李敖送给她的结婚嫁妆的一种(李敖本人从来不承认给她房产,仅仅是过户到胡的名义上而已),而且,她还说她有权利处置这处天母静庐的房产,有权把房地产执照都拱手交给萧孟能,胡茵梦自认为她这样做既有权而且也“合法”。
  

档案(不完全记录)
1962年10月
  胡秋原诉李敖“诽谤”案,1966年李敖反诉胡秋原“诽谤”案
  1983年12月
  诉《秋海棠》月刊发行人郁慕明、赵宁“诽谤”案
  1987年2月
  诉台湾《自立晚报》发行人吴三连等“诽谤”案
  1988年2月
  诉台中市政府非法查禁图书案
  1990年7月
  诉台湾《中央日报》案
  1990年8月
  诉吴大猷、张玉法及王世杰子女“诽谤”案
  1990年9月
  李敖诉胡秋原、石永贵“诽谤”案
  1991年1月
  李敖诉胡秋原、梁肃戌(台湾前“立法院”院长)“诽谤”案
  1992年1月
  控告《求是报》股东案
  1995年5月
  诉台湾故宫博物院院长秦孝仪“诽谤”与“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案
  1998年5月
  诉王令麟等3人“诽谤”案
  2000年 5 月21日
  在台北地方法院以“内乱”、“贪污”和“泄密”三大罪名控告李登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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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评
李敖几十年来,在台湾曾经涉讼数十起。台湾的报纸曾有过这样的报道:《打开李敖官司史,总统院长无一幸免》,该文对李敖作了如下记述:李登辉和“五院院长”,我都告过!除了是知名的作家,有名的###,李敖还是人人皆怕的诉讼大王。除了告过“总统”、“五院院长”、“故宫博物院院长”、知名的政治人物、媒体负责人,甚至连政府机关,只要被李敖锁定,几乎很难逃过被李敖告状的命运。
  在李敖接受《新新闻邮报》的专访中,李敖说他的官司史,已有35年之久,从“被告”到“原告”,从“小民”到“刁民”,从“自卫”到“卫人”乃至“好管闲事”,李敖这些年来已出庭几百场,下笔几十万言,至今仍有多起官司缠身。
  谈起李敖的官司,头衔最大的被告当然是李登辉和“五院院长”,理由是“伪造文书”。李敖表示,按照林洋港的说法,当年蒋经国去世时,李登辉和“五院院长”到蒋经国官邸,先是鞠躬,然后就在蒋经国遗嘱上签字。但是按照民法的规定,遗嘱必须是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自己口述或是由别人代写,然后才签字,“需要生前认可”,但是蒋经国的遗嘱却是事后签字,真伪便不得而知,因此李敖便一状告到地检处,说李登辉和“五院院长”伪造蒋经国的遗嘱。但是地检处的首席检察官刘景义,这个李敖口中“讨厌的东北人”,却给李敖回了一封信。李敖说,刘景义信中表示蒋经国的遗嘱是“政治性遗嘱”,与民法规定的条件不符,所以不能依法办理,“这是笑话!”李敖认为,遗嘱就是遗嘱,哪里还分政不政治?
  说起李敖打过的媒体官司,他与《自由时报》的几场官司是最为特别的。李敖曾成功地告赢《自由时报》一起“诽谤罪”,获得50万元的赔偿金,李敖得意地表示,《自由时报》曾经写了一篇“李敖开车闯红灯”的报道,但却不知道这原是李敖上邱彰节目时说的笑话,结果惹来诽谤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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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述:我为什么打官司
我为什么打官司
  李敖在台湾从文数十年,亦涉讼数十起之多。他曾经在《李敖大全集》中,有专著《闹衙记》和《好讼集》生动记述了他参与数十起大大小小官司的经过。从这些专著里,我们不难寻觅到李敖打官司的来龙去脉与心路历程。这些官司无论大小,无论胜负,均有他特定的轨迹。那就是李敖是一个敢于向邪恶抗争的斗士,特别是他在白色恐怖极为恶劣的环境下,明知他申告的对手是权倾一方的高官,也明知他诉讼的结果往往败诉,然而李敖依然每次都不为邪恶所惑,只身上阵,以寡敌众,以弱对强。李敖为什么要打司官,他自己如是说:我从36年前(1962年)被胡秋原告到法院后,自此讼性大发,打官司变成家常便饭,前后出庭几百次,或原告、或被告、或告发人、或代理人,进出法院,自己几无宁日,而对手与法官更无宁日。36年来打的官司之多,已难毕数,但有一批官司,最有施教作用,那就是我跟台湾伪政府的官司,也就是以老百姓身份跟官衙的官司。自来衙门欺负老百姓,本是常态。但这一常态得以形成,老百姓的消极配合,也有以致之。换句话说,一方面衙门欺负你,作威作福;一方面你忍耐它的欺负,逆来顺受,这样子搭配,才完整构成这一欺负的作业,而令大官人私心窃喜,获得快感。
  如果被欺负的一方,挺身而斗、据理力争,不甘被欺负,而要跟衙门斤斤计较、纠缠不休,则衙门未必胜算,而大官人未必得可偿失。斗争到最后,衙门之头可灰、大官人之脸可土,而吾济“刁民”之一口鸟气,亦可稍吐于万一矣!我生平是深信这种斗争哲学的,我以做“刁民”为荣。每遇到衙门找麻烦,只要是于法有亏、于手续欠妥的,我一定把麻烦找回去。问题是一定得找到机会才好动手,好在国民党坏事做得多,机会是不愁没有的。
  

自述:一元钱官司与禁书事件(1)
一元钱官司与禁书事件
  纵观李敖在台湾的涉讼经历,多与他在台湾所处困难受压的境地相关。其宁死也不肯向黑暗与腐败低头的硬骨头精神,是李敖数十年来闹衙涉讼的根本闪光点。一个在台湾虽有才学知识,却始终得不到用武之地的知识分子,怀才不遇而且多次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或者受到逮捕,或者遭到监视,或者自己的著作遭到当局的无理查禁。种种生活的无奈与艰涩,促使李敖勇敢地站起来面对严酷的抗战。其反抗禁书的1元钱官司和他在台中遭到当地官员查禁图书而引发的诉讼,就是李敖无数大小诉讼案的一桩。请看李敖自己是如何叙述此案的经过。李敖说:
  “我生平著作上百册,可是国民党查禁了96册,查禁法令,种类滋彰,或根据‘台湾省戒严期间新闻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或根据‘出版法’、或根据‘戒严法’、或根据‘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不但弄得自己眼花缭乱,尤其在下级执行人员执行时,更是眼花缭乱。就在这种眼花缭乱中,在几乎李敖作品每出必禁的‘惯性’下,一个机会来了。1985年4月25日,我出版了《李敖千秋评论丛书》中《五十·五十·易》上下两册,其中下册经警备总部以‘淆乱视听,挑拨政府与人民情感’云云为由,予以扣押,并通令各级学校、警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清查报缴;但该丛书上册,却漏未查禁。不料令下之日,部分下级执行人员却弄不清楚,索性见书就查,以致该丛书上册,也难以幸免,一并由台北市政府出具大量查扣收据,满载而归。
  “到了6月24日,我由龙云翔律师代理,向台北市政府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书’,告诉他们:‘正因为贵衙门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以强迫手段,违法扣押未经查禁之书籍,致使请求权人所发行该丛书上册除被违法扣押46本外,其余未扣押部分,也因而不能陈列出售,妨害请求权人发行、出售之权利,损害请求权人可得预期之利益6901元(内含已扣押46本书价6900元及未扣押部分优待为1元)。’台北市政府收到我的‘损害赔偿请求书’后,自知理亏,且知我来者不善,决定屈服。乃在1985年8月29日上午,在法规委员会召开协议,主席林秋水,由洪以逊代,另有新闻处赵鹏科长等,一共5位,与我达成‘台北市政府国家赔偿事件协议记录’,确定‘本府部分执行人员误扣上述丛书上册属实,本案本府有赔偿责任’。8月29日,开出损害赔偿国库支票6901元,其中6900元是已扣押部分的折现,1元部分就是优待的罚金,于是我领走了有史以来第一宗的此类政府赔偿,大获全胜矣!
  “在台北市政府被我罚过1元后,高雄市政府又被我逮到,也罚它1元。全部经过,比罚台北市政府还精彩。1985年4月15日,我的《我给我画帽子》一书上市,高雄方面,由盐埕区大仁路141号孙慧珍代为销售。不料到了6月27日,有警员王聪琰者,跑来查扣,并出具编号第○三九三三四号‘高雄市政府取缔违法出版品录影节目带三联单’一纸,以资证明。因为这本书并没查禁,这下子被我抓到机会,遂在8月10日,去函国民党高雄市长苏南成,指出:‘因台端台南市长任上,本人曾写文章揭发台端为‘台湾第一不要脸’,全市哗然,议员且纷纷以台端无耻为询。今日台端走马高雄,自然有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教唆下属王聪琰,非法扣押上开书籍,妨害本人依法发行权利之嫌,显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及第三百零四条之罪嫌。又台端身为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故意不法侵害本人发行之权利,依‘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及第六条规定,应由台端之衙门负损害赔偿责任。’苏南成收信后,龟缩不复。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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