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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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方式- 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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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又严格,效率就可以想见。成都市计委作过调查,也请四川大学的姜晓萍教授帮助调查,结果是办一个项目需要500多天。这样的效率实在太糟糕。投资是要把握机遇的。机不可失,时不再来。你这样的办事效率,谁还敢来投资?
  第二就是“非公平操作”。过去的投资体制,特点有“三不”:审批不公开,程序不透明,市场准入的标准不统一,权力掌握在个别部门甚至个别处室手中,非常容易出现因人而异、厚此薄彼的现象,可谓弊端丛生,腐败难免。比方说,关系好的办得快点,关系不好就慢,或者外资企业吃香,个体经济吃亏,投资者不能享受同等国民待遇。这样就把市场上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甚至无法进入市场公平竞争,这对投资者是不公平的。
  

人有病,天知否(2)
第三就是“既越位又缺位”。一方面忙不过来,另一方面又管不好,原因就在于管得不对。该管的事情比如规划、宏观调控、公共服务、环境生态没管好,这就是缺位;应该由市场、投资者自己管的,也要插手,这就叫越位。缺位的原因是越位,越位的原因是只要管事就有权。权力后面是利益,利益后面是交易,交易后面就是腐败,至少也是小金库。这样的缺位、越位,问题很严重。
  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归位。归到哪里去?归到政府和政府部门本来应该做的事情上去。这就是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那么,什么样的竞争环境是公平的呢?首先要有规则。而且,这个规则还必须是公开的、透明的,对每个竞争者都一视同仁的。大家都按规则做,竞争也就公平了。但是光有规则不行,肯定有人捣乱,有人犯规,有人闯红灯。这就要有人来维持秩序,来当交通警察和裁判员。这就是政府该做的事情,即制定规则和维持秩序。至于竞争的成败,则由市场来决定。
  政府既然是制定规则和维持秩序的,那就不能直接介入竞争领域,不能直接参与资源配置。其实,就连制定规则和维持秩序都应该区分开来。制定规则的应该是人大,维持秩序的才是政府。但不管怎么说,你当了“交通警”,就不能再当“驾驶员”;你当了“裁判员”,就不能再当“运动员”。
  然而实际情况是什么呢?实际情况是,一方面,我们在运用市场化的规则配置资源,另一方面却有很多参与竞争的公司是政府投资或控制的。这就有问题了。本来我们制定规则、维持秩序,是要为市场化配置资源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但是你自己却直接或间接地介入竞争,就会造成严重的不公。比方说,一块土地或者一种特许经营权,人家是拍卖得到的,你自己的企业却直接就拿到了,这公平吗?实际上,只要是政府自己投资办企业,又自己配置资源,那就公平不了,肯定是你想怎么配置就怎么配置,资源在你手里么!如果所有的企业都是政府的,那么问题还不大,反正手心手背都是肉。如果一个是“亲儿子”,一个是“拖油瓶”,一个是“流浪儿”,那结果几乎谁都知道。总之,政府直接介入竞争,是与民争利;间接介入竞争,是欺行霸市。
  政府不但垄断资源,还垄断服务。比方说,当时政府要求,你要投资,要上项目,先要由专门的机构给你做可行性研究。如果结论是可行,计委才批准。这倒也罢了。然而当时能够做可行性研究的就一家。谁办的?计委。这就没道理了。本来,我的钱我投资,怎么花是我的事,亏和赚也是我的事。就算要做可行性研究,可行性论证,那也是我自己做,关你什么事啊!就算你是一片好心,怕我亏本,督促我做可行性研究,那也不能由你指定公司啊!你指定公司来做研究,如果它的结论和我的结论不同,我认为可行,它认为不可行,听谁的?政府回答说听他的。那好,如果到最后我亏了,它负责吗?政府说不负责。政府指定的公司不负责,政府自己也不负责,大家都不负责。这就好比我有一笔钱,要由你找个人来决定怎么花,花错了你们两个都不负责,我自己认倒霉,有这道理吗?
  没道理的事情还有很多。比如盖房子,必须防治白蚂蚁,必须做好消防。这是对的,政府应该管。不过按照国际惯例,这些服务机构应该由我来选择,政府只能管做得好不好,不能管由谁来做。但是不行。你要防治白蚂蚁吗?只能找建委下面的那个机构。你要做消防吗?只能到公安局下属的单位购买消防设备和器材。这叫什么?叫“强制性和垄断性地为投资主体服务”。它名为“服务”,实为“牟利”,而且是高额利润。那么,能强制吗?能。你不找我指定的这一家,我就不给你批。为什么呢?因为这些下属单位收了费以后要向我上缴,用来解决机关部门工资之外的其他福利待遇。所以,这些所谓“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名曰“为社会服务”,实则“为上级部门服务”。它们依附于行政部门,实际就是依附于行政审批权力,坐享其成,牟取暴利,坐地分肥。
  

人有病,天知否(3)
这是非常糟糕的。本来,中央有规定,政府行政部门不能收取费用。但是部门就说,我们没有收费啊!这是人家给企业服务,收的一点“合理费用”。这话只有鬼才相信。第一,你的收费标准比谁都高,还说一不二。这叫什么?这叫“霸王条款”。第二,你独此一家,别无分店。就算有,也不准我们去找。这叫什么?这叫“垄断经营”。第三,你依仗手中的审批权,强迫我们接受你下属机构的所谓“服务”,从中收取好处,虽非“明抢”,也是“暗夺”。这叫什么?这叫“仗势欺人”。最后,你还要说没有违反中央规定,没有乱收费,大言不惭,心安理得。这叫什么?这叫“欺上瞒下”。所以,这种做法至少有三大弊端:第一,滋长了歪风邪气,进而培育了腐败环境;第二,加重了企业负担,破坏了投资环境;第三,压抑了其他服务机构,严重制约了中介服务市场的发育。看来,当时的政府,确实“病”得不轻。
  这就要对症下药。
  对症下药的前提是找到病根,病根就在审批,或者说,审批的项目太多,审批的范围太广,审批的权限太大,审批权的运用太滥。这就要进行清理,弄清楚哪些东西是必须依法保留的,哪些是可有可无的。这里面又包括两个内容,一是项目,二是程序。清理的原则,则是前面邓全忠所说的,区分政府性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前者从严管理,后者依法放开。这个标准一确立,一大堆可审可不审的项目、可走可不走的程序便都从政府的“硬盘”里清了出去。然后再重新设计程序(流程再造),效率就大大提高了。
  不过,政府的“硬盘”里不但有“垃圾程序”和“垃圾文件”,还有“病毒”。这就是行政部门的下属企业和中介机构。不要小看这些“病毒”。它们不但破坏“程序”(经济秩序),而且可能导致“死机”(政府瘫痪),非清除不可。
  这就肯定要引起反弹。减少审批项目和程序,已是“夺权”;砍掉政府行政部门下属企业和中介机构,就更是“夺利”。公开对抗是不敢的,讨价还价是会有的。邓全忠告诉我,他们在进行这项工作的时候,谈得很艰难。对方多半是纠缠于具体问题,说这个有什么实际情况,那儿又涉及啥子困难。实在扛不过,就搬出“尚方宝剑”,说哪个是国家要求的,哪个是审批要求的。不过李春城他们也有办法,说既然上面有规定,我们也不取消,那你能不能并联处理,两个部门同时给他办?比如办一件事情需要5天,你两个同时办,不也是5天?另外,如果不同的部门把的关是类似的,那么,我们政府来协调,委托一个部门帮你一起把职能履行了,不也能提高效率吗?
  但这样一来,分散办公就不行了,层层审批层层签字也不行了。于是,就有了“政务中心”,就有了“首席代表制”,就有了一系列的创新和改革,一个“规范化”和“服务型”的政府也就逐步地建立起来了。
  我们可以额手称庆了吗?否!
  

吹皱一池春水(1)
规范化的政府必定是服务型的,服务型的政府也必定是规范化的
  争议一开始就存在,就连“规范化服务型政府”这个提法也有争议。有必要叫这个名字吗?就没有别的说法吗?的确,“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是很拗口,但似乎也找不到更好的表述。因为只有这样说,才明白无误地表明了其性质和特征:一是规范,二是服务。这两个内容,意义都很重大,意味也很深长。
  先说“规范化”。
  从逻辑上讲,所谓“规范化政府”,是针对不规范或不那么规范的政府而言的。照理说,世界上不该有不规范的政府。但凡是政府,总会有所规范。就说计划经济时代吧,其实也有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也需要严守纪律、照章办事,并不能随心所欲。随心所欲就不叫“计划”了。孟子有云,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因此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就连以“无法无天”相标榜的江湖,也有规矩和规则。民间尚且如此,何况政府?
  话虽如此,具体情况却并不乐观。我们的一些地方,法律是有的,规章是有的,政策是有的,纪律是有的,原则是有的,条条框框也不少,可就是“规而不范”。为什么呢?原因之一,恐怕就因为我们没有弄明白:规矩不是规范,纪律不是法律,照章办事也不等于依法办事。我们把这些概念混淆了。那么,依法办事和照章办事又有什么不同呢?表面上看,它们在办事的时候都需要有规定和依据,只不过这规定和依据,一为法,一为章。然而这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第一,照章办事的那个“章”,可以是法规,可以是政策,可以是红头文件,还可以是约定俗成。这可没有谱。第二,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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