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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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备忘录- 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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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杲回答说:“它们完全是两回事儿。”
  尽管刘杲一身兼着二任,但他清楚地知道,出版局与版权局的职能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要对出版业进行行政管理,而后者是要通过行政力量维护作者的权利。不仅国家版权局的牌子不应当摘掉,而且它本来就不该只是一块牌子,而应当是一个独立行使职能的工作实体。为了保住这块牌子,后来的新闻出版署署长兼版权局局长宋木文曾到中组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做耐心的解释说服工作。现在,这种说服工作又做到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来了。他们明确提出,在建立新闻出版署的时候,应当保留国家版权局这块牌子。
  ###同志没再说什么,但这时候,有一位领导同志插言,又提出了那个老问题:“出版和版权不是一回事吗?”
  “不是。”刘杲为此作了一番解释。
  那位领导同志灵机一动,又提出:“那么,这个机构叫‘出版版权局’不行吗?”
  “不行。”刘杲提出了自己的理由。
  由此,会议上出现一场小小的争论。
  最后,国家版权局到底还是保留下来了。
  事实证明,这种保留是十分正确的。
  历史往往给后人留下一些笑柄。它是由当时的认识水平的局限造成的。我们对出版和版权两个概念的认识就是如此。
  这是中国的一个误区。
  这个误区不仅仅反映在概念上,而是有着深刻的内容的。
  我们过去习惯讲一句话:“版权版权,出版之权。”似乎一沾上“版”字,权利就是出版者的了。这种观念由出版单位又蔓延到其他作品使用单位,版权就变成了拍摄之权、广播之权、复制之权……一句话,版权是归国家的使用单位所有,而与作者本人无关。
  版权的主人到底是谁呢?是作品的作者。
  一部作品在它刚刚被创作出来的时候,版权就产生了,就好像神学中讲的那样,在人一出生的时候,灵魂就入了肉体。在那个时刻,作品的版权就天然地赋予了它的作者本人。
  作品与作者具有的是一种天然的血缘联系,如同父与子、母与子一样。这种联系是自身生长的,而不是外部什么力量赐予的。由这种联系而产生的版权,也不是外部什么力量赐予的,当然,也是无可取代、无可剥夺的。
  并非我们的出版者和其他作品使用者一无所有,他们也是有自己的权利的,比如说,可以获得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发行权、翻译权、表演权、播放权等等,但这些权利归根结底源于作者的版权,是由版权所有者——作者转让的。当一个出版社决定出版一部著作的时候,必须事先获得作品作者的授权。没有这种授权,出版社就连专有出版权都不可能获得,更谈不到拥有版权了。
  由此我们可以认识到版权立法的核心。这个核心就是保护作者的利益,然后才兼顾经过作者授权的其他使用者的利益。也就是说,它的主要保护对象是作者。换句话说,它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作者是版权的拥有者。
  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的同志一开始觉得不能接受。他们说,我们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把一切能收归国有的东西都收了过来,现在有什么必要专门制定一项法律来确定把版权给予作者呢?
  道理其实是非常简单的:作者是作品的创造者,是一切文学艺术和科技文化的源泉。没有作者的创作,任何作品的使用都只能是一句空话。如果你不想让国家成为文化沙漠.就必须保护这个源泉。
  

使用者与创作者(1)
· 蒋子龙:是你们“偷”了我的书   · “最不值钱的书”:《郭小川代表作》稿酬元   · 某报耍横:“我们选载文章从来不付酬”   · 耗子咬烂书稿三万字   · 曲波为《桥隆飙》多次上书  · 电影界的“郑重现象”——奉命侵权   · 愤怒的《中国百科大辞典》 编委会
  据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提供的情况,该委员会自1986年成立以后调解的版权纠纷中,属于出版社、杂志社、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作品使用者侵犯作家权益引起的纠纷,占一半以上。在各级人民法院和各地版权行政机关受理的版权官司中,此类纠纷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这是中国的国情。我们的作品使用单位都是国家的公有制企事业单位,这就容易使他们在对待作者的态度上居高临下。他们有一种错觉:我是代表国家使用作品的,你作为个人,应当服从国家的需要。我对你的作品随意采用,是理所当然的;你对国家奉献自己的作品,是不该讨价还价的。在他们看来,一部作品一旦产生,作者就应当允许使用单位随意拿。
  著名作家蒋子龙讲了他遇到的一件事:那是1986年,他到上海的金山开会,在会上遇到某出版社的一位编辑。
  编辑说:“我送给你一本书吧。”
  蒋子龙拿到书后十分惊讶,因为那本书的书名叫《蒋子龙代表作》。
  自己的代表作,自己却不知道。
  他说:“这是我的书吗?我根本不知道出版过这本书。”
  打开书的扉页,上面有这样的题辞:“蒋子龙同志存。”下面签着责任编辑的名字。蒋子龙松了口气:这不是我的书,大概是批评我的专著。于是就转为感动,就感谢编辑的赠书。
  但是,再翻下去,他发现书中除了一篇别人写的介绍文章,其余三十多万字全是从他几年中所写的小说中选出来的。“原来还是我的书!不知该感谢编辑,还是该埋怨编辑。”
  事后,他请求编辑再寄几本样书,结果寄来一本书,扉页上又题了辞让他“存”。附信说编辑把自己的存书寄给他:“够意思的吧!”
  过了半年,蒋子龙忽然接到该社寄来的一张汇款单,二百元,还有一个零头。他把汇款单退了回去,因为汇款单上没有注明这笔钱的来由。他在退回时也打了一个“哑迷”,写了几个字:“不知是什么款项,本人不敢受领。”
  这期间,蒋子龙把这番遭遇向中国作协作了汇报。作协作为一件侵犯作家权益的事例进行调查。这下,便把责任编辑得罪了。
  蒋子龙说:“想不到来了信,开口称呼‘名震中外的大作家’——不知怎么挖苦才能解他心头之气。‘现在恐怕不止一个万元户了’; 居然还要‘告状’; ‘还嫌稿费少。不是与灵魂工程师的名称不太符了吗?’信末气势汹汹地威胁说:‘没有大作家的支持,我们出版社也不打算散伙!! ! ’结尾三个警叹号。这就奇怪了,是你偷了人家的书,不是我蒋子龙求了你们。”
  到底是不是出版社“偷”了蒋子龙的书?出版社对此有不同意见。在笔者介入这桩纠纷之后,出版社曾派人找到我的办公室作出解释。他们说,出书前曾通过别的渠道征得过蒋子龙的同意,可能他把这件事忘了。
  可以撇开作者的发表权不说,那么稿酬呢?三十多万字一本厚书,仅仅付给二百多元的稿酬,不及一篇文章,这合理吗?
  这套丛书选编了四十多位现当代作家的代表作,《蒋子龙代表作》只是其中的一部。几乎每一个被入选的作家,都是仅仅得到二百元钱左右的稿酬,而他们的书都有几十万字。
  最不值钱的,也许是那部《郭小川代表作》。它的稿酬是一百八十元零五角。汇款单上也没有注明这笔钱的来由。郭小川之子郭小林也把汇款退了回去,同时写信说明了退款原因:一、不尊重作者;二、计算有误。后来,出版社复函承认计算有误,表示要增加。增加多少呢?九十元钱。也就是说,这部著作的全部稿酬应当是二百七十五元零五角。
  这就是一部优秀作品的价值?
  这太不合理了!
  出版社派来的同志对笔者说:是,是不合理,但是,是符合国家稿酬规定的。
  于是,他们就拿出一个很大的信封,从里面掏出一份早些年间的内部文件。据说那文件规定已经出版的作品如被再次选编,只能给这么一点稿酬。“不是我们不想多给,但文件是这么规定的。再说,我们是国家的出版社,出版这套丛书已经亏损了五十多万元。”

使用者与创作者(2)
一些著名作家经受的侵害尚且如此,那些普通作者的遭遇就可想而知了。
  舞蹈研究所的老郭编写了一套舞厅舞教材,由某报纸配合电视台的舞厅舞电视片在报纸上连载。后来由于某种原因,电视教学片在播出两集后停播了,报纸的连载随之中断。但是,报社没把教材的稿件退给作者。他们要派新的用场。
  当时许多读者来信希望把这套教材汇集成册,报社就跳过作者,自行组织人员根据教材加工整理一番,交给出版社出版了。这本书还挺畅销,印数达到十万册,可是作者本人并不知道这个经过,只是在书店看到书了,才发现这书原来是自己的那套教材。他通过版权局找报社评理,报社这才意识到:“未向作者打招呼、未经作者同意,这做法不妥。”
  不妥——就这么轻描淡写的两个字。
  听这话的意思,似乎报社超越作者的权利把稿子拿去加工出版是正当的,只是处理方法不够妥善。这就好比,把别人家的财产拿出去变卖,到末了说一声“不妥”就可以解脱了似的。
  全国许多家报纸连载或选载了权延赤的《走下神坛的毛泽东》等作品,大多数不打招呼,不付稿酬。权延赤委托中国作协权益保障委员会追讨。委员会的张树英同志发现西安一家报纸选载过,就趁着到西安办事的机会找上门去,但报社就是不肯给。张树英为此在西安呆了好几天,苦口婆心地讲道理,还连夜写出七页纸诉状扬言要打官司,可是那家报社仍不理睬。
  他们说:“我们选载文章从来没付过稿酬。”
  这话讲得挺蛮横,就好比擅自将别人家的财产卖了赚钱,连给人家个零头都不肯。
  天津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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