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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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备忘录- 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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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得到样书,也没有得到稿酬。
  这事使他非常恼火。想想搜集资料的时候,他曾自费考察港口花了不少钱。想想写书的时候,妻子、孩子都被动员起来抄稿子。但现在,这成果似乎与自己毫无关系了!
  尽管为这本书打官司会冒着得罪领导的风险,会受到一些人的白眼,他还是决定告状。他实在咽不下这口气!
  可是这口气他只得独自咽下去。
  港口处的同志递交的一份答辩材料说,交通部曾于1972年组织水运所几位同志编写过一本《中国海港概况》,编写人员均无稿酬。言外之意;你是为单位做事,怎么个人能要好处?别人不要,你施××为什么就要?
  答辩还称,施××编写此书时,由港口处提供了各港口的准确数据和其他资料。交通部财务局曾借他五千元钱作出差和购置物品之用。他购买照相器材等费用也由财务局报销。初稿完成后,由交通部发中央各部委、各港口征求意见。此后,水运局又几次召开会议,议定写法、保密及出版方面的事宜。最后,由部保密委员会审查,经部长签发,才正式出版。
  这就是说,这本书的出版已不完全是作者个人的事情,而是体现了交通部的意志。
  版权处在调查此案的时候,也确实发现了一些有利于港口处的证据,其中有交通部下发的《关于编印对外介绍的港口资料的通知》、交通部将此书编写纳入水运所工作计划的文件、有关此书编写、出版的会议记录。
  据此,版权处认为,《中国对外港口》一书属于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单位所有。但同时指出,作者在编写过程中确实按照交通部组织的意图做了大量的搜集、编写和汇总工作,对作者的劳动,应当有所报偿。为保护和调动职务作品创作者的积极性,建议交通部付给作者部分报酬和样书。
  应当说,版权处的这个裁决考虑到了作者的劳动及应当享有的权利,其中包含着对那种完全无视作者劳动的作法的一种批评。而施研究员进一步要求得到署名权。这个要求是并不过分的,却未能实现。
  他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起诉,败诉!
  他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败诉!0
  法院认为,他完全是按照交通部交给的任务和提出的要求,根据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其他方便写成这部书的,因此,属于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就不能署上真正作者的名字吗?就不应该给作者以报酬吗?就不能让作者享有著作权或部分著作权吗?那时候,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既然你是为单位里做事,就不该再要求个人的权利。
  现在,回过头来,按著作权法的精神重新审核这个案子,就发现其判决是有些值得商榷的地方了。北京市中级法院的同志也这样说:“这个案件的处理,如果是在著作权法生效之后,可能会有一些变化。除了报酬和样书外,署名问题怎么解决?是否应该视这位干部为作者,署上他的姓名?这是应当考虑的。”
  

作者与作者(1)
· 李勤与丁洁对簿公堂   · 《郑板桥全集》:被撕毁的“君子协定”   · 《都市里的村庄》 :究竟谁是编剧   · 《青春祭》:张暖忻与张曼菱反目成仇    · 歌乐山烈士群雕:叶毓山面对助手的挑战   · 两篇相似的论文,两部相似的专著   ·丁一三:“他竟和我做同一个梦!”   · 郭启宏捍卫《评剧皇后》   · 权延赤面对“连环案”
  对他人权利的不尊重以至侵犯,也同样反映在作者与作者之间。本来是谦谦相让的君子、情同手足的师生、和和气气的朋友、志同道合的伙伴,由于其中一方在名与利的诱惑下产生非份之念,试图侵占他人的权利,结果不欢而散,反目成仇。
  1988年5月5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李勤诉丁洁著作权纠纷案。
  庄严的法庭里,几百名干部、教师、出版者和新闻记者旁听审理。纠纷双方对薄公堂,各执一词,双方律师针锋相对地为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辩护,使这桩持续了三年之久的著作权之争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
  1980年8月,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勤和当时任北京市第二中学英语教师的丁洁共同接受了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的委托,在中学进行英语教学改革实验。由李勤主持这项实验的背景是:李勤于1973年从美国考察英语教学回国以后,曾进行过上述实验,并编写过教材。1980年9月.这项实验在北京第二中学进行。李勤在实验开始前提出了实验的初步设想:即实验的教学思想、方法、新教材的课型设计。实验中,由丁洁按李勤以及其他试验参加者的意见授课,并具体拟写教材。两人经过拟写、修改、授课、总结、再修改等一系列的合作,编写出新编英语教材《英语(初中实验课本)》第一、二册和《英语实验教材》,由教育科学出版社出版。署名是:李勤、丁洁编著。两人分别领取稿酬九百六十元。在署名及稿酬问题上,双方从未发生过争议。
  1981年10月,李勤奉调去我国驻美国大使馆工作。丁洁一改过去的合作态度,在报刊上发表文章,声称是她创造了“英语整体教学法”或“丁洁教学法”。在未征求李勤意见的情况下,她将两人合作编著的教材进行了增改,于1984年以个人名义在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英语(中学实验教材)》共六册,并从出版社领取了全部稿酬。经核对,这六册教材中的前三册,与教育科学出版社出版的署有两个编著者的三本文字教材,在内容上基本相同。
  李勤回国后发现了这些问题,于1987年9月以丁洁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丁洁则不同意李勤的要求。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认为:1981年署名两人编著的教材系通过共同劳动创作的合作作品。丁洁在未征求李勤意见的情况下对合作作品进行修改,又以个人署名另行出版,是对李勤版权的侵害。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丁洁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一家全国发行的非专业报纸上公开向李勤赔礼道歉;丁洁给付李勤《英语(中学实验教材)》第一、二、三册稿酬二千元整;未经李勤、丁洁一致同意,双方今后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出版、印刷。审判长宣判完毕,旁听席上,一部分人长时间地热烈鼓掌,也有一部分人惊奇和愤怒。
  当天的北京晚报,日后的法制日报、中国教育报、北京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以不同的报道向海内外发了消息及通讯。李勤和丁洁同时成了人们议论的对象。丁洁成了输家。尽管她有许许多多的同情者、支持者,但却难以改变两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原版教材署着两个人的名字;大体相同的新版教材只有她一个人的署名。如果确定前者是共同劳动创作的合作作品,那么后者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无疑。
  但她不服。
  在一审中以及随后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的上诉中,她都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谁是1981年原版教材的真正作者?她认为:1981年教材的真正作者是自己,李勤仅仅是在自己的书上署了名的人。
  她就此提供了一系列证明材料:李勤的工作是以实验主持人的身份组织、联络、评价、审读、修改,并非该书的“直接创作作者”。丁洁当时根本没有看到教学大纲,对署名问题也不是“从来没有意见”。丁洁提供法庭的稿子共一千二百七十六页,九十万字,厚十七公分,其中手稿四百四十一页,其余部分手书或打印后修改,一、二册书的手稿修改稿上李勤审稿时改动的笔迹仅六百多个字。丁洁性格活跃,书的特点反映了丁洁的个性(有录像带为证)。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作者与作者(2)
这些证明并未改变法庭的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上诉。
  但是,舆论并非如法律这样完全倒向李勤。有记者写文章,转述了丁洁代理人在法庭上作的如下分析:是“李勤教丁洁练习写书”,还是李勤因丁洁才有可能成为署名作者?发生这种情况,是我国特定时期的不正常现象:一个中学教师在1981 年要出书是不容易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丁洁教课的录像带感兴趣,给了钱才使仅为教学用的教材正式出了书;在当时,如果没有李勤这样身份的人把录像带带到国外,也许丁洁至今还默默无闻;而如果没有丁洁动笔写书,李勤的名字也不会印到书上。
  这种分析中含有一定成份的假设,这就是,丁洁当时之所以同意共同署名,是迫于李勤的身份和地位以及对出书所能给予的帮助.即从事“直接创作”之外的影响力。如果是这样,那么,究竟谁是侵权者的问题就变得更复杂,纠纷之外的问题也就更深刻了。
  在国外的著作权案例中,属于合作作品的并不多见。这大概是由于外国人更喜欢独立的创作,以便不受任何干扰地确立自己的权利,即使合作,合作者之间也要事先签订关于权利分割的协定,以便互不侵犯。我们所能看到的国外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案例.一般是发生在合成作品中,例如词作者与曲作者为同一首歌曲的著作权产生纠纷,这是无法避免的。
  我们这里的情况就不同了。一本书可以有五六个署名的作者,一篇论文可以有四五个署名的作者,甚至一篇通讯报道也有三四个署名作者。这或许是由于我们的作者还不太习惯于完全个人化的独创性劳动,或许是由于我们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养成了“集体创作”、“集体攻关”的传统,或许是由于我们总希望找到一个依靠来分担责任。看起来这似乎是互相尊重,但实际上,其中有对人的权利的极大不尊重。真正的作者一般只是其中的一个人,他不尊重自己的权利,情愿与人共享;其他的所谓“合作者”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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