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渴望站立!”
在经过多方交涉没有如愿的情况下,涂小雷决定打一场官司。这个默默无闻的弱女子,再一次抱病赴沪,将一纸诉状递给了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陈诉了被侵权的经过后,她提出:“为维护我的著作权,请求法院确认李仲林编导的大型舞剧《太阳部落》剽窃了《火》剧剧本,并判令被告李仲林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人民币1万元。”
涂小雷的诉讼得到了新闻界和法律界部分人士的支持。在上海各主要报纸刊登此案消息后,首都一些报纸也披露了此案情况。上海著名律师朱妙春决定为涂小雷义务担任代理人,北京的著名律师张赤军也愿意帮助涂小雷打赢这场官司,并表示不收取代理费。
但是,涂小雷连律师赴沪的机票和食宿费也担负不起。她经济上十分拮据,而且需要为即将施行的心脏病手术准备1万多元治疗费。为了筹集打官司所需费用,她只好四处奔波,同时,为了征得社会各界的进一步支持,她又在奔走呼号。
这场官司的结局,也许不会像她想象的那么圆满,也许是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讼。她已经被耽误了几年,现在还必须为剧本、为自己的权利再奋斗几年。但她认为,这种奋斗是值得的,就是死了,也要争回权利。
不过,这位弱女子并非没有一点踌躇。在法院即将开庭审理此案的时候,她听说对方组成了6位律师的庞大辩护阵容,而她这方面只有一位义务性的律师,而且不能排除这个案子的审理会受到来自社会其它方面施加的压力。因此,她担心自己最终仍会败下阵来。但许多有正义感的朋友则为她鼓劲说:即使打不赢,你也是胜者了,因为你反抗过,没有向强者屈服。
我们的社会历来是同情弱者的。但这种同情往往仅仅是道义上的支持。而这些遭受侵权的弱者更需要的则是法律的支持。
法律支持了弱者,最终,涂小雷胜诉。
被侵权的弱者,包括学生、徒弟、晚辈、下属、默默无闻的人,也包括犯了错误的人。如果因为他们是弱者,是犯了错误的人,就剥夺其著作权,这是与著作权的原则相背离的。即使是犯了罪被判了刑的人,其著作权也不容剥夺。
陕西省第一监狱一位犯人在服刑期间创作了剧本《径阳之战》。他托一个要好的看守,将剧本送到县文化局一位干事手里,希望这位干事帮忙,让剧本公开演出。
这位干事帮忙可算是帮到底了。戏排了出来,公演了,又制成了录像片。但是,剧本的编剧署名,不是创作剧本的犯人,也不是送出剧本的看守,而成了那位文化局的干事。这桩官司打到了陕西省版权处,版权处理所当然地把剧本的著作权认定给作者。
也许那位干事认为,犯人不应当享有著作权,占有犯人的劳动成果是无所谓的事。
然而,犯人也是人。犯了错误的人是人,给老师当学生的是人,给父亲当儿子的是人,给主编当配角的是人……绝不允许恃强凌弱。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著作权面前人人平等。
版权——人权
· 版权的实质是人权 · 马克思主义并不回避人权 · 关于职务作品的争论 ·关于法人作者的争论
著作权法的起草过程及整个立法过程,就是我们对人的权利不断加深认识的过程,或干脆点说,是对人权不断加深认识的过程。
起初,有的同志把版权法即后来的著作权法,理解为一部限制人的权利的法律。他们认为,法嘛,就是要管人的。当他们知道,著作权法有别于其它法律的重要特征,是给予和保障人的权利的时候,他们有点紧张了:这怎么得了,难道它不导致作者的个人主义膨胀?
当著作权法起草小组召集部分部委的同志征求意见的时候.就有人当场提出:“不能给作者个人的权利太多,不然他们会翘尾巴。”有人甚至提出:“要强调无产阶级专政,要把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体现在每一个法条上。”
随着对版权法的认识的深化,人们才意识到,以前的那种说法不仅荒唐,而且无知。版权的本质就是个人的权利,版权法从根本上说就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法律。否则,它就不是版权法,而是别的法律了。
版权法从它在世界涎生的那一天起,就无异于向全人类发布了一项人权声明。它是新生的资产阶级“天赋人权”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封建阶级的“君权神授”理论相比,它代表着人类历史的一大飞跃。资产阶级声称要把人权从封建专制手中夺回来交给公民,同时也把版权从封建专制手中夺回来交给作者。正是在同封建特权的斗争中,“版权-― 人权”的理论在欧洲大陆发展完善起来。
与英美法系将版权强调为财产权不同,欧洲大陆法系更强调版权的人权性质。后者认为,版权中的人格权即人权比财产权更重要。受卢梭思想影响较深的德国哲学家康德,就说过这样的话:作品是人格化的商品,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作者的延伸,是作者人格的反映。因此,侵犯了作品的版权,就是侵犯了作者的人格,就是侵犯了人权。
马克思主义并不回避人权,同样也不回避版权。在马克思设计的人类理想社会制度中,人民享有真正的自由和广泛的权利。
马克思主义并非只是物的规律的科学,同样是关于人的活动的科学。人是万物之灵长,人之所以优于其他生物,就在于他有高度的理智而丰富的感情,具有独有的善于思维的大脑,并能使自己生命活动的本身变成自己意志和意识的对象。所有作品,都是人的作品,都是创作者运用抽象的艺术、巧妙的布局、科学的语言、熟练的技巧进行艰苦思维的产物。作品中的任何描述,都反映着作者人格的色彩,渗透着作者心灵的独特感受。作品即人格,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即人的权利。抹杀了这种权利,就等于抹杀了人的存在,抹杀了人权。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害怕讲人权,也害怕讲版权,同时害怕把版权作为个人的权利。我们曾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东西,版权是资产阶级的东西。既然是资产阶级的东西,就一定是坏东西。这种认识上的绝对化导致我们在版权上的错误,对作品、对人才的错误。这种错误使整个国家吃尽了苦头。
在我们承认了版权,承认了版权是一种个人权利之后,在究竟给予作者个人多大权利的问题上,也有不同意见,并有过激烈的争论。
比如说,个人与单位的关系,最初,在著作权法草案中采取了类似专利法的规定,即凡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创作,就属于职务创作,作品的版权归单位所有。这也就是说,只要你是单位里的人,是按照领导要求创作的,就无权在作品上署个人名字,无权领取稿酬。
很显然,这样一条规定不利于保护作者个人的权利。在中国,自由职业者毕竟是很少很少的,绝大多数作者都吃的是官饭。无论是职业作家,编剧或是导演,他们都从属于一个单位,拿着国家的工资,他们的创作从某种意义上说都体现着单位的意志。如果因此就把他们的作品看作是职务作品,而剥夺作者个人应当得到的权利,那就无法调动其创作积极性,也就违背了制定版权法的初衷。
这个问题当时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最终结果是缩小了职务作品的范围,扩大了作者个人的权利。作者在工作任务之外完成的作品不能算作职务作品。即使是受单位指派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写作的职务作品,也要区别不同情况,有的职务作品,本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著作权归作者个人;有的职务作品虽归单位所有,但作者拥有署名权。
关于职务作品规定的这种重大改动,反映了我们的立法者对作者个人权利的承认和尊重。
关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能否成为作者的问题,在著作权法草案的讨论中争论也相当激烈。
有的同志认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也可以成为作者。也就是说,一种组织也能成为作者。
但很多同志反对这种意见。他们说:作为一个组织,它本身是没有思维的。能进行思维并创作作品的动物,世界上只有一种,就是人,就是自然人。法人既然不能思维,它能创作吗?归根到底只有公民才能创作,所以作者只能是公民,任何组织都不能成为作者。如果组织能成为作者,最后必然不利于作者,不利于保护作者的权利,只能损害作者的权益。
著作权法草案的最后一稿在双种意见中作了妥协, 客观上承认了法人作品的存在,但又规定法人不是真正作者,只能“视为作者”。
无论争论的结果如何,这种争论本身就已经是一种社会的进步,因为它是紧紧围绕着一个字展开争论的。这个字不是别的,而是——人。它又是围绕着四个字展开争论的。这四个字不是别的,而是——人的权利。
在共和国的立法机关,有越来越多的同志慷慨激昂地为作者个人争取更多的权利,在这个争取过程中据理力争以致毫不回避地使用人权概念,而且,我们的法律草案一次次地扩大了作者个人的权利,一次次缩小、限制了单位的权利,这难道不是思想解放的结果吗?
航船再次搁浅
· 加盖四枚大红印章的紧急报告 · 法学家与科学家的争辩 · 夸大的六亿美元外汇引起一场虚惊
1987年,国务院法制局负责人向中外记者发布新闻:中国的著作权法草案将由国务院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这就是说,经过长时期的徘徊之后,中国版权保护的航船已经起锚,开始朝着伯尔尼进发。
然而,风云突变,惊涛骤起。
一份加盖着四枚大红印章的报告这时候紧急呈递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手中。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