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自己也快乐不起来,总是会浮现别人痛苦的样子,从而于心不忍、良心不安、内疚自责。再自私的人也有其所爱之人。如果你有真爱之人,对所爱之人在自己心中的份量有所体会,就能体会到这种先人后己的感觉。自己的一切喜怒哀乐都牵在对方手里,失去了自我。在别人面前失去自我,是先人后己,但这“别人”不仅指自己所爱之人,“自我”也不单单是自己,实际情况要复杂的多。在爱人与其他异性之间,在自己的崽与其他孩子之间,在家人与其他外人之间,总之,在与自己关系较亲近之人与那些与自己关系较远之人之间,你先关注的是谁?如果是关系较近的人,就不是先人后己;是谁能勾动你的喜怒哀乐?若是关系较近的人,也不是先人后己。只有那些人我之间忘我的、远近之间关注远的一方感受的人才是真正的先人后己。先人后己就是无私,就是无私利他精神。与仁慈一脉相承。仁慈的是人,仁慈的人心肠软、心眼好使,就是慈悲为怀。先人后己表现在考虑事情上,就是总先想到别人,以别人的感受为标准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所有行为的出发点都在别人那里,别人不喜欢的事有害别人的事坚决不做,当自己想做对自己有利对别人不利的事时,心情就不好受,这种事就做不出来,想做而做不出来,不就意味着心肠软吗?
第四,德性与行为习惯的关系。亚里士多德把道德理解为一种品质和习惯,这是有道理的。品质是从性格上看,习惯是从行为上看,看起来品质与习惯是两方面的事,其实二者紧密相联,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一种行为做一次两次不能算习惯,只有持之以恒,无论多久无论何种情况下,都能始终如一地行动,作出相同选择的,才能说这是习惯行为。一个人出于别人的督促或者出于其它的企图做某一道德行为的,靠理智做一次两次尚可,想持之以长、始终如一的,想人前背后一个样、势强势弱一个样且能经受住贫贱富贵考验的,那都是做梦,都是一个笑谈。毛主席说,“一个人做一件两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不做坏事”。讲的就是这个道理。靠理智,做一件两件好事是可能的;靠理智,想做一辈子好事不做坏事,那是绝不可能的。想做一辈子好事不做坏事,只有靠内在的价值取向、靠苦乐赖以存在的标准、靠性格。只有出于性格秉性的行为,才是自然而然的,才是主动的选择,才没有一丝强迫在里面,才能持之以长,才能经受住各种各样的考验,才能形成习惯。人有一个好品质,就意味着他有一个好习惯;人有一个好习惯,也同样能推理出他有一个好品质。二者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第五,道德不是规范。
现在见到的对道德的定义,大多数都采用如下的模式:社会为了什么什么目的,而制定的行为规范。这种习惯性看法不知源于何时,但肯定是在道德衰弱无力之时。在道德兴盛之时,是不易得出这种认识的。在古希腊语中,伦理就是品性与习惯的意思。这个定义耐人寻味,折射了古代的道德状况。我们都知道,从品性上讲,人有好人和坏人两种,从行为上讲,也有好习惯与恶习之分。古希腊人为何不分好歹把伦理道德定义为品性与习惯呢?难到坏人与恶习也属于伦理道德的内容吗?如果含有这样的杂质又不作出特别说明的话,这个概念是不可能流传开来并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他们对此未作任何区别,这只能说明一个问题,现实中没有坏人恶习的存在,或极少存在这种情况,所以,不影响人们之间广泛使用“伦理”一词代指品性与习惯。这说明古代的道德状况是如何的普遍和兴盛,如此普遍存在的道德现象是由社会制定的规范规范出来的吗?道德现象是从社会中生长出来的不假,但决不是社会这个主体有意制定出来的条条框框的功劳。道德伦理无非是从社会这个土壤上自然而然生长出来的果实而已,没有人能制定的出来,其内容也不是任何规范所能包容的。
规范,就是强加的,就是外在的标准。标准在自身之外,就含有被迫的意思。按外在标准去做,就不合自己的意,就是出于理智的行为,就坚持不了长久。把摩西十戒、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要求看作是一种社会规范,这透露出的是一种无奈。道德以规范的形式引导人们向善,这是道德的失败,这说明道德已不是人们的追求。道德如果是每个人的追求,那它就不是规范。在古代,肯定没人认为道德是一种规范,都把它当成高尚的东西来追求,是获得幸福的手段。那时的道德要求就是人们的价值观人生观的内容,就是内结于心容融于感情之中的价值取向,就是人们总结祖祖辈辈的经验教训、吸取千百年来实践中得来的经验智慧而发掘出来的价值观,就是经过亲身体会反复实践越想越正确没理由不按之去做的至理名言。这是规范吗?这是每个人的追求,这是社会中每个人的追求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概念性升华。当环境不再,人心不古,道德兴盛的土壤日渐贫瘠时,道德要求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就显得有点高处不胜寒了。现实中人就开始出现异化,或称自相矛盾。自己在行事做人方面不愿再遵守这些过时的道德要求,把它看成束缚,看成是羌害生命侵蚀自由的毒虫猛兽;另一方面,又希望别人讲道德,自己受到欺骗和伤害时又会感到气愤痛苦。在这种矛盾斗争中,道德逐渐失去生命的光彩,弃也不是不弃也不是,日渐干化为一种规范。摩西十戒等道德要求一转变为规范,就走到了人们的对立面,就升华为一种异己的外在的东西。这表明,它已不能代表人们的心声、不是人们的追求了,它已经不能跟人民群众心连心了。做好人好事如果要靠外在的督促、舆论的力量才能实现时,这劝人行善的事情最好就不要再做了。强扭的瓜不甜,违背别人意愿的事不要干。你能监督了一时,你能监督了一世吗?你能监督了人前,你能监督了人后吗?在势弱时舆论的力量他不敢忽视,一旦势强时,你还能监督的了吗?
人们之所以把道德伦理视为规范,可能是由于如下这个原因造成的错觉:道德总是表现为一些要求。比如,诚实,正直,言而有信,自制,勇敢,善良,等等,是人在实践中表现出的各种品性,反过来说,也是对人的行为的要求。既然是要求,就是这不准那不行,人要诚实不能欺骗、不能虚伪,人要正直不能心歪使坏、何事都对人不对事见人下菜碟,人要言而有信不能说话不算数,谎话连篇,等等。要求,就是抽象的原则,就不讲条件不讲场合不管利害都要始终如此,就具有普遍性绝对性,在要求人诚实的时候,决不会含有一些场合要诚实一些场合要虚假的意思,而是无条件的始终如一的诚实。这些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的抽象的原则不就是规范吗?所以,这些原则要求只能是针对行为的。德性与行为,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二者若想统一,具有一致性,行为必须具有普遍性绝对性,而不能见人下菜碟、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不如此就不能证明你有德性,你有德性,就必须如此。德性与行为的普遍性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所以,我们定义道德,就有两个切入手段,一个是从德性上入手,一个是从行为上入手。要关注根,不能重视末。从行为上入手,就是本末倒置,它就表现为一些原则要求,就会流于规范之弊。从德性入手,道德才能成为主动性的东西、本身的要求,而不是外来的要求。这时才能分清道德与法的根本区别。
把道德要求作为规范,对儿童青少年进行教育是可以的。因为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性格也尚未成型,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对一个成型的人来说,道德是规范不了他的。能按道德规范去做的人,没这种规范,也照样会做道德行为;不能按道德要求行事的人,有这种规范,也等于零,他也不会按之去做。
把道德视为规范,就要犯教条主义错误。法律作为强制规范,它涉及到的地方,明确禁止的行为,对人有阻吓作用;面对未规定到的漏洞,新出现的情况,它就无可奈何。即使对社会有危害,它也干着急没办法。这就是规范之蔽。道德作为规范也一样。每个人都可列出很多种道德品行,如勇敢、正义、自制、诚信、遵守十戒、礼、孝等等,每个国家和民族又有自己的与众不同的道德规范。但是,无论你规定的多么细,你都无法穷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规定到的地方需要道德,未规定到的地方就不需要道德了吗?世界是复杂的,社会更是如此,在各种各样新的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的事件面前,在各种纷至沓来的新鲜情况面前,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我们不能仅仅倡导勇敢、自制、公正、诚信、礼、孝、助人为乐等等有形的规范,面对死亡威胁,为了保护别人需要勇敢;有时为了大义将仇恨嚼碎咽下肚去,被称为胸怀大度有自制力;有时需要谦卑有礼有时需要说话算数言行一致。。。。。。道德是水,遇见碗是碗型,遇见洼地为池塘、为湖泊,遇见沟渠为河流,升到空中为云雾,落到地面则为雨雪冰雹,实在没有一定之规。有时也许一句话、一个眼神、一个下意识的动作,就能看出别人在你心中的份量,就会令人感到温暖受到感动。这种没有什么牺牲的行为与做出重大牺牲的道德行为没有质的区别,只不过是不同情形下的不同反应而已。这照样能看出一个人的道德品质。在琐碎的生活中,在时时刻刻面对的每一个细枝末节中,也照样需要道德。无法相信一个在平常生活中对谁都冷漠刻薄的人在重大的关键时刻能为别人作出牺牲表现出勇敢公正的精神。这种因人因时因地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