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政府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联:反常识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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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府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联:反常识经济学- 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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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话题延续了我之前的话题:纽约禁止使用反式脂肪酸。我们要再一次谈论解决安全监管的问题。处罚酒后驾车者的例子似乎比禁止在食物里添加反式脂肪酸的例子更明了,因为酒后驾车产生的外部性效应更加明显,但其实这是一种假象。贝克尔对酒后驾车者实施更严厉处罚的建议应被指责为“家长式”的做法,因为这样做控制的是“产入”而不是“产生的结果”。如果每年因酒后驾驶而被捕的人数达140万人,我们可以很现实地假定酒后驾驶产生的事故只是一小部分,只有2 000个无辜的人遇害,从而得出大多数酒后驾车行为是没有多大危害的。那么为什么要抓捕和严厉处罚酒后驾车的司机呢?为什么不只处罚那些造成伤亡的驾驶者呢?事实上,我们应该对诸如鲁莽的杀人行为(如果受害者死了)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鲁莽行为进行处罚,而且要严格处罚。为什么要处罚99%没有造成伤害的酒后驾驶者呢?事实上,如果对于莽撞杀人行为的处罚是合理的,那么每年大约有17 000人死于酒后驾车,这种结果也应是可以接受的。
  这实际上是一个很合理的推断。如果每年只有2 000个无辜者因酒后驾车而遇难,除了司机自己(事实上,一个喝醉酒的司机到底又会造成多少车祸事故呢?),那么酒后驾车的司机导致他人丧命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之前我对于禁止使用反式脂肪酸所运用的生命价值的评估也可以用于引导酒后驾车的成本与收益分析。通过统计被逮捕的酒后驾车的司机的人数,一个喝醉的司机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能性肯定非常小。假定每年这种事情发生的可能性为(这很合理,因为如果有200万个醉酒司机,而被逮捕的人数已经很少了,还有许多人没有被抓住,那只有2 000人遇害),那么因酒后驾驶所产生的伤亡成本预计达到7 000美元,即×7 000 000美元。(这个结果正好对应贝克尔所计算的1万美元,我认为这有些过高,因为他忽略了没有被抓住的酒后驾车的司机。我们应注意到,如果每年只有1/3的酒后驾车的司机被逮捕,那么所预计的成本将降到3 333美元。)这就说明,每年一个喝过酒之后开车的人,他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成本至少为7 000美元,这是最优化的行为,不应该受到惩罚。
  酒后驾驶引发的一个更大的问题是在事前与事后监管中作出选择的问题。当然,餐馆的卫生检查及禁用反式脂肪酸,都是事前监管的例子。这种监管能够防止危机的发生,而不是等到事情发生后再运用法律手段惩罚责任人。而打击侵权行为则是属于事后监管的例子。如果你开车不小心,但并未伤害到他人,那你并没有侵权。只有当损伤发生时,侵权法才能发挥作用。有一种理论认为侵权处罚能够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许效果并不好,又或者不会有侵权行为发生,那这样就已经很好了。
  刑法的效力有两面性。造成伤害的罪犯会受到惩罚,而且惩罚通常都很严厉,但是大多数作案之前的行为,如计划与阴谋,即使没有产生危害(如放弃作案),也应该被惩罚。逮捕那些酒后超速驾驶的人,属于事前监管。支持事前监管的经济学家认为事后监管都是不恰当的。在禁用反式脂肪酸的案例中就很明显——我们不可能判断哪些心脏病患者会因此而得病,有多严重,在哪家餐厅摄入的反式脂肪酸。在鲁莽驾驶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件中,答案就更加不明确了。假设酒后驾驶是被禁止的行为,与产生事故的成本相比,酒后驾车的司机的成本更小,所以通过惩罚肇事司机,我们想阻止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假设生命的价值是700万美元,10%的驾车者没有被逮捕。那么最优的惩罚就是罚款778万美元(90%×700万美元)。几乎没有人支付得起,那么利用非金钱的手段,如坐牢也可以起到同样的作用。。 最好的txt下载网

第七章 违法、恐怖主义与惩罚(9)
这并不是建议惩罚那些被逮捕的人,贝克尔所赞同的做法并不能起到一种正向的威慑作用。但是通过惩罚造成人员伤亡的人会更有效——这样就不需要那么多的警察,审判也会少一些,坐牢的人也会少一些,而且许多喝过酒的开车者可能并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因为对于每个酒后驾驶的人来说,其引起交通事故的可能性都是不一样的。从总体上看,严厉惩罚少数人比轻微处置多数人成本更低。
  因此,只有当事后处罚没有更好地起到威慑作用时,那些没有引起交通事故的开车者才会受到严厉惩处,或至少在我所作的分析框架下作出一个合理的选择。也许很多酒后驾驶者低估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或者他们相信通过减速能够防止危险的发生,或者他们高估了自己的酒量和开车技术。也许他们已经对酒后驾车习以为常,完全没有意识到在开车之前,他们已经避免不了喝酒了。这些都为事前监管提供了条件——在逮捕之前采取措施,比如征收苛刻的酒精税。
  波斯纳
  美国攻打伊拉克的成本与收益
  打击犯罪行为主要依靠处罚手段的威慑力,来处罚那些已经意识到有被逮捕和定罪可能性的犯罪分子,罪行越严重,处罚的力度越大。如果被定罪,他们可能会终身坐牢或受到其他形式的惩罚,通常罪行越严重,所受的惩罚也越严厉。逮捕和惩罚都减少了进行犯罪活动所获得的收益,这样就威慑住了其他企图犯罪的人。
  个别人可能仅仅因为计划或企图犯罪而受到处罚。要求处罚犯罪意图的证据已经很有说服力了,但是有关惩罚暴力犯罪(比如策划谋杀)的标准还不是很明确,力度也不够,作案之后也没有对那些犯罪分子作出什么严励的处罚。加之一些人没有被威慑住,有时候会因为他们有在未来进行犯罪的想法而受到处罚。这就是那些有潜在暴力倾向和精神不稳定的人必须要强制住院和接受心理治疗的主要原因。
  这些关于犯罪意图的观点更加适用于预防与抵制恐怖组织和无赖国家。在民主国家,对待战争的传统做法就是受到攻击后进行报复。在“冷战”时期,美苏相互摧残的原则是合理的:如果苏联用核武器进行攻击,那么美国将发动一场灾难性的核毁灭事件,苏联也是这样想的。在一定时期,这个原则是有效力的。
  但是这种方法不适用抵抗恐怖组织、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和独裁国家。现在,恐怖组织和相关政府越来越有可能发动毁灭性的生化战争和核武器战争。如果恐怖分子遍布各地,那么对他们采取报复措施就会很难,也很慢,这样就无法有效地抵制他们的袭击。一些无赖的国家政府会秘密使用这些武器,如果它们拒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那么可能会在确定责任方面存在很多障碍与困难。而且,除了相关组织自我表功以外,很难弄清楚哪些组织部门应该为恐怖事件负责。
  此外,许多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常常将目标和希望寄托在愿意牺牲自己以实现更大目标的人身上。这些自杀式爆炸者们行动之后肯定不会受到惩罚(尽管他们的家人会),因为虽然他们杀死和伤害其他人,但是他们自己也失去了生命。有人会通过设置障碍、壁垒和其他保护性行动来增大他们行动失败的可能性,但是自由社会的基础是很脆弱的,那里没有足够强的威慑力。

第七章 违法、恐怖主义与惩罚(10)
因此,唯一真正有效的办法就是在恐怖分子进行袭击活动之前就阻止他们。我们可以通过监视他们,基于他们企图进行自杀性袭击事件的证据对他们进行拘禁或处决,这样就可以阻止他们进行恐怖袭击了。那些计划行动的人也会因为有阴谋而受到处罚。
  这种看法同样适用于某些独裁国家,它们想利用这些杀伤性武器去攻击敌对国,却不在乎有多少人会死,会受到其他国家什么样的报复行动,如萨达姆·侯赛因这样的独裁者,他在很大程度上都低估了其他国家大规模采取行动的可能性,因为一些阿谀奉承的人给他提供了错误的信息,或者他相信那些民主的受害国家不太愿意采取迅速果断的应对措施。
  我必须承认一点,预防袭击的证据比应对袭击的证据更加不完善。决策者经常出差错,所以必须认真分析研究有关犯罪组织的事实证据。但是除非有百分之百的犯罪证据,否则那些犯罪分子是不会认罪的。正如波斯纳在他的评论中所说的那样,我们有必要考虑可能性而不是确定性。
  此外,在采取防御措施之前,某些事件的确定性被极大地降低了,因为武器的杀伤力迅速提高了。也许最令人担忧的是,武器的能量持续增大,而且越来越容易获得。有关预防战争和采取预防措施以抵制无赖国家和恐怖组织的批判观点忽略了一点,即武器能量和可用性的巨大变化。民主国家已经意识到,它们不能再坐以待毙了。
  贝克尔
  评论
  美国对伊拉克的侵略战争、在“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前美国没打算侵略阿富汗的决议,以及伊朗和朝鲜在努力研制核武器,这些都激化了一个问题,即什么时候发动一场先发制人的战争或防御性战争比较合理。如果“先发制人的战争”范围太窄,那么我们就将其归到防御性战争中,这样就没有争议了;如果你确定自己会受到袭击,那么你先发制人,先采取行动是合理的。事实上,自我防卫的本质含义就是在你的对手行动之前采取行动。
  但是如果遭遇袭击的危险发生在未来而不是眼前呢?危险迫在眉睫应当成为开战的必要条件吗?由此开展的防御性战争往往是错误的吗?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答案是否定的。开战的合理决策应该是基于国家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分析之上的。一国准备对敌国开战,可以阻止敌人的袭击,但也给本国造成了巨大损失。然而,必然与这些成本有关联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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