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社会主义法治对*的行为引导。在*的操作层面上,具体*权力的运行或者*权利的行使,多数情况下表现为特定*主体的具体行为。对于具体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主体来说,*的运行则进一步表现为*主体的具体行为(活动)与法定制度、法律规范的互动,“除非人民在其行动中受到一般规则的制约,否则,无法保证它的意见是有益的或明智的”。法治对于各*主体的行为负有引导之责:(1)通过法治宣传教育等形式,使*主体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现代法治精神。(2)通过立法,制定各种法律规范,把执政党和人民对于享有*权利和行使*权力的要求,对于实施*行为的形式、层次、限度等的要求,用国家意志的方式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保证*权利(权力)的正确运行,防止*行为的滥用。(3)通过行政机关的正确执法、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处理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关系、行使权力与承担责任的关系、具体*行为与具体法治规范的关系等等,引导*主体在法治轨道上和范围内实施*行为。(4)通过教育、规范、激励、惩戒等多种形式和方法,引导公民、尤其是工作人员自觉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在一个法治的*国家里,即便是那些担任公职的人也得受法律和司法的约束。”更重要的是,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立法分配正义,通过执法实现正义,通过司法校正正义,防止在*体制下发生利益的根本冲突、贫富的两极分化和公权力的*,防止*的异化。“一个国家实现*化之后,如不制定并实施有关法律来解决利益冲突、贫富不均和贪污*问题,脆弱的新体制就有被个人敛财求富行为破坏的可能”,社会主义*政权就有可能被颠覆。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民主与法治(13)
(三)社会主义法治对*的规制
*无论是作为国家权力、国家制度,还是作为公民的权利,不仅具有许多积极重要的价值和功能,同时也存在许多与生俱来的弊端和局限性。“有一个*政体并不意味着就有一个功能良好的政府”,“一种*制如果选择去摧毁允许非暴力不一致和冲突解决方法出现的制度框架,那将是自杀……自我约束不仅是允许的而且也是一种义务……多数人必须限制他们自己的权力以保证仍将存在会学习的多数人”。*运用不当,会发生像“*”那样“大*”的浩劫,也会发生像德国希特勒法西斯利用*攫取政权那样的悲剧。在一定条件下,“*不过是另一种不可避免的斗争形式,而人们将通过这种形式的斗争来决定‘谁在何时并以何种方式得到什么东西’的问题”。可见,*并不一定能够必然地导致善、正义、和平、信任、稳定、和谐、秩序等目标的实现,“*化并不必然带来经济增长、社会和平、管理效率、政治和谐、自由市场……”*有时还可能产生与人类理想相反的结果。“*是个好东西”或者“*是个坏东西”,都不是无条件的,*成为“好东西”的条件之一,就是应当运用(或者通过)法治对*予以规制。“法治国家,即法治下的*国家,由法律控制、约束其所有活动。”“*是个特别而又受限制的理想”,因此,规制*是法治保障*、制约*的一种方式,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防止或者减少*可能产生的弊端,最大限度地发挥*的正向功能。
1。 社会主义法治对*的第一项规制,是对*主体的规制
(1)在总体*中,宪法、法律规定哪些人可以成为*的主体。这涉及政治和法律两个范畴。在政治范畴,属于人民之列的人可以成为人民*的主体。在我国,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劳动者,以及拥护社会主义和赞成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属于人民的范畴,但要成为国体和政体意义上的*主体,还需要得到宪法和法律的确认。在法律范畴,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条件的人可以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体,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其*主体资格受到极大的限制、削弱或被取消。
(2)在选举*和协商*中,规定哪些人可以当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成为政协委员。“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的两种重要形式。”从人大的选举*来看,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人民政协的协商*来看,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其协商*的主要形式是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监督、合作共事。
(3)在具体*中,根据特殊情况和具体国情,规定某些类别群体的不同*。主要有:人大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人口特少的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人大代表一人;解放军选举全国人大和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适用特别规定;全国人大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大,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选出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通过台湾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法定程序确认,不参加选举。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民主与法治(14)
2。 社会主义法治对*的第二项规制,是对*制度的规制
*早在1980年8月《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就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致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制度更带有根本性、稳定性和全局性。”社会主义法治通过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制度等多种*制度、*途径和*形式,保证共和国的国家权力(公权力)始终为人民所拥有,始终为人民造福。
3。 社会主义法治对*的第三项规制,是通过对*权利及其法律义务的设定来进行规制
广义地讲,公民的全部权利都是*权利,因为*不是无条件的,*的实现受制于经济、政治、文化等外在条件以及人格、智力、年龄等内在条件,因此公民的一切权利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决定其对于*的理解和运用,公民的一切权利都属于“*权利”;相应地,公民的一切法定义务也与*有关。狭义地讲,只有知情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政治权利属于*权利;相应地,公民的如下义务与*权利有着更高的关联度: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等等。
4。 社会主义法治对*的第四项规制,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
“为了*,法治需要名目繁多的程序和控制方式,目的是为了明确政府行为的范围和方式。”法治对于公权力的规制,一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即以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监督制约公权力,防止公权力被滥用;二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对国家权力之间进行横向的分工,通过对中央与地方权力之间进行纵向的划分,实现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三是以法律程序制约权力,即通过立法制定各种程序性法律规范,明确公权力行使的先后次序和操作规程,以程序保证公权力的正确行使;四是以法律责任制约权力,即根据有权必有责、权大责重的原则,预先设定各级各类公权力的法律责任,一旦滥用公权力,则严厉惩戒公权力主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社会主义*法治与和谐社会
从政治文明角度来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又是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社会。*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和第一要素,它通过自己特有的途径和功能,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目前,我国还“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法制还不健全;一些领域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社会主义*法治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它们适应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从以下五个方面对解决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 想看书来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民主与法治(15)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中的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全面规范并具体调整体现为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宪法法律关系等的社会关系,直接规范并具体调整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社会关系,明确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十六届六中全会要求和谐社会建设要“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