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群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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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群落- 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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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把同居当做将来要挟他结婚的理由。至于结婚一事他会考虑,但要看两人是否真的合得来,目前的情况是先住在一起“试试”再说。这个约法三章得到了S满口应承,S觉得自己并没有损失什么,她也想在这个过程中观察一下K,另外自己还年轻,还想在学业、事业上追求一番,自己也并不想太快结婚。于是这样一个试婚家庭便诞生了。
  我国人口普查没有同居方面的项目,只有关于公民婚姻状况的内容,按照这类表格分析,只要是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都应算做单身。从上述惯例,我们似乎可以将非婚同居者列入单身者的行列,此一列法,也可以得到欧美国家公民婚姻调查方式的佐证,欧美国家此类调查中常有“同居者”和“夫妻分居者”项,但都将此两项人数统归于“单身者”行列。调查者一般认为,有实质性内容但是没有法定婚姻关系的人应算单身,有法定婚姻关系但夫妻拟定分居协议从而失去实质性夫妻生活的人也应算单身。前一种的“单身”是精神上的;后一种的“单身”是身体上的。这两种关于单身的定义反映了西方主流社会对单身者和单身现象的同情和认可。
  对于“单身者”,在本书的第一章我们就说过目前我国社会学界尚无权威的定义。而在我们看来“单身者为达到法定婚龄而未选择结婚的人”。就此定义,我们认为单身可以分为精神上的单身(非婚同居者)、肉体上的单身(婚内分居者)、精神和肉体双重单身(纯粹独居者)等。从这个定义,我们希望能尽可能地将社会上的各种类型的单身者囊括到我们的视野中来,尽可能地对他们的存在给予理论重视,我们寄希望于在中国建立单身者权益保障组织,以保护单身者弱势群体的权益,进而促进中国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不过,目前我国婚姻法中“事实婚姻”概念是一个特别容易引起混淆的法律范畴,这个概念依靠社会认可程度来界定当事人是否属于婚内配偶,判断当事人是否应当享有婚内配偶权益,这就为婚姻的非法律形式(如上述非婚同居)也被法律认可婚姻提供了可能,这不利于确认单身者的法律身份,也就是说,目前非婚同居者实际上在中国法律中很容易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者,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容易模糊婚内家庭和婚外单身者的法律身份,进而不利于保障单身者的权益。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他们是否也是单身者(2)
婚姻并不是女人和男人住在一起那么简单,它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有双方当事人明确而自愿地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法律才应当确认他们是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法律对婚姻关系的承认首先要以当事人自己的认可为前提,否则法律应当视他们为非婚单身者,而不应当仅仅依据他们事实上的同居关系、同居年限或者周围民众对他们同居的认可程度来判定他们属于“事实婚姻”。当然,对于这一点目前我国的法律界和学术界都是有争议的,大多数民众,甚至许多学者都不能理解单身者的权益,单身者是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更需要得到保障。结婚自由同时也意味着不结婚的自由,即单身的自由。
  根据上述认识,我们认为非婚同居者仍然属于本书所讨论的单身者。作为婚姻的结构——家庭来说,远远不是男女双方同住在一起那么简单。家庭是受法律保护的,作为夫妻的男女双方之间构成了很强的责任和义务关系。例如,婚内财产的共同拥有的义务,夫妻双方互相赡养的义务等。但是同居关系中这些并不作为义务而施加于同居者身上,它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从理论上讲,如果当事人自主地选择了承担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法律应当认可当事人的这种自由选择,尊重当事人的这种单身权。
  美国影片《分手男女》海报,
  电影讲述都市男女的同居生活
  同居,从某一个角度来说,标志着社会的开放,标志公众舆论对婚前性生活和婚外性生活的认可。在中国,这种比较公开的容忍也是近几年才开始的。之前,同居的现象也普遍存在,但是普遍地受到舆论的谴责而只能隐蔽于地下,现在舆论并不提倡非婚同居,但是也不会反对非婚同居,而是将非婚同居视为一种个人私生活的选择权,保留给个人处理。1993年9月,有关部门在我国首次对婚外性行为进行了问卷调查,发现被调查青年承认有过婚前性行为的占总数的32%;于20世纪40年代金赛在调查中发现,美国男人90%,女人50%都有过婚前性行为。而上述非婚同居者都可以归入婚外性行为的行列,此类婚外同居者得到社会的容忍甚至认可,在中国既可以将其视作民众社会意识开放的表征,也可以视作是社会意识保守的表征。前文我们已经讲到中国民众有一种承认事实婚姻的习惯。中国的特殊国情是,传统婚姻认可是通过民间结婚仪式来进行的,婚姻法颁布后中国民众才渐渐知道履行法律程序才能算合法婚姻。但不履行法律程序,按民间风俗安排婚礼结婚依然能得到民众承认。中国人承认民间婚姻,不是因为社会观念开放,而是因为社会观念落后,是封建思想的残余,部分民众对人治、自治和民间约定俗成的认同。
  二、学院爱情
  武汉中南社会调查所调查资料显示,在被访1310名在校本科大学生中,277%的男性和344%的女性坦言有稳定的恋人,15%的男生和13%的女生有过性行为,首次发生性关系的平均年龄,男生为187岁,女生为19岁,而首次发生性关系时采取避孕措施的只有422%;近年来有关方面在高校发放避孕安全套,社会舆论大哗。
  学院爱情遍及全国各个高校,上面的调查数据比较保守,因为中国人在性问题上一向保守,不愿公开谈论和承认,许多人行动走在思想的前面,敢做不敢说。有学院生活的过来人毕业后说:“我估计大约80%—90%的同学有婚前性关系。”当然此话不能作为定论依据,但是此话也从某个侧面说明学院*的普遍性。西方社会学院非婚性行为相当普遍,据调查,美国大学生83%的男生和85%的女生都有过性行为,在那种环境影响下,从来没有异性约会的男生和女生总是自惭形秽。虽然中国大学不会普遍出现这种行为和心态。但是学院*之存在是不争的事实。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他们是否也是单身者(3)
对大学生恋爱问题的认识,新中国历史上经历过若干时期。“*”之前有一段时期,国家*规定不允许在校大学生恋爱,如果发现校园性行为一般会受到学校的严厉处置,譬如,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时期,社会*,学校管理松弛,大学生行为处于无政府失控状态,表面的禁欲掩盖着事实上的性混乱。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大校废除旧规,学校对大学生恋爱采取不提倡(但是也不反对)的态度,学院恋爱风行全国。在校大学生的年龄一般是18—22岁,读研年龄可至25—27岁。从18岁到27岁,这个年龄段正是由青春期到成人期的过渡,*旺盛而且缺乏克制能力,一旦恋爱,性几乎无一例外地成为恋爱的主要内容,最终发展到在校外租房同居。这种情况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兴起,此后形成潮流。如今各大校园围墙外边,到处是学生的廉租屋、爱巢,这已是公开的秘密。
  学院爱情,顾名思义只可能发生在学院以内。当然这并不绝对,也有许多这样的爱情最终还是有了结果。不过绝大多数都会在学院内开始也在学院内夭折。综其原因,一、爱情不以婚姻为主要目的,相聚容易分手也快;二、年龄太轻,性格不稳定,情绪也不稳定,恋爱过程中可以因很小的挫折而分手;三、一部分人从一开始就是在玩恋爱游戏。不过,校园爱情的主流是纯真的,是年轻人生命力的一种有机表现形式。
  在我们看来,学院爱情属于年轻单身者的情感演习,与家庭和婚姻很难取得必然的联系,一般随校园生活的开始而开始,随校园生活的结束而结束。大学校园的学生,也包括被允许结婚但是多半没有结婚的大批研究生,聚集在一起形成了一个群体化的单身群落。在这个单身的群落里的确有着他们特定的思维方式以及行为方式。在学院这个与社会相对隔绝的特殊的环境里,总的来说,他们的顾忌更少,思想更开放、更自由。因而他们的单身同居表现出动机单纯、过程简单、处理随意的特点。
  三、婚内单身者
  中国,人们从来就不把婚姻内分居的男女视作单身者,和欧美民众的一般认识完全不一样,其中的原因是中国和外国有关离婚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美国有好几个州规定夫妻在离婚之前必须在法律监督下签署分居协议,规定分居期内不允许相互骚扰,否则作为违法论处,分居期限到期若夫妻之间仍然没有意愿和好则正式判决离婚。类似的法律程序在欧洲很多国家也同样制定。此一程序中分居期限里的男人或者女人,过着一种纯粹的独身生活,此时他们一般就被社会认定为单身者。中国婚姻法有关于夫妻离婚分居的规定,但没有严格的法律监督限制,界定分居人为的主观因素很大,所以婚内男女即使分居,也没有法律制度的监督,依然常常被人们看成是夫妻,而不是单身者。但是,的确有这样一些男女,虽然有婚姻但是长期没有婚姻生活。这样的男女实质上就是单身者,只是社会不会承认罢了。例如,“留守女士”,丈夫长期在国外,婚姻前景吉凶难料,一个人留在国内已经很久很久。例如,夫妻长期分居两地,婚姻关系名存实亡。采访到这么一个事实:
  有一个男人经人介绍和另一个城市的女人结婚,开头几年夫妻之间还两头跑跑,后来几年渐渐往来稀少,因为户口问题,两人调在一起非常困难,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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