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中国大案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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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中国大案叁- 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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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来,在宣传梁希森事业的光盘上,丁力还担任了解说。他觉得不能白拿人家的那10万元,毕竟,自己没能帮助鲁西牛业成为龙头企业。
  丁力觉得,虽然没有在龙头企业方面帮上梁希森的忙,但是从宣传的角度为希森集团说好话,并在多家媒体上宣传了梁希森和他的企业,也算是对那10万元的回报。
  丁力一直认为自己拿钱拿得心安理得,是因为自己付出了劳动。但也有一些没有办成的事情,丁力觉得拿钱不合适,就退了回去,但最后还是被认定为受贿。在法院认定丁力50万元的受贿赃款中,其中有10万元是在丁力双规之前就退掉了的。这家企业是江苏某食品集团(以下简称江苏某集团)。
  2004年4月,一位同事带着江苏某集团下属公司的叶经理来到丁力的办公室,请求丁力在江苏某集团上报龙头企业的事情上帮忙。丁力询问得知江苏某集团没在江苏省向农业部申报的规定名额之内,立即说:“这个事情不好办,看看再说吧。”叶经理一看,只好走了。
  第二天,叶经理单独请丁力吃饭,请求丁力再想想办法,只要能评上龙头企业什么都好说。丁力明知事情难办,却打着官腔说:“我再看看吧。”这种“活话”让叶经理感到还有办成的可能,于是叶经理当场就给丁力留下了4万元。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第六章:学者高官拿钱不办事(6)
此后,丁力根本没有帮忙,也帮不上什么忙,江苏某集团当然不会评上龙头企业。但是,这些内情是叶经理并不了解的,叶经理认为丁力是京城高官,应该是手眼通天,什么事情都可以搞定的。所以他决定守候在丁力这棵大树下,希望乘点阴凉。
  在送给丁力4万元之后不久,叶经理在一次吃饭时问丁力国家发改委有没有熟人,因为他们公司在向国家发改委申请一个国债项目。叶经理提供给丁力一个国家发改委分管此项工作的处级、司级领导的名单,但丁力看后说:“这些人我都不认识,但我认识发改委另外一个人。”
  其实,丁力所说的这个人只是一起开会时见过一面,甚至连这个人的电话都没有。但叶经理仿佛抓住一根救命稻草,第二天就把那个人的电话告诉了丁力。事已至此,丁力不得不出面询问。那位熟人告诉丁力说:“这事不可能,因为江苏某集团有外资成分,不符合申请国债项目的要求。”
  接着,丁力如实告诉了叶经理,叶经理却以为钱能通神,一边说“你再帮着看看吧”,一边把一个纸袋递给了丁力。丁力回到家之后,发现里面是10万元现金,他把钱存到银行之后,再也没有找人给江苏某集团帮忙。过了一段时间,经不住叶经理的催促,丁力只好说:“国家发改委的国债项目办不了,我把钱退给你们吧。”而叶经理认为审批项目还没公布,还有一线希望,他对丁力说:“等等再说吧,等把整个事情搞清楚再说。”
  这10万元放在丁力手上让他寝食不安。他找到介绍叶经理跟自己认识的那位同事商量怎么退钱,最后两人想到两个办法:一是两人一起到江苏退钱,二是让叶经理到北京来拿钱。两人商量好之后,丁力给叶经理打电话让他来取钱。随后,叶经理安排江苏某集团的驻京办主任来到丁力家取钱。丁力退钱时给叶经理打了电话,叶经理表示只退10万元就行了,丁力就让来人拿走了10万元。另外的4万元,虽然丁力没有帮上忙,但江苏方面认为丁力已经出力了,坚决不要,丁力也就没有退。
  厘清误区,拿钱不办事照样算受贿
  2006年2月,在中纪委、监察部领导和农业部党组的高度重视支持下,驻农业部纪检组监察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丁力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并实施双规措施,在较短时间内查清了丁力涉嫌受贿50万元,于2006年6月7日移送司法机关。2006年10月,经农业部党组研究,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监察部批准,给予丁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丁力被移送司法机关后,农业部纪检组按照中纪委、监察部领导和农业部党组的要求,一方面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侦查,一方面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如实反映丁力在双规期间的自首情节,为争取对丁力减轻处罚做了大量工作。
  丁力在双规及在押期间,对自己所犯罪行进行了深刻反思,多次写下了言词恳切、痛心疾首的忏悔信,表示心服口服地接受党组织和司法机关的惩处,接受改造,争取重新做人。
  2006年6月6日,丁力被北京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立案侦查,6月8日被刑事拘留,6月22日被执行逮捕。北京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于2007年1月26日交由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2007年5月18日,丁力受贿案被提起公诉,6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六章:学者高官拿钱不办事(7)
由于丁力的人缘很好,开庭那天,丁力的很多同学都来到法院旁听,法庭坐不开,好多人在法庭外站着听。当审判长刚走进法庭时,丁力年迈的母亲就拄着拐杖吃力地向他走去,希望审判长禁止记者旁听。要求被拒绝后,老人坐回旁听席,红着眼圈低头不语。
  “我认罪,对指控没有异议。但我没有索贿,也没有为对方办事。”丁力说,自己一般都是先收钱,后办事,如果办不了,会把钱还给行贿者。
  在法庭上,丁力依然辩解自己对评审龙头企业既没有决定权,也没有否决权。在我国受贿犯罪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丁力任职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是具体负责组织承办龙头企业评审工作的,丁力作为办公室副主任,虽然不能决定企业是否能被评为龙头企业,但在组织承办评审活动中有一定的职责。
  丁力在法庭上一直辩解说自己没有为对方办事,答应帮忙都是碍于面子。但对于丁力“没有为对方办事”的辩解,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供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所以,不论丁力是出于什么想法或目的,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最后,丁力还辩称他和企业打交道比较密切,经常给农业口内各企业拍宣传片、写宣传文章,收取的是“劳务费”,但自己并不知道这是否合法。在最后陈述阶段,丁力潸然泪下,称自己不懂法,没有分清是非,没有与企业划清界限,没有经得起金钱诱惑,给农业部抹了黑,感到非常后悔。
  著名律师钱列阳接受丁力母亲的委托出庭担任丁力的辩护人。开庭前,钱列阳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丁力,详细查阅了移送到法院的相关案卷材料,开庭时又与公诉人就本案相关的证据进行了质证,钱列阳对公诉机关所指控丁力涉嫌受贿罪不持异议。在劝说丁力积极退赃的同时,钱列阳在法庭上为丁力作了从轻处罚的辩护。
  钱列阳列举了五条理由:一是丁力在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前的双规期间积极主动向纪检组交代了涉案的全部受贿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二是丁力并没有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江苏某集团的10万元在案发前已主动退还。三是丁力积极退赃,最大限度地挽回了损失,主观恶意不大,情节相对较轻。四是丁力能积极主动地配合司法机关查清问题,有深刻的认罪悔罪表现。五是丁力是个难得的农业专业人才,过去为国家的农业建设作出过很大的贡献。恳请法庭综合考虑案情,从轻量刑,使被告人能早日回归社会,继续为社会作贡献。
  法院采纳了钱列阳的辩护理由,加上丁力如实交代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愿意退赃,被法院认定为自首,得到了宽大处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丁力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时,认定受贿金额为50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丁力的刑期应该在10年以上,因为自首等情节丁力才得以轻判,但丁力最后还是觉得自己虽然收了钱却没办事,主观恶意不大,刑期还是太高,所以他提起了上诉。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丁力之所以提起上诉,我们可以理解为丁力虽然学了一些法律知识但仍然学得不明不白。很多官员在受贿之前,一般都会考虑一下后果,因为他们知道受贿来的钱不正当,也明白东窗事发必将带来很严重的后果。但为了满足私欲,伸手拿钱之后,总会自作聪明地为自己的犯罪寻求合法的理由。丁力以为只收钱不办事不算受贿,但这个理由不但苍白而愚昧。
  拿钱不办事的做法,不是丁力的新发明,却是丁力这类官员成为贪官之前的思想误区。很多官员表面上似乎懂点法律,谈起来也头头是道。但是,拿自己的行为用法律来衡量的时候,总觉得自己“可以辩解一下”,这是因为他们对法律的了解并不深刻甚至有很多偏差。丁力总觉得自己一是拿钱不办事不算受贿;二是拿钱之后为企业做宣传了,拿的是劳务费也不算受贿。丁力之所以这么想,是想钻法律的空子,打一下法律的擦边球,这是一种本能,但正是他对法律了解得不深不透,加上这点小聪明,才把自己撂了进去。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算受贿。丁力每次拿钱的时候,都是答应过可以帮忙的,只要答应就算受贿。
  丁力最大的误区在于,他“聪明”地将“黑金”包上“红纸”,变成为企业作宣传的“劳动报酬”,他以为性质就变了。不要小看这一层薄薄的红纸,在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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