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在锄奸事件中被牵连的许多同志的历史鉴定问题:在锄奸事件紧张时,原在湖西工作的许多同志,对当时持刀杀人的“区党委”(区党委委员大部分被杀、被捕,实际上只剩了一个区党委书记白子明和暗害分子王须仁)还是十分尊重的,当时并没认识到区党委组织已被暗害分子篡夺,而对他不信任,但也有些人看到势头不对,因之采取各种办法逃避杀害,以便继续为党工作。(当然也有些同志由于政治上软弱)如有的同志听说要捕他,他就逃跑了(现有中央计委工作的王光中、高潮同志)有的看见好多党员被杀害就害怕,在一定时期内不和区党委取得联络(现在北京市铁路局工作的王效斌)。至于被捕、被押或被诱而承认自己是托匪的人则更多。这些行为,从个人对于党组织来说,当然是错误的,但因当时情况严重,真伪莫明,一个政治经验不足的人,对这种错综复杂的情况,确实很难处理,中央决定对他们一律不给处分,这是完全正确的。可是中央一九四五年所作的最后决定,只在一定单位作了传达,现在有些党组织特别是*员不知道湖西锄奸事件是怎么一回事,一看见鉴定表上有“逃跑”、“失掉联系”、“被捕”、“受刑”、“ 托匪”等字样,就按照一般问题来处理,这样就使一部分同志在历史鉴定中经常发生苦恼。
有上述情况的同志现已分散各地(大部在贵州、北京),在此次审查干部中我已为好几个人作了证明。当然每个党员都把历史弄清楚这是十分必要的,但对这一具体问题,根据中央决定精神,似不应再作为历史关节看待。(*同志批:可以这样,在各人鉴定表上注明)
(3)关于对锄奸事件死难烈士家属的照顾问题:(*同志批:对烈士家属应告郭等注意解释教育,事隔已十六七年,烈士子女已长成,应能自立,除个别确实困难者外,不应再要求什么照顾,这点应告郭等有关同志做些工作)
湖西党委,对锄奸事件死难烈士的家属照顾,一向是好的。据我所知,在所有死难烈士家属中,除个别的人(如砀山孟仰陶先生、丰县王敬畏先生等)埋怨较多,要求过高,一贯表示不满外,大多数人是感激毛主席的慰问,感谢党和人民政府的关怀的。但因该地区近年人事变动较大,*员、新干部不了解锄奸事件的经过,不体会死难烈士家属的心情,对家属照顾也有不够的地方,如丰县赵万庆同志(原湖西区党委委员锄奸事件中牺牲)的家属反映:战争中伪军曾拆了他们的房子修碉堡,后来伪军被赶走,他们想把砖头搬回来修补一下房子,但被当地干部推出来。这个反映可能与事实有点出入,但从这里可以看出烈士家属是有意见的。
在锄奸死难烈士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战前的或抗战开始的老党员,他们的家属常常以不死于敌人的法庭而死于自己的刀下(其实是暗害分子拿着刀)为痛。过去因战争紧张,家属分散(地区包括苏北的铜山、丰县、沛县、砀山;皖北的肖县、宿县;鲁西南的单县、金乡、鱼台、腾县等,至于河南的虞城、夏邑有没有,记不清)教育不够,他们对党发生些误解与怨言是难免的。会后继续加强对他们的教育、解释,并按革命牺牲烈士家属的待遇予以照顾是很有必要的。
(4)关于继续追拿杀人凶手王宏呜的问题:*同志批:王宏呜事可告公安部(我似乎听说王已捕获,未知确否)。
去年某月,我曾接到徐州地委李忠(副书记)、吴光道(组织部副部长)两同志一封信,说锄奸事件中主要杀人犯之一王宏呜,现潜伏上海某地,连云港市委已向华东局反映,布置逮捕。他们对这件大事,用便信告诉我原来是不好的,我为了怕失密,没有去信追问(公安部杨奇清副部长过云南时,我曾向他谈了)最好请中央转告有关党组织对该凶犯继续追拿法办。
(三)最后一点说明:
以上意见有些是我个人过去接触的,有些是这次来京后在某些同志处听到的,其中有些事例可能不准确,有些认识可能有错误,我愿以对党负责的精神写出我个人的意见,供党参考,其中如有错误之处还望党给我以教育。关于真托匪的鉴别问题,我本应早些向党反映,当时考虑:(1)原来的湖西区党委已分到四个省委去,究竟向谁反映?(2)斗争紧张,中央很忙,不必在增加中央负担,以后再说,因此就搁下来了。昨和江震同志谈话后,他要我写一个简略报告,请中央委托某一单位逐步处理。我这个报告仓促草成,如中央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告我,我当补写或请知道情况更多的同志(如郝中士同志)大家写。
此致
敬礼
郭影秋
一九五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北京
9、中共中央组织部给郭影秋同志的复信
*中央组织部给郭影秋同志的复信
郭影秋同志:
六月二十五日关于湖西事件的来信收悉。
一、来信中所提的几个遗留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你的意见:
(1)湖西事件被害诸人中是否有真托匪问题,目前已无现实意义。但由于在某些同志中对此尚有不同意见,我们即通知江苏、山东省委负责指导徐州、菏泽地委将这一问题查明,并做出正式结论。
(2)关于被牵连的一些同志的历史鉴定问题,我们的意见:通知所在单位,不应做为历史关节问题看待。并在各人的档案材料中注明。由于我们对这些同志现在的工作地点不够了解,尚希望你们能开列一个名单给我们,以便通知有关单位。
(3)对死难烈士家属的解释教育问题:确应注意。事件已隔十六、七年,烈士子女已成长,当能自立。因此,除个别确实困难者以外,不应再要求什么照顾。这点,尚望你能告有关同志对死难烈士家属多做一些工作。同时,我们转告江苏、山东省委对确实困难者适当加以照顾。
(4)继续追拿杀人凶犯王宏呜问题,我们已告公安部请他们认真追查。
二、关于湖西事件的错误,中央早已有明确结论,因此,这个问题在政治上已早解决了。至于历史上的责任问题,则不必再提。
*中央组织部
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对湖西“肃托事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关于对湖西“肃托事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
*中央:
湖西“肃托事件”是一个有影响的重大历史冤案,一九四〇年至一九四五年中央、山东分局曾先后作过多次复查处理,但都没有彻底###纠正。一九四〇年六月山东分局发出关于《总结第五区党委肃托斗争的训令》,肯定了前湖边地委组织部长王须仁是来历不明和制造“肃托事件”的首要分予,对受奸徒陷害致死不屈者深致哀悼,对“丧失气节自首叛变者”给予纪律处分。同年冬,山东分局派人到湖西贯彻了《训令》的精神,指出湖西肃托犯了扩大化错误,揭发了王须仁的罪恶,对在严刑逼供下被迫承认自己是“托派”或牵连到别人的大批被冤枉的同志,都戴上了“自首”、“叛变”、“丧失气节”等帽子,并分别给予开除党籍等处分。一九四一年二月中央作出《关于湖西边区锄奸错误的决定》,指出湖西地区在所谓肃托斗争中,曾发生了严重的政治错误,肯定了暗害分子王须仁的罪恶,对无辜牺牲者###昭雪,召开被难烈士追悼会,对被难者家属进行安慰抚恤,对因严刑拷打而自首者,不能当成党内叛徒看待,不能一律开除党籍,应按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同年秋,山东分局又派人到湖西,按照中央决定作了“再处理”,后来在“再处理”中,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对被逼诱承认口供的同志或牵连到别人的大批被冤枉的同志,绝大多数都撤销了处分。通过多次处理,有些问题已基本解决了。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对事件的性质没有作出确切结论,致使许多遗留问题的处理不够彻底。有些被害同志的家属在“###”中又被戴上“反属”的帽子,受到摧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不少同志的亲属提出了申诉,一些了解情况的老同志也提出意见,建议省委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最近,郭影秋、郝中士等同志也给省委来信,并寄来孟静之等四同志所写的《湖西“肃托事件”始末》一文,也建议省委就湖西“肃托事件”的性质等问题彻底予以解决。一九八一年我们在复查原清河区肃托遗留问题时,对湖西肃托也结合作了一些调查。根据中央关于###纠正冤假错案的指示和中办发[1981]33号文件精神,重新复查了这一历史冤案。
湖西“肃托事件”发生在一九三九年八月至十一月间,是从湖边地委发生和发展起来的,接着扩大到整个苏鲁豫边区。在这个事件中,我党、政、军干部被杀者约三百人,先后被捕受审查者达五、六百人,整个苏鲁豫边区的党组织一度陷于瘫痪,损失是极其严重的。一九三九年十一月罗荣桓、郭洪涛同志赶到湖西,采取紧急措施,制止了这一事件的发展。据现已查实的材料证明,当时开展这一运动的所谓根据,是发现了“托派分子”、“ 托派组织”和“托派暴动计划”,一开始就是采取严刑逼供搞出来的纯属捏造诬陷,毫无事实根据。一九四一年秋,山东分局派员到湖西进行善后处理时,宣布了七个“真托匪”,后来在多次“处理”,“再处理”中,均未曾提及过他们。现已逐个查明,单子英(金乡县)、牛籍庵(单县),两人健在,现已退休,在肃托时并没有参加工作,建国前后经历次政治运动审查,均未发现他们与托派有任何关系。朱华(原江苏铜山县)、朱新民(单县)、王天章(单县)、曹广善(江苏沛县)经过多次审查,与托派毫无关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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