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动频繁。到2004年3月,秘书处在纽约总部的部门有:秘书长办公室,内部监督事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政治事务部,裁军事务部,维持和平行动部,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办公室,经济与社会事务部,大会与会议管理部,新闻部,行政与管理部,最不发达、内陆及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代表办公室,安全协调员办公室,麻醉药品控制与预防犯罪办公室等。
曼哈顿东河边的联合国总部(5)
联合国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待遇
联合国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有以下几个途径:通过考试录用;征聘;会员国政府推荐;从其他联合国机构调进。高级职员中不少是由会员国政府推荐的,叫做借调人员,从事技术援助的专家是征聘的。据最新的统计,秘书处属正常预算下的工作人员大约8900名,来自170多个国家。联合国职员中,P级以上人员的聘用根据各国所缴会费的比额按地域分配,其中专门从事口译或笔译者的招聘不受地域名额限制。美国在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数目超过任何其他会员国,高级职位也多。至于G级人员,是在当地招聘,不受地域名额的限制。
上世纪七十年代我国合法席位恢复之初,尽管当时经济处在困难之中,我国仍沿用旧中国时期分摊的比额,主动承担了4%的会费,1974年达到5.5%。按照这个比额,中国可以有相当数目的人到联合国任职。但当时,除去不占地域分配的中文口译、笔译和G级人员(秘书和中文打字员),中国籍的官员屈指可数,高级职位更少。由中国政府推荐去的仅有担任主管政治事务、托管与非殖民化部的副秘书长唐明照和他的特别助理等少数几人,属按地域分配任职人员数额不足的国家,其原因是我们对联合国的人事制度缺乏研究和“左”的思潮的影响。接近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瓦尔德海姆在一次与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陈楚大使交谈中建议中国多推荐一些人去联合国工作,这个问题才引起我国外交部的注意。那以后,我国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推荐了一批人员去联合国总部任职,其中任D-1级职位的就有五六人:陈鲁直、马隆德、汤兴伯、崔烈、邱应觉和我等,还有新闻部的邢洚,是P-5级。但过了不久,由于我国当时人均生产总值等因素,根据联合国确定会费分摊的原则,联合国大会通过将我国缴纳会费的百分比下调到0.79%,后来最低到0.72%。会费比额降低是经过争取实现的,但就联合国按地域分配的职员人数而言,我国从此变成了“超员国”,加以联合国长期陷于财政危机之中,进人不易,属中国地域分配下的职员日益减少。尽管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我国分摊的会费比额逐年提高,但联合国近年来多次精简机构,在任的中国职员又陆续达到退休年龄而离开,高级职位寥寥无几。根据联合国秘书长2001年8月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联合国职员人数统计,包括联合国秘书处所属各部门以及亚太经社会在内,中国名下的职员共279人,其中属按地域分配的只有41人,其中:副秘书长1人,D-2级1人,D-1级7人,P-5~P-2级32人。余下的238名中为不受地域名额限制、属语言需要的口译和笔译(P-5~P-2)132人,G级从事秘书、打字、勤杂的一般事务人员95人,临时工种11人。
当然,所谓超员国不能向联合国秘书处进人也不是绝对的。例如,南亚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以及拉丁美洲等地区的一些国家按地域分配也都是超员,有的还超员很多,但他们照常不断有人进秘书处。就我国而言,随着改革开放后经济形势的发展,所占会费比额不断增加,我国在2004至2006三年期的摊款比额再度提高,占联合国会费总额的2.053%。这样,我国按地域分配的职员人数应可得到增加,从而有利于向联合国秘书处输送人才。
联合国工作人员的薪金根据两种不同的原则确定:专门人员职类(P级)直至副秘书长的薪金按照诺布尔梅耶(Noblemaire)原则,沿袭国际联盟的做法。诺氏系国联某委员会报告员,他倡议国际公务员的薪金采用相当于会员国中相同级别的最高标准,当时是英国公务员薪金最高。联合国成立后,经过调查,美国公务员的薪金最高,现行联合国职员的薪金是在与美国联邦公务员的薪金净额直接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再就纽约市与其他一些城市之间生活费的差价进行调整后而确定的。G级人员由于是当地招聘,薪金按照弗莱明(Flemming)原则,即相当于所在地相同级别的最高标准。联合国职员的薪金数由基本薪金加上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构成。联合国范围内相同级别的基本薪金是统一的,但不同的服务地点生活费用悬殊很大。为使拿相同薪金的职员(限于P-1与以上级别以及外勤事务职类)在不同服务地点享有同样的购买力,联合国制定了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根据当地物价每月调整一次。上世纪八十年代,纽约地区的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是职员基本薪金的40%强,而在内罗毕是7%到8%。此外,工作人员还享有子女教育补助金、安家费、搬家费、调动和艰苦条件津贴、回国补助金等各种津贴和补助。作为D-2级的官员,1987年我的年薪是11万多美元,其中包括基本薪金88102美元加上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及其他津贴。D-2及以下每一级(level)内都有若干档(step),如D-2有6个档,P-4和P-3各有15个档,等等。职员的表现如无大的问题,除D-2级每工作两年升一档外,以下级别则每工作一年升一档。本书附件二所载,是联合国专业人员以上各级工作人员的统一年薪与扣除薪金税后的净收入;附件三所载,是纽约地区工作人员所应加上的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且说明2005年9月1日是63.7%。(见附件二、附件三)
曼哈顿东河边的联合国总部(6)
联合国工作人员必须向其本国政府缴纳薪金所得税,税款约占到他们实际毛薪金的28%至34%之间,由秘书处代替各国政府收取。此外,每人必须按月将薪金的一部分(约10%)缴付养老保险金(养恤基金),与由联合国的一个基金会支付的占三分之二数目的钱加在一起,构成职员的养恤基金。在联合国工作五年以上,退休后可领取养恤金,即退休金。
按照联合国的原则,职员是为联合国工作、以联合国利益为重的国际公务员,不代表任何国家,在执行任务时不接受任何政府或联合国以外的机构的指示和影响。在经济上,他们也不得接受本国政府给予的补充薪金或补贴,以免损害作为国际公务员的独立性。我在联合国任职期间,日本和当时的联邦德国国内薪金高于联合国的薪金标准。这两个国家的职员除联合国薪金外,曾一度从本国政府得到额外补贴,据说是出于吸引最好的候选人到联合国工作的考虑。由于这是违反联合国规定的,后来改为到联合国任职的人在赴任前从他们的政府得到一次性财政补偿的办法。而另有少数国家政府,则以不同的办法从本国的联合国职员的薪金中提取一部分,如当时的苏联及一些东欧国家。当然,这些情况是我在与同事们闲聊中风闻的,这在当时的秘书处可以说尽人皆知。
上世纪七十年代我国合法席位恢复之时,国内文化大革命尚未结束,我国在联合国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待遇与我驻外使领馆人员类似,即实行供给制的做法——从国内去的联合国职员集中住在我国总领事馆的大楼里,吃住由公家包下来,联合国的收入全部交公,本人每月领取比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同级人员多10%的生活费。我从联合国任满回国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我国政府对国际职员的待遇逐步做了一些调整。1992年,进一步向国际惯例靠拢,国际职员的薪金以及联合国所发各种补贴全部归本人支配,在其他国际组织工作的中国职员的待遇随之也做了调整,结束了供给制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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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展中国家服务的部门(1)
抵达纽约小歇数日后,1980年3月14日,我去联合国总部人事厅报到。人事厅在秘书处办公大楼的第36层,接待我的官员首先交给我一份联合国职员守则,让我阅读。然后,交我一张联合国国际公务员宣誓书,要我阅读后签字。职员守则中规定:公务员必须保证在执行任务时以联合国的利益为重;不得作任何不符合其国际公务员身份的公开声明;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执行任务过程中未经公开过的情况;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接受任何来源的勋章、奖章、馈赠、礼品或报酬;不得从事与其独立、公正身份不相符合的政治活动;等等。宣誓书内容是:“我庄严宣誓,以最高的忠诚、谨慎与良知执行作为联合国国际公务员的职责;我只有以联合国利益为重来完成这些职责并调整自己的行为;我在执行任务时不接受任何政府或联合国以外的机构的指示。”
像所有联合国职员一样,我在宣誓书上签了字。于是,我在联合国的工龄便从这一天
算起。
秘书处还发给我一本工作人员人手一册的《联合国工作人员条例》(Staff Regulations)和《细则》(Staff Rules),其中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条件、基本权利、职责和义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分12章,包括:职责、义务和特权;职位和类别;薪金和补助;任命和提升;年假和特别假;社会保障;旅费和搬迁费;工作人员关系;离职;纪律措施;申诉;以及一般规定。该条例和细则适用于技术援助项目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