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无形资产质押的可行性分析
。(一)超额收益性和财产属性是无形资产可质押的价值基础
无形资产要充当担保标的用于质押,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从法理学的角度讲,任何成为担保标的物或权利都应具备一定价值并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因为债权本身就体现了一定的价值性,担保标的必须有足够的价值,才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从担保物以优先受偿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达到保证债权的目的。财产权是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可以用货币进行计量。财产权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债权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为投资者创造收益,并且能带来比一般企业盈利水平高的超额收益。无形资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超额收益上。虽然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但它能够借助有形资产载体,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能带来超额预期收益,其价值量的大小即是它为企业创造超额收益的多少。无形资产的超额收益性使其具有财产的属性,其专有权属财产权,拥有无形资产即享有其收益权。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即属于财产权,其价值可以用货币计量,所有人享有对它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电子书 分享网站
第四节 无形资产质押融资(2)
(二)无形资产财产权的可让与性确保了其质押的可行性
为确保债券的实现,充当担保标的的物或权利,必须具有可转让性,以确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担保标的拍卖或变卖,以变现的价金优先受偿。中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只有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才能设定担保。专利、商标等多数无形资产,除了法律或协议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可以转让或交易。
可见,用于质押的无形资产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该标的为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是无形资产用于质押的首要条件。二是该无形资产具有可转让性。无形资产通常要符合这两个条件,才具备充当担保标的的能力。当然这两个条件只是无形资产可用于质押的必要条件,并不是充分条件,对于具体的无形资产还要进行具体分析。
基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中国立法时借鉴知识产权的概念,认定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能充当担保标的的,只是其专用权中依法可转让的财产权,并将其归为权利质押。质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动产质押必须转让动产的占有权,但权利质押是否转移占有权不能一概而论。出质人将专利、商标等有关权利质押后,其生产经营仍必须依赖有关质押专利和使用商标专用权,只有继续使用这些资产才能获得收益。如果交付占有,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质权人很难实施占有,而且无形资产专用权交给质权人,不允许出质人继续使用,无形资产将发挥不了任何作用,甚至会失去其价值。实际上,作为无形资产的出质人,他仅以无形资产的财产权来出质,在法律上仍是该权利的主体,因而仍有利用该权利的资格,而质权人取得以该权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的权利,并非为该权利的主体,因而无使用该权利的资格。因此,无形资产出质之后,出质人仍有继续使用权,不能因设质而丧失其使用权。
随着科技进步和知识经济的发展,新型无形资产不断涌现,特性更趋多样化。目前,经济学家确认的无形资产总数已超过30种,美国会计制度确认的有24种之多。众多的无形资产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能用于质押。
无形资产作为质押标的除应具备财产属性和可让与性外,还必须是依法取得、合法有效且在法定保护期内的,否则该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就谈不上质权人利益的保护。比如,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就要考虑其地域性和时间限制,无形资产的法定有效期限应该比质押的期限长。企业的非专利技术或商业秘密,通常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质押后一旦泄露秘密,质权人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不适合质押。中国《担保法》中明确规定可出质的无形资产仅有专利和商标专用权,显然种类太少,范围太窄。实际上,企业的品牌、依法可转让的特许权、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权等,同样符合无形资产质押的条件。随着经济发展和中国无形资产质押制度的不断完善,会有更多的无形资产用于质押。
三、建立健全无形资产质押融资体系
针对中国推行无形资产质押业务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下几个方面亟待解决,以期及早健全中国的无形资产质押融资体系。
(一)提高企业及银行的认识,尽快制定操作规范
第四节 无形资产质押融资(3)
企业和银行都应该充分认识到无形资产质押的经济意义。企业应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从战略高度实施对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重视其融资功能。银行应尽快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操作程序。首先,确定无形资产质押的条件与范围,在明确商标、专利等可质押的基础上,探索依法可转让的特许经营权、计算机软件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无形资产质押的可行性。其次,各银行应尽快制定无形资产质押管理办法,合理设计信贷品种,对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年限、贷款折扣率、合约签订等细节做出明确规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加强对信贷审查人员的培训,并利用相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确保质押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完善计量和评估等中介服务
加强无形资产会计和评估理论的研究,寻找更为科学合理的无形资产价值确认、计量方法,使会计信息更准确真实地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状况;改进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建立统一规范的评估标准,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和评估机构信誉等级制度,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道德水平,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权威性。
(三)完善无形资产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制度
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完善无形资产质押登记管理,还要与银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可专设一个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商标、专利以外无形资产质押合同的登记。有学者甚至建议将知识产权局与商标局合并,如果得以实现,由合并后的部门设专门机构,统一负责无形资产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也不失为一种可行有效的办法。
(四)建立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
无形资产价值不稳定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使其价值实现存在较大风险。为减少银行的风险,可以建立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如,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为企业无形资产质押提供担保,允许企业以无形资产再辅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用做连带质押,实行有形和无形资产捆绑式质押贷款,并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及补偿机制。通过这些方式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提高银行贷款的安全性,确保质押成功。
(五)健全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市场
只有存在活跃的无形资产交易市场,便于质押物的转让或拍卖,保障债权的实现,银行才愿意为无形资产质押提供贷款。早在1999年,上海就率先创建了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目前,全国各省市已先后建立技术产权交易机构40余家。要进一步完善这些交易市场,健全中介服务,保证无形资产质押业务顺利开展。
(六)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将无形资产质押纳入担保法的调整范围,明确其操作程序,使其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进一步明确无形资产质押的条件和范围,质押合同的具体内容、生效、变更及注销的条件和程序,出质双方和第三人的责任与义务,权利实现的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利和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完善无形资产评估业的政策法规体系,有效调整政府主管部门、中介机构以及占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种种关系,界定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的性质、标准和职业道德,保障无形资产的占有者、使用者的各种权益,使无形资产评估有法可依。
第四节 无形资产质押融资(4)
四、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案例
2006年10月,北京市科委在国内首开先河,联合交通银行北京分行面向中小企业推出“展业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通过将中小企业所拥有的、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变现,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截至2008年8月,已有31家企业成功申请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共计亿元,这些资金助企业破解融资难题一臂之力。
(一)知识产权“闲置”惊人
从中小企业发展来看,在研发和中试阶段依靠自有资金和企业自身积累尚可缓解资金压力,但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则面临着巨大的资金缺口,这时外源性资金较少介入,众多中小企业由于资金不足无法扩大生产,眼看着市场机会从身边溜走而束手无策。
据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统计,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存在着5000亿元的资金缺口,而目前落实到位的资金不到1000亿元,每家企业平均仅获30万元,远远低于企业发展资金的需求。从有效需求来看,占全国企业99%以上的中小企业获得的贷款资源还不超过20%。
究其原因,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风险大,没有足够的资产进行抵押,银行传统的信贷模式无法适应中小企业高风险性特征,造成了信贷工作落实难。虽然国家设立了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但僧多粥少,难以满足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此外,中国风险投资、创业基金和担保等行业发展尚不完善,也使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