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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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书- 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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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离婚申请,而且男方不得索回聘礼。为了避免一些男人为财骗婚,宋真宗时期又规定,如果丈夫携财外出三年不归,妻子就可以依法离婚。明朝律法也规定,丈夫逃亡超过三年,妇女就可以改嫁,女方所得财礼作为对其感情损失的补偿可以不用归还给男方。
  在婚姻生活中,家庭暴力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而在这里面,女性历来是弱势群体,尤其是在古代。翻阅史料,从元朝以后的各朝律法对这点都有相应的规定,表面上丈夫随意打骂的恶俗也得以收敛。
  元朝时期律法规定,如果丈夫无缘无故殴打妻妾,将判离。元武宗在位时期就发生了这么一件事:杭州钱某生性懒惰,总是想着不劳而获。一日,其突然萌生了用老婆身体赚钱的想法。由于当时律法对丈夫纵容或强迫妻子卖淫有着比较严厉的规定,所以强迫妻子卖淫这条路是不通的。最后,钱某想出了在老婆身上作画刺青,然后*示众以换取钱财的办法。妻子狄氏得知丈夫的想法后誓死不从,钱某便将妻子一顿暴打,然后强行在其后背和双腿上雕刺龙鬼,并游街示众收取钱财。钱某的人体彩绘艺术吸引了不少人前来观看,他也因此而收入颇丰。钱某让妻子*示街的行为引起了狄氏母亲的不满,遂将其告到了官府。刑部受理此案,并对此做出了判决:钱某不顾夫妻情谊,贪图财物,强行在妻子身上作画刺青、游街示众的做法实在有伤风化,判杖刑八十七下,其与妻子离异。
  明朝对丈夫侵害妻子人身权利的做法做出了更细致的规定,如果丈夫殴打妻子,“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如果妻子将丈夫的家庭暴力告上官府,官府要先进行审问,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就可判离。如果不同意离婚,官府就会依照丈夫殴打妻子的程度给予一定数量的罚款,以示惩戒。 。 想看书来

女人的漫长“突围”路(3)
另外,如果妻子无缘无故被公婆殴打致伤也可以判离婚。元朝律法规定,如果公婆不满意妻子,并无缘无故将儿媳打伤,罪减三等。明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如非理殴子孙之妇……致令疾废者,杖八十,笃疾者,加一等,并令归宗”。两相比较,明律增加了殴伤的前提与程度,对女性的要求稍显苛刻。
  被抛弃或夫妻对簿公堂离婚终究是不是什么好事,好聚好散比较符合国人的行事风范,于是有了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出现的比较早。西周时期专门掌管婚姻机构的“媒氏”规定“娶判妻……皆书之”,按照宋代郑愕的理解就是,如果民间有夫妻反目,到了非离不可的程度,就可以离婚,但要将离婚的理由写下来。由此可见,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离婚。对于这一原则,后世也从法律上予以承认。唐朝时期的律法明确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生活不和谐而愿意离婚者,就可以离婚。
  尽管历朝历代女子离婚之事屡见不鲜,但还是有不能或者不想通过正常渠道离婚的女子,那唯一的出路就是逃婚。
  在秦简《日书》中有大量关于女子逃婚的记载。对于逃婚,可以说整个社会都是坚决反对的。汉代经学全书《*通·嫁娶》云: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丈夫无恶不作,妻子也不能逃婚,因为“一与之齐,终身不改”,这是对妇女逃婚的道德批判。
  到后来,逃婚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了。《唐律》规定,妻妾如果逃婚就要被判入狱二年,在逃婚后改嫁的,又犯了重婚罪,要从重判处三年的有期徒刑。《明律》对女子逃婚的惩罚更加严重,如果妻子逃婚,要杖一百,从夫嫁卖。在逃婚过程中改嫁的,要处以绞刑。
  说来说去,古时男人要想出走围城轻而易举,只要遵守“三不出”原则,便不会有法律来制裁他。女子就不同了,除了要面对“七出”的严格约束,还要面对世俗对女子离婚的偏见。当然,也有一些女中豪杰敢于挑战俗世权威。
  在晋代,吴兴一太守谢邈的妻子郗氏,在得知丈夫在她尚未过门的时候就先纳妾了,十分不高兴。于是写了一封绝交书给谢邈,列举其违义悖理的种种劣迹,并言宁愿独身独处,也不愿嫁给他这样的无情无义之人。这是典型的妻子休夫的案例。
  据上个世纪50年代在徽州发现的“徽州文书”中记载,歙县南乡有位韩氏,此女大胆豪放,因为丈夫性功能不健全,床第寂寞,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要求休夫,言辞间颇有哀怨。这种事关男欢女爱、颠鸾倒凤之事的案子官府也是第一次碰到,一时手忙脚乱不知所措。这个大老爷一番斟酌,将该名“*”冷嘲热讽一番以堵众人悠悠之口,最后还是同意韩氏与丈夫离婚,另嫁他人。
  虽然历史上有女子休夫的例子,但毕竟是少数,男子休妻是最常见的。细细想来,女子的“突围”之路走得异常漫长和艰辛,即使是到了高唱男女平等的现代社会,女子要走出围城也并非易事。倒不是说还有谁阻止女子离婚,而是世俗对离婚女子还是会说长道短,窃窃非议。所以说,女人,离婚难。
  

“贞操”背后的呜咽(1)
夫妻共同生活,最重要的就是要“夫信妇贞”,这对男女双方都适用。不过,自古只见女子守贞,不守贞就要治罪,却很少见男子为妻守贞。实际上,贞操观念在产生之初,是针对男女双方而言的,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的持续期间内所要恪守的道德规范,既不允许男子另觅他欢,也要杜绝女子红杏出墙,否则就会被视为“禽兽之行”,受到道德的谴责或法律的制裁,这种贞操可称为“夫妻之贞”。
  先秦时期,曾出现过有钱人在外包养小老婆的现象,政府通过法令对此予以禁止。但从实际的执行效果来看,对男子的禁令并不十分有效。所以秦朝统一六国之后,再次强调,丈夫如果与人通奸,妻子有权将其杀死,并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可能是对男子守贞的最早的规定。
  秦汉以后,对男子不贞的行为也有相应的规定。比如汉代时期,已婚男子如有私通行为,政府就要罚他去建城墙。如果是当官的与人通奸,则罪加一等,以*论处。但从整体上看,对男子的处罚大都停留在法律条文上,实施的效果并不好。尤其是随着儒家思想的逐步渗透,法律逐渐倾向于对妇女单方面的惩罚,而对男人的不忠则抱着放任的态度。除非是因为*的需要,否则一般不会在个人作风上做文章。所以,说到贞操问题,一般都是针对女子而言。
  看待女子贞操问题得分婚前和婚后,而婚后又分夫在和夫死两个方面。一个女子,或是一辈子不和男人发生性关系,或者是一辈子只和一个男人发生性关系,那才叫保持了贞操,如果私通、再嫁或被强暴等,都是“失贞”。
  要说贞操观念的产生,那和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原始社会实行群婚制的情况下,人们脑子里压根就没有“贞操”这个词。到了私有制和男权社会出现后,妻子成为丈夫的私有财产,既是私有,自然不允许别人染指。另外,丈夫为了能把自己的财产传给百分之百出自自己血统的子女,更是绝对不会允许自己的妻妾再和别的男人发生关系,否则自己的私有财产就有可能会落入“他姓”的“野种”之手。
  显然,强权弱势一对比结论就出来了:贞操的本质只是居于统治地位的男子对居于附庸地位的女子的要求,女子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反过来要求男子。谁听说被统治者能要求统治者?况且,男人三妻四妾、拈花惹草并不影响父系家庭的血统继承关系。因此,千百年来,人们只听说不贞之妇,却从未听过不贞之夫。男人与妻子以外的女人发生性关系被称为“*韵事”,虽然不见得有多光荣,充其量也就是“失德”,却没有人指责他们“不贞”。即使到了现代社会,人们在乎的还是女子的清白,谈到男人的贞操,无非也就是当作玩笑而已。“失身”一词似乎永远针对女性而言,女子如果“失身”,不管是自愿还是被强迫,都会被打上“不干净女人”的烙印。
  纵观历史,古人的贞操观也经历了从宽松到紧张,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而且这个过程是起起伏伏,且官方和民间也不是步调一致。
  最早关于“贞女”的记载出现在先秦早期的文献中。《周易》中也有褒扬贞操的言辞。进入秦朝以后,整个社会开始十分重视女子的贞操问题。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曾巡视了很多地方,并在一些地方立碑刻石,写上一些自我歌颂和昭示天下的话。在泰山、碣石门、会稽等处的刻石上就出现了强调女子贞节问题的话。但秦始皇也就是在刻石上提了这么一嘴,并没有什么具体措施,对全国也没形成大的影响,但这却足以说明统治阶级已经开始重视这一问题了。

“贞操”背后的呜咽(2)
汉代是礼教形成的重要时期。汉武帝初期,一些礼制系统开始明确起来。这时的礼提倡“女子从人者也”,官方很注意女子的“从一而终”,因此贞操很受重视。汉宣帝神爵四年诏赐贞妇顺女帛,这是有史以来第一次下诏褒奖贞顺。到了后汉安帝元初六年又有旌表贞节的事。汉朝有两位学者曾大力提倡过贞节,一是刘向,写了一部《列女传》,其中的《贞顺篇》和《节义篇》是讲贞节的,企图以礼法来裁定女子的生活标准。另一个就是班昭,她写的《女诫》中强调的就是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夫为妻纲等观念。
  虽然有朝廷的褒奖贞节和学者的专门著述,但“贞节”在民间的实际影响还不大,女子离婚、再嫁的现象比较普遍。尤其到了隋唐的时候,贞操观念又宽泛起来,直到宋朝中叶风向又再次转变,后来才越来越严,越来越禁锢。
  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很多人加入了纵情声色的行列,男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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