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不能有效实施监督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地方政府掌控的经济资源,容易成为官员利用公权力“寻租”等经济犯罪的温床。利益结合带来的地方保护主义、资源滥用、甚至抵制中央的经济调控等一系列问题,已经成为现阶段中国经济市场化的阻碍。
代议制是指公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是间接民主的形式。现代国家普遍实行代议制。美国的代议机关是议会,也称议会制。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型的代议制,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在美国,公民可以凭借手中的选票,直接决定从州议员到总统的选举。这种选举的好处。1。通过选举产生的政府是服务型的,政客要维护人民的利益;2。政府的透明度大大增加,为社会的进步提供了一个良性的环境;3。增强了社会的凝聚力。选举产生的政府,代表的是公民们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错误决策(比如对美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越南战争)带来的后果,由全民承担,可以降低对社会的冲击。民众可以通过手中的选票来决定执政者的去留,社会矛盾不会积压,使用暴力手段来对抗执政者的事情就不会发生。
美国等西方国家民主制度的合法性主要建立在“程度”的基础之上,建立在选民通过选举选择其统治者的能力之上。统治者如果做不出政绩,他们就失去了合法性,也就会在选举中被击败,新的统治者会接替他们。因此,统治者失去合法性导致了这个体制重新肯定其程序的合法性。'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p59'威权政府的合法性通常建立在经济增长和国家强大等方面,但是建立在政绩之上的合法性是极不稳定的。它的危险在于:当合法性建立在政绩之上的时候,一旦政绩下降,这个政权就面临着合法性危机。与此同时,经济的持续增长还会将民众的关注点从经济生活转向社会政治生活的其他领域。因此,在当代西方世界,民主规范和程序有着广泛的合法性,而建立在政绩之上的合法性,不论政绩好坏,都会受到破坏,陷入“政绩困局”。'巴西现代化研究道路p115董经胜著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选举是一件很耗费金钱的事情,为避免选举被有钱人(社团等)操控,出现钱权交易的状况,现今美国国会通过了一系列的法规来规范选举活动:1。设立联邦竞选委员会来监管竞选活动,要求竞选人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项账户接收捐款、支付竞选活动中的开支;2。不得接受非美国公民的捐款、企业和工会的捐款;3。所有捐款必须公开;4。限制捐款数额,单个选民向单个总统候选人捐款不得超过2300美元等。这些法规使得美国政治献金的丑闻并不多,像奥巴马在2008年总统选举中,筹集超过6亿美元的资金,是民众自发参与的结果。我们国家虽然节省了这笔开支,但在其他方面的花费却是惊人的,比如三公消费。
三权分立:
“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美利坚合众国的开国元勋为了避免政府权力高度集中,产生腐败等问题,把政府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划属不同的部门,并且让它们之间互相制约和平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权分立〃。
立法机构:
美国宪法第一条把联邦的立法权授予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的国会。国会有权就任何问题提出立法,还可以对外宣战、批准政府预算、批准总统提名的联邦政府高级官员、在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主持下弹劾总统等权力。
在美国历史上,第一位受到弹劾的总统是第17届总统安德鲁·约翰逊。他因在南北战争后重建南方问题上的争论而遭众院弹劾,但在参院审判中因一票之差而未被定罪和免职;第二位是在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的主持下对总统克林顿进行弹劾
参议院议员从每州各选举二名,任期为六年,每两年改选1/3的议员。众议院议员任期两年,总数由国会决定,根据各州人口分配名额。不管人口多少,宪法保证各州至少有一名众议员。
两院议员任期时间的不同,是为了兼顾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的均衡,每两年改选1/3的参议员可以保证政府政策的连贯性,使它们不会因为议员的改选而受到影响。国会议员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职务。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在宪法上和美国国会一样,都拥有很大的权力。两者的区别在于,美国国会议员是由公民选举产生的,而我们的人大代表很少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权力的来源不同,再加上中国人大不掌握国家暴力机器,使得我们国家人大代表大会在监督和平衡政府权力的作用方面大打折扣。
行政机构:
做为国家的元首和政府首脑,美国总统也是行政部门的最高领袖和三军统帅,拥有极大的权力。总统负责领导联邦政府的行政部门,总统任命的官员,如外交大使、大法官等——必须获得议会多数人通过才能生效。总统每届的任期为四年,最多二届。
司法机构:
司法机构包括以最高法院为首的一系列法院组成,还包括遍布全国的各下属法院。
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经议会批准。为保护司法的独立性,宪法规定联邦法官“在行为良好时”可以一直任职,直到死亡、退休等(比如现任的美国联邦法官韦斯利·布朗在2011年6月年满104岁)。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还规定:“最高与下级法官的法官们应在行为端正期间担任职务,并且在指定日期领取其公务报酬,这种报酬在他们的连续任职期间不得被减少”。这些措施从制度上保障了法官个人的独立性,因为法官个人的独立性决定了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如果法官个人的独立性得不到保障,那么司法公正很容易通过外界对法院的各种压力而受到影响。而在中国内地,法院的人事任命和工作待遇都取决于地方政府,因而产生了法院对当地政府的制度性依赖,也就不奇怪会出现领导指导办案的事情发生。
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等的法院,是唯一有权解释宪法的机构(注:*美国最高院可以根据社会发展等情况,对同一件事情做出不同的解释,比如在美国〃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之前,种族隔离合法;之后,种族隔离违宪。),同时还可以对国会通过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大法官和8名助理大法官组成(最初五位,1790年、1807年各增加一位,1837年又增加二位,1863年增加到十位,1869年恢复到九位一直到现在未变),在裁定案件时,每个人只可以投一票。这种做法和?级法院是由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定罪区别在于,美国法律体系是成文法和案例法相结合,最高院审理的案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裁定的结果将会成为日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判例参考,潜在的社会影响深远,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由富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来判定。
三权制衡
下面举例来说明三权制衡:
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建的国会通过一项法案,递交总统签署后便可以生效,若被总统否决,国会可以再次通过这项法案——以2/3票数通过,总统无权再次否决,但最高法院可以裁定它违宪撤消这项法案,联邦州通过宪法修正案可以推翻最高院的判决。正如宪法的主要作者之一——詹姆斯·麦迪逊所指出的那样,这种体制的基本的想法是,由于采用了这样一种复杂的机制,〃就可以使多数人不太可能有一种侵犯其他公民权利的共同动机,或者,如果确有这种相同的动机存在,那么对于所有有这种动机的人来说,他们将很难找到自己的力量并合作一致行动〃。
美国政府的这种分权制衡有以下几个优点。1。不同的决策者制定者参与决策制定可以减少错误。因为在一项政策提案成为法律或者作为项目被执行之前,必须得到所有决策者的同意,因此需要充分论证,降低了政策(潜在)的风险。2。不同决策制定者的参与,会产生更多的创意。3。可以有效避免出现多数人暴政。同时政策制定权的分散削弱了中央政府对公民权力或者社会经济组织利益的控制。'《美国的公共政策——承诺与执行》P26'
在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中,司法部门凭借司法审查权要高人一等,法官也不像其他二个部门是由民众选票决定,这样的演变也是基于对社会力量的均衡。不管是政府官员还是国会议员,为了选民手中的选票必然会讨好选民,也就存在演变成为多数人暴政或者民众对国会权力失去控制的危险因素,司法部门这种权力的存在将有效遏制种危险因素的出现。但司法部门既无钱又无兵,它的权威是建立在民众对法院公正审判和裁决的信任之,一旦失去公正,往往意味着司法已经成为行政权力的玩物。
美国政治制度最大的一个特点是法治。法治意味着违法必须要承担相应的后果,有效的政府将最大限度降低人们可能存在逃避违法后果的侥幸心理,降低社会的信任成本;反之在一个非法治国家,存在的腐败、特权等现象,降低了人们行为的可预性期,政府效率低下会加大违法者的侥幸心理,这就意味着违法犯罪的成本低。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自我的利益不受损害,在社会活动中很容易(或者说被迫)促使人们把其他人从最坏的方面来考虑,以增加对自我权益的保护,社会中人们的彼此不信任,会带来昂贵的信用成本,也一方面也使负面情绪(如冷漠、焦虑等)在社会弥漫,降低人们的幸福感。或者可以这样说,好的制度会提升社会整体的道德素质,在一个非良性社会制度下,社会整体道德的滑坡是必然的。
良好的政治制度,为美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并最终形成了市场经济体制,两者间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