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浙商赢天下》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草根浙商赢天下- 第52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1988年建筑行业不景气,浙江义乌市义亭建筑队(城镇集体企业三建公司的前身)*选举军人出身的陈呈富担任队长。陈呈富上任后,带领全体职工艰苦奋斗,从一个等外级建筑队很快成为了义乌市建筑行业中一家有实力、有影响的骨干企业。
  就在事业蒸蒸日上的时候,1994年9月6日上午,义乌市原城建委主任口头宣布免去陈呈富的经理及书记职务。三建公司的职工闻讯,纷纷向上级领导反映。1994年9月14日,陈呈富就非法免职一事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义乌市建委,要求撤消其不合法的行政行为。24日,义乌市法院向义乌市建委发送起诉状副本和答辩通知。但被告未作出答辩,也未送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诉讼委托代理人委托书。
  11月4日,法院向被告送达传票时,市建委办公负责人不敢签收,留置送达。
  8日上午本应是开庭的时间,法院突然接到市检察院的电话:陈呈富已于昨晚被刑事拘留。法院无奈裁定中止诉讼。 电子书 分享网站

第二十章 不打“输不起”的官司(6)
“陈呈富,我告诉你,法律是人制定的,不可能依法办案的。”“这个案子领导已讲了,不撤诉,就叫你坐牢,撤了诉,仍然可以给你安排职务和工作。”这时有人传言而风。11月7日上午,义乌市检察院以“挪用公款”为名在行政诉讼开庭前一天将陈呈富刑事拘留。10天后又改为“受贿”罪宣布逮捕。在刑拘和逮捕均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有关条例的情况下,陈呈富拒绝签字,并再三申明要依法办案。
  义乌市检察机关先是指控陈呈富在1990~1994年任三建公司经理兼书记期间,利用法人代表之便,擅自将该公司于1992年10月与义乌市工人路拆迁办签订的石料购销合同中的元利润以支付石料款的名义自填自领,占为己有,用于建造私房,这是违法行为。
  金华市检察院刑二处经过5个多月的侦查,最终,经金华市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罪名不能成立,案件应予撤销,并于1995年10月委派一名副检察长到义乌放人。义乌检察院却坚决不同意放人。无奈之中,金华市检察院被迫将此案移交给浙江省检察院办理。省院又经过数月侦查,最后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作了明确批示。
  在省检察院严历督促下,并指派金华市政法委书记亲自督办,陈呈富这才于1996年7月3日获释。就这样,陈呈富被无辜羁押了近20个月。
  陈呈富释放后,工作得不到落实,没有任何收入,生活只能靠向亲朋好友借钱度日,年逾六旬的老父看到此景不得不到城里打工以济家用,终因劳累过度一病不起,早早离开人世。
  陈呈富走出看守所,首先想到的是那场一直未能开庭的行政复议案。从行政诉讼被中止到20个月拘押、私人住宅被查封,这些非正常的事件促使陈呈富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捍卫一名民营企业家的尊严。
  从1994年起,这桩“民企经理告主管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一直没法开庭结案,以致成为浙江省寥寥无几的难案之一。
  1998年5月6日,经历了1185个不平凡的日日夜夜,陈呈富状告义乌市建委免除经理职务决定案,终于在义乌市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5月25日,义乌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义乌市建设局)免除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涉及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职工的*管理权,依法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行政行为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4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消义乌市建设局1994年9月6日(1994)129号免除原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陈呈富经理职务的决定。
  为了这起简单而明白的行政诉讼案开庭,坐在原告席上的陈呈富和被告对簿公堂的代价是近20个月不明不白的牢狱和私人住房封而又启的遭遇。几年来,陈呈富作为一个集体企业的经理不仅一分收入都没有,经济、名誉、家庭生活都遭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国家赔偿法》表明政府部门办错了案,给公民、给法人造成了损失,应依法赔偿。陈呈富,你何时能获得赔偿呢?
  《陈呈富,你何时获得赔偿》在许多主流媒体上发表,不少读者打来电话,表示声援。还有的读者表示,要给陈呈富的申诉以财力的支援。
  在有识之士的奔走呼号下,不久,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下达了决定书,确认对陈呈富的刑拘和逮捕属错拘为错捕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决定:一、撤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义检不赔字第(1998)第一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书和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金市检赔复字(1998)第一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二、由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赔偿陈呈富被关押的605天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元。

第二十章 不打“输不起”的官司(7)
不日,法院迅速把陈呈富家门上贴了7个月的封条给撕了。
  一位民营企业家,一位城镇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终于打赢了民告官的官司。
  手里拿着沉甸甸的判决书、国家赔偿证书及一万多块钱赔偿金,陈呈富心里有说不出来的滋味。他觉得终于有了扬眉吐气的一天。
  至今陈呈富都没有忘记当年伸手帮助过他的那些朋友们,也没有忘记那些素不相识却在他身处困境时问候过他的人。他经常说:我从心底里感谢这些人。
  “民选经理”陈呈富被免除经理案胜诉后,至今仍未被恢复“民选经理”的岗位,反而被易名了的义乌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原陈呈富在任时的城镇集体企业义乌三建公司)除名。
  胜诉后陈呈富即向有关部门要求按法院判决恢复他的工作岗位。
  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1997年9月13日,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撤销了除名决定。理由是作为除名的主要错误事实,已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否定。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单位对一般职工的奖惩规定。陈呈富究竟是职工,还是法定代表人?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公司应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由职工大会给予罢免。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的除名,是企业针对职工而言的,不是针对法定代表人而言的。企业对法定代表人除名,不但无法律依据,更是全国第一例。
  2001年6月15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撤销义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义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土建1998(24)号关于对陈呈富除名的决定。
  义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1日做出如下裁定:该除名处分违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  化零为整 打赢跨国官司
  导读:浙商用自己特有的“生存链”,敢在海外与洋人打跨国官司。
  浙商抱团,闻名天下,同乡之间互帮互助、团结协作、抱团抗击风险的精神使浙商成为商海巨人。面对跨国诉讼时,他们同样用特有的“生存链”保护着自己的利益。
  反倾销诉讼法的本质是利益之争,大量物美价廉的“中国制造”走向世界市场,必然会与其他国家的企业遭遇冲突。面临这种情况,一、稳定住情绪,保持头脑清醒;二、积极同当地商会、行业协会、华侨联合会等机构取得联系,争取联络更多相关企业,让当地政府重视,扩大社会影响;三、聘请熟悉当地法律的律师为自己出谋划策;四、积极同国内的有关政府机构联系,如大使馆,争取本国政府援助。这样,政府可以从政府角度给与企业相应支持,政府无法解决的有些问题,民间团体可以出面协商,二者互相配合,能够使企业更安全的应诉。
  近几年,商会、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方面已经从幕后走向台前,发挥着核心组织作用。面对跨国诉讼,最重要的就是发挥浙商的抱团精神,化零为整,把世界各地的浙江商会动员起来。反倾销应诉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商会属于民间组织,它通过收取会费的形式筹集资金,配备反倾销的相应人员,建立信息渠道,帮助企业聘请律师,利用地域优势迅速组成一个专业团队,克服单个企业势单力薄的不足,组织企业应诉,相应地降低了单个企业的应诉成本,加大了企业胜诉的机率。
  熟悉世贸组织和所在国法律条款也是企业应诉的关键。商会作为企业的代表,集中了各类专家,在研究世贸组织与当地国家的各项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款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人力优势。商会能够总结和借鉴其他国家在解决贸易争端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这样,商会不但帮助企业解决应诉问题,还能帮助政府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与此同时,浙商企业应在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意识的同时,加强企业间合作,健全企业的管理制度,以销定产,避免因此而造成的低价竞争。反倾销主要针对产品的低价格,企业在定价策略上应自觉抵制低价出口的行为,这可以减少国外反倾销的诱因。作为商会和其他行业协会,商会也发挥着团体的优势,以规范企业行为,组织各企业有序地进行出口,充分协调企业因不良竞争而相互压低价格,以改变目前各自为政的混乱状态,使企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