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不可不知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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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不可不知Ⅱ- 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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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日,她们同时被下派到基层挂职锻炼,第二年在两人挂职锻炼结束之际,省国税局决定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从她们两人中选出一人,担任人事教育处副处长。两人深知此岗位对自己今后发展的重要,都希望能在竞争中取胜。迎晖年轻还拥有经济硕士学位,业务能力强。荀珍年龄、学历等方面均不占优势,但一向不甘人后的荀珍太看中这次升迁的机会,她认为,一步赶不上、步步赶不上,她决不允许自己失败。为此,荀珍常夜不能寐,考虑自己如何能赢得该职。竞聘应试时,荀珍由于压力太大,心情紧张发挥不理想。待考分出来时,她排在迎晖之后。而且当荀珍发现自己只差05分时,简直要气疯了。她沮丧至极,认为自己完了,再没有升迁的机会了。她在极度失望之余,极强的嫉妒心使她产生了一个可怕的邪念:要让幸运的迎晖毁容,让她生不如死,自己得不到的职位,别人也别想占据。

    在迎晖被公示为省国税局人事教育处副处长的第二天夜里,夜归的迎晖被人用硫酸泼面毁容。荀珍无可逃脱地落入了法网,成为阶下囚。

    法律聚焦: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最常见的犯罪之一。许多本来可以大有作为的人,因一时之气,不计后果,最后在坑害了他人的同时,也毁了自己的一生。

    本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势达到轻伤、重伤甚至是死亡。致被害人轻微伤的,不构成此罪,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伤害的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自伤身体的,不构成本罪。但在战时,负有参战义务的人自伤身体,以逃避服役的不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其他犯罪。故意伤害罪必须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合法行为,及法律所允许的,如正当防卫、医生治疗中截肢等,不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行为主体具有故意。

    伤害有轻伤与重伤之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重伤是指下列几种情况:(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肢体残废,是指由于伤害行为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完整而肢体功能丧失的情况。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损伤和功能丧失;(3)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损害的。轻伤害是指尚不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情况。

    根据《刑法》第234条对本罪的处罚规定,对犯本罪的量刑幅度,分以下三个档次:

    一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是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案例警示:

    (1)直面失败,勇于承受失败的痛苦

    当今的社会竞争激烈,有志于干一番事业的人,都必须面对这样的现实。须知,每一个参与竞争、投身挑战的人,都可能遭遇失败的打击,品尝失败的痛苦。失败是摆在眼前的现实,你无可更改必须面对。尽管失败不讨人喜欢,人生道路绝非坦途,不经历失败就难得成功。你要学会在失败中成长与成熟,要学会勇于承受失败的痛苦,从而使自己坚定与成熟。其实,失败并不意味生活的末日来临,不必心情太糟,坦然处之后就会发现失败的身后站着成功。

    (2)正视失败,善于从失败的阴影中及时走出

    失败是人生中的一种重要经历,它不仅叫你品尝痛苦,还帮你积累经验、总结教训,使你成熟。失败是一位人生导师,它让你学会生活、了解社会、认识自己,它教你变得坚韧、聪慧、成熟、睿智。它会引领你走上成功的阶梯,它不断地丰富、充实着你的人生。所以,不要认为自己失败了就不再有机会,不再受人重视。其实,失败并不能击倒任何人,除非你自己不想顶天立地地站着。不要过分重视一两次失败的结局,要善于调整自己,尽快地从失败的心理阴影中及时走出来,重要的是知道自己差在哪?为何失败?以便再战。

    (3)败不失志,超越自我

    人不能因失败就停下脚步,并从此一蹶不振。失败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失去信心、失去斗志。败亦言勇,屡败屡战是一种坚持不懈的可贵精神。作战不怕输,只怕服。历史上的越王勾践,他失败得够惨了,但他不灰心,继续斗争,终于取胜。人的一生是不断战胜自我、超越自我的过程。因为,战胜自我、超越自我,比战胜他人、超越他人难得很多。荀珍的例子就是如此,表面上她是败给了迎晖,而实际上她是输给了自己。

    (4)善待对手,公平竞争

    要敬重对手、善待对手、理解对手。因为有了对手的存在,你的赶超才有了具体的对象,工作才有了竞争力,才能不断挖掘自身的潜能。竞争会激活人的休眠细胞,使人精神振奋,不肯放松和懈怠。有了对手,就会及早发现自己的不足,不断完善自己,使自己日益强大。因此,应当感谢对手,不要将对手当仇家,更不能暗算、报复或置其死地而后快。没有竞争的激流,生活就是一潭发臭的死水。
交友处世 讲义气不能不分是非交朋友不可不辨好坏
    子平驾车转向时,将走在斑马线上的65岁金老汉撞倒,子平见状急忙停车打了120急救电话。在等待急救车之际,子平自知自己无证驾车又撞人,责任轻不了。于是赶紧给有驾驶证的朋友小伟打电话,求他出面承担此事,并许以一定酬金。小伟接到求援电话后,带着两个朋友迅速赶来。几人商量后,向交警大队报了案。在叙述案情时,几人口径一致:小伟开车撞了人,子平位于驾驶副位,小伟的两个朋友位于后座。不料几天后,受伤的金老汉不治身亡。这起案件由一般交通事故变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随后小伟即被拘留。当小伟的家人到交警大队置疑此案时,子平却出人意料地不见了踪影。小伟本来是为了帮助子平,到头来,子平却将责任推给自己而跑了。小伟这时才醒悟,向警方道出了事实真相。

    法律聚焦:伪证罪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出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的合法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者对罪行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如果伪证的事实无关紧要,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大,不以伪证罪论处。至于伪证行为是否造成了错判,不影响定罪,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的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而有意作虚假陈述。如果在客观上作了与案件事实不符的陈述,但行为人并不是出于故意,不构成本罪。如证人记忆不好,或者没听清、没看清导致的错证;鉴定人、记录人或者翻译人员工作失误或业务水平有限导致的误差,不是故意作伪证,不以本罪论处。

    关于伪证罪的刑罚及量刑幅度,《刑法》第305条规定了以下两个量刑档次:(1)犯伪证罪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对情节严重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虚构或者隐匿的事实属于重要犯罪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多次制造伪证;犯罪手段狡猾或者动机特别卑鄙;因伪证行为造成当事人自杀、错捕,或者轻纵严重的犯罪分子等危害后果,以及对国家、政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

    本案小伟出伪证,由于其能及时翻然醒悟并予以纠正,所以只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1)交友应当“亲君子,远小人”

    君子常指有德人,小人常指缺德者;君子利他,小人利己;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小人爱财见利忘义;君子成人之美,小人成人之恶;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孔子曰:“益者三友,损者三友。友直、友谅、友多闻,益矣。友便辟、友善柔、友便佞,损矣。”意思是说,有益的朋友有三种,有害的朋友也有三种。与正直的人交朋友,与诚实的人交朋友,与见多识广的人交朋友,是有好处的。与虚伪做作的人交朋友,与谄媚逢迎的人交朋友,与巧嘴利舌的人交朋友,是有害的。常言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交一益友,如同读一本好书终身受用;交一恶友,则如读一本坏书,很容易诱你走入邪路,甚至是诱你犯罪。倘若不幸与小人为伍,你就上了贼船、交了恶运,生活中就多了一些隐患。因此,交友不可不慎。

    (2)讲情义但更要重道义

    诚然,交友当讲情义,但朋友情义高不过人间道义,高不过法律。一些歪友、损友、邪友等小人之辈,为人处事常悖规则,不讲道义,你若不明事理、不辨是非,极易被其利用。俗话说:易涨易退山溪水,易反易复小人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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