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假设两个地区的需求高度相关,那么双方就会在交易的有利条件上达成共识。不过有必要认识到契约偏离这种安排的可能性。如果交换协议中一个企业运转得比另一个企业更接近其生产能力极限,那么后者终止协议的成本就会比前者高得多,从而解释了为什么“在再次协商涉及蒙特利尔和滨海省的互惠性购买或者出售协议期间”,壳牌公司收到帝国石油公司的劝告:“他们对于壳牌公司在滨海省的投资规模感到不满”(p54)。除了对蒙特利尔的精炼生产的投资外,帝国石油公司还想让壳牌公司直接投资于滨海省的分销网络(p54),他们解释为“交换”投资。在这一方面,壳牌公司意识到,尽管它在滨海省没有进行任何重大的投资,“当我们已经在蒙特利尔投资,作为交换也就是在滨海省投资了,所以我们已经支付了入门费,尽管我们没有为分销网络付费。”《加拿大研究》(p54)确认这份资料来自壳牌公司最新的第23633号文件,未注明日期。
(b)营销约束。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来考察《加拿大研究》所讨论的供应与增长约束。首先,这可以被视为一种保护交换协议免受单方面违约的手段。其次,这样的约束可以服务于战略性的市场部门。最后,这些约束可能有助于规范市场。上述方面都是相辅相成的。
在这些目的中,只有第一种与效率解释相一致。营销约束有助于保持对称的激励。如果某个企业要在产品缺乏的地区接受第三方的产品,那么这种对称就会被打破。这样企业就可以挑起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或者,如果一方希望通过从他方获得产品以便扩大生产,那么对称局面就会受到威胁,此时一方可能会选择建立自己的工厂并放弃交换协议。为了预防这种局面出现,营销约束就鼓励各方都参与交换,否则交换就不可能实现。
3混合观点(A Mixed View)
经济学家、法律学者和很多感兴趣的观察家对于无法理解的契约行为,常常将其归结为垄断(Coase;1972;p67)。“由于我们在这领域非常无知,无法理解的行为就显得很多,所以经常依赖于垄断的解释”(Coase;1972; p 67)。一种可辩驳假设认为非标准的缔约行为服务于积极的经济目的而不是垄断目的,这可能比一直居于主流地位的非友善假设更符合反托拉斯法和经济学。确实这是一种过分的简化。反托拉斯法不愿意宣称契约约束本身是不合法的。然而,在美国诉Arnold Schwinn & Co案例中388 US 365 (1967),它却近乎采取了这一步骤。在20世纪60年代,对于契约约束的主流的执行观点被准确地刻画为非友善观点。
下述三个理由中的任何一个或者三个理由都可对交换具有效率目的这一假设提出质疑。首先,交换仅仅是拒绝向非一体化的竞争对手提供产品的明智手法。拒绝按的价格向非一体化的企业出售产品行为支持了这一观点。但是对于未作出可信承诺的买方而言,希望按价格购得产品显然不可能。其次,事实表明所讨论的市场结构不具有合理性。市场强势力量主要是与高进入壁垒相伴随的高度集中的必要前提条件是否得到满足。越来越多的人同意,在认真考虑关于战略性反竞争行为的断言之前必须予以满足的结构性前提条件,是与进入壁垒相伴随的高度集中(Williamson;1977b;p292~293;Joskow and Klevorick; 1979;p225~231; Ordover; 1981; p307~308)。最后,交换未能满足效率这一前提条件。有利于效率解释的因素有以下方面:交换具有长期性质;被交换的产品数量将占工厂生产能力的很大一部分;与交易产品数量相关的企业规模经济效应巨大。在规模经济不显著的地方,少量产品的交换是令人质疑的。 txt小说上传分享
可信的承诺:用抵押品支持交易(17)
当然,交换也许能同时满足效率与反竞争目的。这里也许要对各种交换进行评估和权衡。
Ⅶ总结性评论(Concluding Remarks)
法律和经济学主要从法律的规则和技术角度加以研究,这其实隐含了一种假设:即法庭运转良好。然而法庭是否运转良好需要进行比较制度评估。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比较之下法庭的局限性比法律中心主义传统所承认的更为严重。
这些局限性的严重程度并非完全一样,而是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区别对待契约研究法需要认识这一点,尤其是如果不同交易需要不同的治理结构,那么这些需要将会得到明确的认识。相应地,契约的研究从法律规则扩展到对各种备择治理结构的评估,法庭也只是其中一种。其中颇为重要的是,在各方的调适与持续需求巨大的情况下,运用双边治理结构(私人安排)来履行非标准契约的做法。
本文主要是进一步阐述私人安排,主要观点如下:
1抵押品。现行观点认为,在现代缔约过程中抵押品是一个奇异但几乎没有实践意义的概念。但是事实上,现实经济活动中用抵押品支持交换的行为屡见不鲜而且还很重要。设立或者引进抵押品只是情况的一部分,在交换中还需要考虑侵占风险和预期适应不良的状况。此时复杂的治理结构应运而生,互惠的交易就是其中的一种。
2资产专用性。交易双方对于各自特有的资产支持程度将会极大地影响经济活动的组织。本章再次强调了下述主张:(1)如果要实现经济组织的效率目标,就必须区别各种治理结构并与交易的各种基本属性相匹配;(2)将资产专用性的范围扩展到各种专项资产;(3)在相同条件下,如果一方提供抵押以支持供应商的专用性资产投资而另一方不提供抵押,那么供应商将会给前者更佳的优惠条件。
3微观分析。本文在研究谈论各种交换关系时以交易作为分析单位。评估交易并且主要以节约交易成本的方式把交易与治理结构相匹配,这样做需要了解有关经济活动与组织,与传统的经济学相比,更具有微观分析的性质。实证研究必将体现这一点。对契约进行微观分析的例子中包括我自己的论著(1976),Thomas Palay (1981);Goldberg和Erickson(1982);以及Scott Masten(1982)。价格和数量具有相关性,但是使价格与成本匹配的契约,影响调适的方式以及所提供的保障措施,都不仅仅是相关的,有时还具有决定意义。
4整体缔约。并非所有的交易都有违约风险,也不可能给一切有违约风险的交易提供保障措施。然而,对交易双方来说困扰契约的潜在风险从一开始就很明显,对契约和缔约制度的研究是追本溯源的做法。这对于评估囚徒困境的重要性和理解司法管理产生了种种衍生后果。
a 囚徒困境。尽管合作有收益,但是人们普遍认为,囚徒困境的残酷逻辑使合作大打折扣。显然如果能够恰当地改变各种收益,那么人们能够防止违约行为。但这一战略是不可行的或不被采用的,所以囚徒困境会继续存在,否则就会诉诸于“外生的、行动者所遵守的合作行为规范”(Albert Hirschman,1982年,p1470)。我认为,我们更应该关注构建更优的事前激励结构的可行性。这种策略不受关注的首要原因在于,对契约制度的研究在整个研究中占有很低的地位。因此由于缺乏关注,很多研究未能发现非标准缔约行为中各种微妙激励属性。于是就夸大了囚徒困境对于交易研究的实际意义。
可信的承诺:用抵押品支持交易(18)
b公正。认为抵押是按有利条件供应产品的观念,有着任意行使权力的表象:强势一方要求弱势一方提供抵押品,而弱者因为别无选择所以只能接受。事实上,对各种备择契约方案的比较制度评估表明,常需要通过抵押品来满足效率目的。而实现这一结果正是交易双方的共同利益所在。这不仅能够促使生产方对最有效的技术进行投资,同时当实现的需求价格大于边际成本时就能促使买方提货。我们有必要对契约进行整体考察,要特别注意这些契约的治理特征。不应该仅仅考察双方在契约执行阶段的关系而不考察事前讨价还价关系的公正或竞争原则,这是不完整或不可取的。Robert Nozick对于公正的看法是恰当的:“分配是否公平取决于它是如何进行的。相比之下,公正的现时平分原则认为分配的公正取决于物品是如何分配的(谁拥有什么)。”(1975,p153)他提到的达成公正的现时平分方法忽视了事前的讨价还价,仅仅根据结果来评价公正与否。由于意识到公正是这样实现的,初始讨价还价达成的条款就会不同于交易各方在得到以下保证时达成的条款:在评价契约关系的优点时,将会考虑完全契约。但若采取广泛的讨价还价方法仍然面临两个难题:资源的最初分配以及各方评价复杂契约的能力。这些问题的相对重要性随着环境变化而变化。缔约双方不应该希望既获得低价格,又不必提供抵押品,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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