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相关会计记录、仲裁因有形资产估价引起的特许权持有者与竞争者之间的争议。但那时,特许投标与管制就只剩程度上的差别了。
鉴于前文,Posner提出的周期性招标方案未被广泛采用也就不足为奇了。实际上,大多数CATV特许权契约期限为10~15年。契约的不完备性通过逐步明确的规范体系(CTIC;1972c; p 9~12)解决。这可能反映了CATV经营者希望远离激烈的竞争。然而,我认为,契约的不完备性(CTIC;1972c; p 9)在某种程度上引起了CATV特许权契约的履约问题,而履约问题也可以解释特许投标向管制转化的趋势。
然而,契约的不完备性可以通过逐步完善CATV特许投标得以矫正。规定适当的赔偿金以惩罚不满意的履约行为,以及规定意外情况发生时采取的综合性、条件性的应对措施,这些会提高有效适应性并降低讨价还价费用。但是,契约中对这些方面作详细规定是有成本的,而且特许权授予机构经常缺乏按规定强制执行赔偿条款的决心。另外,还要注意,不仅契约补救方法“属于法律所能提供的补救方法中最弱的一种,还有很多条条框框和技巧阻碍着这些补救方法的实现”(Macneil; 1974; p 730)。在敦促特许权授予者和法律系统改变他们一贯的行为方式之前,认为引入一套组合赔偿条款就可以使特许权持有者按理想方式行事是荒唐的。尽管随着时代发展情况确实越变越好,但注意一下大约70年前对特许权契约局限性的描述,我们就会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具体如下(Fisher; 1907; p 39~40):管制并不随着起草和采用一份满意的契约而终止。起草和采用一份满意的契约本身是一项重大的任务。如果管制真的是那么简单,只要少数几个智慧和诚实的人采取适当的形式监督特许权,一代人只进行这么一次,就没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工作了。时下美国公共生活中,人们普遍错误地认为:一旦明智的公民正确地拟定宪法、法令或者宪章,并由觉醒的大众通过,那么宪法、法令或者宪章就具有强制力;良好公民的责任限于成功制定完善的计划。但是,显而易见,以往的经历也多次证明:这种做法完全无效,而且依赖书面文件进行现实管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对于宪法、法令或者宪章是这样,特许权也不例外。人们已经意识到这样的协议不具有自我执行力……(另外,)契约委托给执行当局,在其管理中可能会忽略或者无法遵照契约的基本部分执行;而且特许权远未到期之前法律诉讼……往往难以避免。可以把管制看作一种高度不完备的长期契约形式,这可能过于简单化,它(1)确保受管制者拥有公平的总回报率,为此,(2)面对变化的环境不断调整,使契约各方享有更多自主权的同时,避免了他们讨价还价的成本。能否实现净收益取决于(2)中的收益抵消并超过(1)中的阻碍作用(在某种程度上通过绩效审计和加强资本市场的竞争可以抑制这种阻碍作用(Williamson;1972))的程度。这随着产业受市场和技术不确定性的影响程度的不同而变化。
一般行业及CATV行业中治理自然垄断的特许投标(14)
Ⅳ案例分析(A Case Study)
虽然下面的案例分析不一定具有代表性,但它确实表明之前对于特许权问题的讨论是绝非凭空捏造的。值得注意的是,有线电视信息中心(CTIC,Cable Television Information Center)报告的有关特许权授予的很多问题与第Ⅲ部分中提到的是一致的。下面是CTIC提出的部分问题及建议(CTIC; 1972a):
(1)续签阶段是奥克兰市面临巨大压力的时期,在此期间,有线经营者经常威胁立即中止服务,除非奥克兰市承诺与其续签契约(p 16)。
(2)特许权授予当局……希望在契约中包含回购条款,这是当局为保证服务连续所做出的努力的一部分。条款应该包括……评估或者终止的方法(S 4; p 6)。
(3)为了避免特许投标中进行非法交易,在系统发展初期就应该限制转让,或者明确规定在建设前禁止转让(p 17)。
(4)为了保证系统的质量,应该定期提交系统运行及检测报告(p 24)。
(5)每天的行政管理涉及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传递价格上涨的要求(p 25)。
(6)如果想要变动价格,就要依据是否对系统合理、对用户公平这一标准来考虑是否应变动价格(p30)。
(7)执行是法令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部分。仲裁、回租条款和提起诉讼等机制会有助于社区获得其需要的有线系统类型(p 45)。案例分析不但表明对于要求废止管制、支持市场模式的建议需要从更微观的角度进行评估,而且还揭示了实际中CATV(还可能表现在其他公共事业服务方面)的特许投标具有很多管制的性质。
A奥克兰CATV的经历(The Oakland CATV Experience)
1969年6月19日,加利福尼亚州,奥克兰市议会(the Council of the City of Oakland; California)通过了一条法令,该法令规定了授予有线电视特许权的事宜。因本文需要,列出该法令的主要内容:奥克兰市,法令号:7989 CMS; 1969年6月19日。
(1) 特许权的授予是非排他性的;
(2) 特许权期限不超过20年;
(3) 若特许持有者违约,在提前30天通告及一次公开听证会后,奥克兰市有权终止该特许持有者的资格;
(4) 特许持有者按要求每年向奥克兰市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奥克兰市有权检查该特许持有者的纪录;
(5) 奥克兰市有权以重置成本的价格取得CATV系统;
(6) 奥克兰市行政长官有权调整、解决或者调解任何可能在奥克兰市、特许持有者或用户之间产生的冲突,而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向市议会提出上诉;
(7) 未能遵守特许权的时间要求会导致特许权终止;
(8) 由于未能遵守时间要求将导致一定损失,且评价损失的成本很高,如果特许权持有者安装系统的时间超过三年目标期,超出部分将理所当然地被处以每天750美元的罚款;
(9) 特许持有者的任何弃置于原位的资产都将归奥克兰市所有;
(10) 特许权持有者每年要交纳十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
(11) 特许持有者的财产要受到奥克兰市的检查;
(12) 要按照行业“最高和最受认可的标准”安装和维修CATV系统。
招标程序的运作(Operationalizing the Bidding Process)。以上构成了基本的立法权和基本原则。然而,综合服务部(Department of General Service)并未立即招标,而是与可能的特许权持有者进行一系列初步讨论。奥克兰综合服务部电力服务部门的经理助理Mark Leh向我描述了这段对话期。同时,社区团体需要向奥克兰市建议提供何种类型的服务。这种对话的目的在于探知有关成本、需求特点、技术能力等信息,并且可能有助于定义“基础服务”,以便将来在契约中做出规定。于是,竞标者提供的标准服务之间的可比性得到提高。
一般行业及CATV行业中治理自然垄断的特许投标(15)
十个月后,也就是1970年4月30日,奥克兰市通知五个申请者,要其递交在奥克兰市内以特许权方式建设、运作和维修一个非排他性的CATV系统的修订后的申请。招标邀请的主要内容如下:奥克兰市,“邀请提交有线电视系统特许权的修订申请,”1970年4月30日。
(1)提供两套系统:
(a) 系统A,为基本系统,用户可接收全部FM无线波段和12个电视频道。这些电视频道为:9个当地无线发送的频道、1个或多个新建的当地频道(local origination channels)和1个给市政区和学区的频道。用户付月使用费“X”和连接费用(见下面(5)、(6)条)即可收到A套节目。
(b) 系统B将提供特殊节目和其他服务。但对这些特殊节目和服务并未详细说明。系统B的费用待将来由特许权持有者决定并需经过市议会批准。
(2) 奥克兰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区域都是服务对象。
(3) 特许权期限设定为15年。
(4) 特许权持有者每年向奥克兰市支付总收入的8%或125;000美元,以两者中数额较高者为准。125;000美元是连续每年增加25;000美元的结果。1970年时是0美元,到1975年达到125;000美元,之后维持在这个水平上。
(5) 对四个消费者类别四种消费者类别是:非商业用户,在少于4个居住单元的建筑内居住;非商业用户,在多单元公寓、汽车旅馆、饭店居住;商业用户;和特殊用户,包括低密度用户。对第一类用户收取的安装费用是10美元。都作了连接费用的规定,这对所有的投标人都一样。另外还规定不许再向用户收取接收系统A所需的开关或变频器的费用。
(6) 投标报价基本包括:用户居住单元内安装第一个TV和FM输出口每月收取费用“X”。居住单元内每多连接一个输出口,每月将另外收取费用02X。满足以上要求,用户就可以收取系统A的节目了。
(7) 特许权持有者向市政区和学区免费提供某些连接和服务,包括每周提供制作20小时节目需要的演播室设施。
(8)需要安装双缆系统,每根电缆有相当于32个视频频道的传输容量。对信号质量、电缆特性、安装方法、自动控制等一系列技术参数都做了最低限度的规定。
(9) 概括描述了服务要求。细节将由特许权持有者定义并由市议会批准。
(10)获得特许权18个月内完成系统的25%,随后的每6个月时间内完成系统的25%,这样,该系统在3年内全部完成。
(11)每年都可提交抬高服务价格的提议。(在此未提供标定指数或其他标准。)
中标(Bid Acceptance)。1970年7月1日投标。最低报价为Focus Cable of Oakland Inc。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