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均是在北京市实施的,北京市既是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是被诉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张建伟所提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原二审裁定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两便原则’确定管辖不当,属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并裁定:“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知终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二、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知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即驳回被告张建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至此,本案管辖权之争经过一年多的时间,终于画上了句号,艰难的诉讼以我们的第一个回合的胜诉而告终。
论法理,胜诉京城
按照正常的程序,本案将很快进入实体审理,我也在加紧进行庭审前的准备。
可时间一天天过去了,却迟迟接不到开庭通知。我同刘元举都多次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办案人打电话,可电话就是不通,后来刘元举了解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迁到了新址,他也找到了原办案人,这个案件仍由她负责审理,但案卷还没有转回来,仍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只能耐心地等待。可这一等,就是一年多。期间我和刘元举都多次打电话,办案人也表示出很无奈,她也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系过,但案卷始终没有移交过来,没有案卷就无法审理。看来只能让刘元举直接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交涉了,否则将是无限期的等待。
在刘元举多次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交涉后,才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调,于2003年3月将案卷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移交过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在2003年5月13日对本案开庭审理,并向刘元举送达了开庭通知书。可由于“非典”的原因,开庭时间又推迟到了7月24日。
《西部生命》说法(4)
在接受本案诉讼代理委托后,我就对本案进行认真的研究,我发现本案有其特有的,不同于其他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特点和有趣之处。所谓特点在于:其一、两本书的文体不同。刘元举的《西部生命》是散文,而张建伟的《蝉蜕的翅膀》一书是报告文学,是两个不同文体的作品。其二、张建伟的《蝉蜕的翅膀》使用《西部生命》一书的内容达60余处,其中只有一处标注了是引用《西部生命》一书的内容,有5段文字计1000余字虽然注明该段文字是一位作家的“描述”或者“说”的,并改变了引用文字的字型和字号,但却没有指明作者的姓名及作品名称,其余各处有4000余字根本是没有任何注释的使用了与《西部生命》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其三、张建伟在《蝉蜕的翅膀》一书后的“引用参考文献”中列举了《西部生命》一书中的第3页至第102页共9篇散文,但他列举的与他实际使用的还不尽一致。
其四、张建伟的《蝉蜕的翅膀》在使用《西部生命》的内容上,包括了刘元举对西部的极具特色的感悟、哲思、具象化描写及通过采访所写的故事,还有多处把刘元举对西部的独特感受和思索移植到了《蝉蜕的翅膀》一书的主人公秦文贵身上。这些特点将直接影响到对本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
所谓有趣之处在于:其一、《西部生命》和《蝉蜕的翅膀》曾在1999年11月同时获得首届中华铁人文学奖,张建伟和刘元举同台受奖。其二、刘元举的《西部生命》共118万字,是他从1988年起曾两次深入到我国西部地区体验生活,并历经七年的时间才创作出的散文集,于1996年由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而张建伟的《蝉蜕的翅膀》一书,共17万字,是受中共中央宣传部、团中央、中国青年报社等单位指派,赴柴达木油田对青年典型秦文贵事迹进行采访所写的,由中国青年出版社于1999年出版发行,用他自己在该书的后记所载,《蝉蜕的翅膀》一书的完成是用“十天左右的采访,十天左右的写作,同时还和我的同事一起采写了适用于《中国青年报》的三篇长通讯”。这些有趣之处给本案增添了不少色彩。
根据本案的特点,我认为张建伟的《蝉蜕的翅膀》一书使用了刘元举《西部生命》一书的内容是无可置疑的事实,但以下三个问题将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1张建伟在《蝉蜕的翅膀》一书后的“引用参考文献”中列举了《西部生命》一书中的第3页至第102页共9篇散文,这是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还是构成对《西部生命》的剽窃?2张建伟《蝉蜕的翅膀》一书中有5段文字注明该段文字是一位作家的“描述”或者“说”的,并改变了引用文字的字型和字号,这是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还是构成对《西部生命》的侵权?3张建伟的《蝉蜕的翅膀》一书是受团中央等部门指派创作的,其职务行为对本案侵权及承担责任是否带来影响?
7月24日下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刘元举和张建伟都没有到庭,张建伟更换了律师,有四五家媒体的记者参加了旁听。庭审前,张建伟的律师当庭向法庭提供了答辩状及16份证据材料共54页,厚厚的一个档案袋。审判长向我解释说,由于“非典”的原因,张建伟向法庭申请延期举证,并得到批准,所以才当庭出示证据。审判长同时征求我的意见,是否需要时间研究这些证据,如果需要可延期开庭。
我详细翻看了这些证据,其内容基本都在预料之中,所以我没有申请延期审理。
如我预料的那样,张建伟在答辩状中提出了如下答辩意见:1创作《蝉蜕的翅膀》一书,是受团中央和报社委派完成政治任务,属于职务行为。上级单位应当澄清事实,承担相关责任。2创作《蝉蜕的翅膀》一书,合理使用了刘元举的《西部生命》一书的内容,并没有侵犯其著作权。在创作《蝉蜕的翅膀》一书时,参考引用了刘元举书中的部分内容,均在《蝉蜕的翅膀》一书后所附的“引用参考文献”目录中予以注明,谈不上所谓抄袭剽窃。
3出于尊重刘元举及其作品,在创作《蝉蜕的翅膀》一书过程中,已经通过组织向刘元举通报过使用其作品的情况。4愿意消除误解,妥善处理双方的纠纷。
在法庭审理中,双方为了证明各自的主张,均向法庭出示了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张建伟的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三部分证据,共16份。第一部分,证明张建伟创作《蝉蜕的翅膀》一书是受团中央指派,为完成政治任务而履行的职务行为。第二部分,证明宣传秦文贵是团中央、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单位1999年的重大政治任务。第三部分,证明张建伟使用刘元举作品系合理引用,出示的证据有:《蝉蜕的翅膀》一书所附“引用参考文献”复印件;张建伟所写的采写《蝉蜕的翅膀》一书前后;中国青年报社副社长兼副总编周志春的证言;中共中央宣传部秦文贵先进事迹宣传方案;青海石油报社出具的刊载《蝉蜕的翅膀》后未向张建伟付过稿酬的证明。
对于张建伟的律师出具的上述证据,我提出了质证意见,我认为第一、二部分证据中除第8份证据与本案有关外,其余证据对张建伟是否构成侵权均没有直接关系,均不能证明张建伟不构成侵权。因为张建伟创作《蝉蜕的翅膀》一书即使是受团中央等组织指派而履行的职务行为,但这些证据并没有证明团中央等组织曾指示张建伟在采写秦文贵先进事迹时可使用刘元举的作品,也没有证明团中央等组织对《蝉蜕的翅膀》一书承担了除署名之外的其他任何权利,如受奖励、获稿酬等,所以如果张建伟构成侵权,承担责任的仍是张建伟,而不是团中央等组织。宣传学习秦文贵的先进事迹是无可非议的政治活动,秦文贵扎根荒漠17年,为国家作出了突出贡献,他确实是英雄,是模范,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少年都应该向秦文贵学习。但这与张建伟在采写秦文贵事迹时侵犯他人著作权没有任何关系,恰恰是张建伟把刘元举对西部的独特情感和感受移植到了秦文贵身上,这是在损伤英雄人物。不能因为秦文贵是英雄,张建伟采写其先进事迹时,就可以侵犯刘元举的著作权并可以不承担责任。关于第8份证据,恰恰证明了《蝉蜕的翅膀》一书印数为2万册,销售19076册,而张建伟律师所说的销售情况与该证据不符。对于第三部分证据,我提出异议,指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张建伟是在合理引用,并在法庭辩论阶段作了详细论述。
《西部生命》说法(5)
在法庭辩论中,我除反驳了张建伟提出的其作品属职务创作,不应由其承担责任的主张外,重点阐述了如下几个问题:
一、原告刘元举是《西部生命》一书的著作权人,对《西部生命》一书依法享有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
原告从1988年起曾两次深入到我国西部地区体验生活,并历经了长达七年的时间,才创作了散文集《西部生命》一书。原告为该书的写作耗费了极大的艰辛和心血,在一次体验生活中,原告曾被卷入到西部的大沙尘暴中,这次历险使原告不仅对西部有了深刻的感悟,甚至对那里的沙子都有刻骨铭心的感情,从而创作出了《悟沙》这篇散文。可以说,原告是用自己的心灵和血肉去真正贴近那片土地,是用自己的真情和血汗去讴歌那里的人们。老作家李若冰先生曾带病为该书作序,他在《向往西部》一文中,曾这样写到:“你字里行间洋溢着激情,蕴涵着一种思考,一种智慧,一种精神,完全属于你自己心灵的呼唤。无论是你在黄河源头对生与死的感悟,还是在花土沟油田遭遇沙尘暴袭击的狼狈;无论是对大自然变迁的追索,还是站在冷湖纪念碑前的忧伤;以及你对生活在荒漠中各种人物的动人素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