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报酬。在共产主义式的非交换经济中,利润完全归于全体人民——至少理论上是这样。这本身与我们的论述无关,但是难道我们不能推断说,尤其就社会主义类型来说,利润被工资吸收了,现实把价值理论推到一旁,而工资包含了全部产值?不可以,我们必须区分收益的经济本质和人们对它的处置。收益的经济本质以某种生产性服务为基础。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工资称为应归于劳务的那部分收益。在交换经济的自由竞争下,这部分收益落到劳动者那里,但这仅仅是因为按照自由竞争的原则,根据边际重要性来获得报酬。这是必然的,仅仅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正好是这种工资鼓励人们去努力。如果这种努力是通过另一种方法来保证的——比如通过社会责任感或者强制作用——那么,工人获得的报酬可能更少。尽管如此,他的工资仍然是由劳动者的边际生产力决定的。如果他的报酬比边际生产力少,那么,少的这部分应该被看做是对他的经济工资的一种扣除。这个扣除部分也是工资,与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性质完全一样。
在共产主义社会,领导者当然得不到利润。但是可以完全肯定地说,并不能因此就认为发展不可能。相反,在这样的组织中的人们可能很快会形成一种十分不同的思想,他们不再对利润提出要求,就像在这种社会里,一位政治家或者一位将军不会把战利品全部或者部分地归于他自己一样。但利润仍然是利润,不可以把利润看成是劳动者的工资,通过把庞巴维克关于利息的经典阐释用到这上面来,就可以明白了。他的阐释也适用于地租,同样,应该把土地的生产性贡献的本质和价值同某些特定个人所得的收入区别开来。
那么,利润应该被认为是哪些工人的工资呢?对这个问题可以构想两种答案:第一个答案可以这样说,它是工作在新产品上的工人的工资的一部分。现在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这样,那么根据我们的假设,这些工人所得的工资将比其同伴的工资高。然而,他们的同伴的工作丝毫不比他们少,劳动质量也不比他们的差,这样,如果我们接受这种可能性,我们就会与一个基本的经济原理相冲突,即同质商品的不同部分不该有不同的价值。暂且撇开这种说法的公正性不谈,但是它确实能产生一种享有优先权的工人。由此的某些安排是可能的,但是,这些工人所得到的剩余将不属于工资范畴。 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企业家利润(10)
构想的另一个答案是,我们称为利润的那部分价值,以及与其相对应的产品的数量只是构成了国民报酬的一部分,应该平均地分配给在相关经济时期内做贡献的所有劳动服务——假定服务是同质的,或者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以任何可被识别的差异来分摊。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参与新产品生产的工人得到的将比他们的劳动产品多。然而,在经济学意义上还从没有说过,工资高于产品的总价值。因此,很容易看出,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们并不完全以经济学上的工资的名义获得他们的份额,而有一部分收入是非经济学意义的。的确,这种安排也是可能的,许多其他安排也同样可能。社会必然就像处理其他收益一样,以某种方式来处理它的“利润”。社会必须按照有利于工人的方式处理利润,因为没有其他人有资格来享有它。
而在这时,人们可能按照极不相同的原则来行事,比如,人们可能按照对需求的程度来分配,或者为了促进总的目标而不进行分配。但这丝毫不能改变经济类型。在正常的循环流转中,工人们就像土地一样,所得的直接或间接收入不可能多于他们的经济产品,因为不存在超过的那部分。如果我们的案例中存在这种情况,那纯粹是因为某些其他要素没有得到它们的产品。如果我们定义“剥削”这个模糊的概念为:当某种必要的生产要素,或者根据情况是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所得的收益少于其在经济意义上的产品时,就是剥削。于是,我们可以说,工人们所得的额外的报酬,由于剥削了领导者才有可能。如果我们把这种表述局限于在某些人力服务被剥夺其产品的情况,目的是为了避免把剥削的概念应用到土地上,因为考虑共产主义社会不存在地主,如果应用到土地上那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所以,我们仍然可以说,对领导者的剥削出现了。当然,我们并不希望超越任何道德上的判断。
因此,即使将利润全部分给工人,在经济意义上,它也不能成为工资。对共产主义制度来说,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并且总是区分利润与工资,这在实际上是很重要的。因为如果要一般地了解共产主义社会下的生活,以及决策具体的问题,显然都依赖于对这一点的认识。所有这些考虑告诉我们,这些现象是独立于经济组织的具体形式之外的。于是有一条一般真理:利润作为一种特殊的、独立的价值现象,它与经济制度中领导的职能有着根本的联系。如果发展不需要任何指导,不需要任何外力,那么,利润将确实存在,它将是工资和租金的一部分,但它不是一种独特的现象。只要情况不是这样,也就是说只要大多数人民,与我们对其有任何了解的所有民族的人民,哪怕只有极小的相似点,那么我们就不能把所有的收入归于劳动和土地服务,甚至是在没有任何摩擦,不考虑任何时间因素的极其完美的经济过程中,也是如此。
但是在非交换经济中,利润也不能永久地存在。在这里,也发生了必要的变化,它使利润消失。实施了新的组合;其成果指日可待,所有怀疑都已消失;新组合带来的利益,以及获得这些益处的方式,因此都是显而易见的。这时,充其量还需要一位经理或者一位监工,而不需要领导者的创造力了。于是,必要的事就是重复以前所做的事以得到同等的利益。要做到这些,能够而且也将不需要有领导者。即使仍然必须克服由于摩擦带来的阻力,但事情在本质上已不同,而且更容易了。对所有的社会成员来说,利益已成为现实,新产品总是及时一致地被分配,这已是经常发生的事了。他们不需要像本书第二章所说的那样,为进一步完成产品生产,需付出任何牺牲或者必要的等待。人们不再期望经济制度向前发展,而只是确保现有的产品流持续下去。我们可以料想到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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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新的生产过程将被重复。为此,企业家活动就不再是必要的了。如果我们仍然把企业家活动构想成第三种生产要素,那么,我们可以说,在纯粹的重复人们已熟悉的新组合的过程中,这种生产要素,在刚刚实行新组合时是必需的,现在则消失了。同时,与其相关联的价值归属的要求也没有了,而属于其他要素,即属于劳动和土地服务的价值将增长,直到包括全部产品价值。这时只有劳动和土地服务是必需的要素,只需这两个要素就可以创造产品。价值只属于它们,起初归属于劳动和土地服务,这些劳动和土地服务是在一定生产中实际使用的,但是后来,根据人们所熟悉的一般原则,价值就平均地归属于所有的劳动和土地服务。先前使用的劳动和土地的价值将首先增长,然后将扩展到所有其他的劳动和土地服务上。
因此,所有的劳动和土地服务的价值将相应地上升。然而,这种价值上升必须区别于由于实施新组合而带来的价值增长,这种区别不仅表现在程度上,而且表现在种类上。这种增长并不表示价值规模的增长,而仅表明它们的边际效用的增长,这是因为从当前流行的用途中抽取出生产工具,生产就不能像以前那样进行,因此只有提高生产工具的利用强度才能达到满意的程度。在其他情况下,情况有很大不同,即新产品的价值进入生产资料的价值规模中。这也可能使生产资料的边际效用上升,但它也提高了生产资料的总价值,当考虑所支配的生产要素的数量巨大时,这一差别有实际的重要性。因此,这时生产手段的价值表明一个事实,即满意度的新增长依赖于这些生产手段,而且仅仅依赖于这些生产手段,劳动和土地的产量变得更大了。这时它们所赋予的价值将不再是在以前循环流转中它们被赋予的价值了,而是它们在新的循环流转中实现的价值。在这种转化的时候,把高于它们的重置价值的价值归属于它们,是没有意义的。这时它们的重置价值已经包括新的使用方式的价值了。
社会产品价值的增长使生产手段的价值跟随其增长,事态的新形势将很快用一种新的价值替代旧的、已习惯了的价值,这个新的价值最终也会成为人们习惯的价值,它是以新的边际生产力为基础的。这样,产品价值与生产手段的价值之间的关联将重新建立。在新体系中的这两类价值之间,也像在前一阶段那样,没有差异。如果一切都以理想的状态完美地起着作用,那么共产主义社会这时如果把所有产生的产品看做是对它们的劳动和土地的永久性的回报,并把它们在其成员内分配以消费,那是十分合理的。上面的这些事实不会对此有任何异议。
于是,在非交换经济中利润的消失过程,与资本主义制度下利润的消失过程,是十分类似的。但是,资本主义制度下这个过程的另一部分,也就是由于竞争厂商的出现导致新产品价格的被迫下降,在非交换经济下必然是不存在的。当然,这里新产品也必须被纳入循环流转中,新产品的价值也必然与所有其他产品的价值有关系。理论上,我们仍然可以把创新的实现,与在循环流转中创新所体现的过程,有区别地看成是两种不同的事情。但是也很容易看出,实际上,这两者是否真的同时发生有着相当大的差别。在非交换经济中,能够证实一种剩余是归因于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