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
应该说,无论是否明确认识了儿童的权利,现代父母对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还是重视的,但多少有些忽视儿童的参与权。为什么这么说呢?
现实生活中,儿童的参与机会太少了。我们可以回想一下,社会上关于儿童的奖项,有几项完全由儿童自己来决定评奖事宜?学校里关于儿童的娱乐活动如“六一节”,有几项是完全由儿童自己来决定的呢?家庭里又有多少关于儿童的升学、课外活动、购买物品、交朋友、娱乐活动听取了孩子的意见呢?儿童的很多活动都变成了成人的活动。
关于儿童的参与权,卜卫在《媒介与儿童教育》也做了详细介绍,她写道:
儿童参与权(Participation rights)是指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在《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参与权的主要条款是第12条和第13条。
第12条
缔约国应确保能够形成自己看法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儿童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重视。
第13条
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她还使用了“参与权阶梯”进一步说明儿童参与权问题,按照参与程度的不同,依次举出了“被操纵”、“装饰品”、“象征性参与”、“通知儿童”、“事先征询儿童意见”、“儿童参与决定”、“儿童决定”、“儿童邀请成人提出意见并做出决定”这八个阶梯,如图2…1(关于“参与权阶梯”,详见《媒介与儿童教育》第78页):
从第四个阶梯向上,阶梯越高,儿童参与程度越高,越能在参与的过程中不断形成自己的意见,提高参与社会、家庭和文化生活的能力。
父母的儿童权利意识淡薄,孩子可能“总也长不大”。
我们常常看到,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事情都能由儿童做决定的,父母常常以自己的意志代替了孩子的意愿,父母说什么,孩子就去照做。表面上看,孩子很“听话”。实际上这隐藏了种种不为人察觉的危机。久而久之,孩子唯成年人“马首是瞻”,缺乏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由此亦可能导致缺乏独立思考能力。若干年之后,父母也许会疲惫地感叹“孩子为什么总也长不大”?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很多父母都希望孩子爱读书,这当然是基于好的出发点。然而,也有很多父母在孩子读书的问题上,并不十分尊重孩子的意愿,有的甚至采取了粗暴干预的态度。他们认为儿童文学太幼稚,不真实,读书就是要读名著、啃大部头。比如有的父母急功近利地把阅读当成提高写作水平的工具,忽略阅读对孩子全面发展、培养健康人格的作用。这样,很多优秀的儿童文学作品被父母无情地挡在了儿童阅读世界的大门外。
9 重新认识儿童的“权利”(2)
这个世界上的确有人在儿童时期就接触了相当多的文学作品,但那仅仅是少数。对大部分的孩子来说,这一类高深的文学作品需要在他们年龄再大一些、思维理解能力更高一些的时候阅读,过早的接触只会让他们失去对这类作品的兴趣,从而导致阅读习惯培养的偏颇。
不难看出,相当多的父母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稍微不注意便可能代替孩子做出了决定,或削弱或剥夺了孩子的权利;而对于少年儿童来说,由于他们知识面的局限,绝大部分人还没有获得清醒的权利意识,所以,盲目跟随父母的节拍前进就变得理所当然。而这是很危险的:父母总是代替儿童做出决定,而儿童自己为自己做决定的潜能就会逐渐消失,父母会反过来埋怨儿童总也长不大。相反,如果总是鼓励儿童参与,儿童的权利被充分尊重,儿童则能完全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成为他自己的主人。
因此,教育者或父母应尽量让儿童对有关自己的事项达到最大程度地参与,使儿童在参与过程中,不断认识和提高自己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逐渐成为一个在个性、才智和身心等方面充分发展的健康的人。
如何认识并真正尊重儿童的权利呢?我的建议是:
? 了解、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关于儿童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可以通过阅读和学习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获得正确的认识,这些法律法规对正确认识儿童的各项权利很有帮助。
? 牢固树立“儿童是与自己平等的独立的个体”的意识。应深刻地认识到:每个孩子生下来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不是任何人的附庸,他们具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和尊严,需要受到他人包括父母的尊重。
? 在尊重的前提下爱孩子。一定要把握一个原则:爱孩子,但不溺爱孩子。溺爱常常酿造悲剧。在尊重孩子的前提下爱孩子,就会有度、有节,而不会泛滥。
? 让孩子自己做决定。有很多父母总以自己的愿望来代替孩子的愿望,却不知道,孩子也有他自己的想法,所以,最好让孩子自己做决定,让他自己在参与自身事务的过程中学会处理各种问题。如果真的要帮孩子做决定,也要仔细想一想:孩子到底需要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