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1927年9月在宁瑞交界处杀了贺龙、叶挺军队的医官,并拿了金戒子2枚,光洋5个,还有怀表、毡毯等物。
七、以自己的小牛换了送往灾区的大水牛二只。
八、1927年8月,伙同他人抢劫了瑞林寨邱姓的布店,把布、现洋、鸡、鸭、猪抢劫一空,他个人得赃款93块大洋。
九、把自己的老婆卖了,得了3头黄牛,三头黄牛卖了1700毛(毫子)。
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第6号训令,判决谢步升死刑,并没收他个人的一切财产,倘若对方不服,在一星期的期间内可以向临时最高法庭上诉。
主审:潘立中
陪审:谢正平钟桂先
第6节;
从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分析,谢步升实施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四个方面。(1)财产性的。一是利用职权侵吞公款3000多毛(毫子)和打土豪所得财产;二是利用职权用“大斗进小斗出”的手段将收买群众的米卖给“苏一大会”,用自己小牛换大水牛的方式窃取公共财物;三是利用职权偷盖印章贩卖牛,以每只得大洋三元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四是杀死军医,窃取其金戒指和毡毯等物。在那个年代,谢步升实施的上述行为都可以构成严重的犯罪。正如时任中央执行委员会副主席的项英发表文章指出:“谁要是浪费一文钱,都是罪恶,若是随意浪费,那实际是破坏革命战争。至于吞没公款,营私舞弊等贪污行为,简直是反革命。”(2)人身性的。一是谢步升抢劫瑞林寨布衣店邱老板;二是谢步升借苏维埃政府主席的势力霸占妇女;三是非法剥夺谢深润和军医的生命;三是贩卖妇女,即用1700毛将自己的老婆出售。(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包庇富农,将富农改为中农。公报私仇,说谢深润是社党,报私仇杀了谢深润。
谢步升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当过云集暴动队队长,打土豪分田地立过功,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提出上诉。1932年5月9日,临时最高法庭作出判决。判决书原文如下:
临时最高法庭终审判决书,临时最高法庭判决书第5号(1932年5月9日)
1932年5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主审梁柏台,陪审员:邹武、钟文芳,书记:李伯钊、何乘才,同时参加审判的国家原告人:陈子丰、张振芳,审判反革命案件的被告人:谢步升。
本法庭审理的结果,认为瑞金县苏裁判部1932年5月5日对于谢步升的判决书是正确的,谢步升的上诉否决,仍按照瑞金县苏裁判部的原判决执行,把谢步升处以枪决,在3点钟执行,并没收谢步升个人的一切财产。
主审:梁柏台
陪审:邹武钟文芳
1932年5月9日下午,谢步升被执行死刑。这声清脆的枪响划过江西瑞金城西的田野和山冈,震撼了整个苏区。这是党在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后反腐败的第一声枪响。
四、苏区廉政建设逐步完善
首先,严厉打击贪污腐化分子。何叔衡在各级党组织建立监察委员会,实行党对反贪机构的直接领导,在各级政府设立工农检查部、控告局和裁判部,这些机构广泛吸收和动员苏区工农群众加入,成立反腐轻骑队、突击队、群众法庭等组织,并委任工农通讯员随时检举腐败分子,一张巨大的苏区反腐网迅速形成。在他的领导下,这些反腐机构的工作人员深入基层、暗访调查、搜集证据、打击腐败的行动让腐败分子防不胜防。中央苏区处决谢步升后,反贪机关连续作战,先后在财政部、劳动部、土地部、中央总务厅、粮食调剂局、中央合作总社等单位查出贪污腐败分子60余人。对其中情节较重者处以重刑,极个别的还判处了死刑。惩处了苏区的钟铁青腐败案、唐达仁贪污案、左祥云贪污案、陈景魁涉黑案和瑞金县集体腐败案等。在红色政权两年多的反腐斗争中,揭露并处理了一大批腐败犯罪分子。例如,仅江西省乐安县增田、善和两区、乡,便查处72人,万安县、区各机关共查处60人,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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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
县查处49人,永丰县查处43人。在中央机关,共查出有贪污行为的会计科长和会计10人,管理科长及科员8人,财政处长3人,总务厅长1人,局长3人,所长1人,厂长2人,贪污公款累计大洋205366元,还有棉花135公斤,金戒指4枚。送法庭制裁的29人,开除公职的3人,包庇贪污与官僚主义者送法庭的1人,建议撤职改调工作的7人,给严重警告的2人,警告的4人。只有300万人的中央苏区反贪运动取得了极大的成果,这些腐败案的处理不仅纯洁了队伍,震慑了腐败分子,也使苏区群众更加扬眉吐气,斗志旺盛。
其次,逐步开展法制建设。1932年9月初,董必武抵达瑞金后,找到时任中央政府主席的毛泽东。针对苏维埃法制还很不健全,特别是当时开展的反贪污浪费运动还缺乏法律保障的状况,毛泽东让学过法律的董必武与何叔衡一起把这些漏洞堵住、堵死。董必武和何叔衡商量后,决定从健全组织和健全法律两方面同时下手。经过大量调查,董必武、何叔衡共同制定的一系列反腐组织工作纲要出台了,包括《工农检查部的组织条例》、《工农检查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轻骑队的组织与工作大纲》、《工农通讯员任务》和《政府人员惩办条例》、《统一会计制度》、《怎样检举贪污浪费》等。特别是1933年12月15日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被史学家称之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份反腐败的量刑标准。训令规定: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2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中央苏区法制的完善使中央苏区在政府管理和定罪量刑方面做到有章可循,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干部以身作则,避免在反腐运动中出现对涉案人员量刑不当和反腐运动扩大化造成冤假错案的现象。▲米▲花▲书▲库▲ ;www。7mihua。com
再次,依靠群众检举隐藏的腐败分子。谢步升案件的案发就主要是由群众检举才实现的。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走群众路线,依靠群众检举,逐步让谢步升的罪行大白于天下。该案既是群众工作的胜利,也彰显了群众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为方便群众检举揭发,中央工农检查部增设了—个控告局,并在各机关单位、街道路口设立控告箱。箱子的右侧写着:“苏维埃政府机关和经济机关,有违反苏维埃政纲、政策及目前任务,离开工农利益发生贪污、浪费、官僚腐化和消极怠工的现象,苏维埃的公民无论任何人都有权向控告局控告!”箱子的左侧写道:“控告人向控告局投递控告书,必须署本人的真实姓名而且要写明控告人的住址,同时要将被告人的事实叙述清楚。无名的控告书一概不作处理,倘发现挟嫌造谣诬控等,一经查出即送法庭受苏维埃法律的严厉制裁。”在反贪污反浪费运动的开始,这些控告箱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中央印刷厂、中央造币厂和军委印刷所等贪污案件都是通过控告信检举查出的。
谢步升案件本身对于我们在新的时期开展反腐倡廉斗争仍然具有启发和警示意义。从谢步升罪状看,其腐败主要表现为权、钱、色。时至今日,以“权、钱、色”为“犯罪构成”的腐败案件具有极为广泛的典型意义。党在发展初期就已主张“程序正义”,为谢步升通过依法上诉寻求法律的二审“救济”提供了条件和依据,这对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方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当代中国民主和法治的进程中,对不断强化“程序正义”理念,并坚实践行之仍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共产党在苏区时期的反腐斗争在制度上还不配套,监督、管理等各方面也不够完善。但是,从客观上讲,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依法处决谢步升,为我党有力地打击敌人,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应继承和发扬苏区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优良传统,努力保持一个“清贫、洁白、朴素”的肌体去克服党内的消极腐败现象,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害,理直气壮,一抓到底,并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把腐败现象遏制到最低限度,为当今改革开放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参考书目
①林海主编:《中央苏区检察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97页。
②刘良:《毛泽东力荐何叔衡、董必武瑞金肃贪(上)》,载《四川党的建设城市版》2010年第7期。
③《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1—122页。
④郭晨:《中共反贪第一案》,载《廉政与法制》2009年第8期。
⑤郭晨:《中共反贪第一案》,载《廉政与法制》2009年第8期。
⑥彭诗光主编:《中央苏区反腐肃贪实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72页。
⑦参见:《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9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340页。
⑧周道鸾:《中央苏区谢步升案、熊仙碧案——中央苏区时期重大案例》,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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