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伟人:刘少奇在建国后的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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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伟人:刘少奇在建国后的20年- 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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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左右的时间,大大短于原来设想的贯穿整个新民主主义时期,即10—15年的时间。
  1950年9月20日,刘少奇就由贫雇农起家的新富农是否可选为劳动模范问题,复电东北局:
  只要新富农本人劳动好,对劳动有新发明和创造,对雇工待遇又好,合于劳模各种条件,而不是简单计算新富农的生产量多,不是他的雇工劳动好而本人劳动并不怎么好,就可以选为劳动模范。
  由于富农本人也是劳动者,只要他合于劳模条件,另加一条对雇工待遇好,亦可选为劳模。
  这也就是说,富农也是“劳动者”,所不同的是他“雇工”,就是“剥削”,但这并不妨碍他当选劳模,条件是:劳动好,对雇工待遇好。
  12月12日,中南局给中共中央电报中,准备发出放手发动群众彻底完成土地改革的指示。20日,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复电中南局并转华东局、西北局、西南局说:
  我们基本上同意你们发这样一个指示,着重纠正土改中的右倾偏向,以便发动广大群众进行土地改革。但在指示中还应增加一些防止“左”倾危险的指示,指出哪些“左”的错误是不许再犯的,例如侵犯中农利益,忽视联合中农的重要性,破坏富农经济,对地主普遍扫地出门,乱打乱杀,在工作方式上的强迫命令,大轰大嗡等。如此,才能一方面既放手发动群众,另一方面有不犯或少犯“左”的错误。否则,某些干部很可能重犯过去某些“左”的错误。
  刘少奇在这里除同意各中央局反对土改中的右的倾向外,还提醒要注意“左”的倾向。而这在他天津讲话时就曾经说过,反右往往随之而来的是“左”的抬头。刘少奇注意到,土改中“左”的错误必然会触及富农经济、中农利益,甚至出现比较激烈的斗争方式,这在新中国成立后,是不允许的。
  廖鲁言在谈及土地改革运动的胜利时说:
  富农在土地改革实行后,每人所保有的土地,一般仍相当于当地每人占有土地平均数的二倍,有些地方,对富农的小量出租土地也未征收,仍予保留。
  富农对此是怎么反映呢?华东局1950年12月8日向中共中央作的关于土地改革试点总结报告称:试点地区土改完成后,“贫雇农得地开心,中农有利放心,富农不动定心,地主劳动回心。”中农说:“人家也劳动,不动是对的。”“富农都不动,我们更安心了。”
  对富农的保护和不动的政策,实际上在农村土改中争取了富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据中央政策研究室1951年1月11日的报告说:入冬以来两三个月的土改中,各地发生的破坏土改的事件,差不多都是地主干的,富农干的很少,富农确实处于中立状态。另一份材料还讲到:有个地方有四家富农,一家地主。原来这五家每天联合起来,与政府与贫雇农捣乱。但在听到刘少奇同志的“五一”讲话后,四户富农说,这个讲话很好,从此再不理那户地主了。有些富农对这一政策的理解是这样的:“毛主席不叫动我们的土地财产,是因为我们这些人沾了个‘农’字的光。”
  然而,富农们高兴得有点早,因为原定的保护政策很快在土改后有了新的变化。
  土地改革完成的当年,1953年12月,毛泽东就正式宣布了“逐步由限制富农剥削直到最后消灭富农剥削”。很自然地,消灭农村中的资本主义成分:富农经济,与此相应的,在城市中也要消灭存在剥削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因此,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不是单纯的一方面的,而是立体的、系统的,向整个的剥削制度和剥削现象发动的进攻,旨在彻底消灭剥削制度、根除剥削现象。
  更何况,在土地改革进行过程中,农业生产合作运动逐步发展,社会主义的空气空前高涨,这实际上也是毛泽东转变思想的一个因素。而刘少奇在此时却“泼了冷水”:山西批示。
  对毛泽东很快向消灭富农转变的问题,薄一波回忆说:
  1953年11月7日,我在华北城乡作了40天的考察后向毛主席写的报告提到,继1951年和1952年两年对中央互助合作会议决议进行传达之后,到1952年冬季和1953年春季,“农业生产合作运动呈现为高潮,社会主义空气逼人,许多人怕冒富农之尖,富农在农村中实际成为不合法的了,共产党员如果不参加互助合作就站不住脚,雇工经营、放高利贷的共产党员被批评为‘走台湾的道路’。”华北地区当时的富农虽主要是土改后冒出来的新富农,同新区土改中保存下来的老富农有所不同,但当时新老富农面临的政治压力都差不多。经验证明: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步子搞得太急,土改中的事实表明行之有效的保存富农经济政策在土改后未能坚持一段时间,对我国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某些不利的影响。
  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民的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仍然存在着农村经济发展的道路和方向性的问题。也就是说,农业发展面临着两条道路: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道路和社会主义农业的发展道路。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老解放区、新解放区继续推行并完成了土地改革后,刚刚从封建制度的剥削和压迫下解放出来的广大农民是不愿意也不可能走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的。但是,分散、落后、脆弱的农业个体经济,怎样才能解决发展生产,共同富裕的问题,以适应工业发展的需要和避免两极分化呢?只有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因此,在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尤其是老解放区的农村中逐渐建立了各种简单形式的生产互助合作组织,有的地区还建立了土地入股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有的地区甚至还开始了高级社的典型试验。
  很显然,这种趋势是有其必然性的,但是,这里也蕴藏着一个极大的危险性,就是没有强大的工业为后盾,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落后、近代化没有充分发展、小农经济占绝对优势的大国,工业化不可能在很短时间内完成,农业的集体化和机械化是以工业化为基础的。因此,1951年,围绕这一问题,党中央内部出现了第一次关于农业生产合作化的争论,并直接成为迅速掀起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导火索。
  这次争论的问题,在提法上,虽然只说是老解放区互助组织要不要提高一步,但实质上是涉及当时老解放区农村或土地改革后的农村要不要开始起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也是1950年关于东北农村土改后出现新富农问题争论的继续。
  1951年4月17日,中共山西省委向中共中央、中共华北局提交了一个题为《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山西省委结合山西省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出现的趋势,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山西省委的报告认为,山西老区的互助组织,由于基础大、历史长,在农村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的情况下,一部分农民已经达到富裕中农的程度,某些互助组织发生了涣散的情况。山西省委认为,这一涣散情况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一种必然现象:
  从实践证明: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这就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
  因此,山西省委认为,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会产生两个结果:一是使互助组涣散解体,一是使互助组变成富农的“庄园”。
  产生涣散现象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有不少的互助组产生了新的因素。山西省委认为:
  老区互助组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转折点,使得互助组必须提高,否则就要后退,必须在互助组织内部,扶植与增强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自发的趋势,积极地稳健地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以彻底扭转涣散的趋势,这是十分重要的。
  对此,山西省委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和主张:扶植与增强互助组内“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两个新的因素。“公共积累”,按成员享用,一人一票,出组不带。之所以提出这样的主张,山西省委认为:
  这一原则在互助组见诸实施它虽然没有根本改变了私有基础,但对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
  这恰恰与中共中央关于在土地改革过程中保存富农经济、保护富农经济发展的方针相违背,而且是采取了一种限制富农经济、消灭富农经济的政策。因为在土地改革后,农村的经济竞争和贫富分化是不可避免的,这是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所允许的,而且是在新民主主义阶段一贯执行的。
  但是,基于对农村中出现的分散现象和贫富分化的趋势,也基于部分农村中出现的互助组已经在继续发展两种情况,山西省委支持了后一种带有社会主义因素和发展方向的情况。因此,山西省委认为:
  把“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这两个进步的因素,在互助组织逐步地增强,它将使老区互助组织大大地前进一步。
  实际上,围绕这个问题在山西省委与华北局之间已经有了争论。起源于华北局派出的一个调查组同山西省长治地委间的争论。
  1950年11月14日,山西省长治地委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组织起来的情况与问题的报告》,指出在土地改革后农村出现两极分化的趋势,有些互助组织涣散直至解体。这种情况引起了华北局政策研究室的注意,随即派出一个调查组赴长治市。调查组抵达长治市时,适逢长治地委召开十个互助组转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会议。
  长治地委认为,为了防止两极分化,必须提高互助组,试办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为主,社员退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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