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是什么?刘少奇认为有这么几条:
第一,用现有的互助组,帮助农民组织起来,使他们不能破产,使自发势力带一点组织性……初步地在某些地方组织互助组,使这些农民不破产,还能提高生产,这是当前利益,长远利益是养成农民集体生产的习惯。
第二,国家贸易与合作社从商业价格上领导农民,限制富农,控制小生产者,使农民的自发性有些限制。
第三,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的限制。如让其发展的就少收税,对富农在贸易政策、税收政策上进行限制。老区没什么富农,等他发展了,加点累进税,使他不能发展得那样快。
第四,农村中组织工会。列宁强调组织雇农工会以对付富农。有的地方50%是雇农,我们在乡村依靠雇农,可以在工资、劳动条件上限制富农。
在刘少奇看来,自发力量不仅不可怕而且在现时还有一定的好处。刘少奇批评山西省委对自发势力的畏惧心理说:“目前在华北、山西各地的倾向还是害怕自发势力发展。人家刚露出头,你就害怕,不对,这是机会主义思想。应该让它发展,不能害怕,不能避免,发展了有好处。”
基于以上的分析,刘少奇最后明确指出了当前在农村中的发展方向问题:
因此,在农村中既不是阻止、避免自发趋势,也不是让其自流,而是要加以领导,实行控制,进行教育,使农民走上集体化道路。这就是农村发展的方向以及我们的政策。我们要采取谨慎的政策,适当照顾农民生活,照顾农民要求,教育农民,这就不会破坏工农联盟。到一切条件准备好了,再实行集体化。不谨慎的政策是冒险政策。我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思想上准备好了,再来革命。革命只有这两次了,未准备好就不要搞。
在这次讲话后,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杨尚昆根据刘少奇的指示,将他的讲话印发给马列学院一班到春藕斋上课的学生。
7月25日,中共华北局向中共中央作了《关于华北农村互助合作会议的报告》,讲述了“四月会议以后的一些情况、争论和解决的问题”,并明确表示不同意山西省委的意见。刘少奇对华北局的报告作了多处修改,尤其是对争论部分,修改得更多。
华北局的报告在介绍了山西省委的意见后,是这样说的(黑体字是刘少奇加的):
会议不同意山西省委的这种意见,认为目前的互助组织是以个体经济(私有的)为基础的,在自愿两利下的集体劳动组织,故不能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地直接地发展到集体农场。因为农业集体化,必须以国家国有化和使用机器耕种以及土地国有为条件。没有这些条件,便无法改变小农的分散性、落后性,而达到农业集体化。将来在这些条件下普遍组织起来的集体农场,对于目前的农业劳动互助组来说,是一种完全新的组织。在集体农场之后,目前形式的互助组就没有必要了。因此,山西省委在目前提出互助组内对私有财产不是巩固,而是逐渐动摇、削弱以至否定,并企图由此走上集体化的方针,是错误的,是根本违反互助组在私有财产基础上的等价原则的。这就直接破坏了互助组。富农已开始发展,但并不可怕,到将来适当时期可予以限制,如实行农业累进税等;现在即提出限制富农政策来阻止和避免农村阶级分化,不但不可能,而且对发展农业生产是有害的,所以也是不对的。上述错误思想的实质,是一种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
在报告讲到巩固互助组,主要依靠充实生产内容一段时,刘少奇加写说:“在长时期内,在农民中就进行了一种实际上的集体主义教育,是将来组织集体农场必需的思想基础。”
这一报告报送中央并经刘少奇修改后,毛泽东看到这一文件,就马上找刘少奇、薄一波和刘澜涛谈话,明确表示说不能支持他们的观点,而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和主张。
毛泽东批评了刘少奇等人所持的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观点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说: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毛泽东还指示陈伯达召开互助合作会议。
毛泽东的批评,说服了刘少奇等人。这样,刘少奇修改过的华北局报告也就没有发出。而且,刘少奇还通过赖若愚向马列学院一班学员收回了7月5日下午在春藕斋发给他们的讲话材料,实际上也就收回了他所提出并主张的“农村发展方向以及我们的政策”,实际上也就开始放弃他的一些关于新民主主义的设想。
对自己的这一思想变化过程,刘少奇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作了自我批评。他说:
我曾经有过一种想法在基本上是不正确的。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后,要对我国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要实行农业集体化,对于这个基本方向,我是没有怀疑过的。因此,我主要向农民宣传社会主义,要经常地向农民说明:仅仅实行土地改革还不能最后地解放农民,只有实行社会主义才能使农民最后地获得解放、免于贫困并富裕确立。在目前要广泛地发展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要限制富农经济,在将来要普遍地组织集体农场和消灭富农经济,对于这些,我的观点是明确的。但是,我有过一种想法,就是我以为还要等一个时候才能在我国农村中大量地、普遍地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集体农场,而没有想到立即就可以大量地组织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并由此逐步地发展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即集体农场。同时,在目前的劳动互助组与将来的集体农场之间没有抓住以土地入股的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个组织形式,作为由互助组过渡到集体农场的十分重要的中间过渡形式,因而,就以为互助组不能过渡到集体农场,而把二者看成在组织上是没有多少联系的两回事。因为有了这种想法,所以在1950年1月与东北个别同志谈到农村互助合作问题时,我有一些话是说得不妥当的。在1951年春,我赞成华北局在个别地方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但不赞成推广。同年7月间我批评了山西省委“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文件,并在向马列学院第一期毕业生讲话时,也说到了这个批评,应该说,我这个批评是不正确的,而山西省委的意见则基本上是正确的。
我对于二中全会关于发展生产合作的原则规定和解放后农村中出现的许多新的事实没有加以认真地研究,因而对于农业生产合作社有了这种不正确的想法。在1951年秋,中央讨论农业生产互助合作问题后,由于毛泽东同志的指示得到了纠正,我也就抛弃了这种想法。
毛泽东批评刘少奇、薄一波、刘澜涛等人后,就改变了他们的看法,把农业集体化作为一种积极的倾向来看待。9月,经毛泽东倡议,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由陈伯达主持。会后起草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
《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明确指出,农民在土改后所发扬起来的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二是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草案肯定在土地私有或半私有基础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走向农业社会主义化的过渡形式。但是,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要防止和反对右的和“左”的倾向。右的倾向就是: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互助合作运动,看不出这是党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从小生产个体经济逐渐走向大规模使用机器耕种和收割的集体经济所必经的道路,否认现在业已出现的各种农业生产合作社是走向农业社会主义化的过渡的形式,否认它带有社会主义的因素。“左”的倾向就是:不顾农民自愿和经济准备的各种必须的条件,过早地、不适宜地企图在现在就否定或限制参加合作社农民的私有财产,或者企图对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成员实行绝对平均主义,或者企图很快地举办更高级的社会主义化的集体农庄,认为现在就可以一蹴而就地在农村中完全达到社会主义。
经过推动,尤其是《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在全党的广泛传达,本已开始露出苗头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趋势更加快速。1952年底,全国组织起来的农户,老区占65%以上,新区占25%左右,另外全国各地还成立了4000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创办了十几个集体农庄(高级社)。这样就使得农业生产互助合作逐步形成了燎原之势,成为不久即提出的向社会主义过渡问题的重要根据。
刘少奇在农业问题上所指出的:一不要害怕农民自发倾向而引起的两极分化,二不要把农民的绝对平均主义当作是社会主义,三不要离开工业的发展去谈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这三个问题,都恰恰击中了后来中国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的要害。他的观点被批评,表明了毛泽东是不赞成这些分析的。而这,却给中国的进一步发展留下了危害极大、后果严重的后遗症。
薄一波在谈到对刘少奇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观点的批评时,不无遗憾地回忆说:
由于少奇同志的观点受到批评,上述这几个妨碍农村经济和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的思想,未能引起全党同志的注意: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急于求成和“归大堆”,搞“一大二公”、“一平二调”、吃“大锅饭”那一套,与这些思想的继续存在和泛滥是有密切关系的。在当前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革中,反思当年的这场争论,或许仍然可以从中吸取某些有益的东西。
这不能不说是对刘少奇最终放弃新民主主义的蓝图而转入社会主义过渡的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