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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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臣道- 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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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失误也是如影随形。

  康熙帝重新制定了治国方针。在“渐习汉俗”、“振兴文教”的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上,理学大儒们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熊赐履、李光地、张英等帝师们的言教启发,使康熙帝树立了仁义的价值观念,促成了他在政治和文化诸方面的成熟。理学对他的影响最有价值,人称“理学皇帝”。康熙帝以“与民休息”的政策为治国宗旨,这既是康熙帝深谙“戒急用忍”谋略精义的体现,也是理学“惟在躬行,不在口讲”之主张的实用。 






 
虚君摄政是儒家之本旨
  明清的改朝换代,为中国人提供了一次以儒家理想为形式的君臣分配权力的绝好实验机会。非常可惜,中国人把它很轻易地放弃了,当时似乎没有人认识到中国有一个良机被错过,至今似乎也没有人对此从制度角度进行过研究。

  清朝入关后第一个皇帝顺治帝,24岁就驾崩了。他的早死是一个谜,有病死于出天花和出家为僧两种说法,与此书大旨无关,姑且置之不论。顺治帝有遗诏一纸,以十四罪自责,大意是说他自己忘记祖宗家法,渐习汉俗,清廷制度与明朝无异,而对满洲大小诸臣未加重用优遇,深自痛悔,云云。顺治帝遗诏是他晏驾(或出家)之后,鳌拜命汉大臣王熙撰写的,完全是按照鳌拜的意思批评了顺治帝。可见在人臣的眼中,君主也是有错误的,可以批评的。这大概也反映了满洲王爷们的意见,有虚君的意味。以后就决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兹摘录几段,并加以分析于下: 

  朕以微薄之德,继承祖宗基业,于今十八年。自亲政以来,纪纲法度,用人行政,不能仰承效法太祖、太宗谋划之余威,因循悠忽,苟且目前,而且渐习汉俗,于淳朴旧制,日有更张。以致国治未臻,民生未遂,是朕之罪一也。

  某些满洲贵族们对于顺治帝欣赏汉族文化的行为很不满意。顺治帝是满洲入关以后的第一位皇帝,既然住进了紫禁城,满洲家法不可避免地要被抛弃,不论是否有益都避免不了这一命运。所谓汉习,就是指明朝的政治制度。

  满洲家法一大特点,就是所谓的议政诸王大臣会议。汗王也不能绝对地一意孤行,军国大事要经过八旗王爷们七嘴八舌地讨论来决定。如此“淳朴旧制”,绝对是有积极意义的。清史学家孟森指出: “八旗者,太祖所定之国体也。一国尽隶于八旗,以八和硕贝勒为旗主,旗下人谓之属人,属人对旗主有君臣之分。八贝勒分治其国,无一定君主,由八家公推一人为首长,如八家意有不合,即可易之。此太祖之口定宪法。其国体假借名之,可曰联邦制,实则联旗制耳。”清太祖努尔哈赤制定“八王公治”制度,君权不能一揽,君臣权力界限不清,相互制约。努尔哈赤说: “继我为君者,勿令强势之人为之,此等人一为国君,恐倚强恃势,获罪于天也”,“八固山王尔等中有才德能受谏者,可继我之位,若不纳谏,不尊道,可更择有德者立之。倘易位之时,如不心悦诚服而有难色者,似此不善之人,难任彼意也。至于八王理国政时,或一王有得于心,所言有益于国家者,七王当会其意而发明之,如己无能而又不能赞他人之意,但默默无言,当选子弟中贤者易之,更置时如有难色,亦不可任彼意也。”(《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四)这与孟子的主张如出一辙。

  努尔哈赤像八王和硕贝勒共议制又称国议制度,由努尔哈赤创立的王位传续制度和治国方针。其核心是八和硕贝勒共掌大权,后金军政要务均由八和硕贝勒商议裁处。努尔哈赤决定,在他去世之后,不承袭国主独尊的旧制,而采取八和硕贝勒(小王)共治国政的新制。天命七年(1622年)三月,努尔哈赤下谕,不立嗣子,实行集体共议制,正式确定实行八和硕贝勒共同治国的制度,即所谓“八王共议”制。在八旗制度下,和硕贝勒拥有较大的权力,诸贝勒互相制约,不允许一人独断专行。天命七年三月三日,努尔哈赤对八子说: “嗣朕大位之人,不可以使强梁有力者为也。以这种人为君,恐怕他尚力自恣,获罪于天也。况且一人纵使有知识,终不及众人之谋。今命你们八子为八和硕贝勒(小王),同心谋国,差不多可以无过失。你们八和硕贝勒(小王)内,选择其能受谏而有德者嗣朕登大汗(大王)位,若不能受谏,所行不善,更择善者立之……尔八王面君时,勿一二人相聚,须众人皆聚之,共议国政,共商国事。”(《旧满档案》)这一规定提高了八王的政治地位。八王共议制的基本内容是: 

  第一,继任汗(大王)者不是太子,而是在八子中议选“有德者”为之,八贝勒(小王)掌握有立汗罢汗的大权;

  第二,不得以豪强专断之人为国主,诸事须八王共议,不容许汗(大王)一意孤行。这就是说八贝勒(小王)掌握着议处军国大政的权力,汗(大王)只有与八王平等的发言权并执行八王决议的义务,而八贝勒享有“共理国政”的最高决定权和否定权,以防止一人之专断。共议制度使新汗(大王)不能凌驾于八王(小王)之上,不能大权独揽;

  第三,汗谕还规定,八贝勒拥有奖惩、任免各级官员将帅的权力,有各类大案之终审权,有八旗间争执之裁处权,更换和惩治凶暴、无能的和硕贝勒(小王),大汗不得一人操生杀之柄;

  第四,八和硕贝勒享有“八分”特权以及同新汗并肩同坐共受群臣朝拜的地位。经济上保持八王之“均势”,从明朝掠得之财物,不是大汗个人私产,而应分割为八份,防止大汗独吞;

  第五,在礼仪上还规定: 朝会时,继任汗(大王)必须先向众叔兄(小王)叩首,然后登上汗座,请诸贝勒并肩齐坐,同受八旗官将兵朝拜。

  在努尔哈赤发布谕令后的四年中,后金政权实行共议制,没有类似于汉族皇帝南面而坐,一人独享至尊的特权。虽然努尔哈赤仍执掌最高统治权,但军、政、财、罚等日常事务,已由八贝勒共议,报汗批准,一般都依议而行。这就扩大了八王治理国政的权力。

  天命十一年(1626年)八月十一日,努尔哈赤病逝,诸贝勒遵照“共议国政”的遗命“集议”任立新汗,正式进入八贝勒共治国政的新阶段。皇太极时代是国议制度正式开始实施的时代,由四大贝勒(代善、莽古尔泰、阿敏、皇太极)按月轮值,执掌政务。但是皇太极是不能容忍别人分享权力的,他逐渐削弱八旗贝勒权势,终于确立了个人独裁的极端专制形式。代善、莽古尔泰、阿敏,均为皇太极之兄,分掌大权,皇太极事事受掣肘,乃设法加强君权。他诡计多端,连续整治了几位贝勒。天聪四年(1630年),皇太极斥数阿敏擅自撤离戍守之地,并坐受跪拜,“俨如国君”等十六大罪状,将其幽禁,次年死于狱中,夺其所领镶蓝旗。天聪五年,莽古尔泰酒后失态,手出佩刀五寸许频频摩视,众议其“御前露刃”,对汗“悖逆”是为大不敬,革掉了贝勒名号。后来莽古尔泰气愤而死,皇太极夺其正蓝旗,令长子豪格统领。自此以后,诸贝勒的权力被大大削弱。天聪九年,因皇太极指责代善宴请他素怀怨恨的大姐莽古济格格公主,是轻视大汗,不遵制令,代善几乎被革去大贝勒名号。代善年老体迈,又势单力孤,已无法遏止皇太极独裁的野心。六贝勒臣都惧怕受到整治,“大小纲纪,俱听皇太极裁定”。至天聪末年,皇太极已控制了两黄、两蓝、两白六旗,于1636年被拥立为皇帝,定国号为清,改元“崇德”,一切朝仪都依汉俗。所谓“既已为君,制令统于所尊”,八旗共治局面由此结束。皇太极终于可以“南面中坐”以显示至尊之体了。

  八王共议制度就此完结。如果把清朝的八王共议制度坚持下去,就是中国政治的巨大进步了。然而清朝没有这样做。平心而论,满洲家法虽然有许多野蛮性质,但是也很有可取之处。特别是权力的分配方式,满洲家法就比“汉俗”优越得多。汉俗就是秦始皇的家法,无非是“朕一言九鼎”,这是法家家法。人们以为自从汉武帝“废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皇帝就一直秉承着儒家家法,其实不然。儒家礼法仅仅是一个外壳,内容还是法家的。原始儒家的思想与努尔哈赤的思想是一致的。原始儒家那一套礼法总是制约皇帝,有几个皇帝能自觉遵守?法家的法治观念则不然,其核心内容就是权力高度集中。其表现形态就如阿Q所说的: 我“要什么就是什么”,要如何便如何。从逻辑上说,一个人既然有了绝对的权力,怎么可能自觉自愿地受他人制约?怎么能不一而再再而三地导致“朕之罪一也”?

  遗诏又说: 

  宗室诸王、贝勒等,皆太祖、太宗子孙,为国家藩篱支柱,理应优遇,以示亲亲之道。朕于诸王、贝勒,接见既是疏少,恩惠亦复鲜见,情谊暌违隔膜,友爱之道未能周道,又是朕的一个罪过。

  鳌拜主张恢复祖制,由贵族们分享权力,即努尔哈赤制定的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制。撇开鳌拜要求自己更大的权力这一点不计,单说这种权力分配的形式也是很有进步意义的。人们常常把“进步”理解为“新的形式”,其实不然,客观地说,“历史总是进步的”这一观点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自圆其说的。应该说凡事有所进步就有所倒退,《易》曰“一阴一阳谓之道”,就是这个意思。儒家的一阴一阳之道在权力分配方面的体现就是“仲尼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孔子主张学习尧舜的禅让,或仿效周文武王的革命,这两种权力的转移方式孔子都赞成。在君主制的政治框架之内孔子也很赞赏周公模式。所谓周公模式就是以贤臣摄政的方式治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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