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北京大案 作者:丁一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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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北京大案 作者:丁一鹤- 第4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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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去找史新纪、晏宇庆谈借款的事,可借多少钱,怎么还款,提供什么担保等按常理必须涉及的问题他却全然不知。他还把自己潜逃4年多的亡命生涯解释为是为了保住关老板,按关的嘱托行事。 

        但是,公诉人出示12份证人证言表明,刘付臣撒了谎,他才是福尼特的幕后老板,一切都是按他的掌控运转。而被刘付臣“咬”住不放的关键证人关老板的出庭,更使案件审判增添了一些戏剧性的色彩。 

        当关老板出现在法庭上时,刘付臣微微地一震,将身子向上抬了抬,仰视着关老板从身前走过。而一看到被告席上的刘付臣,刚刚坐在证人席前,关老板先是“嘭”地一声放下水杯。接着哽咽着说:“我肺都要气炸了!那时我以为他是干大事的人,叫他刘总。后来出事了,我才知道他是个大骗子!我们在云南认识后,我留给他的都是自己的真实姓名和电话,而刘付臣留给他的却是假名字———刘平。他知道我和各方面交际广泛,就非让我出任几家公司的法人,还许诺给他我买700万的别墅。就这样我开始给刘付臣卖命的。但是,直到前几天,我才从报纸上知道他的真名!” 

        对关老板的说法,刘付臣也显得很生气。他说:“当初咱们都是弟兄哥们儿,虽然我现在在被告席上,你是证人。但你说话也要尊重事实。” 
        一听这话,怒火中烧的关老板激动地回了刘付臣一句“京骂”,审判长及时敲响法槌,提醒他们注意法庭秩序,关老板才从愤怒的情绪中回过神来。 
        在接下来连续3天的法庭审判中,面对铁证如山的指控,刘付臣这个昔日的“风云老总”,慢慢低下了头。2005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刘付臣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暗箱操作,违规国债回购遗毒犹存 
        尽管法院对号称“北京市最大挪用诈骗资金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但至今尚有数亿元未追回,这起大案涉案资金数额之巨在全国也属罕见,连本案审判长白波也表示“这是我所知道的北京市最大一起挪用诈骗金融资金案。” 

        仅仅2005年,北京各级法院审理了多起类似案件,这起大案再次让人们见识了违规国债回购的弊端。 
        在北京法院系统审理的金融犯罪案件中,1995年至1998年是此类案件的高发期。因为当时金融机构都是高息揽存,单位或个人为提高业绩,就采取了许多违规操作方式。那么,为什么国债交易中会出现这么多的问题呢? 

        原因并不复杂,有些券商违规挪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交易,套取资金,一旦国债回购到期时,券商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如约清偿资金,回购交易面临失约。此时,负责回购运行的证券登记公司为维护整个市场运转,有权将该券商席位下的国债“非交易过户”,即变现,以弥补清算资金的缺口。而国债本来的所有者,如上市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刘付臣就是利用介绍客户到证券公司购买国债或介绍客户到银行存款进行金融犯罪的。而这些机构的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再把这笔钱挪出供刘付臣进行营利活动。 

      第一章资本运作玩掉十三亿(5) 
        普通公众偏爱国债,大量企事业单位也把投资国债作为重要业务。有机构或个人看中了这个套利机会大肆从中得利,也让很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深陷其中。 
        违规回购国债主要表现为变相挪用客户资金和私下融资融券,其操作手法主要有三种: 
        一是券商私自把客户存放在其席位上的国债融给一些机构,这些机构再通过国债回购融资,并将所得资金投到二级市场,期满前将国债买回来。 
        二是券商往往通过承诺回报的形式,高息招揽社会企业和个人的闲散资金购买国债,托管在自己的席位上,再通过交易所进行国债回购,将国债抵押融入的资金投到股市,期满前将国债买回来。 

        三是券商在资金需求方和国债持有人之间发挥中介和监督作用,资金融出方买入国债并托管于券商的交易席位上,资金需求方用托管于券商席位上的国债做抵押,通过交易所国债市场融入资金,券商“监督”双方履行约定,获得一定的中介费。 

        以上这些违规操作使国债回购资金进入了股市或者其他资本市场,当股市上涨时,一般不会暴露国债回购中的违规问题;一旦股市大幅下跌,券商或机构没有资金回购被抵押的国债,原国债持有人和券商将面临巨大的损失。 

        这起大案引发的金融安全问题令人担忧,迫切需要研究解决。一方面,我国银行自身体制、制度建设、内部管理方面确实存在问题,另一方面,我国金融体制还处于转轨和发展的过程,金融机构内部监管基础不牢。而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力度越大,金融机构所暴露出来的原有问题就必然越多。 

        在如何阻击金融犯罪问题上,需要金融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首先要坚决依法查处犯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努力挽回经济损失;其次要严肃查找造成犯罪的各种原因,尽快制定预防金融犯罪的有效措施。 

        金融大案不是犯罪分子一时冲动引发的,而是经过相当周密的预先谋划,然后才实施犯罪。近期我国金融领域高频率地发生大案不是偶然的,其原因复杂。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巨额金钱的主观原因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外部原因,包括银行自身体制、管理制度、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等多方面存在着严重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从外部监管和法律的角度,导致金融大案发生的原因还有下面三点: 

        首先,过去我国对金融机构监管比较粗放,特别是操作层面的监管不够。我国银行监管并不缺乏,但制度严苛并不等于制度有效,没有执行力的制度,有时候比没有制度更可怕。其二,监管者问责制的缺失。特别是走了监督过程而没有及时发现问题的,监督者应当对犯罪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应该制定可操作性的文件。其三,从法律的角度看,金融机构有重大案件、轻小案件的倾向,有人认为,几万元、几十万元的案件算不了什么,于是不经司法程序而内部处理,殊不知对小案件的放纵,等于纵容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在整个预防金融犯罪的监管体系和法律体系中,外部监管是关键,刑法制裁是后盾,而银行内部监管才是最重要的基础。严密的内部监管制度,不给银行内部人员留下任何犯罪的可乘之机,从而阻断了诱发犯罪的动机,这是金融监管最基本的约束机制。 

      第二章金融皇后(1) 
        自称“金融皇后”、“股市女神”的北京铁路分局退休女工于湖,为了堵上自己炒股掘下的金融黑洞,制造自己投资股票高收益零风险的谎言,以炒股回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手段非法吸引社会资金,在短短7年时间内狂骗180多人的1600多万元。2005年7月2日,在被诈骗的数十名被害人的注视下,于湖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股市造神,金融皇后横空出世 
        1951年8月15日,于湖出生在北京一个普通家庭。她虽然能说会道口若悬河,但学习并不好。初中毕业后她就参加工作,到北京铁路分局车辆段当了一名工人,之后结婚生子,日子虽然过得平淡清苦,但也其乐融融。直到1996年,她从北京铁路分局车辆段退休,这一年,她45岁。 

        当了一辈子普通女工的于湖是一个心比天高的女人,她渴望成功和富有。她在工作的岗位上没有创造人生的辉煌,便把退休后重新创业当作她生命的延续和全部希望,她盼望能够创出另一番天地来。 

        靠什么一下子富裕起来呢?于湖是一个大胆的女人,她退休的时候,中国大地上正在流行“股票热”,不甘寂寞的于湖毫不犹豫地投入到这股流行风潮中。尽管她并不懂得金融,甚至也没有多少本钱。 

        于湖开始把心思全部放在炒股上。从1997年开始,对股票知识一无所知的于湖参加了一个关于股票的培训班,初步接受了一些金融知识的普及。这个培训班“启蒙”了于湖发财的心智,她觉得自己“开窍”了。掌握了一些粗浅证券知识的于湖开始投身股市,几年下来,这名普通的退休女工竟然已经在证券界小有名气,身上笼罩着“股市女神”、“金融皇后”等许多神秘的光环。 

        其实,从1997年开始投身股市的于湖虽然小有收获,在股市中赚了一些钱,但也常常被套牢,但于湖与众不同的是,赔钱的事情她从不对外张扬,越是赔钱她越是宣称自己赚了大钱。于湖的这种自我吹嘘,让很多人一头雾水难辨真伪。 

        于湖几乎逢人便讲股市之道,大谈牛市熊市。渐渐地,开始有亲戚、朋友将钱交给她,委托她炒股。刚开始的时候,于湖手里并没有多少钱,为了获取更多的炒股资金,加上当时的股市处于牛市,于湖也确实赚了一些钱,于湖给别人支付的利息达到30%至50%。如此丰厚的回报令很多人趋之若鹜,这个消息很快传开,一传十、十传百,找于湖“委托理财”的人就慢慢多了起来。在很多人的印象中,“股市女神”于湖不但自己炒股大笔赚钱,还“热心”帮助自己的发小、朋友、亲戚投资股票、个人理财,甚至连素不相识的退休职工、下岗工人也在她的“帮助”之列。简直就是股市里的“活雷锋”、“女菩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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