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案中的法律智慧》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名案中的法律智慧- 第53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曜ㄓ萌ǎ皇嵌匝丈妥颁甑奶囟ㄗ楹弦笊瘫曜ㄓ萌ǎ蛭庵肿楹鲜顾堑睦佑肫渌忧挚础R话愕墓嬖蚴牵绻桓錾杓撇皇峭ㄓ眯缘模揖哂辛说诙亓硗獾暮澹敲醇词咕哂型ㄓ眯裕部梢猿晌桓錾瘫辍R簿褪撬担桓霾房梢杂米魍ㄓ闷罚獠⒉灰馕蹲潘痪哂性葱裕惶乇鹗堑辈返淖颁瓴糠植皇峭ㄓ玫氖焙颍榭龈侨绱恕>捅景付裕壮ぱァ锥炭恪⑾饫兜陌籽⒗渡忠潞拖獍妆承氖且桓鋈我獾纳杓疲飧錾杓剖雇ㄓ眯灾品哂辛松瘫甑淖ㄓ萌ā�
  被告提出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按照兰哈姆商标法,被告的产品必须误导人们,将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相混淆。被告称,一个理智的人不会认为他们的电影来自原告。法官说,被告过于狭隘地理解了“混淆”的含义。只要公众相信商标的所有人赞助了被告或者同意被告使用了商标,就符合混淆的要素。本案中,“多碧在达拉斯游荡”中的制服无疑会让人们联想起达拉斯牛仔拉拉队。从事实上看,凡看过被告黄色电影的人无不联想起原告的拉拉队,这种联想就是一种混淆,从而导致毁损原告的服务,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法官并且援用先例来进一步解释混淆的适用。
  法官总结说,商标法的目的不仅是防止消费者混淆,而且要保护“商标所有人维持其产品信誉的权利”。初审法院认定原告成功证明了原、被告使用标记的相似性,按照商标法,原告有权获得禁止令,有权对不公平竞争和财产减损得到法律的救济。结论是维持原判。
  这同样是一个商标侵权的案件。在上一个案件中,我们说在美国法中,商标侵权的法律是州普通法的一部分,而联邦也有关于商标的成文法。一般来说,实体性问题有赖于州法规则,联邦法只涉及到管辖权和程序方面的规则。关于商标注册的联邦法就上案件中提到的兰哈姆商标法。在商标成文法产生之前,普通法对于商标也有着类似的保护。在早期的普通法中,一个消费者要买张三生产的产品,而销售者故意把李四生产的同类产品卖给消费者。我们通常的叫法是“挂羊头卖狗肉”,这样故意蒙骗消费者的行为是一种故意的侵权行为。更复杂的情况是,不是拿李四的产品来替代张三的产品,而是将李四的产品包装成张三的产品卖给消费者。最复杂的误到消费者的方法就是侵犯他人的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尺度就是要看,消费者是否可能被误导。
  商标由文字、字母、记号和符号,以及颜色和形状的组合而成,商家依此将自己的产品、服务或者商业与他人区分开来。商标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公平竞争,现在我们称之为知识产权;商标侵权,实际上就是侵犯了商标的专用权,而这就意味着原告财产价值的减损。
  上述的案件涉及到了商标侵权的两个经常出现的问题,第一是,通用性的标记如何成为商标?法官的说法是这个标记具有了“第二重含义”,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期间内,公众将某种产品当作是特定某个生产商、制造商或者销售商的产品或者服务。比如我们在开头举的那个例子,当“可口”与“可乐”跌加起来成为一重饮料的专用术语后,它就产生了第二种含义,因而受到商标法的保护。第二个问题是,如何解释公众将原告的商标与被告的商标“混淆”起来?这可以是直接的商标盗用,也可以采取近似的标记,也可以采取相似的包装等。
  其实,这个案件还涉及到所谓商标价值减损的问题。“达拉斯女牛仔”色情表演队是否降低了“达拉斯牛仔”拉拉队的商标价值?因为色情队的服务不同于拉拉队的服务。人们会不会把拉拉队与色情队联系起来?甚至因为反感色情队而不喜欢拉拉队呢?再比如,甲生产一种“十七岁”的杂志,乙生产“十七岁小姐”的腰带。他们两个人不是商业上的竞争对手,而且,购买杂志的人不会把杂志当做腰带,购买腰带的人不会把腰带当做杂志。但是,可能造成消费者的错觉的是,杂志社赞助了腰带厂,或者允许腰带厂使用同样的商标。在特定的情况下,消费者的联想也许会减损杂志的商标价值。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个方面,商标持有者尽可能地将其商标在所有的商品分类中予以注册,另外一个方面,美国许多州制定了反减损的成文法,作为普通法商标保护的补充。
  第七部分谁对消防队员人身安全负责?
  911事件中,一个消防队员在抢救一个受困在废墟中的伤员时受伤。被救者可以找拉登索赔,消防队员可以找拉登请求侵权赔偿吗?拉登也许会说:,我指使部下摧毁了世贸大厦,在大楼中受伤的人,我有赔偿的责任,而消房队员是自己给自己找的麻烦,与我无关。拉登的说法有道理吗?
  原告是一位消防员,他受命与其他消防队员一道去被告家救火。被告的房子正在修建中,未完工的房子浓烟弥漫。调查显示,起火的原因是冒烟的称为“蝾螈”的物质或者地下室里的油炉,这些东西用作灰泥干燥和为建筑工人供热。有证据表明,如果处理得当,蝾螈就不会冒烟,但需要有一个人全天侯看护。事故一、两天前曾经发生过冒烟,被告也知道这个情况。房子正在施工中,也未安装电灯。原告首先检查了房屋的上层房间,没有发现火的蔓延,然后他转向底层。楼梯扶手尚未安装,他试着踏上房屋的台阶。烟尘已经堆积,看上去就像是楼梯。原告一脚踏上去,结果是踩空、落下和受伤。他起诉了房主,也就是被告,他同时也是总建筑者。初审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被告上诉。上诉院修改了初审法院的判决,此案最后上诉到新泽西州最高法院。
  维因特劳博首席大法官提出了他的法律意见书,他认为本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消防队员的法律身份。为了公共的利益,他进入了他人的土地中,因此他不是一个非法闯入者。通常的说法是,他被视为一个有权利进入他人土地的人,而不是一个受邀请人。但大法官认为这也是不准确的,他以为,消防队员不属于这两类人,因为他的进入既不要求房主或者使用人的许可或者邀请,他们也不会对他们的进入予以否定。因此按照传统的分类,消防队员的法律身份不属于任何一种。大法官说,如果随意地贴上一个标签,人为决定他们的法律结果,那是不公正的。
  大法官设问,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受伤的消防队员承担责任呢?他说,不可争议的是,本案中的消防队员受伤是在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不过,可预见性与责任并不总是并存的。这个问题的最终答案是一个社会政策的问题,法官要从相关的因素中抽象出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一般地讲,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消防队员不承担过失的责任,根本的理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要适用“原告自愿承担风险”的原则。也就是说,消防队员的工作就是要从事救火这样危险的事业,他没有权利就失火的问题提出“过失”的权利要求。就义务的术语而言,谁都没有一种义务要对消防队员尽到注意的义务,因为消防队员所受到的训练和得到的报酬就是要救火。多数情况下,发生火灾基本上都是因为某种过失,但是,要让过失失火者或者失于防范火灾的人对受过训练的人员承担人身伤害的责任,从公共政策上考虑是难于成立的。按照通常的做法,受伤的消防队员应该从他的工作中得到合适的补偿,这个补偿既包括他从事危险行业所得到的相应收入,也包括该本身危险作业要所发生的劳动赔偿。
  当然,也存在着规则的例外。如果要房屋的使用人对消防队员承担侵权责任,就要求前者违反了成文法或者成文条例并造成了不可避免的火灾。此外,使用人没有利用合适的机会来警告消防队员,让他们知道存在着隐藏的危险,他也要对消防队员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但是,大法官说,本案件不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因此最后的结论是,维持上诉院的判决,也就是说,消防队员不能够从房主那里获得赔偿。
  这个案件涉及的问题比较多,有些问题我们在前面的案件中已经涉及,有些问题还要等到后面进一步阐述。第一个问题是:房子的占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对消防队员是否承担“过失”的责任。在这里,法官否认了这种说法,要构成“过失”,首要的一条就是要被告对原告存在一种“注意”的义务。这个问题如同我们已经说过那种情形:站在阳台上的妈妈看见儿子被车撞倒后流产,肇事司机对这个妈妈有注意的义务吗?答案是:没有。在这个案件中,法官同样认定,房屋的主人对消防队员没有注意的义务,因而不产生过失的责任。第二个问题是:公共政策在法律中的地位。在本案件中,法官认为,不设定房屋主人对消防队员的注意义务,原因就在于一种公共政策。这个问题,我们也不陌生,卡多佐大法官在许多案件中都谈到过这个问题。第三,法律中的公正问题。在本案件中,法官把上述两个问题的理论依据上升为公正,可惜,法官不是哲学家,谈得不透彻。第四,房屋的占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对进入房屋的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这个问题,法官只是予以否定,没有展开论述。法律原理是房主对不同身份的承担不同的责任。英国法将这个问题作为专门的侵权诉讼形式,而美国法将这个问题作为“过失”的特别情况处理。这一类的案件,我们后面还会涉及到。
  这个案件确立了这样的一个规则:消防队员的工作就是从事危险的活动,他从事这项工作的回报是他得到的报酬和劳动保障,如果在其职业范围里受伤,他就不能够从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那里获得赔偿。这个规则称之为“消防队员规则”。消防队员是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