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毕,皇帝如南郊便殿致斋,明日乃蜡祭于南郊,如东郊仪。祭讫,又如黄郊便殿致斋,明日乃祭。祭讫,又如西郊便殿,明日乃祭。祭讫,又如北郊便殿,明日蜡祭讫,还宫。隋初因周制,定令亦以孟冬下亥蜡百神,腊宗庙,祭社稷。其方不熟,则阙其方之蜡焉。
又以仲冬祭名源川泽于北郊,用一太牢。祭井于社宫,用一少牢。季冬藏冰,仲春开冰,并用黑牡秬黍,于冰室祭司寒神。开冰,加以桃弧棘矢。
开皇四年十一月,诏曰:“古称腊者,接也。取新故交接。前周岁首,今之仲冬,建冬之月,称蜡可也。后周用夏后之时,行姬氏之蜡。考诸先代,于义有违。其十月行蜡者停,可以十二月为腊。”于是始革前制。
后齐,正月晦日,中书舍人奏祓除。年暮上台,东宫奏择吉日诣殿堂,贵臣与师行事所须,皆移尚书省备设云。后主末年,祭非其鬼,至于躬自鼓儛,以事胡天。鄴中遂多淫祀,兹风至今不绝。后周欲招来西域,又有拜胡天制,皇帝亲焉。其仪并从夷俗,淫僻不可纪也。
*********志第三 礼仪三
陈永定三年七月,武帝崩。新除尚书左丞庾持称:“晋、宋以来,皇帝大行仪注,未祖一日,告南郊太庙 ,奏策奉谥。梓宫将登辒辌,侍中版奏,已称某谥皇帝。遣奠,出于陛阶下,方以此时,乃读哀策。而前代策文,犹云大行皇帝,请明加详正。”国子博士、领步兵校尉、知仪礼沈文阿等谓:“应劭《风俗通》,前帝谥未定,臣子称大行,以别嗣主。近检梁仪,自梓宫将登辒辌,版奏皆称某谥皇帝登辒辌。伏寻今祖祭已奉策谥,哀策既在庭,遣祭不应犹称大行。且哀策篆书,藏于玄宫。”谓“依梁仪称谥,以传无穷”。诏可之。
天嘉元年八月癸亥,尚书仪曹请今月晦皇太后服安吉君禫除仪注。沈洙议:“谓至亲期断,加降故再期,而再周之丧,断二十五月。但重服不可顿除,故变之以纤缟,创巨不可便愈,故称之以祥禫。禫者,淡也,所以渐祛其情。至如父在为母出适后之子,则屈降之以期。期而除服,无复衰麻。缘情有本同之义,许以心制。心制既无杖绖可除,不容复改玄‘,既是心忧,则无所更淡其心也。且禫杖期者,十五月已有禫制。今申其免怀之感,故断以再周,止二十五月而已。所以宋元嘉立义,心丧以二十五月为限。大明中,王皇后父丧,又申明其制。齐建元中,太子穆妃丧,亦同用此礼。唯王俭《古今集记》云心制终二十七月,又为王逡所难。何佟之仪注用二十五月而除。案古循今,宜以再周二十五月为断。今皇太后于安吉君心丧之期,宜除于再周,无复心禫之礼。”诏可之。
隋制,诸岳崩渎竭,天子素服,避正寝,撤膳三日。遣使祭崩竭之山川,牲用太牢。
皇帝本服大功已上亲及外祖父母、皇后父母、诸官正一品丧,皇帝不视事三日。皇帝本服五服内亲及嫔、百官正二品已上丧,并一举哀。太阳亏、国忌日,皇帝本服小功缌麻亲、百官三品已上丧,皇帝皆不视事一日。
皇太后、皇后为本服五服内诸亲及嫔,一举哀。皇太子为本服五服之内亲及东宫三师、三少、宫臣三品已上,一举哀。
梁天监元年,齐临川献王所生妾谢墓被发,不至埏门。萧子晋传重,谘礼官何佟之。佟之议,以为:“改葬服缌,见柩不可无服故也。此止侵坟土,不及于椁,可依新宫火处三日哭假而已。”帝以为得礼。二年,何佟之议:“追服三年无禫。”尚书议,并以佟之言为得。
又二年,始兴王嗣子丧。博士管晅议,使国长从服缌麻。
四年,掌凶礼严植之定《仪注》,以亡月遇闰,后年中祥,疑所附月。帝曰:“闰盖余分,月节则各有所隶。若节属前月,则宜以前月为忌,节属后月,则宜以后月为忌。祥逢闰则宜取远日。”
又四年,安成国刺称:“庙新建,欲克今日迁立所生吴太妃神主。国王既有妃丧,欲使臣下代祭。”明山宾议,以为:“不可。宜待王妃服竟,亲奉盛礼。”
五年,贵嫔母车丧,议者疑其仪。明山宾以为:“贵嫔既居母忧,皇太子出贵嫔别第,一举哀,以申圣情,庶不乖礼。”帝从之。
又五年,祠部郎司马褧牒:“贵嫔母车亡,应有服制”,谓“宜准公子为母麻衣之制,既葬而除”。帝从之。
六年,申明葬制,凡墓不得造石人兽碑,唯听作石柱,记名位而已。
七年,安成王慈太妃丧,周舍牒:“使安成、始兴诸王以成服日一日为位受吊。”帝曰:“丧无二主。二王既在远,嗣子宜祭摄事。”周舍牒:“嗣子著细布衣、绢领带。单衣用十五升葛。凡有事及岁时节朔望,并于灵所朝夕哭。三年不听乐。”
十四年,舍人硃异议:“《礼》,年虽未及成人,已有爵命者,则不为殇。封阳侯年虽中殇,已有拜封,不应殇服。”帝可之。于是诸王服封阳侯依成人之服。
大同六年,皇太子启:“谨案下殇之小功,不行婚冠嫁三嘉之礼,则降服之大功,理不得有三嘉。今行三嘉之礼,窃有小疑。”帝曰:“《礼》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娶妇。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娶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晋代蔡谟、谢沈、丁纂、冯怀等遂云:‘降服大功,可以嫁女。’宋代裴松之、何承天又云:‘女有大功之服,亦得出嫁。’范坚、荀伯子等,虽复率意致难,亦未能折。太始六年,虞和立议:‘大功之末,乃可娶妇。’于时博询,咸同和议。齐永明十一年,有大司马长子之丧,武帝子女同服大功。左丞顾杲之议云:‘大功之末,非直皇女嫔降无疑,皇子娉纳,亦在非硋。’凡此诸议,皆是公背正文,务为通耳。徐爰、王文宪并云:‘期服降为大功,皆不可以婚嫁。’于义乃为不乖,而又不释其意。天监十年,信安公主当出适,而有临川长子大功之惨,具论此义,粗已详悉。太子今又启审大功之末乃下殇之小功行婚冠嫁三吉之事。案《礼》所言下殇小功,本是期服,故不得有三吉之礼。况本服是期,降为大功,理当不可。人间行者,是用郑玄逆降之义。《杂记》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谓本服大功,子则小功,逾月以后,于情差轻,所以许有冠嫁。此则小功之末,通得取妇。前所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是简出大功之身,不得取妇。后言‘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非直子得冠嫁,亦得取妇。故有出没。婚礼国之大典,宜有画一。今宗室及外戚,不得复辄有干启,礼官不得辄为曲议。可依此以为法。”
后齐定令,亲王、公主、太妃、妃及从三品已上丧者,借白鼓一面,丧毕进输。王、郡公主、太妃、仪同三司已上及令仆,皆听立凶门柏历。三品已上及五等开国,通用方相。四品已下,达于庶人,以魌头。旌则一品九旒,二品、三品七旒,四品、五品五旒,六品、七品三旒,八品已下,达于庶人,唯旐而已。其建旐,三品已上及开国子、男,其长至轸,四品、五品至轮,六品至于九品至较。勋品达于庶人,不过七尺。
王元轨子欲改葬祖及祖母,列上未知所服。邢子才议曰:“《礼》‘改葬缌麻’。郑玄注:‘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唯三人而已。然嫡曾孙、孙承重者,曾祖父母、祖父母改葬,既并三年之服,皆应服缌。而止言三人,若非遗漏,便是举其略耳。”
开皇初,高祖思定典礼。太常卿牛弘奏曰:“圣教陵替,国章残缺,汉、晋为法,随俗因时,未足经国庇人,弘风施化。且制礼作乐,事归元首,江南王俭,偏隅一臣,私撰仪注,多违古法。就庐非东阶之位,凶门岂设重之礼?两萧累代,举国遵行。后魏及齐,风牛本隔,殊不寻究,遥相师祖,故山东之人,浸以成俗。西魏已降,师旅弗遑,宾嘉之礼,尽未详定。今休明启运,宪章伊始,请据前经,革兹俗弊。”诏曰:“可。”弘因奏征学者,撰仪礼百卷。悉用东齐《仪注》以为准,亦微采王俭礼。修毕,上之,诏遂班天下,咸使遵用焉。
其丧纪,上自王公,下逮庶人,著令皆为定制,无相差越。正一品薨,则鸿胪卿监护丧事,司仪令示礼制。二品已上,则鸿胪丞监护,司仪丞示礼制。五品已上薨、卒,及三品已上有期亲已上丧,并掌仪一人示礼制。官人在职丧,听敛以朝服,有封者,敛以冕服,未有官者,白帢单衣。妇人有官品者,亦以其服敛。棺内不得置金银珠宝。诸重,一品悬鬲六,五品已上四,六品已下二。轜车,三品已上油幰,硃丝络网,施襈,两箱画龙,幰竿诸末垂六旒苏。七品已上油幰,施襈,两箱画云气,垂四旒苏。八品已下,达于庶人,鳖甲车,无幰襈旒苏画饰。执绋,一品五十人,三品已上四十人,四品三十人,并布帻深衣。三品已上四引、四披、六铎、六翣。五品已上二引、二披、四铎、四翣。九品已上二铎、二翣。四品已上用方相,七品已上用魌头。在京师葬者,去城七里外。三品已上立碑,螭首龟趺。趺上高不得过九尺。七品已上立碣,高四尺。圭首方趺。若隐沦道素,孝义著闻者,虽无爵,奏,听立碣。
三年及期丧,不数闰。大功已下数之。以闰月亡者,祥及忌日,皆以闰所附之月为正。
凶服不入公门。期丧已下不解官者,在外曹礻聂缘纱帽。若重丧被起者,皁绢下裙帽。若入宫殿及须朝见者,冠服依百官例。
齐衰心丧已上,虽有夺情,并终丧不吊不贺不预宴。期丧未练,大功未葬,不吊不贺,并终丧不预宴。小功已下,假满依例。居五服之丧,受册及之职,仪卫依常式,唯鼓乐从而不作。若以戎事,不用此制。
自秦兼天下,朝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