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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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隋书- 第5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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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开皇初,诏太常牛弘议定律吕。于是博征学者,序论其法,又未能决。遇平江右,得陈氏律管十有二枚,并以付弘。遣晓音律者陈山阳太守毛爽及太乐令蔡子元、于普明等,以候节气,作《律谱》。时爽年老,以白衣见高祖,授淮州刺史,辞不赴官。因遣协律郎祖孝孙就其受法。弘又取此管,吹而定声。既天下一统,异代器物,皆集乐府,晓音律者,颇议考核,以定钟律。更造乐器,以被《皇夏》十四曲,高祖与朝贤听之,曰:“此声滔滔和雅,令人舒缓。” 
  然万物人事,非五行不生,非五行不成,非五行不灭。故五音用火尺,其事火重。用金尺则兵,用木尺则丧,用土尺则乱,用水尺则律吕合调,天下和平。魏及周、齐,贪布帛长度,故用土尺。今此乐声,是用水尺。江东尺短于土,长于水。俗间不知者,见玉作,名为玉尺,见铁作,名为铁尺。诏施用水尺律乐,其前代金石,并铸毁之,以息物议。 
  至仁寿四年,刘焯上启于东宫,论张胄玄历,兼论律吕。其大旨曰:“乐主于音,音定于律,音不以律,不可克谐,度律均钟,于是乎在。但律终小吕,数复黄钟,旧计未精,终不复始。故汉代京房,妄为六十,而宋代钱乐之更为三百六十。考礼诠次,岂有得然,化未移风,将恐由此。匪直长短失于其差,亦自管围乖于其数。又尺寸意定,莫能详考,既乱管弦,亦舛度量。焯皆校定,庶有明发。”其黄钟管六十三为实,以次每律减三分,以七为寸法。约之,得黄钟长九寸,太簇长八寸一分四厘,林钟长六寸,应钟长四寸二分八厘七分之四。其年,高祖崩,炀帝初登,未遑改作,事遂寝废。其书亦亡。大业二年,乃诏改用梁表律调钟磬八音之器,比之前代,最为合古。其制度文议,并毛爽旧律,并在江都沦丧。 
  ○律管围容黍 
  《汉志》云:“黄钟围九分,林钟围六分,太簇围八分。”《续志》及郑玄并云:“十二律空,皆径三分,围九分。”后魏安丰王依班固《志》,林钟空围六分,及太簇空围八分,作律吹之,不合黄钟商徵之声。皆空围九分,乃与均钟器合。开皇九年平陈后,牛弘、辛彦之、郑译、何妥等,参考古律度,各依时代,制其黄钟之管,俱径三分,长九寸。度有损益,故声有高下;圆径长短,与度而差,故容黍不同。今列其数云。 
  晋前尺黄钟容黍八百八粒。 
  梁法尺黄钟容八百二十八。 
  梁表尺黄钟三:其一容九百二十五,其一容九百一十,其一容一千一百二十。 
  汉官尺黄钟容九百三十九。 
  古银错题黄钟籥容一千二百。 
  宋氏尺,即铁尺,黄钟凡二:其一容一千二百,其一容一千四十七。 
  后魏前尺黄钟容一千一百一十五。 
  后周玉尺黄钟容一千二百六十七。 
  后魏中尺黄钟容一千五百五十五。 
  后魏后尺黄钟容一千八百一十九。 
  东魏尺黄钟容二千八百六十九。 
  万宝常水尺律母黄钟容黍一千三百二十。 
  梁表、铁尺律黄钟副别者,其长短及口空之围径并同,而容黍或多或少,皆是作者旁庣其腹,使有盈虚。 
  ○侯气 
  后齐神武霸府田曹参军信都芳,深有巧思,能以管候气,仰观云色。尝与人对语,即指天曰:“孟春之气至矣。”人往验管,而飞灰已应。每月所候,言皆无爽。又为轮扇二十四,埋地中,以测二十四气。每一气感,则一扇自动,他扇并住,与管灰相应,若符契焉。 
  开皇九年平陈后,高祖遣毛爽及蔡子元、于普明等,以候节气。依古,于三重密屋之内,以木为案,十有二具。每取律吕之管,随十二辰位,置于案上,而以土埋之,上平于地,中实葭莩之灰,以轻缇素覆律口。每其月气至,与律冥符,则灰飞冲素,蔂出于外。而气应有早晚,灰飞有多少,或初入月其气即应;或至中下旬间,气始应者;或灰飞出,三五夜而尽;或终一月,才飞少许者。高祖异之,以问牛弘。弘对曰:“灰飞半出为和气,吹灰全出为猛气,吹灰不能出为衰气。和气应者其政平,猛气应者其臣纵,衰气应者其君暴。”高祖驳之曰:“臣纵君暴,其政不平,非月别而有异也。今十二月律,于一岁内应并不同。安得暴君纵臣,若斯之甚也?”弘不能对。令爽等草定其法。爽因稽诸故实,以著于篇,名曰《律谱》。其略云: 
  臣爽按,黄帝遣伶伦氏取竹于解谷,听凤阿阁之下,始造十二律焉。乃致天地气应,是则数之始也。阳管为律,阴管为吕,其气以候四时,其数以纪万物。云隶首作数,盖律之本也。夫一、十、百、千、万、亿、兆者,引而申焉,历度量衡,出其中矣。故有虞氏用律和声,邹衍改之,以定五始。正朔服色,亦由斯而别也。夏正则人,殷正则地,周正则天。孔子曰:“吾得夏时焉。”谓得气数之要矣。 
  汉初兴也,而张苍定律,乃推五胜之法,以为水德。实因战国官失其守,后秦灭学,其道浸微,苍补缀之,未获详究。及孝武创制,乃置协律之官,用李延年以为都尉,颇解新声变曲,未达音律之源,故其服色不得而定也。至于元帝,自晓音律,郎官京房,亦达其妙,因使韦玄成等杂试问房。房自叙云:“学焦延寿,用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阳下生阴,阴上生阳,乃还相为宫之正法也。”于后刘歆典领条奏,著其始末,理渐研精。班氏《汉志》,尽歆所出也,司马彪《志》,并房所出也。 
  至于后汉,尺度稍长。魏代杜夔,亦制律吕,以之候气,灰悉不飞。晋光禄大夫荀勖,得古铜管,校夔所制,长古四分,方知不调,事由其误。乃依《周礼》,更造古尺,用之定管,声韵始调。 
  左晋之后,渐又讹谬。至梁武帝时,犹有汲冢玉律,宋苍梧时,钻为横吹,然其长短厚薄,大体具存。臣先入栖诚,学算于祖恆,问律于何承天,沈研三纪,颇达其妙。后为太常丞,典司乐职,乃取玉管及宋太史尺,并以闻奏。诏付大匠,依样制管。自斯以后,律又飞灰。侯景之乱,臣兄喜于太乐得之。后陈宣帝诣荆州为质,俄遇梁元帝败,喜没于周。适欲上闻,陈武帝立,遂又以十二管衍为六十律,私侯气序,并有徵应。至太建时,喜为吏部尚书,欲以闻奏。会宣帝崩,后主嗣立,出喜为永嘉内史,遂留家内,贻诸子孙。陈亡之际,竟并遗失。 
  今正十二管在太乐者,阳下生阴,始于黄钟,阴上生阳,终于中吕,而一岁之气,毕于此矣。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终于南事。六十律候,毕于此矣。仲冬之月,律中黄钟。黄钟者,首于冬至,阳之始也。应天之数而长九寸,十一月气至,则黄钟之律应,所以宣养六气,缉和九德也。自此之后,并用京房律准,长短宫徵,次日而用。凡十二律,各有所摄,引而申之,至于六十。亦由八卦衍而重之,以为六十四也。相生者相变。始黄钟之管,下生林钟,以阳生阴,故变也。相摄者相通。如中吕之管,摄于物应,以母权子。故相变者,异时而各应,相通者,同月而继应。应有早晚者,非正律气,乃子律相感,寄母中应也。 
  其律,大业末于江都沦丧。 
  ○律直日 
  宋钱乐之因京房南事之余,更生三百律。至梁博士沈重钟《律议》曰:“《易》以三百六十策当期之日,此律历之数也。《淮南子》云:‘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为六十音,因而六之,故三百六十音,以当一岁之日。律历之数,天地之道也。’此则自古而然矣。”重乃依《淮南》本数,用京房之术求之,得三百六十律。各因月之本律,以为一部。以一部律数为母,以一中气所有日为子,以母命子,随所多少,各一律所建日辰分数也。以之分配七音,则建日冬至之声,黄钟为宫,太簇为商,林钟为徵,南吕为羽,姑洗为角,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徵。五音七声,于斯和备。其次日建律,皆依次类运行。当日者各自为宫,而商徵亦以次从。以考声徵气,辨识时序,万类所宜,各顺其节。自黄钟终于壮进,一百五十律,皆三分损一以下生。自依行终于亿兆,二百九律,皆三分益一以上生。唯安运一律为终,不生。其数皆取黄钟之实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为本,以九三为法,各除其实,得寸分及小分,余皆委之。即各其律之长也。修其律部,则上生下生宫徵之次也。今略其名次云。 
  黄钟: 
  包育 含微 帝德 广运 下济 克终 执始 握鉴 持枢 黄中  通圣潜升 
  殷普 景盛 滋萌 光被 咸亨 乃文 乃圣 微阳 分动 生气  云繁郁湮 
  升引 屯结 开元 质未 亻爱昧 逋建 玄中 玉烛 调风 
  右黄钟一部,三十四律。每律直三十四分日之三十一 
  大吕: 
  荄动 始赞 大有 坤元 辅时 匡弼 分否 又繁 唯微 弃望 庶几执义 秉强 陵阴 侣阳 识沈 缉熙 知道 适时 权变 少出 阿衡 同云承明善述 休光 
  右大吕一部,二十七律。每律直一日及二十七分日之三 
  太簇: 
  未知 其己 义建 亭毒 条风 凑始 时息 达生 匏奏 初角  少阳柔桡 商音 屈齐 扶弱 承齐 动植 咸擢 兼山 止速 随期 龙跃 勾芒调序青要 结萼 延敷 刑晋 辨秩 东作 赞扬 显滞 俶落 
  右太簇一部,三十四律。 
  ○夹钟 
  明庶 协侣 阴赞 风从 布政 万化 开时 震德 乘条 芬芳  散朗淑气 风驰 佚喜 幹党 四隙 种生 恣性 逍遥 仁威 争南 旭旦 晨朝生遂群分 洁新 
  右夹钟一部,二十七律。 
  姑洗: 
  南授 怀来 考神 方显 携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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