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被认为是“新文化领袖”和“新思想代表”的胡适却提出了抗议。11月
5日,胡适致函外交总长王正廷,内称:
先生知道我是一个爱说公道话的人,今天我要向先生们组织的政府提出几句抗议的话。今
日下午外间纷纷传说冯军包围清宫,逐去皇帝;我初不信,后来打听,才知道是真事。我是不
赞成清室保存帝号的,但清室的优待乃是一种国际的信义,条约的关系。条约可以修正,可以
废止,但堂堂的民国,欺人之弱,乘人之丧,以强暴行之,这正是民国史上的一件最不名誉的
事。
函中所言“欺人之弱”,意指溥仪为弱者;所谓“乘人之丧”,则指半个月
前瑾太妃去世。胡适发出此信后,还亲赴醇亲王府向溥仪表示慰问,声称“这
在欧美国家看来,全是东方的野蛮”。
胡适的抗议信部分发表于11月9日的《晨报》。除了溥仪的英文老师庄
士敦致函胡适表示赞许外,进步人士纷纷指责。周作人致函胡适,认为在民
国放着一个复过辟而保存着皇帝尊号的人,在中国的外国报纸又时常明说暗
说的鼓吹复辟,十分危险。他说:
这次的事从我们秀才似的迂阔的头脑去判断,或者可以说是不甚合于“仁义”,不是绅士
的行为,但以经过二十年拖辫子的痛苦的生活,受过革命及复辟的恐怖的经验的个人的眼光来
看,我觉得这乃是极自然极正当的事。
12日,胡适复函周作人,回忆他1922年和溥仪的第一次相见,认为溥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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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时就诚心诚意要求“取消帝号”,“不受优待费”,并称庄士敦也“没有
什么复辟谬论”,因此,完全可以从容办理,多保存一点“绅士的行为”。
信末,胡适表示,倘要讨论“什么是极正当”,那就非25万字不可,自己不
愿继续讨论下去。
继周作人之后,李书华、李宗侗也致函胡适,对他的言论表示“非常骇
异”。信中说:
中华民国国土以内,绝对不应该有一个皇帝与中华民国同时存在。皇帝的名号不取消,就
是中华民国没有完全成立,所以我们对于清帝废除帝号,迁出皇宫,是根本上绝对赞同的。这
是辛亥革命应该做完的事,而现在才做完,已经迟了十三年了。
针对胡适所谓优待清室乃是一种“国际信义”和“条约关系”的说法,信中
提出:“这是民国对于清废帝的关系,与国际条约的性质,当然不能相提并
论。”针对胡适所谓“欺人之弱,乘人之丧,以强暴行之”的说法,信中指
出:“对于溥仪先生的帝号,当能不能承认是他应有的权利。所以修改优待
条件的举动,当然与强者对弱者强夺完全不同。至于 ‘乘人之丧’的理由,
尤其不能成立。清室取消帝号的问题,是民国国体的问题,焉能与一妃之丧
拉在一齐?”
对二李的批评,胡适复函称:“你们两位既屡以民国为前提,我要请你
们认清一个民国的要素在于容忍对方的言论自由。”他满腹牢骚地说:
一个民国的条件多着呢!英国不废王室而不害其为民国,法国容忍王党而不害其为民国。
我并不主张王室的存在,也并不赞成复辟的活动。我只要求一点自由说话的权利,我说我良心
上的话,我也不反对别人驳我。但十几日来,只见漫骂之声,诬蔑之话,只见一片不容忍的狭
陋空气而已。
他表示:
你们既说我是“根本错误”,我也不愿申辩。我只要指出,在一个民国里,我偶然说两句
不中听、不时髦的话,并不算是替中华民国丢脸出丑。等到没有人敢说这种话时,你们懊悔就
太迟了。
胡适的这封信明显地离开了原来论辩的主题,因此二李于12月5日再次致函
胡适,说明:“我们的信,不过是与你辩论是非,并没有一点干涉你自由说
话权利的意思。你的信中,屡次提到言论自由,似乎已到题外。”二李并指
出,“英国不废王室”确是事实,但英国只能算作君主立宪国,而不能称为
民国;法国虽“容忍王党”,但却没有保存王号,路易十六还被送上了断头
台。信末,二李套用胡适的话说:
我们知道你是个“并不主张王室存在,也不赞成复辟活动”的人,但是这种人,国内仍然
不少,异日他们如果对于中华民国弄出他种是非的时候,还要以你“偶然说的两句话”为借口,
那个时候,“你懊悔就太迟了”!
对此信,胡适未再作复,真的“不愿申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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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对国民党建设的
四项提案
1924年,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毛泽东被选为中央执行
委员会候补委员。随后,他即以充沛的热情参与国民党中央的领导工作,殚
精竭虑,希图加强国民党的战斗力量。根据国民党中央党部会议录,1924年
1月31日,毛泽东曾和孙中山、廖仲恺、林祖涵(伯渠)、谭平山、瞿秋白、
李大钊等人一起出席了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上,在讨论中央委员
分配各地问题时,毛泽东被分配到上海执行部。2月1日至6日,中央执行
委员会举行第二次和第三次会议,毛泽东都参加了。2月9日的第四次会议,
毛泽东虽未参加,但会上讨论的十项提案中,有四项是他提出的。本次会议
由孙中山主持,参加者有邹鲁、谢持、居正、彭素民、邓泽如、李宗黄、柏
文蔚、林祖涵、谭平山等十七人。
毛泽东向会议提出的第一项提案是“重要市县党部及区党部宜有经费补
助案”,理由如下:
经费断不宜只用于中央与省之两个高级党部(空洞的党部),市县党部、区党部非补助经
费,必无办法,必难发展。因党员所纳月捐,至多只能供给区分部之用费(区分部委员会生活
费及活动费),不能提供区党部,更不能提供市党部、县党部,而市、县党部及区党部为本党
指挥党员行动最扼要的机关,若这两级党部没有力量,必至全党失了力量。惟普通补助需费太
多,补助穷僻、不重要地方党部实亦没有意义,宜择有工人、农民、学生、商人等群众运动实
际工作之市、县、区党部补助经费,此等党部之须补助经费,较之省党部之补助经费更为重要
(省党部若不兼所在地市党部,则专用巨额经费,殊无充足理由)。
在本提案中,毛泽东认为,市、县党部及区党部是国民党“指挥党员行动最
扼要的机关”,经费应补助于“有工人、农民、学生、商人等群众运动实际
工作”的地方,可以看出他对加强党员作用和群众工作的重视。经讨论,会
议决定将此案交预算委员会审查。
毛泽东的第二项提案是:“本年内各省省党部宜兼理所在地之市党部,
中央及各地执行部宜兼理所在地之特别区党部案”。经讨论,会议认为:“应
照章程组织,此案不能成立。”
毛泽东的第三项提案是:“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各地执行部实际组织时,
应注意事实上之需要案”,理由如下:
中央及京、沪、哈、汉四执行部组织干事以上职员共有六十余人。大会后半年内断不须设
置职员如此之多。因为: (一)地方党务方在开始,中央及执行部事务必不甚多;(二)宜以
全力发展下级党部,不宜将党里人才尽聚在最高党部;(三)此刻决找不到如此多的有用之人,
滥竽充数则全失本意。因此,中央及各执行部到实际组织时,宜看事实上的需要,事实上需要
一部才开一部,需要一人才用一人。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毛泽东重视基层工作,提倡务实,主张以精干人才组织
有效率的工作班子。经讨论,会议决定将本案“交中央执行委员会参考”。
毛泽东的第四项提案是:“本年内地方组织宜分别轻重缓急,立定一计
画案”,理由如下:
地方组织不宜务广,宜择重要地方若干处,立定一计画,集中人力、财力,于此一年内专
心致志于此等地方,办出个头绪来,到第二次大会方有实际效果可看。本年内应该专力的地方
应把列成两等(原记录如此——笔者):第一等最重要而现时有发展之可能者,如上海、北京、
广州、汉口、哈尔滨……等,至多八九处,宜用十分之七的力量 (人力、财力)去做;第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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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重要而现在有机会着手者,如太原、安庆、杭州、南昌……等,至多十一二处,用十分之三
的力量去办。此外各地如无可为机会,在本年内均可不注意,以免分散精力,得不到好结果。
毛泽东抓工作,打仗,一向强调抓重点,反对平均使用力量。本案主张在建
立国民党地方组织时“宜择重要地方若干处”,“集中人力、财力”,专心
致志地去做,正是这一思想的最初表现。经讨论,会议决定将本案“交中央
执行委员会参考”。
从以上四项提案可以看出,毛泽东为建设国民党倾注了怎样的热情。它
是研究中国国民党党史和国共合作史的重要资料,也是研究早期毛泽东的重
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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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精卫何以隐匿、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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