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新唐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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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新唐书(上)- 第6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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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后,退半辰,以法加余,倍法加副,为差率。孟辰半前,三因其法,以副减之,余为差率;半后,退半辰,以法加余,又以法加副,乃三因其法,以副减之,为差率。又置去交时数,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加一;九已上,依数;十二已上,从十二。若季辰半后,孟辰半前,去交六时已上者,皆从其六。六时已下,依数不加。皆乘差率,十四除,为时差。子午半后,以加时余;卯酉半后,以减时余;加之满若不足,进退时法:孟谓寅、巳、申,仲谓午、卯、酉,季谓辰、未、戌。得日蚀加时。 
  望去交分,冬先后交,皆去二时;春先交,秋后交,去半时;春后交,秋先交,去二时;夏则依定。不足去者,既。乃以三万六千一百八十三为法而一,以减十五,余为月蚀分。 
  朔去交,在内道,五月朔,加时在南方,先交十三时外;六月朔,后交十三时外者,不蚀。启蛰毕清明,先交十三时外,值缩,加时在未西;处暑毕寒露,后交十三时外,值盈,加时在巳东,皆不蚀。交在外道,先后去交一时内者,皆蚀。若二时内,及先交值盈、后交值缩二时外者,亦蚀。夏去交二时内,加时在南方者,亦蚀。若去分、至十二时内,去交六时内者,亦蚀。若去春分三日内,后交二时;秋分三日内,先交二时内者,亦蚀。诸去交三时内有星伏,土、木去见十日外,火去见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见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蚀。各置去交分。秋分后,毕立春,均减二十二万八百分。启蛰初日,毕芒种,日损所减千八百一十分。夏至后,毕白露,日增所减二千四百分。以减去交分,余为不蚀分。不足减,反相减为不蚀分。亦以减望差为定法。后交值缩者,直以望差为定法。其不蚀分,大寒毕立春,后交五时外,皆去一时。时差值减者,先交减之,后交加之。时差值加者,先交加之,后交减之。不足减者,皆既。十五乘之,定法而一,以减十五,余为日蚀分。 
  置日月蚀分,四已下,因增二;五已下,因增三;六已上,因增五;各为刻率,副之。以乘所入历损益率,四千五十七为法而一。值盈,反其损益;值缩,依其损益。皆损益其副,为定用刻。乃六乘之,十而一,以减蚀甚辰刻,为亏初。又四乘之,十而一。以加食甚辰刻,为复满。 
  
志第十六 历二 
  高宗时,《戊寅历》益疏,淳风作《甲子元历》以献。诏太史起麟德二年颁用,谓之《麟德历》。古历有章、蔀,有元、纪 ,有日分、度分,参差不齐,淳风为总法千三百四十以一之。损益中晷术以考日至,为木浑图以测黄道,余因刘焯《皇极历》法,增损所宜。当时以为密,与太史令瞿坛罗所上《经纬历》参行。 
  弘道元年十二月甲寅朔,壬午晦。八月,诏二年元日用甲申,故进以癸未晦焉。 
  永昌元年十一月,改元载初,用周正,以十二月为腊月,建寅月为一月。神功二年,司历以腊为闰,而前岁之晦,月见东方,太后诏以正月为闰十月。是岁,甲子南至,改元圣历。命瞿坛罗作《光宅历》,将用之。三年,罢作《光宅历》,复行夏时,终开元十六年。 
  《麟德历》麟德元年甲子,距上元积二十六万九千八百八十算。 
  总法千三百四十。 
  期实四十八万九千四。 
  常朔实三万九千五百七十一。加三百六十二曰盈朔实,减三百五十一曰肉朔实。 
  辰率三百三十五。 
  以期实乘积算,为期总。如总法得一,为日。六十去之,命甲子算外,得冬至。累加日十五、小余二百九十二、小分六之五,得次气。六乘小余,辰率而一,命子半算外,各其加时。 
  以常朔实去期总,不满为闰余。以闰余减期总,为总实,如总法得一,为日。以减冬至,得天正常朔。又以常朔小余并闰余,以减期总,为总实。因常朔加日二十九、小余七百一十一,得次朔。因朔加日七、小余五百一十二太,得上弦。又加,得望及下弦。 
  进纲十六。秋分后。 
  退纪十七。春分后。 
  各以其气率并后气率而半之,十二乘之,纲纪除之,为末率。二率相减,余以十二乘之,纲纪除,为总差。又以十二乘总差,纲纪除之,为别差。以总差前少以减末率,前多以加末率,为初率。累以别差,前少以加初率,前多以减初率,为每日躔差及先后率。乃循积而损益之,各得其日定气消息与盈朒积。其后无同率,因前末为初率;前少者加总差,前多者以总差减之,为末率。余依术入之。 
  各以气下消息积,息减、消加常气,为定气。各以定气大小余减所近朔望大小余,十二通其日,以辰率约其余,相从为辰总。其气前多以乘末率,前少以乘初率,十二而一,为总率。前多者,以辰总减纲纪,以乘十二,纲纪而一,以加总率,辰总乘之,二十四除之;前少者,辰总再乘别差,二百八十八除之:皆加总率。乃以先加、后减其气盈朒积为定。以定积盈加、朒减常朔弦望,得盈朒大小余。 
  变周四十四万三千七十七。 
  变日二十七,余七百四十三,变奇一。 
  变奇法十二。 
  月程法六十七。 
  以奇法乘总实,满变周,去之;不满者,奇法而一,为变分。盈总法从日,得天正常朔夜卒入变。加常朔小余,为经辰所入。因朔加七日、余五百一十二、奇九,得上弦。转加,得望、下弦及次朔。加之满变日及余,去之。又以所入盈朒定积,盈加、朒减之,得朔、弦、望盈朒经辰所入。 
  以离程与次相减,得进退差;后多为进,后少为退,等为平。各列朔、弦、望盈朒经辰所入日增减率,并后率而半之,为通率。又二率相减,为率差。增者以入变历日余减总法,余乘率差,总法而一,并率差而半之;减者半入余乘率差,亦总法而一:皆加通率。以乘入余,总法除,为经辰变率。半之,以速减、迟加入余,为转余。增者以减总法,减者因余:皆乘率差,总法而一;以加通率,变法乘之,总法除之,以速减、迟加变率,为定率。乃以定率增减迟速积为定。其后无同率,亦因前率。应增者,以通率为初数,半率差而减之,应损者,即为通率。其历率损益入余进退日者,分为二日,随余初末,如法求之,所得并以加减变率为定。 
  七日:初,千一百九十一;末,百四十九。十四日:初,千四十二;末,二百九十八。二十一日:初,八百九十二;末,四百四十八。二十八日:初,七百四十三;末,五百九十七。各视入余初数,已下为初,已上以初数减之,余为末。 
  各以入变迟速定数,速减、迟加朔、弦、望盈朒小余;满若不足,进退其日。加其常日者为盈,减其常日者为朒。各为定大小余,命日如前。乃前朔、后朔迭相推校,盈朒之课,据实为准;损不侵朒,益不过盈。 
  定朔日名与次朔同者大,不同者小,无中气者为闰月。其元日有交、加时应见者,消息前后一两月,以定大小,令亏在晦、二,弦、望亦随消息。月朔盈朒之极,不过频三。其或过者,观定小余近夜半者量之。 
  黄道:南斗,二十四度三百二十八分。牛,七度。婺女,十一度。虚,十度。危,十六度。营室,十八度。东壁,十度。奎,十七度。娄,十三度。胃,十五度。昴,十一度。毕,十六度。觜觿,二度。参,九度。东井,三十度。舆鬼,四度。柳,十四度。七星,七度。张,十七度。翼,十九度。轸,十八度。角,十三度。亢,十度。氐,十六度。房,五度。心,五度。尾,十八度。箕,十度。 
  冬至之初日,躔定在南斗十二度。每加十五度二百九十二分、小分五,依宿度去之,各得定气加时日度。 
  各以初日躔差乘定气小余,总法而一,进加、退减小余,为分;以减加时度,为气初夜半度。乃日加一度,以躔差进加、退减之,得次日。以定朔弦望小余副之;以乘躔差,总法而一,进加、退减其副,各加夜半日躔,为加时宿度。 
  合朔度,即月离也。上弦,加度九十一度、分四百一十七。望,加度百八十二度、分八百三十四。下弦,加度二百七十三度、分千二百五十一。讫,半其分,降一等,以同程法,得加时月离。因天正常朔夜半所入变日及余,定朔有进退日者,亦进退一日,为定朔夜半所入。累加一日,得次日。 
  各以夜半入变余乘进退差,总法而一,进加、退减离程,为定程。以定朔弦望小余乘之,总法而一,以减加时月离,为夜半月离。求次日,程法约定程,累加之。若以定程乘夜刻,二百除,为晨分。以减定程,为昏分。其夜半月离,朔后加昏为昏度,望后加晨为晨度。其注历,五乘弦望小余,程法而一,为刻。不满晨前刻者,退命算上。 
  辰刻八,分二十四。 
  刻分法七十二。 
  置其气屈伸率,各以发敛差损益之,为每日屈伸率。差满十,从分;分满十,为率。各累计其率为刻分。百八十乘之,十一乘纲纪除之,为刻差。各半之,以伸减、屈加晨前刻分,为每日晨前定刻。倍之,为夜刻。以减一百,为昼刻。以三十四约刻差,为分;分满十,为度。以伸减、屈加气初黄道去极,得每日。以昼刻乘期实,二百乘,总法除,为昏中度。以减三百六十五度三百二十八分,余为旦中度。各以加日躔,得昏旦中星,赤道计之。其赤道同《太初》星距。 
  游交终率千九十三万九千三百一十三。奇率三百。 
  约终三万六千四百六十四,奇百十三。交中万八千二百三十二,奇五十六半。交终日二十七,余二百八十四,奇百一十三。交中日十三,余八百一十二,奇五十六半。 
  亏朔三千一百六,奇百八十七。实望万九千七百八十五,奇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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