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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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门法律- 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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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用药不远寒热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一条)凡治病,用寒远寒,用热远热,其常也。不远寒热,
  其变也。若不知常变,一概施治,酿患无穷,医之罪也。
  发表不远热,攻里不远寒。不发不攻,而犯寒犯热,寒热内贼。其病益甚。故不远热则热至,不远寒则寒至,寒至
  则坚否、腹满、痛急下利之病生矣。热至则身热、吐下、霍乱、痈疽、疮疡、瞀郁、注下、 、肿胀、呕、鼽衄、骨
  节变、肉痛、血溢、血泄、淋 之病生矣。
  治病惟发表不远热,非发表则必远热矣。惟攻里不远寒,非攻里则必远寒矣。不当远而远,当远而不远,其害俱不
  可胜言。
  一申治病不知约方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二条)凡用方,不分君臣佐使,头绪纷杂,率意妄施,药
  与病迥不相当,医之罪也。
  约方,犹约囊也。囊满弗约,则输泄。方成弗约,则神与弗居。
  业医者,当约治病之方,而约之以求精也。《易》曰∶精义入神,以致用也,不得其精,焉能入神?有方无约,即无
  神也,故曰神与弗居。藏位有高下,府气有远近,病证有表里,用药有轻重。调其多少,和其紧慢,令药气至病所,故
  为勿太过与不及,乃为能约。
  未满而知约之可为工,不可以为天下师。
  未满而知约,何约之有?是以言约者,非满不可,故未满而知约,必不学无术之下材耳。然较诸全不知约者,失必
  稍轻。尝见用峻剂重剂之医,屡获奇中;及征其冥报,比用平剂、轻剂者转厉,岂非功以幸邀,不敌罪耶?噫!安
  得正行无间之哲,履险皆平,从权皆经也哉?
  一申治病不知约药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二条)凡用药太过不及,皆非适中,而不及尚可加治,太
  过则病去药存,为害更烈,医之过也。
  帝曰∶有毒无毒,服有约乎?岐伯曰∶病有久新,方有大小,有毒无毒,固宜常制矣。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
  治病,十去其七;中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谷肉果菜,食养尽之,无使过之,伤其正也。
  下品烈毒之药治病,十去其六即止药;中品药毒次于下品治病,十去其七即止药;上品药毒,毒之小者,病去其八
  即止药;上下中品,悉有无毒平药,病去其九即当止药,此常制也。
  有毒无毒,所治为主,适大小为制也。
  但能破积愈疾,解急脱死,则为良方。非必以先毒为是,后毒为非,无毒为非∶有毒为是,必量病轻重大小而制其
  方也。《周礼》令医人采毒药以供医事,以无毒之药可以养生,不可以胜病耳。今世医人通弊,择用几十种无毒之药,
  求免过愆。病之二三,且不能去,操养痈之术,坐误时日,迁延毙人者比比,而欲己身长享,子孙长年,其可得乎?
  一申治病不疏五过之律 (律一条 释《经》文五条) 凡诊病,不问三常,不知比类,不察神志,不遵圣训,
  故犯无忌,医之过也。
  凡未诊病者,必问尝贵后贱,虽不中邪,病从内生,名曰脱营。尝富后贫,名曰失精。五气留连,病有所并。粗工
  诊之,不在脏腑,不变形躯,诊之而疑,不知病名。身体日减,气虚无精,病深无气,洒洒然时惊病深者,以其外耗于
  卫,内夺于营,良工所失,不知病情,此亦治之一过也。
  过在不问病情之所始也。
  凡欲诊病者,必问饮食居处。暴乐暴苦,始乐后苦,皆伤精气,精气竭绝,形体毁沮,暴怒伤阴,暴喜伤阳,厥气
  上行,满脉去形。愚医治之,不知补泻,不知病情,精华日夺,邪气乃并,此治之二过也。
  过在不知病患七情所受,各不同也。
  善为脉者,必以比类奇恒,从容知之。为工而不知道,此诊之不足贵,此治之三过也。
  比类之法,医之所贵。如老吏判案,律所不载者,比例断之,纤悉莫逃也。奇恒者,审其病之奇异平常也。从容者,
  凡用比类之法,分别病能。必从容参酌,恶粗疏简略也。
  诊有三常,必问贵贱,封君伤败,及欲侯王,故贵脱势,虽不中邪,精神内伤,身必败亡。始富后贫,虽不中邪,
  皮焦筋屈,痿 为挛。医不能严,不能动神,外示柔弱,乱至失常,病不能服,则医事不行,此治之四过也。
  此过繇于不能戒严病者,令之怀然神动,蠲除忧患,徒外示柔弱,委曲从人也。
  凡诊者,必知终始,有知绪余。切脉问名,当合男女,离绝菀结,忧恐喜怒,五脏空虚,五气离守,工不能知,何
  术之语?
  察气色之终始,知病发之余绪。辨男女之顺脉,与七情内伤,故离间亲爱者魂游;绝念所怀者意丧;菀积所虑者神
  劳;结固余怨者志苦;忧愁者闭塞而不行;恐惧者荡惮而失守;盛怒者迷惑而不治;喜乐者惮散而不藏。由是八
  者,故五脏空虚,血气离守,工不思晓,又何言医?
  尝富大伤,斩筋绝脉,身体复行,令泽不息,故伤败结,留薄归阳,脓积寒热。粗工治之,亟夺阴阳,身体解散,
  四肢转筋,死日有期,医不能明,不问所发,惟言死日,亦为粗工,此治之五过也。
  非分过损,身体虽复,津液不滋;血气内结,留而不去,薄于阳脉,则化为脓;久积腹中,则外为寒热也。不但不
  学无术者为粗工,即使备尽三世经法,而诊不辨三尝,疗不慎五过。亦为粗略之医也。
  凡此五者,受术不通,人事不明也。
  一申治病不征四失之律 (律一条 明录经文二条) 凡治病,不问证辨脉,而以无师之术笼人,此最可贱,
  不足罪也。
  夫经脉十二,络脉三百六十五,此皆人之所明知,工之所循用也,所以不十全者,精神不颛,志意不理,外内相失,
  故时疑殆。
  精神不颛,不能吉凶同患。志意不理,不能应变无穷。内外相失,不能参合色脉,安得不疑而且殆?
  诊不辨阴阳,此治之一失也。受师不卒,妄作杂术,谬言为道,更名自功,妄用砭石,后遗身殃,此治之二失也,
  不适贫富贵贱之居,坐之浓薄,形之寒温,不适饮食之宜,不别人之勇怯,不知比类,足以自乱,不足以自明,此治之
  三失也。诊病不问其始,忧患饮食之失节,起居之过度,或伤于毒,不先言此,卒持寸口,何病能中?妄言作名,为粗
  所穷,此治之四失也。
  卷一
  申明仲景律书
  属性:(附杂证时病药禁一条 附伤寒三阳经禁一条)
  原文允为定律,兹特申明十义,不更拟律。
  一申治风寒不可发汗之律 伤寒有五,皆热病之类也。同病异名,同脉异经,病虽俱伤于风,其人素有锢疾,
  则不得同法。其人素伤于风,因复伤于热,风热相搏,则发风温,四肢不收,头痛身热,常汗出不解。治在少阴厥阴,
  不可发汗。汗出 语独语,内烦躁扰不得卧,善惊,目乱无精,治之复发其汗,如此死者,医杀之也。
  伤寒有五,即伤寒、中风、风温、湿温、疫疟也。寒风温热凉各别,素有锢疾,不得同法。即动气在上下左右,不
  可汗下之类,伤风重复伤热,两邪相搏于内。本属少阴里证,如温疟之病,而厥阴风木,则兼受之,热邪充斥两脏,尚
  可用辛温发散助其疟乎?误发其汗,死证四出,不可复救矣。复发其汗,即申上文不可发汗者。复发其汗,非是死证已
  出,复发其汗也。
  一申治湿温不可发汗之律 伤寒湿温,其人常伤于湿,因而中 ,湿热相搏,则发湿温。病苦两胫逆冷,腹满
  叉胸,头目痛,苦妄言。治在足太阴不可发汗,汗出必不能言,耳聋,不知痛所在,身青面色变,名曰重 。如此者死,
  医杀之也。
  湿温即暑与湿交合之温病,素伤于湿,因复伤暑,两邪相搏,深入太阴,以太阴主湿,召暑而入其中也。两胫逆冷
  腹满,湿得暑而彰其寒。叉胸、头目痛、苦妄言,暑得湿而彰其热,此但当分解热湿之邪,而息其焰,宁可发汗,令两
  邪混合为一耶?发汗则口不能言,耳不能闻,心不知苦,但身青面色变,显露于肌肉之外耳。 病而至重 ,又非虚虚
  实实之比,直为医之所杀矣。二律出《脉经》,王叔和集医律之文,然则医律古有之矣,何以后世无传耶?详考仲景以前,
  冬月之伤寒尚未备,况春月之风温,夏月之湿温乎?是则医律为仲景之书无疑矣,盖《伤寒论》全书皆律,其书中不及
  载之证,另作律书以纬之。传至晋代,伤寒书且得之搜采之余,而律书更可知矣。所以叔和虽采二条入《脉经》,究竟不
  知为何时何人之言也。再按律书虽亡,而三百九十七法具在,其法中之律,原可引伸触类,于以神而明之。如曰此医吐
  之过也,此医下之所致也,与夫不可汗,不可下,不可火,不可用前药,此为小逆,此为大逆,此为一逆再逆,此为难
  治,此为不治,条例森森,随证细心较勘,自能立于无过。兹将脉法中大戒,发明数则,俾察脉之时,预知凛焉。
  一申治伤寒病令人亡血之律 病患脉微而涩者,此为医所病也。大发其汗,又数大下之,其人亡血,病当恶寒,
  后乃发热,无休止时。夏月盛热,欲着复衣。冬月盛寒,欲裸其体。阳微则恶寒,阴弱则发热,此医发其汗,令阳气微,
  又大下之,令阴气弱。五月之时,阳气在表,胃中虚冷,以阳气内微,不能胜冷,故欲着复衣。十一月之时,阳气在里,
  胃中烦热,以阴气内弱,不能胜热,故欲裸其身,又阴脉迟涩,故知亡血也。
  人身之脉,阴阳相抱,荣卫如环。伤寒病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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