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所称为优劣也。”言优劣者,放者,君舍其罪,缓步而出,是其优也;奔者,止则惧死,奔驰而去,是其劣也。昭八年“楚人执陈公子招,放之于越”,哀三年“蔡人放其大夫公孙猎于吴”,与此胥甲父等,皆甘心受罪、黜其官位,宥之以適远方,是实放而书放也。襄二十九年传称:“齐公孙虿、公孙灶放其大夫高止於北燕。”“书曰‘出奔’,罪高止也。高止好以事自为功,且专,故难及之。”彼罪高止,故实放而书奔也。然则文十四年传称“宋高哀不义宋公而出,遂来奔”。高哀无罪亦改放而书奔者。放者,缘遣者之意为义;奔者,指去国之人。立文据其所往之处,皆是从外来耳。高哀身来至鲁,自鲁而称来奔,不书宋人之意,故不得言放。此乃外内之文异耳。叛者,以地適他称叛,入鲁则称来奔,亦此之类也。
公会齐侯于平州。平州,齐地,在泰山牟县西。○牟,亡侯反。
公子遂如齐。
六月,齐人取济西田。鲁以赂齐,齐人不用师徒,故曰取。
秋,邾子来朝。无传。
楚子、郑人侵陈、遂侵宋。晋赵盾帅师救陈。传言救陈、宋。经无宋字,盖阙。○盾,徒本反。
'疏'注“传言”至“盖阙”。○正义曰:陈、宋俱被楚侵,明其并救二国,传称救陈、宋,而经无宋字,故设疑云“盖阙”也。服虔云:赵盾既救陈而楚师侵宋,赵盾欲救宋而楚师解去。案经、传皆言侵陈,遂侵宋。陈在宋南,是先侵陈,去陈乃侵宋也,若赵盾越宋而南救陈,犹及楚师,北回救宋,安得不及楚也?若言欲救宋而楚师解去,则救陈之时,楚师已向宋矣,何以书救陈也?盖以陈既被侵,方始告晋,晋人起师救陈,楚又移师侵宋。晋师比至於郑,楚师既已去矣,故诸国会于棐林,同共伐郑。棐林,郑地。明晋始至郑,不得与楚相遇,故竟无战事。言救陈、宋者,皆是致其意耳!
宋公、陈侯、卫侯、曹伯会晋师于棐林,伐郑。晋师救陈、宋,四国君往会之,共伐郑也。不言会赵盾,取於兵会,非好会也。棐林,郑地,荧阳宛陵县东南有林乡。○棐,芳尾反。好,呼报反。
'疏'“晋师”至“林乡”。○正义曰:晋本兴师为救陈、宋,但楚师巳去,故四国之君往会晋师,与共伐郑。言于棐林者,行会礼,然后伐。桓十五年,“公会宋公、卫侯、陈侯于袲,伐郑”,亦行会礼,乃伐,与此同也。晋师赵盾为将,不言会赵盾而言晋师者,取於兵会,非好会。言所会,会其兵,非会其人,故称师。案定八年,“公会晋师于瓦”,注云“卿不书,礼不敌公”。知此非为赵盾不敌公侯、称师者,沈氏云:此会有宋公、陈侯等,犹成二年会于蜀,有蔡、许之君,故知此非为赵盾不得敌诸侯,但取於兵会,彼会于瓦唯有公,故知与此异耳。
冬,晋赵穿帅师侵崇。○崇,本亦作崈。
晋人、宋人伐郑。
【传】元年,春,王正月,公子遂如齐逆女。尊君命也。(诸侯之卿,出入称名氏,所以尊君命也。传於此发者,与还文不同,故释之。)
'疏'注“诸侯”至“释之”。○正义曰:氏者,位尊乃赐,是臣之宠号。具名氏,所以尊君命,言君命重,故贵臣行;行人贵,则君命尊也。诸侯之卿,出入称名氏者,若宋华元、卫元咺之类是也。如鲁卿公孙敖丧归尚称氏,明生归亦然。其归父意,如叔孙婼不称氏者,名有所为,与常例不同也。会盟征伐具名氏者,皆是尊君命也。传独於此发者,为其与还文不同,故於此释之。《释例》曰:“昏礼虽奉时君之命,其言必称先君以为礼辞。故公子翚逆女,传曰‘脩先君之好’;公子遂逆女,传称曰‘尊君命’,互发其义也。”
三月,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尊夫人也。遂不言公子,替其尊称,所以成小君之尊也。公子,当时之宠号,非族也,故传不言舍族。《释例》论之备矣。○称,尺证反。舍音舍。
'疏'注“遂不”至“备矣”。正义曰:公子亦是宠号,其事与族相似。鲁臣有罪,则贬去其族,族去则非卿。今遂与夫人俱至,物无两大,人不并尊。若从夫人者尊。则夫人卑矣故替其尊,称令从夫人者,卑则夫人尊矣。《释例》曰:“往必称族,以示其重,还虽在涂,必舍族以替之,所以成小君之尊,是其义也。”成十四年,“叔孙侨如逆女”及以夫人至,其文与此正同。彼传云:“称族,尊君命;舍族,尊夫人。”此传不言称族、舍族者,《释例》曰:“传云:‘公子遂如齐逆女。尊君命也。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尊夫人也。’叔孙侨如逆女,则往曰称族,还曰舍族。然则公子、公孙,系公之常言,非族也。”是言公子非族,故与彼异文。公子虽则非族,称、舍亦与族同。故其言尊君命、尊夫人与彼亦不异也。所以异者,族必君赐乃称之,公子、公孙系公之常言,不须待赐乃称之耳。
夏,季文子如齐,纳赂以请会。宣公篡立,未列於会,故以赂请之。○篡,初患反。
晋人讨不用命者,放胥甲父于卫,胥甲,下军佐,文十二年战河曲,不肯薄秦於险。
'疏'注“胥甲”至“於险”。○正义曰:案彼传,胥甲与赵穿同罪,放胥甲而舍赵穿者,於时赵盾为政,穿见晋君之婿,或本罪轻於胥甲,故得无咎。
而立胥克。克,甲之子。先辛奔齐。辛,甲之属大夫。
会于平州,以定公位。篡立者,诸侯既与之会,则不得复讨。臣子杀之,与弑君同。故公与齐会而位定。○复,扶又反。
'疏'注“篡立”至“位定”。○正义曰:春秋之世,王政不行,诸侯自相推戴,废立不由天子。篡弑而立,则邻国讨之,若与之会,则序之於列,成其为君。诸侯既巳为会,则臣子不得复讨。若其杀之,则与弑君罪同。宣公杀子恶而取国,常畏鲁人讨已,心不自安,纳赂请会。故既与齐会,而公位乃定。成十五年戚之会,讨曹成公,成公得列于会。后曹人请于晋曰:“先君无乃有罪乎?若有罪,则君列诸会矣。”是列会则位定也。
东门襄仲如齐拜成。谢得会也。
六月,齐人取济西之田,为立公故,以赂齐也。济西,故曹地。僖三十一年晋文以分鲁。○为,于伪反。
宋人之弑昭公也,在文十六年。晋荀林父以诸侯之师伐宋,宋及晋平,宋文公受盟于晋。又会诸侯于扈,将为鲁讨齐,皆取赂而还。文十五年、十七年,二扈之盟,皆受赂。
'疏'注“文十”至“受赂”。○正义曰:杜以传言“皆取赂而还”,必有二事,乃得称皆,故指二扈之盟以充皆义。刘炫云:“案传数晋罪,近发宋弑昭公前扈之盟,文所不及,何当虚指其事?言皆取赂,故谓宋及晋平,取宋赂,为鲁讨齐,取齐赂也。”案此言会诸侯于扈,文承“宋人之弑昭公”下,知非十七年会于扈,既取宋赂,又取齐赂,而称皆,必为十七年、十五年二扈之盟者。案十七年会于扈,寻检经、传全无鲁讨齐之事,岂得违背经、传妄指十七年乎?但宋弑昭公,其罪既大,故先言之;为鲁讨齐,其失小,故后言之。刘炫以传文先后颠倒,又以会于扈为十七年之事,违背经、传而规杜,非也。“取赂而还”,书本或云“取齐赂而还”。检勘古本及杜注意,并无“齐”字。文十七年宋及晋平,唯受宋赂。十五年会扈,受齐赂耳。传言皆者,皆齐、宋也。故知皆取齐赂者非也。
郑穆公曰:“晋不足与也。”遂受盟于楚。陈共公之卒,楚人不礼焉。卒在文十三年。○共音恭。陈灵公受盟于晋。秋,楚子侵陈,遂侵宋。晋赵盾帅师救陈、宋。会于棐林,以伐郑也。楚蒍贾救郑,遇于北林。与晋师相遇。荧阳中牟县西南有林亭,在郑北。囚晋解扬,晋人乃还。解扬,晋大夫。○解音蟹。
晋欲求成於秦,赵穿曰:“我侵崇,秦急崇,必救之。崇,秦之与国。○秦急崇,绝句;本或作“崇急,秦必救之”,是后人改耳。
'疏'“秦急崇”。○正义曰:崇是秦之与国,故秦人急於援崇。
吾以求成焉。”冬,赵穿侵崇,秦弗与成。
晋人伐郑,以报北林之役。报囚解扬。於是晋侯侈,赵宣子为政,骤谏而不入,故不竞於楚。竞,强也。为明年郑伐宋张本。○侈,昌氏反。又尸氏反。骤,仕救反。
【经】二年,春,王二月,壬子宋华元帅师及郑公子归生帅师,战于大棘。宋师败绩,获宋华元。(得大夫,生死皆曰获。例在昭二十三年。大棘在陈留襄邑县南。)
'疏'“宋华”至“生帅师”。○正义曰:此华元、归生及哀二年赵鞅、罕达客主各言帅师者,皆是将尊师众,故并具其文,或於“归生”之下无“帅师”之字,脱耳。○注“得大”至“县南”。○正义曰:此获华元,生也。哀十一年“获齐国书”,死也。以此知生死皆曰获。昭二十三年传云:“书曰‘胡子髡、沈子逞灭,获陈夏齧’,君臣之辞也。”传言“书曰”是仲尼变例也。
秦师伐晋。
夏,晋人、宋人、卫人、陈人侵郑。郑为楚伐宋,获其大夫。晋赵盾兴诸侯之师将为宋报耻,畏楚而还。失霸者之义,故贬称人。○为郑,于为反,下同。
'疏'注“郑为”至“称人”。○正义曰:诸经贬诸侯之卿称人者,传皆言其名氏。此传唯称赵盾及诸侯之师侵郑,诸侯之将不言名氏,则实是微者,非贬之也。赵盾畏楚而还,故贬之称人。《释例》曰:“郑受楚命伐宋,大败宋师,获其二卿。此晋之不竞也。晋於是申命众国,大起其众,将以雪宋之耻,取威定霸。赵盾为政,而畏越椒之盛,不敢遂其所志,讬辞班师,失宋之心,孤诸侯之望,所以致贬也”。
秋,九月,乙丑,晋赵盾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