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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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传正义- 第14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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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癸巳,陈夏徵舒弑其君平国。徵舒,陈大夫也。灵公恶不加民,故称臣以弑。○夏,户雅反。 
  六月,宋师伐滕。 
  公孙归父如齐。 
  葬齐惠公。无传。归父,襄仲之子。晋人、宋人、卫人、曹人伐郑。郑及楚平故。 
  秋,天王使王季子来聘。王季子者,《公羊》以为天王之母弟。然则,字季子。天子大夫称字。 
  '疏'注“王季”至“称字”。○正义曰:《公羊传》曰:“王季子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其称王季子何?贵也。其贵奈何?母弟也。”是《公羊》以为天王之母弟也。母弟而称季子,然则字季子也。天子大夫例称字。襄三十年“天王杀其弟佞夫”。母弟称弟,此不言王弟者,《释例》云:“朝聘盟会嘉好之事,此兄弟之笃睦,非义例之所兴。故仍旧史之策,或称弟,或称公子。”是由义无所见,故因其旧文,其相杀害乃称弟,以示义耳。
 
  公孙归父帅师伐邾,取绎。绎,邾邑。鲁国邹县北有绎山。○绎音亦。 
  '疏'注“绎邾”至“绎山”。○正义曰:文十三年传称“邾迁于绎”。则绎为邾之都矣。更别有绎邑,今鲁伐取之,非取邾之都也。亦因绎山为名,盖近在邾都之旁耳。
 
  大水。无传。 
  季孙行父如齐。 
  冬,公孙归父如齐。齐侯使国佐来聘。既葬成君,故称君命使也。饥。无传。有水灾,嘉穀不成。楚子伐郑。 
  【传】十年,春,公如齐。齐侯以我服故,归济西之田。(公比年朝齐故。) 
  夏,齐惠公卒。崔杼有宠於惠公,高、国畏其逼也,高、国二家,齐正卿。○杼,直吕反。逼,彼力反。公卒而逐之,奔卫。书曰“崔氏”,非其罪也;且告以族,不以名。典策之法,告者皆当书以名,今齐特以族告,夫子因而存之,以示无罪。又言“且告以族,不以名”者,明《春秋》有因而用之,不皆改旧。 
  '疏'注“典策”至“改旧”。○正义曰:传言“且告以族,不以名”。知法当以名告,而齐人误以族告也。《释例》云:“若乃称司城,以贵效节於府人,书归父之还,以善复命於介,因齐人告辞,以著其无罪,盖随事以示褒贬也。传既云“书曰崔氏”,以明非罪;复云“且告以族,不以名”。知典策之书,旧当以名通也。齐国虽缪以族告,適合仲尼所褒之实,因而不革,以示无罪,且明《春秋》之作,或因仍旧史成文,不必皆有改也?何休《膏肓》以为《公羊》讥世卿而难《左氏》,苏氏释云:崔杼祖父名不见经,则知非世卿,且春秋之时,诸侯擅相征伐,犹尚不讥世卿,虽曰非礼,夫子何由独责?又郑《駮异义》引《尚书》“世选尔劳”,又引《诗》刺幽王绝功臣之世。然则兴灭继绝,王者之常,讥世卿之文其义何在?
 
  凡诸侯之大夫违,违,奔放也。 
  '疏'注“违,奔放也”。○正义曰:《释例》曰:“迫窘而奔,及以礼见放,俱去其国。故传通以违为文。”是言违兼奔放也。
 
  告於诸侯曰:“某氏之守臣某,上某氏者姓,下某名。○守,手又反。 
  '疏'注“上某”至“某名”。○正义曰:若言崔氏之守臣杼也。大夫受氏,常世守宗庙,故谓之守臣,言守宗庙之臣也。僖十二年,管仲云“天子之二守高、国在”,彼谓天子命之为守国之臣,与此异也。知此异於彼者,岂天子命者出奔,乃得告於诸侯,馀臣出奔不得告也?且下句云“失守宗庙”,如守臣谓守宗庙之臣,非守国也。天子赐姓,诸侯赐族,对文则姓与族别,散文则可以通。《礼》谓族人为庶姓,故云上某出者姓,其实正是族也。
 
  失守宗庙,敢告。”所有玉帛之使者则告;玉帛之使谓聘。○之使,所吏反。 
  '疏'注“玉帛之使谓聘”。○正义曰:聘礼,执玉致命,执帛致享,故云“玉帛之使谓聘”也。下注云:“恩好不接,故亦不告”。又昭二十年,“曹公孙会自鄸出奔宋”。注云:“尝有玉帛之使,来告,故书。”则杜意以为奔者之身尝有玉帛之使於彼国,已经相接,则告之。若奔者未尝往聘,恩好不接,则不告。唯告奔者,尝聘之国,馀不告也。刘炫以为玉帛之使,谓国家有交好之国皆告,非指奔者之一身。
 
  不然,则否。恩好不接,故亦不告。○好,呼报反。 
  公如齐奔丧。公亲奔丧,非礼也。公出朝会奔丧会葬,皆书如不言其事,史之常也。 
  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饮酒於夏氏。公谓行父曰:“徵舒似女。”对曰:“亦似君。”徵舒病之。灵公即位,於今十五年,徵舒已为卿,年大无嫌是公子。盖以夏姬淫放,故谓其子为似以为戏。○夏,户雅反。女音汝。公出,自其厩射而杀之。二子奔楚。○厩,居又反。射,食亦反。 
  滕人恃晋而不事宋,六月,宋师伐滕。 
  郑及楚平,前年败楚师,恐楚深怨,故与之平。诸侯之师伐郑,取成而还。 
  秋,刘康公来报聘。报孟献子之聘,即王季子也。其后食采於刘。 
  师伐邾,取绎。为子家如齐传。 
  季文子初聘于齐。齐侯初即位。 
  冬,子家如齐,伐邾故也。鲁侵小,恐为齐所讨,故往谢。国武子来报聘。报文子也。 
  楚子伐郑。晋士会救郑,逐楚师于颍北。颍水出河南阳城,至下蔡入淮。 
  '疏'注“颍水”至“入淮”。○正义曰:《释例》曰:“颍水出河南阳城县阳乾山,东南,经颍川汝阴,至淮南下蔡县入淮”也。
 
  诸侯之师戍郑。郑子家卒。郑人讨幽公之乱,斫子家之棺,而逐其族。以四年弑君故也。斫薄其棺,不使从卿礼。○斫,竹角反。 
  '疏'注“以四”至“卿礼”。○正义曰:《丧大记》云:“君大棺八寸,属六寸,椑四寸。上大夫大棺八寸,属六寸。下大夫大棺六寸,属四寸。士棺六寸。”然则子家上大夫,棺当八寸,今斫薄其棺,不使从卿礼耳。不知斫薄之使,从何礼也。
 
  改葬幽公,谥之曰“灵”。 
  '疏'“幽公”。○正义曰:《谥法》“动静乱常曰幽”。
 
  【经】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楚子、陈侯、郑伯盟于辰陵。楚复伐郑,故受盟也。辰陵,陈地。颍川长平县东南有辰亭。○复,扶又反,下复封陈同。 
  公孙归父会齐人伐莒。无传。 
  秋,晋侯会狄于欑函。晋侯往会之,故以狄为会主。欑函,狄地。○欑,才端反。函音咸。 
  '疏'注“晋侯”至“狄地”。○正义曰:凡诸诸聚会鲁不与者,皆历序诸国,云会于某地,上“盟于辰陵”即其事也。狄从诸夏,序列亦然。僖三十年“齐人狄人盟于邢”是也。此异於彼,而云“晋侯会狄”,是狄在彼地,晋往会之。故传说晋大夫欲召狄,郤成子劝其勤。是晋侯自往,故以狄为会主。成十五年“会吴于锺离”,襄十年“会吴于柤”,其意与此同。
 
  冬,十月,楚人杀陈夏徵舒。不言楚子而称人,讨贼辞也。 
  '疏'注“不言”至“辞也”。○正义曰:讨贼辞者,言弑君之贼,人人皆欲杀之,作举国共杀之文,故不言楚子也。襄二十七年,“卫杀其大夫甯喜”,亦是讨贼,但卫人自杀其臣,故称大夫。徵舒非楚之臣,不得言杀其大夫。诸放、杀及执他国之臣,皆不言某国大夫者,以人臣卑贱,故没其爵号,而空书名氏。
 
  丁亥,楚子入陈。楚子先杀徵舒而欲县陈,后得申叔时谏,乃复封陈,不有其地,故书入在杀徵舒之后。 
  '疏'注“楚子”至“之后”。○正义曰:案传楚子为陈讨夏氏乱,遂入陈杀夏徵舒,轘诸栗门。此经先书杀夏徵舒,后书入陈者,据先后事实为文。故杜注云:“楚子先杀徵舒而欲县陈,后得申叔时谏,乃复封陈,不有其地,故书入在杀徵舒之后。”是其事也。刘炫云:楚子入陈乃杀徵舒,经先书杀徵舒,后言入陈者,以楚子本意止欲讨贼,无心灭陈。及杀徵舒灭陈为县,后得申叔时谏,乃复封陈,於例不有其地,故云“入陈”。言楚人既杀徵舒,楚子乃复入陈,纳二子於陈。“入陈”之文为下纳张本。传云:“书曰:‘入陈,纳公孙宁、仪行父于陈’,书有礼也。”人纳连文,是入为纳也。昭八年“楚师灭陈。执公子招,放于越。杀陈孔奂”。彼心欲灭陈,此则主为讨贼,无心灭陈而复封之,君子善其自悔,故退入陈,於下隐其县陈之过。若其不然,当云楚子入陈,杀夏徵舒。如此则楚子本为入陈,因入乃讨陈贼,则是恶楚子。故书入在杀徵舒之后。
 
  纳公孙宁、仪行父于陈。二子,淫昏乱人也。君弑之后,能外讬楚以求报君之雠,内结强援於国,故楚庄得平步而讨陈,除弑君之贼。於时陈成公播荡於晋,定亡君之嗣,灵公成丧,贼讨国复,功足以补过,故君子善楚复之。○播,补贺反。荡如字。 
  '疏'注“二子”至“复之”。○正义曰:二子与君淫昏,致使君死国乱,实罪人也。今楚子入陈而纳之,乃是纳罪人也。例应罪楚子,而传言“书曰‘入陈,纳公孙宁、仪行父于陈’,书有礼也”。既善楚子有礼,则是恕彼之过,故杜迹其合恕之由,言贼讨国复,是二子之力,其功足以补过。故君子善楚复之。贾逵云:二子不系之陈,绝於陈也。恶其与君淫,故绝之。善楚有礼也。案子纠、捷菑皆不系国,自是例之常,贾说非也。《释例》云:“贾氏依放《穀梁》,云‘称纳者,内难之辞’。纳公孙宁、仪行父于陈,言书有礼,不可言内难也。陈县而见复,上下交驩,二人虽有淫纵之阙,今道楚匡陈,贼讨君葬,威权方盛。传称其礼,理无所难,此先儒说之不安也。”杜言“於时陈成公播荡於晋”者,此传云“陈侯在晋”。襄二十五年传云“夏氏之乱,成公播荡”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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