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注“大牢”至“適也”。正义曰:大牢,牢之大者,三牲牛、羊、豕具为大牢。《仪礼》少牢馈食之礼以羊、豕为少牢,以牲多少称大少也。《诗·公刘》曰:“执豕于牢。”《周礼》:“充人掌系祭祀之牲牷。祀五帝,则系于牢,刍之三月。”是牢者养牲之处,故因以为名。郑玄《诗》笺云“系养曰牢”,是其义也。《礼记·内则》曰:“国君世子生,告于君,接以大牢。”文在“三日负子”之上,则三日之内接之矣。《记》云:“凡接子择日。”郑云“虽三日之内,必选其吉焉”。是三日之内择日接之,为子接母,故《记》称“接子”。此传“举之”之下,即云“接以大牢”,亦以接子为文。其寔接母,故云“以礼接夫人,重適也”。郑玄云:“接,读为捷。捷,胜也,谓食其母,使补虚强气也。”此言以礼接之,则与郑异也。《内则》又云接子“庶人特豚,士特豕,大夫少牢,国君世子大牢”。其非冢子则皆降等。
卜士负之,士妻食之,《礼》“世子生三日,卜士负之,射人以桑弧荙矢射天地四方”,卜士之妻为乳母。○食音嗣。弧音胡。蓬,步工反。射天地,食亦反。
'疏'注“礼世”至“乳母”。○正义曰:“四方”以上,皆《内则》文也。《内则》又云:“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食,谓乳也,故以乳母言之。郑玄云:“桑弧蓬矢,本大古也,天地四方,男子所有事也。”士妻、大夫之妾,谓时自有子者。定本直云“射四方”,无“天地”。案《礼》云“桑弧蓬矢六”,今无“天地”,误也。贾逵云:“桑者,木中之众,蓬者,草中之乱,取其长大统众而治乱。”
公与文姜、宗妇命之。“世子生三月,君夫人沐浴於外寝,立於阼阶,西乡。世妇抱子升自西阶,君命之,乃降”。盖同宗之妇。○阼,才故反。
'疏'注“世子”至“之妇”。○正义曰:“乃降”以上,皆《内则》文也。郑玄云:“子升自西阶,则人君见世子於路寝也。见妾子就侧室,凡子生皆就侧室。”以其生於侧室,见於路寝,故从外而升阶也。襄二年葬齐姜,传曰:“齐侯使诸姜宗妇来送葬。”诸姜是同姓之女,知宗妇是同宗之妇也。公与夫人共命之,故使宗妇侍夫人。
公问名於申溃А6栽唬骸懊形澹行牛幸澹邢螅屑伲欣唷I昀',鲁大夫。○溃б粜搿R悦牛籼剖逵荩彻佑选R缘旅澹粑耐趺渫趺ⅰ!
'疏'注“若文”至“名发”。○正义曰:《周本纪》称:大王见季历“生昌,有圣瑞”,乃言曰:“我世当有兴者,其在昌乎!”则是大王见其有瑞,度其当兴,故名之曰昌,欲令昌盛周也。其度德命发,则无以言之。服虔云谓若大王度德命文王曰昌,文王命武王曰发,似其有旧说也。旧说以为文王见武王之生,以为必发兵诛暴,故名曰发。
以类命为象,若孔子首象尼丘。
'疏'注“若孔”至“尼丘”。○正义曰:《孔子世家》云:叔梁纥与颜氏祷於尼丘,得孔子。孔子生而首上污顶,故因名曰丘,字仲尼,是其象尼丘也。
取於物为假,若伯鱼生,人有馈之鱼,因名之曰鲤。○鲤音里。
'疏'注“若伯”至“曰鲤”。○正义曰:《家语·本姓篇》云:孔子年十九娶於宋并官氏,一岁而生伯鱼。伯鱼生,鲁昭公以鲤鱼赐孔子,孔子荣君之赐,因名子曰鲤,字伯鱼。此注不言昭公赐而云人有馈之者,如《家语》,则伯鱼之生,当昭公九年。昭公庸君,孔子尚少,未必能尊重圣人,礼其生子。取其意而遗其人,疑其非昭公故。
取於父为类。若子同生,有与父同者。不以国,国君之子,不自以本国为名也。
'疏'注“国君”至“名也”。○正义曰:下云“以国则废名”,以国不可易,须废名不讳。若以他国为名,则不须自废名也。且春秋之世,晋侯周、卫侯郑、陈侯吴、卫侯晋之徒,皆以他国为名。以此知不以国者,谓国君之子不得自以本国为名。不以山川者,亦谓国内之山川。下云“以山川则废主”,谓废主谓废国内之所主祭也。若他国山川则非其主,不须废也。此虽因公之问而对以此法,《曲礼》亦云:“名子者,不以国,不以日月,不以隐疾,不以山川。”则诸言不以者,臣民亦不得以也。此注以其言国,故特云国君子耳,其实虽非国君之子亦不得以国为名。其言废名、废礼之徒,唯谓国君之子,若使臣民之名,国家不为之废也。然则臣民之名,亦不以山川。而孔子鲁人,尼丘,鲁山,得以丘为名者,盖以其有象,故特以类命。非常例也。
不以官,不以山川,不以隐疾,隐,痛;疾,患。辟不祥也。
'疏'注“隐痛”至“祥也”。正义曰:郑玄云:“隐疾,衣中之疾也。”谓若黑臀、黑肱矣。疾在外者,虽不得言,尚可指摘。此则无时可辟,俗语云:“隐疾难为医。”案《周语》单襄公曰:“吾闻成公之生也,其母梦神规其臀以黑,曰‘使有晋国’,故命之曰‘黑臀’。”此与叔虞、季友复何以异?而云不得名也?且黑臀、黑肱本非疾病,以证隐疾,非其类也。《诗》称“如有隐忧”,是隐为痛也。以痛疾为名,则不祥之甚,故以为辟不祥。
不以畜牲,畜牲,六畜。
'疏'注“畜牲,六畜”。○正义曰:《尔雅·释畜》於马、牛、羊、豕、狗、鸡之下,题曰六畜。故郑众、服虔皆以六畜为马、牛、羊、豕、犬、鸡。《周礼》“牧人掌牧六牲”,郑玄亦以马、牛等六者为之。然则畜牲一物,养之则为畜,共用则为牲,故并以六畜解六牲。
不以器币。币,玉帛。
'疏'注“币,玉帛”。○正义曰:《周礼·小行人》:“合六币,圭以马,璋以皮,璧以帛,琮以锦,琥以绣,璜以黼。”然则“币,玉帛”者,谓此圭、璋、璧、琮、帛、锦、绣、黼之属也。以币以币为玉帛,则器者非徒玉器。服虔以为俎豆、罍彝、牺象之属,皆不可以为名也。
周人以讳事神,名,终将讳之。君父之名,固非臣子所斥然;礼既卒哭,以木铎徇曰:“舍故而讳新”,谓舍亲尽之祖而讳新死者,故言“以讳事神,名,终将讳之”。自父至高祖,皆不敢斥言。○“周人以讳事神,名”,绝句。众家多以“名”字属下句。铎,待洛反。徇,似俊反,本又作殉,同。舍音舍,下同。
'疏'“周人”至“讳之”。○正义曰:自殷以往,未有讳法。讳始於周,周人尊神之故,为之讳名,以此讳法,敬事明神,故言周人以讳事神。子生三月,为之立名,终久必将讳之,故须豫有所辟,为下诸废张本也。终将讳之,谓死后乃讳之。○注“君父”至“斥言”。○正义曰:“君父之名,固非臣子所斥”,谓君父生存之时,臣子不得指斥其名也。《礼》称“父前子名,君前臣名”。郑玄云:“对至尊,无大小皆相名。”是对父,则弟可以名兄;对君,则子可以名父,非此则不可也。文十四年传曰:“齐公子元不顺懿公之为政也,终不曰‘公’,曰‘夫已氏’。”注云:“犹言某甲。”是斥君名也。彼以不顺,故斥其名,知平常不斥君也。成十六年传曰:“栾书将载晋侯,针曰:‘书退,国有大任,焉得专之。’”注云:“在君前,故子名其父。”彼以对君,故名其父。知平常不斥父也。虽不斥其名,犹未是为讳。《曲礼》曰:“卒哭乃讳。”郑玄云:“敬鬼神之名也。讳,辟也。生者,不相辟名。卫侯名恶,大夫有石恶,君臣同名,《春秋》不非。”是其未为之讳,故得与君同名。但言及於君,则不斥君名耳。既言生已不斥,死复为之加讳,欲表为讳之节,故言然以形之。礼既卒哭,以木铎徇曰:“舍故而讳新。自寝门至於库门。”皆《礼记·檀弓》文也。既引其文,更解其意,谓舍亲尽之祖而讳新死者也。亲尽,谓高祖之父,服绝庙毁而亲情尽也。卒哭之后,则以鬼神事之。故言以讳事神,又解终将讳之。所讳世数,自父上至高祖皆不敢斥,言此谓天子诸侯礼也。《曲礼》曰:“逮事父母,则讳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郑玄云“此谓庶人適士以上庙事祖,虽不逮事父母,犹讳祖”,以其立庙事之,无容不为之讳也。天子诸侯立亲庙四,故高祖以下皆为讳,亲尽乃舍之。既言以讳事神,则是神名必讳。文王名昌,武王名发。《诗·雍》,禘大祖,祭文王之庙也,其经曰:“克昌厥后”。周公制《礼》,《醢人》有“昌本”之菹。《七月》之诗,周公所作,经曰:“一之日觱发。”《烝民》诗曰:“四方爰发。”皆不以为讳而得言之者,古人讳者,临时言语有所辟耳,至於制作经典则直言不讳。《曲礼》曰:“诗书不讳,临文不讳。”是为诗为书不辟讳也。由作诗不讳,故祭得歌之。《尚书·牧誓》云“今子发”,《武成》云“周王发”。武王称名告众,史官录而不讳,知於法不当讳也。《金縢》云“元孙某”,独讳者,成王启金縢之书,亲自读之,讳其父名,曰改为“某”。既读之后,史官始录,依王所读,遂即云“某”。《武成》、《牧誓》则宣诸众人,宣讫则录,故因而不改也。古者讳名不讳字,《礼》以王父字为氏,明其不得讳也。屈原云:“朕皇考曰伯庸。”是不讳之验也。
故以国则废名,国不可易,故废名。
'疏'注“国不”至“废名”。○正义曰:国名受之天子,不可辄易。若以国为名,终卒之后则废名不讳;若未卒之前,误以本国为名,则改其所名。晋之先君唐叔封唐,燮父称晋。若国不可易而晋得改者,盖王命使改之。
以官则废职,以山川则废主,改其山川之名。
'疏'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