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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记述,充分表明了耕牛在屯田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当时多数人主张根据租用官牛头数,确定政府征收谷物的固定数额。枣祗力排众议,认为僦牛输谷办法,不利于政府积聚军粮。因而他坚执分田之术,但分田之术究竟是怎样的呢?据《晋书》卷109《慕容皝载记》言:
以牧牛给贫家,田于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无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皝记室参军封裕谏曰:“魏晋虽道消之世,犹削百姓不至于七八,持官牛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百姓安之,人皆悦乐。
由上可知,枣祗所说“分田之术”,即官府向屯田民授给一定数量的土地,所获谷物按规定比例分成,用官牛者,官六私四;不用官牛者,官私对分。这种分成制的租率,系沿用两汉以来地主豪家向农民出租土地的分成比例。即《汉书》卷99《王莽传》所说:“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颜师占于此下注云:“谓贫民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收也”。枣祗所执行的分田之术,也不过由官府代替富人向贫民榨取十分之五的租税而已。东汉初,马援在苑川(今甘肃兰州市榆中东南)屯田,也采取与田户中分制,说明对分收获的农产品并非枣祗独创,乃系沿袭两汉惯例。曹魏统治者采用这种剥削方法可使丰年多取,灾年少免,从而能够收到积谷供军的效果。在常有战争时期,农民参加屯田,主要是求得能够安定生产的环境,以延续自身及家人的生命,因此纵然仅能享受自己劳动果实的一半,也只有硬着头皮,擦着浑身的汗水,聊以卒岁了。
曹魏并非在任何时间场合对屯田农民都用如此分成租率,据《晋书》卷26《食货志》载东晋初年后军将军应詹给晋元帝上表说:
军兴以来……下及工商流寓僮仆不亲农桑而游食者,以十万计……宜简流人,兴复农官,功劳报赏,皆如魏氏故事,一年中与百姓,二年分税,三年计赋税以使之。公私兼济,仓盈庾溢,可计日而待也。
所谓“一年中与百姓”,即农民开始从事屯田生产时期,统治者为了达到“仓盈庾溢”的目的,要让农民活下去,保持农民的劳动能力,所以只好暂时免收赋悦,实际也无多余的收获物可以榨取。所谓“二年分税”,是说到了第二年,生产条件虽有所改善,但农民仍缺食短衣,只能收部分租税。所谓“三年计赋税以使之”,指到了第三个年头,农民生活及生产条件基本有保障了,于是便征收全税,同时还给农民加上一定的劳役。如魏高贵乡公曹髦正元二年(255年),魏与蜀军战于洮西,魏军中除正规军外,还有屯田民及少数民族加入战斗,结果,魏军吃了败仗,伤亡惨重,曹髦下诏说:
其令所在郡典农及安抚夷二护军各部大吏,慰恤其门户,无差赋役一年;其力战死事者,皆如旧科,勿有所漏。
以上除了说明屯田客遇有紧急情况需参加对敌战斗,还说明屯田农户平时有差役负担。据《三国志》卷12《司马芝传》载大司农司马芝向明帝奏言:
武皇帝特开屯田之官,专以农桑为业。建安中,天下仓彛С涫担傩找笞恪W曰瞥跻岳矗畹渑┲紊魑肯轮疲戏枪掖筇逅艘病蚺┟裰绿铮哉赂郑懦跎#麩咧致螅褙字。履吮稀V畏A系桥,运输租赋,除道理梁,墐涂室屋,以是终岁,无日不为农事也。今诸典农各言:“留者为行者宗(疑为“事”之误,观上面有农民之“事田”二字可知)田计,课其力,势不得不尔。不有所废,则当素有余力”。臣愚以为不宜复以商事杂乱,专以农桑为务,于国计为便。
由上可知,在曹操时,屯田民“专以农桑为业”,并未规定有力役、兵役负担。可是到了曹丕、曹叡时,诸典农官令部下经商求富,致使农业劳动力减少,影响到生产。为此,司马芝上奏:“不宜复以商事杂乱,专以农桑为务”。这个建议得到了曹叡的同意。当然,积弊已深的经商风气,并非一纸诏书所能矫枉。
从司马芝所言屯田民终岁种田服役的忙迫情况看,他们确实是够辛苦的。但他们所从事的各种杂役都与农事有关,还说不上是额外的劳动负担。至于经商治生则是屯田民非生产性的额外负担。但并非政府规定的劳役。另外,《晋书》卷2《文帝纪》言司马昭于“正始初,为洛阳典农中郎将,值魏明奢侈之后,帝蠲除苛碎,不夺农时,百姓大悦”。有些同志认为在此之前既有苛碎杂役,则不能说没有徭役负担,我以为:所谓“苛”,是额外加派的税役;所谓“碎”、“杂”,乃零星摊派,诸如此类的苛捐杂税,在封建时代,无时不有,只要不是经常性的,就以不视为正式负担为妥。假若一律都以“有”字概括之,那也就没有区别了。曹魏兴办屯田的目的是解决军食,为了多积粮谷而减轻屯田民的经常性的力役、兵役负担,总是有利的。
至于屯田民有无兵役负担,前已言及,兴办屯田的前提条件之一,即必需保障安全生产,因之在农闲时对屯田民进行军事训练,以便必要时能够自卫。当三国分争时,若指望屯田民完全脱离武装行动,也是不现实的。例如当建安二十三年(218年)春正月汉太医令吉本等反操,攻许,烧丞相长史王必营。当此危急时刻,王必调动颍川典农部民参加平叛,乃是必然的事,谈不上是真正的兵役负担。至于魏与蜀、吴缘边有屯田民的地区发生战争时,偶尔令屯田民参加战斗,亦属难以避免之事。所以这类令屯田民暂时参加战争的事例,不宜视之为有兵役负担。
至于官府给屯田民租用的土地数额及办法,史书未有叙及,因为当时政府掌握的无主荒地颇多,问题不是无地给农民耕种,而是农民不能种,不敢种,因之土地分配事项未成为当时主要讨论课题。毫无疑问,授田之事还是有些记述,例如在授田之前,典农官必需“相土处民”,令民先“择居美田”。曹操在建安七年(202年)发布的《军谯令》提到:“将士绝无后者,求其亲戚(指家属)以后之,授土田,官给耕牛”;北魏李彪建议仿照曹魏旧例施行屯田时,曾提到“一夫之田”;《晋书》卷47《傅玄传》载傅玄给晋武帝上疏说:
近魏初课田,不务多其顷亩,但务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十余斛,水田收数十斛。自顷以来,日增田顷亩之课,而田兵益甚,功不能修理,至亩数斛以还,或不足以偿种。非与曩时异天地、横遇灾害也。其病正在于务多顷亩而功不修耳。
由上可知,曹操开办屯田之初,乃量民力授田,后来统治者为了多收租谷,逐渐给屯田民增加耕种亩数。结果,广种反而落得薄收。傅玄的疏上于泰始四年(268年),当时民屯已两次宣布废止。傅玄所谈者为田兵屯田,但民屯之演变,亦必与此相似,是可想而知的。
四、军屯
军阀混战之初,曹操“众寡粮单”。兵少,尚可招募;粮单,则军队越多,越养不起。曹操早时因处于内线作战,没有时间和条件令军士屯垦。及打败汝颍黄巾军以后,始得在许下兴办民屯。有力地支持了战争,成为曹操所以能变弱为强的重要因素之一。三国分立局面形成以后,曹魏于与吴、蜀交界地区屯驻重兵,粮食需求量甚多,于是军屯乃应运而生。
《晋书》卷26《食货志》载东晋初年应詹给晋元帝上表言曹操“于征伐之中,分带甲之士,随宜开垦,故下不甚劳,而大功克举。”这个材料为史家所常引用。但操分兵屯田的情况如何?曹魏军屯究竟从何时开始?应詹均未讲清楚。《晋书》卷1《宣帝纪》言:
(司马懿)迁为军司马,言于魏武曰:“昔箕子陈谋,以食为首,今天下不耕者,盖二十余万,非经国远筹也。虽戎甲未卷,自宜且耕且守。”魏武纳之,于是务农积谷,国用丰赡。
从司马懿的话来看,好似在他提出施行“且耕且守”的建议以前,尚未办过军屯。按司马懿在操手下作军司马在建安二十四年(219年),即操临死前一年,这样,就是操立即将司马懿的建议付诸施行,也不会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就使得“国用丰赡”。前已叙及,夏侯惇领陈留、济阴太守时,曾“身自负土,率将士劝种稻”,这个措施倒是具体而可信的,但属于个别将领临时劝耕性质,也未足视为曹魏即已正式兴办了军屯。又如《三国志》卷15《刘馥传》的记述:
太祖方有袁绍之难,谓馥可任以东南之事,遂表为扬州刺史,馥既受命,单马造合肥空城,建立州治……数年中,恩化大行,百姓乐其政。流民越江山而归者以万数。于是聚诸生,立学校,广屯田,兴治芍陂及茹陂、七门、吴塘诸堨,以溉稻田。官民有畜,又高为城垒,多积木石,编草苫数千万枚,益贮鱼膏数千斛,为战守备……建安十三年卒。
刘馥以扬州刺史召集流民,广为屯田,显然搞的是民屯。只因地近强敌,不能不积极防御,故军事色彩较为浓厚。《三国志》卷16《仓慈传》言:“建安中,太祖开募屯田于淮南,以慈为绥集都尉”。既以“绥集”名官,即寓有保民绥边之意。《三国志》卷54《吕蒙传》言曹操“使庐江谢奇为蕲春典农,屯皖田乡,数为边寇”;同传又言曹操所置庐江太守朱光“屯皖,大开稻田”,为吕蒙所攻禽,庐江亦失守。从以上事实看,魏在与吴交界地区开办民屯是不安全的,只有令驻军兼办